福州市軌道交通乘客守則

福州市軌道交通乘客守則

為規範市民乘車行為,保障軌道交通運營安全,保護乘客及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合法權益,福州市交通運輸委員會根據《福州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制定了《福州市軌道交通乘客守則》。守則共15條。本守則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州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辦法
  • 制定單位:福州市交通運輸委員會
  • 實施時間:2016年7月1日
說明,正文,

說明

為規範市民乘車行為,保障軌道交通運營安全,保護乘客及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合法權益,福州市交通運輸委員會根據《福州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制定了《福州市軌道交通乘客守則》,現印發給市道管處、捷運公司,請道路運輸管理處、捷運公司做好宣貫落實工作。

正文

第一條根據《福州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制定本守則。
第二條乘客購買軌道交通車票前,應詳細閱讀乘坐軌道交通的相關規定。當乘客購買軌道交通車票時,即表示其已知有關規定,並同意遵守。
第三條凡進入軌道交通運營管轄範圍,包括出入口、通道、站廳、站台、列車車廂等相關人員,均應自覺遵守本守則。
第四條乘客應當接受、配合安全檢查。拒不接受檢查或者在安全檢查中發現禁止攜帶物品的,安全檢查人員應當拒絕其進站乘車或者責令其出站。
第五條禁止攜帶下列物品進站:
(一)爆炸性、易燃易爆性、有毒性、腐蝕性、放射性物品及傳染病病原體;
(二)除執行公務外的槍械彈藥、管制刀具及各類攻擊性武器;
(三)易污損、有嚴重異味、無包裝易碎物品及其他妨礙公共衛生的物品;
(四)充氣氣球、腳踏車(已摺疊且符合行李規範的摺疊腳踏車除外)、易損傷他人的尖銳物品等有安全隱患或者影回響急逃生的物品;
(五)重量超過30公斤或者單件物品外部尺寸長寬高之和超過1.6米的物品;
(六)其他影響公共安全、運營安全或者乘客人身、財產安全的物品。
禁止攜帶活體動物進站,但盲人乘車時攜帶的導盲犬及執行任務的軍警犬除外。
第六條在軌道交通運營管轄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強行上下車、非法攔截列車或者阻礙列車正常運行;
(二)阻擋車門、禁止門、安全門的正常開啟或者關閉;
(三)攀爬、翻越或者推擠欄桿、護網、閘機、安全門、禁止門等設備、設施;
(四)擅自進入駕駛室、軌道、隧道、通風亭(井)或者其他有警示或禁止標誌的區域;
(五)擅自操作有警示標誌的按鈕、開關裝置,非緊急狀態下動用應急或者安全裝置,不當使用各類軌道交通設施;
(六)損毀、移動、遮蓋、損壞、塗寫、刻畫車輛或站內的各類設備設施、標誌、裝置和裝飾等;
(七)故意干擾軌道交通通訊頻率,損壞或者干擾機電設備、電纜和通信信號系統;
(八)使風箏、氣球、飛行模型、孔明燈等進入、飛越軌道交通設施範圍;
(九)未經運營單位同意,擅自在軌道交通設施範圍內拍攝電影、廣告等音像製品;
(十)在車站或者列車內滋事鬥毆、酒後鬧事、猥褻他人或者有其他違反公序良俗的行為;
(十一)在車站或者列車車廂內起鬨、散布虛假訊息,躺臥、踩踏坐席,使用滑板、溜冰鞋、輪滑鞋等物品,追逐打鬧、大聲喧譁,堵塞車內或站內通道,乞討,拾荒,站內過夜,賣藝,歌舞表演,擅自擺攤設點或者從事銷售活動,攬客拉客,擅自以營利為目的招攬、搬運行李、物品,擾亂乘車秩序及其他阻礙、影響乘客順暢通行的行為等;
(十二)在車站、列車車廂等軌道交通設施範圍內點燃明火,吸菸,隨地吐痰,便溺,亂吐口香糖,在車廂內或向軌道內亂扔垃圾等物品,張貼、派發傳單(廣告)等物品;
(十三)在車站付費區及列車車廂內飲食,但嬰兒飲食、病人服用的藥品除外;
(十四)不在規定區域候車、不按規定上下車,嚴重影響列車乘車秩序;
(十五)其他違反《福州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辦法》規定的禁止性行為。
第七條乘客攜帶的物品重量不得超過30公斤,或者單件物品長、寬、高之和不得超過1.6米,並不得影響其他乘客乘車。
乘客攜帶重量大於20公斤且不超過30公斤的物品,或者單件物品外部尺寸長、寬、高之和大於1.4米且不超過1.6米的物品乘車的,應當購買與該乘客車資等額的車票,並應當使用垂直電梯。
第八條精神障礙患者、醉酒者或其他神志不清者、行動不便者、學齡前兒童應當在健康成年人或監護人的陪護下進站乘車。
運營單位工作人員有權勸阻衣冠不整者、患有危及他人健康的傳染病患者以及其他不適宜乘坐軌道交通者進站乘車。
第九條乘客須持有效車票乘車,實行一人一票制。乘客應使用同一張車票進、出閘機,同一張車票不可多人同時使用,並遵守以下規定:
(一)單程票在車站發售,當日、當站進站乘車有效,出閘時由出站閘機進行回收;單程票沒有進閘記錄且票內信息可以讀取的,購買當日內可在發售站辦理退票。
(二)乘客每次乘車時限為120分鐘,以進入進站閘機起計時。超過有效時限時,需按出閘站線網最高單程票價補交票款。但因運營單位原因造成逾時乘車的除外。
(三)乘客所使用的車票,不足以支付所到達車站的實際車費時,須補交超程車費;拒不補足票款的,由運營單位按照應補票款的5倍加收票款。
持單程票乘坐軌道交通既逾時又超程的,乘客應當按照本條第二項的規定補交票款。
(四)無票或持無效車票乘車時,按出閘站線網最高單程票價補交票款;持偽造或者變造的優惠乘車證件及冒用他人優惠乘車證件乘車的,按出閘站線網最高單程票價補收票款,並按照應補票款的5倍加收票款。
(五)一名成年人可免費攜帶一名身高1.2米及以下的兒童;攜帶的兒童超過1名的,按超過人數購買成人票。
(六)傷殘警察、現役軍人、殘疾人憑有效證件免費乘車;本市70歲及以上老人在法定工作日高峰期(7:00-9:00、17:00-19:00,以進站時間為準)需購買全票,其餘時間免費。
優惠乘車證件僅限本人使用,持優惠乘車證件的乘客應當主動出示優惠乘車證件,積極配合車站工作人員查驗。
第十條乘客在檢票後,應文明有序進站乘車,並遵守以下秩序:
(一)搭乘垂直電梯、自動扶梯時注意乘梯安全,不在自動扶梯、活動平台上跑動、打鬧或者逆向行走,自覺遵守乘梯規定。
(二)在站台安全線內側排隊候車,乘客候車時應照看好所帶小孩;禁止在站台邊緣與安全線之間行走、坐臥、放置物品或倚靠禁止門;列車到達終點站後,乘客應當下車,不得在車廂內逗留。
(三)待列車停穩後,按照先下後上原則,從上車區依次登車;上下車時,應留意列車與站台間的間隙;列車關門提示警鈴鳴響時,立即停止上下車;乘車時不要手扶車門或擠靠車門。
(四)提倡尊老愛幼、文明乘車的美德,主動給老、幼、病、殘、孕及抱嬰兒或者有其它需要的乘客讓座和提供方便。
第十一條乘客應當自覺維護公共環境衛生,愛護軌道交通設施,正確使用軌道交通車站的電梯、自動售檢票機以及其他設備、設施,造成損壞的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當自覺遵守軌道交通票務、安全等方面的規定。發生糾紛時,可向車站工作人員反映,但不得影響軌道交通的正常運營。
第十三條發生意外情況,乘客應保持鎮靜,遵守秩序並聽從捷運工作人員的指揮。
第十四條乘客應自覺遵守本守則,違反相關規定的,按《福州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理,並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五條本守則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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