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做好秋季學期學校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關於做好秋季學期學校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是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教育部辦公廳、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公安部辦公廳發布的檔案,成文日期是2020年09月01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做好秋季學期學校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 發文字號:市監食經〔2020〕93號
  • 成文日期:2020年09月01日
  • 發布單位: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  教育部辦公廳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  公安部辦公廳
檔案全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市場監管局(廳、委)、教育廳(委、局)、衛生健康委、公安廳(局):
為做好2020年秋季學校食品安全工作,防範學校食品安全風險,加強食育教育,減少餐飲浪費,現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市場監管、教育、衛生健康、公安等部門要按照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的部署要求,在當地黨委和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統籌研究部署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學校食品安全工作,制定工作方案,細化工作要求,強化措施落實。
二、各地市場監管、教育部門要督促校外供餐單位和學校嚴格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切實增強食品安全意識和能力,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範》等要求,全面開展食品安全自查,採取有力措施,消除食品安全風險隱患,嚴防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三、開學供餐前,校外供餐單位和學校食堂要全面排查從業人員健康狀況,全面清潔消毒加工製作場所環境和設施,全面檢查清理庫存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劑,全面清洗消毒餐飲具和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工具。發生洪澇災害地區的校外供餐單位和學校,必須廢棄洪水浸泡過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劑。
四、各地教育部門要督促學校落實食品安全校長(園長)負責制,加強學校食堂等場所的食品安全管理。食堂承包或者委託經營的,學校要督促承包方或受委託經營方嚴格遵守食品安全制度規定;要指派專人或藉助學校食堂“網際網路+明廚亮灶”,隨時抽查食堂食品安全狀況,發現問題要及時責令承包方或受委託經營方整改並複查整改結果。
五、各地市場監管部門要進一步加大校外供餐單位、學校食堂和學校周邊食品經營者的監督檢查力度和頻次,做到全覆蓋。屬地市場監管部門要依法懲處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對存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條情形的,應依法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六、各地衛生健康部門要進一步加大對校外供餐單位、學校和學校周邊食品經營者的疫情防控知識宣傳教育,指導開展食源性疾病預防知識教育。各地教育、市場監管部門要督促學校和校外供餐單位採取有效措施,減少食物浪費,加大對學生的宣傳教育力度,引導學生養成厲行節約、反對食物浪費的良好習慣。
七、各地公安機關要依法立案偵查市場監管等部門移送的涉嫌犯罪的食品安全案件,嚴厲打擊學校及學校周邊食品安全犯罪行為。
八、各地市場監管、教育、衛生健康、公安部門要密切配合,加強工作信息通報和信息共享,共同研究解決問題,形成監管合力。各地市場監管、教育等部門開展學校聯合抽查時,應符合《市場監管領域部門聯合抽查事項清單(第一版)》要求。
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場監管、教育、衛生健康、公安部門於2020年10月20日前將有關工作情況分別報送至市場監管總局、教育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公安部。
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 教育部辦公廳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 公安部辦公廳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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