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團祿勸彝族苗族自治縣委村級團幹部管理辦法 (試行)

共青團祿勸彝族苗族自治縣委村級團幹部管理辦法 (試行)由祿勸人民政府頒布並實施。

第一章總則,第二章選拔任用,第三章工作職責,第四章教育培訓,第五章 工作待遇,第六章考核獎懲,第七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認真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團十七大精神,大力培養素質高、業務精、能力強、服務優的村級團組織負責人,進一步穩定和鞏固全縣農村共青團工作者隊伍,確保團的各項工作在村一級得到有效落實,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全縣轄區內的村級團組織負責人。
第三條按照分級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村級團幹部由所在鄉(鎮)團委考核管理,團縣委負責監督。

第二章選拔任用

第四條基本原則。村團組織負責人的選拔配備堅持“公開選拔、擇優使用”的原則;青年公認,注重實績的原則;民主集中、依法選舉的原則。
第五條任職資格和條件。擁護黨的基本路線,熱愛社會主義,遵紀守法,熱心團的工作和青年工作,在團員青年和廣大民眾中有較高的威信。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感,具有較高的覺悟,有一定的參政、議事能力和組織能力,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身體健康,吃苦耐勞,具有高中(中專)以上文化程度,年齡在28周歲(含28周歲)以下(青年黨員在35周歲),政治面貌為中共黨員(含預備黨員)或共青團員。重新選任的村團組織負責人年齡上限為32周歲。
第六條選拔任用。對村級團組織負責人採取團內選舉、公推直選、組織任命的任用和選拔方式。村團組織負責人的選拔應緊密結合本村發展特點,只要是熱心青年事業,符合任職條件,能帶領全村團員青年幹事創業的有志青年都可選拔使用。注重從科技致富和自主創業方面有突出成就的科技致富帶頭人和創業青年、返鄉創業青年、復退軍人、大中專畢業生等青年群體中進行選拔。村級團組織負責人的選拔,村級黨組織必須對擬任村團組織負責人人選進行審查把關,資格審查符合後,上報鄉鎮團委進行審核,鄉鎮團委審核後分別報同級黨委和團縣委徵求意見,同意後由鄉鎮團委和村級黨組織召開團員大會進行選舉,非換屆年應採取團內選舉與組織任命相結合的方式產生新的村級團組織負責人。村級團組織負責人產生後由鄉(鎮)團委印發任職檔案,並報鄉鎮黨委和團縣委備案,任職時間以檔案制發時間為準。村團組織負責人在任職後,實行考勤制度,並保留考勤記錄(工作日誌)備查。村團組織負責人的任職採用任期制,任期三年,與縣、鄉團委同步換屆。
第七條任職迴避。村級團組織負責人與村“兩委”幹部中有夫妻關係、直系親屬關係、近姻親關係的不得同時擔任職務。
第八條村級團組織負責人因身體、生活、工作等方面原因,在任期內自願離崗的,需提前一個月同時向村級黨組織和鄉(鎮)提出書面申請,經批准並履行有關手續後均可離崗。

第三章工作職責

第九條組織團員青年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學習科學發展觀,學習黨在農村的路線、方針和政策,學習科學、文化、法律和業務知識,提高農村團員青年的創業致富本領,團結帶領他們積極投身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第十條認真傳達、貫徹和執行同級黨組織和上級團組織的指示和決議,參與村級事務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充分發揮團員的模範作用,積極完成交辦的各項任務。
第十一條負責主持召開團內有關會議,制定並實施村級團組織年度工作計畫和長遠工作規劃。
第十二條了解和反映團員青年的思想、要求,維護他們的權益,關心他們的學習、工作和生活,開展文化、娛樂、體育活動。
第十三條對要求入團的青年進行培養教育,做好經常性發展團員工作,收繳團費,辦理超齡團員的離團手續。
第十四條對團員進行教育、管理和服務,健全團的組織生活,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監督團員切實履行義務,保障團員的權利不受侵犯,表彰先進,執行團的紀律。
第十五條對團員進行黨的基本知識教育,推薦優秀團員作黨的發展對象;發現和培養青年中的優秀人才,推薦他們進入更重要的生產和工作崗位。
第十六條認真填寫《團支部工作手冊》和《工作日誌》,推進村團組織規範化建設,積極爭創“五四紅旗團支部”。
第十七條經常向同級黨組織和上級團組織反映情況、請示、匯報工作,並同各有關方面加強聯繫,交流情況,爭取得到幫助和支持,促進團的工作。

第四章教育培訓

第十八條建立村團組織負責人培訓工作長效機制。村團組織負責人在正式上崗前,鄉(鎮)團委必須對新任村團組織負責人進行一次集中崗前培訓。為提高村級團組織負責人的業務水平,鄉鎮每年要自行對所屬村級團組織的負責人開展不少於兩次的培訓,可靈活採取以會代訓、專項業務培訓等方式,確保團的各項工作得到落實。各鄉鎮均需建立完整的培訓工作檯帳。
第十九條團縣委根據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不定期組織村級團支部負責人進行學習培訓。

第五章 工作待遇

第二十條村級團支部書記工作待遇標準為每月200元。
第二十一條村級團支部書記由村“兩委”副職、大學生村官、享受其他行政待遇的人員兼任的,不再享受工作待遇。
第二十二條村級團支部書記工作待遇的構成,工作待遇實行“基礎補貼+績效補貼”的結構補貼方式。其中:基礎補貼部分占工作待遇的比例為60%,績效補貼部分占工作待遇的比例為40%。
第二十三條村級團支部書記工作待遇的撥付方式,工作待遇由上級團組織全額撥付,團縣委接到下撥工作補貼後,將全額撥付給鄉(鎮)團委,鄉(鎮)團委負責按月發放村級團支部書記基礎補貼,並對村級團支部書記進行年度考核,根據年度考核結果,兌現績效補貼。

第六章考核獎懲

第二十四條村團組織負責人考核工作由所在鄉鎮團委負責,團縣委進行督查。
第二十五條鄉(鎮)團委從德、能、勤、績四個方面對村團組織負責人進行考核。
德:考核團組織負責人的政治立場和思想素質。即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紀守法,堅持原則,實事求是,廉潔奉公,團結協作等。
能:考核團組織負責人的政策、業務水平。主要指文化知識,專業水平,語言文字表達能力,組織管理能力,知識更新能力,分析判斷及指揮決策能力。
勤:考核團幹部的工作態度和責任心。即紀律性、積極性、事業心、責任感等,重點查看村團組織負責人《工作日誌》。
績:考核團幹部的工作成績。即完成所擔負工作數量,工作質量,辦事效率及工作創新性等,重點查看《團支部工作手冊》。
第二十六條考核採取季度考察、年度工作考核相結合的辦法。
季度考察由鄉鎮團委負責,主要是對是否按時按質完成上級團組織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上報各類信息、參加上級團組織的各項活動、會議等進行評價。對完成工作質量不高、效率較低,對工作造成不利影響的村團組織負責人,由鄉鎮團委視情節,對其進行誡勉談話或通報批評。對工作出現重大失誤,造成嚴重影響的村團組織負責人,由鄉鎮團委報請同級黨委和團縣委同意,予以免職。季度考察情況由鄉鎮團委在本鄉鎮範圍內予以通報,並抄報同級黨委和團縣委備案。
年度工作考核由鄉鎮黨委與團委共同組織實施,對本轄區各村團組織的全年工作開展情況進行一次綜合測評。考評時,聽取村團組織負責人的年度述職報告,聽取所在村團員青年代表意見和村“兩委”主要負責人的考評意見。年度考核評定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和不稱職四個等次。年度考核為優秀的,領取150%的績效補貼;年度考核為稱職的,領取100%的績效補貼;年度考核為基本稱職的,領取50%的績效補貼;年度考核為不稱職的,給予免職處理,不在發放績效補貼。村團組織負責人免職由鄉鎮團委印發免職檔案予以確認,並報鄉鎮黨委和團縣委備案,免職時間以檔案制發時間為準。村團組織負責人在任期內被免職或本人主動辭去職務的,或在村團組織換屆後不再擔任團組織負責人職務的,不再享受工作補貼。對村團組織負責人評定為不稱職等次,作出免職處理的,鄉鎮團委須報請鄉鎮黨委和團縣委同意。鄉鎮團委將年度考核情況在本鄉鎮範圍內予以通報,並抄報同級黨委和團縣委備案。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各鄉(鎮)團委可參照本辦法,結合各自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團縣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