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進程
2024年6月,《海南省校外託管機構管理若干規定(草案)》及起草說明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2024年7月31日,海南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在海口閉幕,會議表決通過《海南省校外託管機構管理若干規定》。
草案全文
海南省校外託管機構管理若干規定(草案)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學生校外託管服務以及相關活動的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校外託管機構,是指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組織開辦的,受學生監護人委託,為學生在學校以外提供就餐、休息、臨時看護等課後託管服務的機構。
第三條 負有校外託管機構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負責營利性校外託管機構的市場主體登記並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予以公示,對食品安全、價格行為等職責範圍內的事項進行監督管理;
(二)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每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收集匯總校外託管機構及其託管學生、託管從業人員等情況,並通報本級人民政府負有校外託管機構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部門;加強託管學生安全宣傳教育,提醒引導學生監護人選擇規範、安全的校外託管機構;
(三)民政部門依法負責非營利性校外託管機構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以及職責範圍內的監督管理;
(四)公安機關依法負責轄區內校外託管機構以及周邊區域的治安秩序治理工作;指導校外託管機構對從業人員開展違法犯罪記錄查詢,發現存在性侵害、虐待、拐賣、暴力傷害等違法犯罪記錄,不宜從事校外託管服務的人員,通報市場監督管理和教育行政部門指導校外託管機構依法及時穩妥處理;對校外託管機構安保設施設定等事項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對校外託管機構從業人員根據需求提供安全技術防範和治安管理方面的指導和培訓;
(五)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依法負責做好新建、改建、擴建校外託管機構經營場所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工作;依法督促燃氣經營者對校外託管機構燃氣設施定期進行安全檢查;
(六)應急管理部門依法負責指導、督促有關行業部門落實行業監管責任,將校外託管機構安全管理工作納入年度應急管理工作考核;
(七)消防救援機構依法負責開展對校外託管機構的消防監督檢查,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對管轄範圍內的校外託管機構加強消防安全檢查和宣傳提示;
(八)衛生健康部門依法負責對校外託管機構的二次供水、傳染病防控等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將校外託管機構納入日常安全管理。定期將轄區內校外託管機構及其託管學生、託管從業人員等情況報送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教育行政部門。協助負有校外託管機構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校外託管機構進行安全監督管理。
第四條 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組織設立營利性校外託管機構,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校外託管機構的經營範圍統一登記為“中小學生校外託管服務”。設立非營利性校外託管機構,應當經教育行政部門審查同意後依法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
校外託管機構不得開展中國小課程教育和學習輔導活動。
第五條 鼓勵依法設立並具備條件的校外培訓機構提供校外託管服務,並及時到登記機關變更營業範圍內容。
第六條 依法取得市場主體登記或者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的校外託管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方可從事校外託管服務:
(一)有符合消防、建築、衛生、食品經營、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規定規定相關條件的服務場所、設施;
(二)有與開辦規模相適應的工作人員,主要負責人具備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校外託管機構從事餐飲服務活動的,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經營規模較小,達不到食品經營許可條件的,參照本省食品攤販相關監督管理規定實行登記管理。
校外託管機構從供餐單位訂餐的,應當選擇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能承擔食品安全責任、社會信譽良好的供餐單位。供餐單位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規定和食品安全標準,當餐加工,確保食品安全。
第八條 校外託管機構提供託管服務的場所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與危險化學品設施的距離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與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在同一座建築物內;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誌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疏散通道;
(二)嚴禁設定在地下(半地下)室、易燃可燃夾芯彩鋼板建築內。門窗嚴禁設定影響疏散逃生的封閉金屬柵欄等障礙物;確需設定防盜、防墜等功能網罩時應當確保易於從內部開啟,供疏散逃生使用;
(三)設定在符合房屋結構安全標準的建築物內;
(四)在活動區、餐飲區和食品加工操作區等安全重點區域應當設定監控設備。視頻監控數據在本地或者雲端保存期限不少於三十天,並指定專人負責音視頻數據保管,做好學生隱私保護;
(五)男女不得混住於一室;
(六)其他依法應當符合的條件。
有關校外託管機構場所的樓層設定、人員密度和疏散走道等方面的具體條件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條 校外託管機構應當按照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器材,定期組織消防安全檢查、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和疏散逃生演練。
敷設電線和使用電器產品應當符合安全規定,不得違反安全規定用電;禁止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樓梯間停放電動腳踏車;禁止違反用電安全要求給電動腳踏車充電。
第十條 校外託管機構招聘工作人員時,應當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查詢應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賣、暴力傷害等違法犯罪記錄;發現其具有前述行為記錄的,不得錄用。
第十一條 校外託管機構應當對託管學生、工作人員實行登記造冊管理,並遵守以下規定:
(一)應當根據託管學生人數配備工作人員,託管學生在二十五人以下的,應當配備二名以上工作人員;每增加十五名學生的,應當相應增加一名工作人員;
(二)工作人員應當身體健康,沒有精神性疾病,並取得健康證明。
第十二條 校外託管機構從事餐飲服務活動,應當符合國家規定和食品安全標準,並遵守以下規定:
(一)設定專用的備餐間或者專用操作區,備餐操作時應當避免食品受到污染;
(二)按照規定對每餐次加工製作的每種食品成品進行留樣;
(三)不得制售冷葷類食品、生食類食品、裱花蛋糕,不得加工製作四季豆、鮮黃花菜、野生蘑菇、發芽土豆等高風險食品。
第十三條 校外託管機構應當與託管學生監護人簽訂校外託管服務協定,校外託管服務協定應當明確託管時段(是否含接送)、託管期限、收費標準、雙方權利義務、違約責任以及雙方協商一致的其他條款。
第十四條 鼓勵校外託管機構購買人身意外傷害、安全生產責任等商業保險,分散託管期間的各種風險。
第十五條 學校及其在職教師、其他工作人員不得設立校外託管機構,學校在職教師以及其他工作人員不得在校外託管機構兼職並且獲得報酬。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校外託管機構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可以採取聯合檢查等方式對校外託管機構定期開展監督檢查,並通過政府或者部門信息網站、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平台公布對校外託管機構違規經營的查處情況;檢查中發現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的安全隱患,應當及時移送相關職能部門處理。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日常安全監督中發現校外託管機構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
第十七條 校外託管機構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依法予以查處。
校外託管機構不符合本規定第八條第一款第三項和第二款規定條件的,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依據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罰款。
校外託管機構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據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罰款。
第十八條 校外託管機構違反本規定第十條規定,未履行查詢義務,或者聘用具有相關違法犯罪記錄人員的,由有關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相關規定予以查處。
第十九條 校外託管機構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的,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罰款。
校外託管機構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工作人員未取得健康證明的,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健康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罰款。
第二十條 校外託管機構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的,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並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校外託管機構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的,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第二十二條 學校在職教師以及其他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各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食品安全、消防、安保防範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省校外託管機構實際,分別制定校外託管機構食品安全條件、消防條件和安全技術防範等指引。
第二十四條 學生監護人之間互助提供託管,且託管學生人數在五人以下的,不受本規定調整,但受託學生監護人應當與委託學生監護人之間明確各自權利、義務和責任,盡到安全、衛生等管理責任,確保託管學生安全。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起草說明
關於《海南省校外託管機構管理若干規定(草案)》的說明
一、出台的依據、必要性以及起草過程
(一)依據
有關法律法規依據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等。
(二)必要性
我省大多數校外託管機構場所由開辦者利用自家空餘房屋或租賃學校周邊小區居民住房作為場地,對房屋分區改造而成。為避免讓校外託管機構游離在監管之外,有必要通過地方立法的方式,結合海南實際,對校外託管機構的場所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安全規範要求和監管依據等予以明確,並明確各部門監管責任,為對校外託管機構實施有效監管提供法律支撐。
二、立法的可行性和合法性
(一)相關政策法律法規提供了立法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對人員密集場所有關安全領域技術規範要求均有規定。可以參照對這些場所的規範要求,結合海南校外託管機構的實際,通過地方“小切口”立法的方式,對校外託管機構的場所性質以及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安全規範要求和監管依據等進行明確。
(二)其他省市提供了可借鑑經驗。
如深圳市於2019年8月出台了《深圳市校外託管機構管理辦法》,珠海市於2022年5月出台了《珠海市學生校外託管機構管理暫行辦法》,東莞市於2023年3月出台了《東莞市學生校外託管機構管理辦法(試行)》,這些為對校外託管機構實施有效監管提供了借鑑經驗。
三、草案的主要內容
草案共25條,其主要內容有:
(一)明確校外託管機構的定義、設立類型和登記機關。
明確校外託管機構是指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組織開辦的,受學生監護人委託,為學生在學校以外提供就餐、休息、臨時看護等課後託管服務的機構。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組織設立營利性的校外託管機構,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校外託管機構的經營範圍統一登記為“中小學生校外託管服務”。
(二)明確各有關部門對校外託管機構的監督和管理職責分工。
通過明確各有關部門對校外託管機構的監督和管理職責,形成協同監管合力。同時,充分發揮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等在日常安全管理方面的作用,進一步提高對校外託管機構的監督管理和服務水平。
(三)明確校外託管機構在場所、消防、食品安全、從業人員等方面應當具備的條件和安全規範要求。
包括:校外託管機構提供託管服務的場所應當符合相關要求;校外託管機構應當按照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器材,定期組織消防安全檢查、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和疏散逃生演練;校外託管機構招聘工作人員時,應當依法查詢應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賣、暴力傷害等違法犯罪記錄,發現其有上述記錄的,不得錄用;校外託管機構應當對託管學生、聘用人員實行登記造冊管理,並根據託管學生人數配備相應工作人員;校外託管機構工作人員應當身體健康,沒有精神性疾病,並取得健康證明;校外託管機構從事餐飲服務活動,應當符合國家規定和食品安全標準,並遵守相關要求;校外託管機構應當與託管學生監護人簽訂校外託管服務協定等。
(四)建立校外託管機構事中事後監管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教育、住房城鄉建設、消防救援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可以採取聯合檢查等方式對校外託管機構定期開展監督檢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日常安全監督中發現校外託管機構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監管職責的部門。
(五)明確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草案對違反相關規定的行為設立了五條罰則,罰則的設立堅持過罰相當原則。校外託管機構作為一種新生事物,罰則主要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設立,處罰標準基本上與其保持一致。其中,校外託管機構提供託管服務的場所不符合房屋結構安全標準、樓層設定、人員密度和疏散走道等方面要求的,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設定罰則;校外託管機構未在安全重點區域設定監控設備、違反男女不得混住於一室有關要求以及未根據託管學生人數配備工作人員的,雖然相關上位法沒有設立相應的罰則,為了切實預防少年兒童遭受性侵,切實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規定在責令其改正而拒不改正的情況下,處以一定額度的罰款;校外託管機構所聘請人員不符合有關健康規定的,在責令其改正而拒不改正的情況下,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處以一定額度的罰款;校外託管機構不按照要求設定專用的備餐間或者專用操作區,不按照規定對每餐次加工製作的每種食品成品進行留樣等違反食品安全有關要求的,參照《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第五十五、五十六條規定設立相應的罰則;校外託管機構未按照要求與託管學生監護人簽訂校外託管服務協定的,雖然相關上位法沒有設立相應的罰則,為確保該規定落地,規定給予警告處罰。
四、需要重點說明的問題
(一)草案參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對兒童活動場所、學校食堂和集體宿舍等人員密集場所有關安全領域技術規範要求,結合海南校外託管機構實際,對校外託管機構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安全規範要求等予以明確,為對校外託管機構實施有效監管提供立法支撐。
(二)對於學生監護人之間互助提供託管,且託管學生數在5人以下的,不受本規定調整,但明確受託學生監護人應當與委託學生監護人之間明確各自權利、義務和責任,盡到安全、衛生等管理責任,確保託管學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