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中國小食堂及校外供餐管理辦法

《福州市中國小食堂及校外供餐管理辦法》是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福州市中國小食堂及校外供餐管理,保障學生在校集中用餐的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餐飲服務通用衛生規範》《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畫實施辦法》《福建省中國小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試行)》以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福州市學校實際,福州市教育局草擬的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州市中國小食堂及校外供餐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福州市教育局
發布歷程,檔案全文,

發布歷程

2024年8月,福州市教育局發布《福州市中國小食堂及校外供餐管理辦法》。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福州市中國小食堂及校外供餐管理,保障學生在校集中用餐的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餐飲服務通用衛生規範》《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畫實施辦法》《福建省中國小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結合福州市中國小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學校食堂(含學校自辦食堂、承包和委託經營食堂),是指為學生提供就餐服務,按要求具有相對獨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食品加工操作、食品出售及就餐空間的場所。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福州市公民辦中國小校、中職學校、特教學校等學校的食堂及校外供餐管理。
第四條 學校食堂要堅持公益性經營,具備條件的中國小食堂原則上採用自主經營方式供餐,不再引入社會力量承包或者委託經營食堂,不再簽訂新的承包或者委託經營契約。不具備自主經營條件,確需引入社會力量承包或委託經營的學校,應向本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通過招投標等方式公開選擇餐飲服務單位或者符合條件的餐飲管理單位。實施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畫的學校,學校食堂原則上必須自主經營、統一管理,不得對外承包或委託經營。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教育行政部門是轄區中國小食堂管理的行業監管責任主體,負責所轄學校食堂的行業管理和監督檢查,並按職能分工履行校外供餐管理行業責任。應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考核辦法,督促指導中國小校落實食堂及校外供餐管理責任和管理制度。
第六條 市場監管部門是中國小校園食品安全的轄區監管部門,按照學校食堂、校外供餐企業食品安全風險等級對應的頻次進行日常監督檢查,對食品安全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嚴厲打擊,並通報給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市場監管總局《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督促學校食堂、校外供餐企業落實主體責任,組織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培訓、考核。
第七條 衛生健康部門和疾控機構負責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與評估,指導食品安全事故的病人救治、流行病學調查和衛生學處置;在教育行政部門配合下,開展食源性疾病預防和營養健康知識教育。
第八條 學校是食堂及校外供餐管理的責任主體,全面履行本校食堂及校外供餐管理責任。校長是第一責任人,對食堂及校外供餐管理工作負總責。各學校要建立由校領導、後勤管理部門負責人、財務人員和食堂管理人員組成的食堂及校外供餐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學校食堂及校外供餐管理。
第三章 自營管理
第九條 自主經營的食堂應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並在食堂顯著位置懸掛或擺放。學校食堂新建、改建、停辦或變更經營模式,應先向教育行政部門備案,並向市場監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條 學校應嚴格執行《中國小財務制度》有關規定,將自營食堂財務活動納入學校財務部門統一管理,實行分賬核算。各級財政安排的營養膳食補助資金要設立專門台賬,明細核算,確保全額用於為學生提供營養膳食,補助學生用餐;不得直接發放給學生個人和家長,嚴禁剋扣、截留、擠占和挪用。
第十一條 學校食堂成本以食堂的日常經營服務活動所必需的各項直接支出為核算依據。食堂支出包括食材採購成本、人工成本等,不得將應在學校事業經費列支的費用等計入食堂支出。不得違規列支食堂經費,不得直接或變相用於發放學校教職工福利,不得用於學校招待費支出或非食堂經營服務方面的支出。採購配送、食堂從業人員工資等支出不得擠占財政安排的營養膳食補助資金。
第十二條 學校自營食堂應按規定開展收支核算,月末進行結轉,按學期進行結算。營養改善計畫專項資金應按規定結轉下年度使用,由學校收取的代辦一伙食費結餘應進行多退少補結算。
第十三條 學校應規範食堂採購管理,遵循安全、健康、符合營養需要的原則,科學編制食材採購需求。應建立雙人採購和定期輪換制度,每次採購應做詳細的採購記錄備查,要嚴格執行食堂食品採購索票索證和台賬管理制度。採購人員每學年輪換一次。建立出入庫管理制度,食堂物品的出入庫必須由專人負責,簽字確認。嚴格出入庫的查驗,嚴禁變質、過期食品出庫、入庫,做到去向可查。
第四章 承包或委託經營管理
第十四條 自主經營確存在困難的非營養改善計畫試點學校,應成立由學校、家長代表等組成的食堂遴選工作小組,確定遴選原則、遴選方式,經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後,以招投標等方式公開選擇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能承擔食品安全責任、社會信譽良好的餐飲服務單位或者符合條件的餐飲管理單位,承包或委託經營學校食堂。
第十五條 承包或委託經營學校食堂的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條件。
(二)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並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品安全總監和至少1名具備資質的營養師或學生營養專員。
(三)建立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制度,投保食品安全責任險。
第十六條 學校應依法與承包方或委託經營方簽訂契約,明確利潤率或利潤額度並確認監管方式,以及各方在食堂管理服務特別是在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方面的權利和義務。學校食堂經營權不得分包或轉讓,契約約定的服務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經營服務契約須報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嚴禁學校只包不管、以權謀私、暗箱操作、收受回扣、優親厚友等問題,確保學校食堂的公益性質不受影響。
第十七條 承包或委託經營食堂的房屋和經營設施由學校提供、維護修繕費用由學校承擔,並嚴格執行“零租賃”、免收管理費;不得向承包方或委託經營方轉嫁食堂建設、修繕等非契約約定的費用,防範企業轉嫁運營成本,損害學生利益。
第十八條 對承包或委託經營食堂單位實行退出管理,嚴格量化考核,建立信用檔案。學校在與承包或委託經營方簽訂的契約中應明確退出機制。承包方或委託經營方出現應退出情況的,應立即停止其食堂經營活動。
第五章 校外供餐管理
第十九條 未具備設定食堂條件的學校可採用校外供餐的方式為學生提供用餐供餐服務。各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及學校應按照閩教安〔2024〕13號規定,嚴格供餐企業準入,完善遴選機制。
第二十條 學校採用校外供餐方式為學生提供就餐服務的,餐費由學校統一收取並按照代收費管理。校外供餐的訂購應當堅持自願原則,學校不得強迫學生和家長訂購餐食,原則上同一學校採用一種餐費標準。學校要加強對供餐企業監管,不得降低配餐標準、變相抬高價格,損害學生利益。
第二十一條 學校與校外供餐企業簽訂的契約中應明確雙方權益和責任,約定供餐服務考核辦法及退出機制,合理確定衛生、質量、價格等實質性條款,明確實際加工供餐地址與中標校外供餐企業的許可信息一致,要求供餐企業提供車輛行駛軌跡和全程視頻監控,強化全流程、可追溯監管,嚴防轉包、分包、代加工等行為。
第二十二條 學校應要求校外供餐企業將“網際網路+明廚亮灶”視頻信號接入本校,安排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定期查看,並做好查看記錄。發現加工製作不規範的,立即向供餐企業反饋,要求其整改,並向教育行政部門和市場監管部門報告;發現食品安全問題的及時向教育行政部門和市場監管部門報告。對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不到位、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供餐企業,要及時依法依規解除契約並追究違約責任。
第六章 食品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條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學校及校外供餐企業應按照規定製定並執行食堂及設施設備清洗消毒、維修保養校驗、原料採購至供餐全過程控制管理、餐具飲具清洗消毒、食品添加劑使用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條 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學校應配備食堂及校外供餐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並對其崗位職責作出明確規定,履行訂餐驗收、分餐管理、餐食留樣、配送追蹤等管理職責,確保從採購到留樣的每一個供餐環節,安全管理責任都到崗到人,壓緊壓實責任鏈條。
第二十五條 建立並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和培訓制度。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從業人員應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上崗工作。學校及供餐單位應建立從業人員晨檢制度,於每天早晨飯菜加工活動開始之前,對每名從業人員的健康、衛生狀況進行檢查。
第二十六條 健全招標採購制度。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應按屬地原則,完善大宗食品招標制度,通過公開招標、集中採購、框架協定採購的方式確定供貨商。偏遠地區學校或教學點原輔料採購可經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後通過比選質量、價格的辦法確定供貨對象。學校應與供貨單位簽訂採購契約,並明確供貨單位食品安全責任,保證食品安全。
第二十七條 建立採購台賬記錄製度。學校食堂採購食品時應嚴格查驗食品生產日期、保質期,並按規定如實記錄購進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等內容,確保食品安全;不得採購質量不合格、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不得採購有腐敗變質或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不得採購《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明文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儘可能降低在食品中食品添加劑的使用量,並在餐廳醒目位置公示使用食品添加劑的相關信息。
第二十八條 建立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制度。學校食堂採購食品或者食用農產品後,應當在24小時內通過省級部門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統接收確認供貨者推送的追溯信息;供貨者未推送追溯信息的,應當在採購食品或者食用農產品36小時內,按規定如實錄入追溯信息。
第二十九條 推行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學校食堂及校外供餐企業應主動購買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發揮保險的風險控制功能。
第七章 服務質量
第三十條 完善學生營養狀況監測制度。按照國家《學生餐營養指南》要求,根據學生營養健康需要,結合地方飲食習俗、食材供給等實際情況,科學制定學生食堂及校外供餐食譜,滿足學生成長基本營養需要。對集中用餐的學生群體開展常態化營養監測工作,建立學生營養健康檔案,以利於科學評估和指導營養改善工作。
第三十一條 建立餐飲定價機制。綜合考慮學生的營養需要、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物價水平等因素,合理確定食堂及校外供餐一伙食標準。學校食堂飯菜一律實行明碼標價,切實維護師生合法權益。在食堂就餐教職工的一伙食費,與學生同菜同價。
第三十二條 建立集中用餐信息公開制度。學校應利用官網、微信公眾號等公共信息平台,每周向師生、家長公開學生餐食譜、食品進貨來源、供餐企業等信息。堅持食堂財務公示制度,每月對食堂採購物品品種、數量、價格、相關票據及收入、支出結餘等情況進行公示。
第三十三條 定期開展滿意度調查。學校每學期應開展不少於2次就餐滿意度調查,組織師生及家長代表對食堂規範管理、食品安全、飯菜質量數量、價格、衛生、服務水平、服務態度等方面進行全面評價,及時公開評價信息。學校採用適當方式定期與學生、教師、家長溝通,徵求對食堂管理和服務的意見,不斷改進食堂工作。
第三十四條 建立健全退出機制。對委託經營食堂的餐飲管理單位及校外供餐企業實行動態管理,契約期滿後應重新按規定程式確定委託經營食堂餐飲管理單位或校外供餐企業。學校與委託經營學校食堂的餐飲管理單位及校外供餐企業簽訂的契約中應明確退出機制,出現退出情況的,學校應立即終止契約,限期退出並追究違約責任。
第八章 應急處置
第三十五條 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與市場監管、衛生健康等部門聯動,進一步完善學校食堂及校外供餐管理應急處置機制,指導學校制定食堂及校外供餐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預案和供餐預案。
第三十六條 學校應建立學校食堂食品安全及校外供餐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制,成立以校長為組長的應急處置領導小組,制定完善的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細化信息報告、人員救治、現場保護、證據保全、危害控制、事故調查、善後處理、輿情應對、平穩供餐等具體措施,並定期組織應急演練。學校食堂從業人員及校外供餐企業應嚴格按照操作規範落實預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各項措施。
第三十七條 學校在發生食品安全突發事件後,應立即啟動應急處置預案,及時向本級教育、市場監管、衛生健康等部門報告,積極協助醫療機構救治病患。同時,立即停止食堂經營活動,封存導致或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用具、設施設備和現場,啟動供餐預案,平穩供餐。在有關部門指導下,配合開展調查處理,並做好學生、家長思想工作。
第三十八條 教育行政部門接到學校食堂及校外供餐食品安全突發事件報告後,應當立即到現場協助衛生健康、市場監管部門進行調查處理,指導和督促學校採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並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告。
第九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 各縣(市)區應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出台實施細則,建立健全學校食堂及校外供餐管理制度,並把學校食堂及校外供餐管理作為責任督學日常督導的重要內容。
第四十條 落實陪餐制度。學校相關負責人應輪流陪餐,鼓勵家長代表陪餐,陪餐人員餐費自理。做好陪餐記錄,及時發現和解決食堂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和困難。
第四十一條 成立食品安全委員會。學校應組織師生及家長成立食品安全委員會,參與學校食堂日常監管或巡查。在供餐期間,應當不定期邀請家長代表查看視頻監控,每月不少於1次。學校每學期至少組織2次家長代表對配餐企業的集中實地抽查走訪。
第四十二條 公示校園食品安全監督電話。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暢通投訴渠道,注重向師生和家長等重點群體,徵集校園食品安全問題線索。徵集到線索後,應及時處置和反饋相關訴求,第一時間明確責任人,對民眾反映的問題逐一梳理,及時核實、追根溯源、限時解決,把監督落到實處。
第四十三條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責任追究制度。對違反法律法規、玩忽職守、疏於管理,導致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或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後遲報、漏報、瞞報造成嚴重不良後果的,追究相應責任人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依規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衛生健康、教育等部門未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以及本規定要求履行監督管理職責,造成所轄區域內學校集中用餐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應當依據食品安全法和相關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相應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幼稚園參照此辦法監督管理。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教育局,市市場監管局,市衛健委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施行後如上級部門有新規定,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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