祿勸彝族苗族自治縣黨代表走訪制度(試行)

祿勸彝族苗族自治縣黨代表走訪制度(試行)由祿勸人民政府頒布並實施。

一、為進一步發揮縣、鄉(鎮)兩級黨代表(以下簡稱黨代表)的作用,加強黨代表與黨員民眾的聯繫,更好地服務黨員民眾,特制定本制度。
二、黨代表要在日常工作中積極主動聯繫走訪黨員民眾,主動徵求黨員民眾意見,每位黨代表每季度至少要到所屬選舉單位走訪一次黨員,全年聯繫走訪黨員人數不少於12人次。對來訪黨員民眾,應認真接待,並根據黨員民眾反映的問題,做好相關服務工作。
三、縣、鄉(鎮、街道)領導幹部黨代表每月應堅持到所聯繫的基層黨組織或所屬選舉單位走訪一次,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幫助研究解決問題。
四、黨代表走訪主要是收集黨員民眾對縣、鄉(鎮)兩級黨代表大會決議、縣委重要工作部署和中心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傾聽黨員民眾對全縣黨的建設、經濟建設、社會發展等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傾聽黨員民眾對涉及個人、集體利益的困難和訴求;按有關規定為黨員民眾服務。
五、黨代表對黨員民眾提出的意見、建議和訴求應逐人逐項登記,並由反映人簽字認可。黨代表應將民眾的意見、建議和訴求分類整理,對工作建議類的,應填寫《走訪登記表》,並限期答覆。對訴求類的,黨代表要積極做好政策宣傳,幫助化解矛盾、解決問題。黨代表工作室在收到《走訪登記表》3日內應轉交相關部門承辦,承辦單位在10日內給予書面答覆。書面答覆一份報黨代表工作室存檔,一份送黨代表。承辦單位或部門對走訪登記事項逾期不予答覆或不予辦理的,給予通報批評;不按政策辦理的,按相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六、黨代表因特殊情況不能參加走訪活動的,應向走訪地黨員民眾說明情況,並報黨代表聯絡工作辦公室備案。
七、黨代表走訪時,相關單位應安排工作人員做好服務配合工作,確保走訪服務工作秩序。
八、縣黨代表聯絡工作辦公室每季度對各單位、各部門黨代表走訪登記事項辦理答覆情況進行一次通報,並定期抽查黨代表走訪記錄。
九、責任單位處理過程中因情況發生變化無法落實原措施的,應及時向黨代表和訪問人說明情況並協商達成一致。
十、本制度由中共祿勸彝族苗族自治縣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十一、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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