祿勸彝族苗族自治縣黨代表承諾制度(試行)

祿勸彝族苗族自治縣黨代表承諾制度(試行)由祿勸人民政府頒布並實施。

一、為增強縣、鄉(鎮)兩級黨代表(以下簡稱黨代表)的履職意識,確保黨代表履好職,充分發揮黨代表模範帶頭作用,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及黨內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黨代表承諾分為履職承諾和辭職承諾。承諾對象為縣、鄉(鎮)黨代會代表,黨代表承諾工作由各選舉單位組織實施。
三、黨代表履職承諾包括任期履職承諾和年度履職承諾。
(一)黨代表任期履職承諾。新一屆黨代表當選後,選舉單位及時與代表簽訂《中國共產黨祿勸彝族苗族自治縣第X屆代表大會代表履職承諾書》或《中國共產黨X鄉(鎮)第X屆代表大會代表履職承諾書》,承諾書一式三份,承諾人、選舉單位黨組織、黨代表工作室各執一份。
(二)黨代表年度履職承諾。每年年初,各黨代表都要結合本職工作的實際,確定承諾內容,以書面形式向選舉單位黨組織提出承諾事項,經選舉單位黨組織審核後,在各選舉單位進行公示,接受黨員民眾監督,並報黨代表工作室備案。
黨代表任期履職承諾和年度履職承諾的內容都應包括:宗旨觀念、堅持原則、思想學習、調查研究、崗位履職、參與代表活動、參與決策討論、執行決議決定、模範帶頭作用、廉潔自律等。
四、黨代表辭職承諾一般為一屆一承諾。新一屆黨代表當選後,選舉單位及時與代表簽訂《中國共產黨祿勸彝族苗族自治縣第X屆代表大會代表辭職承諾書》或《中國共產黨X鄉(鎮)第X屆代表大會代表辭職承諾書》。承諾書一式三份,承諾人、選舉單位黨組織、黨代表工作室各執一份。
承諾人在任期內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發生的,將主動申請辭去黨代表職務:
(一)身體情況原因,不能履行代表職責;
(二)受留黨察看以上處分;
(三)組織關係遷出黨代表大會所屬範圍;
(四)調離黨代表大會所屬範圍;
(五)年度黨員民主評議被定格為不合格黨員;
(六)長期不發揮黨代表作用,在黨員民眾中造成不良影響;
(七)無正當理由,累計三次不參加黨代表活動;
(八)其它原因不能履行黨代表職責。
五、黨代表要嚴格要求自己,認真履行黨代表職責,用實際行動踐行履職承諾。
六、廣大黨員民眾要加大對黨代表的履職情況的監督,如發現有履職不到位情況的,可向代表本人提出意見、建議或向黨代表工作室反映。
七、各選舉單位黨組織要加強對黨代表的日常管理,督促黨代表認真履行承諾。要堅持一年一自查一總結一評議一報告制。每年年底,各黨代表對一年來的履職情況進行自查和總結,由選舉單位組織基層黨員民眾召開黨代表承諾評議會議。會上,黨代表總結報告一年來的履職情況,並由基層黨員民眾根據各黨代表年初承諾內容逐條評議,評議結果作為年終黨代表評先選優和獎懲的重要依據。縣黨代表的承諾評議由縣委組織部牽頭,各黨(工)委組織開展;各鄉(鎮)黨代表的承諾評議由各鄉(鎮)黨委牽頭,各總支(支部)組織開展。
八、辭職程式的啟動。發生辭職承諾所列情形的,黨代表本人應主動向各黨(工)委黨代表工作室提出辭職申請。黨(工)委黨代表工作室應及時向選舉單位黨組織報告並組織人員進行調查核實,若屬終止鄉(鎮)黨代表資格的,由所在選舉單位或基層黨組織提出,鄉(鎮)黨委決定,報縣委備案;若屬終止縣黨代表資格的,則由鄉(鎮、街道)黨(工)委或縣級機關黨委提出,縣委決定,報市委備案。
九、本制度由中共祿勸彝族苗族自治縣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十、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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