祿勸彝族苗族自治縣目標管理考核制度

祿勸彝族苗族自治縣目標管理考核制度由祿勸人民政府頒布並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祿勸彝族苗族自治縣目標管理考核制度
導語,正文,

導語

為確保市委、市政府下達我縣各項目標任務和縣委、縣政府確定的各項目標任務的圓滿完成,做到考核有依據,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獎懲分明,特制定本制度。

正文

一、目標管理考核的範圍
納入全縣目標管理的13個鄉(鎮、街道),縣委和縣級國家機關各部委辦局(含縣工業園區管委會、縣農業園區管委會),部分省市駐祿單位。
二、目標管理考核的主要內容
(一)每年年初市委、市政府下達我縣的主要工作、重點項目任務的完成情況(含省委、省政府下達的各項重點工作、重點項目);
(二)每年年初縣委、縣政府下達各鄉(鎮、街道)、縣委和縣級國家機關各部委辦局(含縣工業園區管委會、縣農業園區管委會)、部分省市駐祿單位的主要工作、重點項目任務的完成情況(以各目標責任單位年度主要工作目標為主);
(三)縣委、縣政府與各鄉(鎮、街道)、縣級部門(單位)簽訂的各目標責任狀落實情況;
(四)縣委常委會、縣政府常務會明確的工作任務落實情況;
(五)縣委、縣政府安排布置的其他工作任務完成情況;
(六)上級和縣級領導批示件辦理情況;
(七)其他需納入年度考核的專項工作。
三、考核的組織領導
每年的目標管理考核工作在縣委、縣政府的領導下進行。為加強對全縣考核工作的組織領導,成立縣年度目標考核領導小組,領導小組由縣委副書記任組長,縣人民政府常務副縣長、縣紀委書記、縣委組織部部長任副組長,部分縣人大代表、縣政協委員,縣委和縣級國家機關部分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成員,負責考核工作的統一管理、組織運行及協調。
縣年度目標考核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縣督查辦。具體考核工作在縣人大、縣政協、縣紀委監察局的全程監督下,由縣督查辦牽頭組織實施。
四、考核的方式
年度目標管理考核採取專項檢查、季度自查、半年抽查和年終綜合考評等方式進行。
(一)專項檢查。對市委、市政府下達的部分重要工作任務及縣委、縣政府確定的部分重點工作和重要部署,由縣督查辦、縣紀委監察局等部門定期或不定期開展專項督查。
(二)季度自查。各目標責任單位每季度末對年度主要工作目標執行情況進行認真自查,並將自查情況以簡要書面材料和報表形式報送縣督查辦。
(三)半年抽查。在季度自查的基礎上,由目標考核領導小組辦公室按照分工,對目標責任單位目標完成情況進行抽查。專項檢查、自查和抽查結果作為年度目標考核的重要依據。
(四)年終綜合考核。在縣年度目標考核領導小組的組織領導下統一進行考核。
(五)對納入年終目標管理考核的其他專項工作,由縣級牽頭部門依據縣督查辦所列內容及目標任務日常動態監管台帳數據,得出考核結果,分值折算後計入總分。
五、考核分的設定、計算
(一)分值設定
年度目標管理考核基本分為100分。
1.各鄉(鎮、街道)差別化考核體系共設定經濟發展目標、社會發展與人民生活目標、生態建設目標、安全生產目標、共性目標、動態目標六大類,各類指標分值根據各鄉(鎮、街道)資源和發展差異,進行差別化設定。
2.縣委各部委(含群團組織)共設定基本目標、爭創目標、共性目標、動態目標四大類,各類指標分值根據各單位的工作職能進行設定。
3.縣級國家機關(含縣工業園區管委會、縣農業園區管委會)、部分省市駐祿單位共設定基本目標、必達目標、爭創目標、共性目標、動態目標五大類,各類指標的分值根據各單位的工作職能、工作任務進行設定
(二)加分
1.對超額完成年度目標任務的量化目標,在基分以外按超額比例給予適當獎勵加分,超額完成部分的加分不超過其基分的20%,累計加分控制在10分以內。
2.受表彰加分。各目標責任單位當年受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國家部、委、辦、局),市委、市政府(省級委、辦、廳、局)表彰的,每項分別加2分、1.5分、1分。同一項表彰,加分時取最高分,不重複計分。
3.縣級各部門在本年度內(以具體表彰落款時間確定)被對口的市級部門考核評定為第一名或一等獎的單位,給予一次性加分2分。
(三)扣分
1.未完成年度目標任務的,酌情扣分。其中,定量目標完成50%(不含50%)以下的,該項基分全部扣減;完成量在50%以上的,按未完成的比例扣分。定性目標沒有完成的酌情扣減相應分數。
2.未完成縣委、縣政府確定的當年的重點工作任務的,扣除該項任務分值。
3.未按要求和規定完成年度有關工作的,酌情給予扣分。
4.按相關規定,當年被縣紀委(監察局)問責的,每人次扣所在單位1分;被市紀委(監察局)問責的,每人次扣所在單位2分。
5.若因未完成工作任務(除不可抗力因素外)而影響到市委、市政府對我縣年度考核的單位,在扣除該項分值外,還要在總分的基礎上一次性扣減2分,且不納入綜合目標管理考核“一等獎單位”範圍。
(四)總得分計算
總得分=實得基本分+實際加分-實際扣分。
六、獎懲兌現和責任追究
(一)年度目標考核結果經縣年度目標考核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年終目標綜合評審考核後,按全縣目標管理考核四個序列,以總成績排序,分別提出“一等獎單位”、“二等獎單位”、“三等獎單位”和“未達標單位”建議名單,經縣目標考核領導小組審核,報縣委、縣人民政府審定,並進行通報。
(二)對完成縣委、縣政府下達的年度目標任務的責任單位,由縣委、縣政府根據其獲獎等次進行獎勵。獎勵辦法由縣委、縣政府根據當年實際情況制定。
(三)年度目標考核被評定為“未達標單位”的,取消其當年評先評優資格,並按《昆明市領導幹部問責辦法》的有關規定,對責任領導和責任人進行相應處理。
(四)對被評定為“一等獎單位”或“未達標單位”的領導班子成員,實行領導幹部目標考核結果備案管理,由縣督查辦負責組織填寫《祿勸縣領導幹部目標管理考核備案表》,送縣委組織部歸入幹部檔案,作為幹部獎懲和使用的重要依據。
(五)省市駐祿單位的考核結果,除實行備案管理外,同時將考核情況抄送該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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