祿勸彝族苗族自治縣黨代表接訪制度(試行)

祿勸彝族苗族自治縣黨代表接訪制度(試行)由祿勸人民政府頒布並實施。

一、為加強縣、鄉(鎮)兩級黨代表(以下簡稱黨代表)與民眾的聯繫,傾聽民眾呼聲,了解社情民意,反映民眾的意願和要求,發揮好黨代表的作用,制定本制度。
二、黨代表接訪工作由各黨(工)委統一安排,每位代表每年至少接訪民眾兩次。
三、各黨(工)委負責制定每年度代表接訪工作計畫,每次安排若干名黨代表接訪,地點設在黨(工)委黨代表工作室。每個鄉(鎮、街道)每年至少安排兩次代表接訪活動。
四、每次黨代表接訪,工作人員應在接訪前七天通知黨代表,並向轄區內民眾公布接訪時間、地點和接訪黨代表的姓名、工作單位和職務。
五、黨代表要增強民眾意識和履職責任感,準時參加接訪工作,認真聽取民眾意見,並填寫《祿勸彝族苗族自治縣黨代表接訪登記表》。對明顯不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接訪黨代表要向來訪人做好解釋工作。
六、各鄉(鎮、街道)要及時整理匯總《祿勸彝族苗族自治縣黨代表接訪登記表》及有關材料,將民眾反映的問題按照管轄權分別處理:
(一)屬於鄉(鎮、街道)一級職責範圍的,由鄉(鎮、街道)辦理;
(二)屬於縣級職責範圍的,由縣黨代表聯絡辦公室按規定轉交有關部門辦理,並進行督辦。如問題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也可組織黨代表以建議、批評和意見形式提交縣黨代表大會或縣委常委會處理;
(三)屬於市一級職責範圍的,可以通過市黨代表以建議、意見的形式向市黨代表大會反映。
七、各黨(工)委要做好民眾提出的意見、建議的辦理跟蹤工作,並及時將辦理情況向黨代表和民眾反饋。
八、各黨(工)委要定期向縣黨代表聯絡工作辦公室報告黨代表接訪工作情況;縣黨代表聯絡辦公室要定期向縣委常委會報告黨代表接訪工作情況,常委會要加強對黨代表接訪工作的指導。
九、本制度由中共祿勸彝族苗族自治縣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十、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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