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

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

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就是指有中國政府發布的超生所要繳納的費用標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
  • 法律效應:具備
  • 發布機構:中國政府
  • 時間:2011
徵收標準,徵收程式,

徵收標準

根據違法生育或者非法收養的性質、情節和收入取證情況,確定下列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
1.符合再生育一個子女的條件,未取得生育證生育的,按照上年度總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徵收。徵收社會撫養費後補辦生育證。
2.符合法定結婚條件,未辦理結婚證生育的,按照上年度總收入的二倍徵收。
3.不足法定婚齡生育第一子女的,按照上年度總收入的三倍徵收。
4.符合法定收養子女條件,但沒有辦理收養證的,動員其依法辦理收養證,拒絕辦理的,按照上年度總收入的二倍徵收。
5.不符合法定收養子女條件收養子女的,按照上年度總收入的三倍徵收。
6.違法多生育一個子女的,按照上年度總收入的二至三倍徵收。有下列嚴重情節違法多生育一個子女的人,按較高的倍數徵收:
(1)實際收入明顯高於當地人均收入,但無法核實其具體收入的,按照人均收入的四至六倍徵收;
(2)違法多生育子女後沒有及時報告,超過一年的,按照總收入的三至四倍徵收;其中超過三年未主動報告或者經舉報查實的,按總收入的五至六倍徵收;
(3)所在村民委員會的土地被納入征地規劃後,違法多生育的,按照總收入的四至六倍徵收;
(4)在違法生育前後藏匿、轉移財產的,按照總收入的四至六倍徵收;
(5)拒不繳納終止妊娠保證金,又拒不終止妊娠導致違法生育的,按照總收入的四至六倍徵收;
(6)重婚生育或者與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徵收;
(7)違法多生育一個子女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在二至六倍標準內酌情決定計征倍數。
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根據以上規定製定社會撫養費徵收的具體標準。
7.違法多生育一個子女或非法收養一個子女後,再繼續違法多生育或多收養的,每再多生育或再收養一個子女,按違法多生育一個子女的徵收標準依次增加三倍徵收。

徵收程式

縣級人口計生部門或委託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違法生育(含非婚生育,下同)、非法收養的當事人按下列程式徵收社會撫養費:
(一)立案
經民眾舉報或人口計生部門發現違法生育或非法收養的,應當即刻立案,填寫立案報告。主管領導審批並指定2個以上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工作人員進行調查。
(二)調查取證
1.調查人員對被調查人的違法生育或非法收養事實進行調查取證,形成證據鏈,確認違法生育或非法收養事實。對取得一定證據證明當事人違法生育,但當事人拒不承認的,經縣級人口計生部門集體研究同意,可書面責令當事人在限期內作出親子鑑定。
2.確定被調查人違法生育或非法收養的事實後,對其雙方上年度收入進行調查取證。
(三)提出征收標準建議
填寫《徵收社會撫養費審批表》,提出征收標準的建議。縣級人口計生部門委託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徵收社會撫養費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由分管領導牽頭,與計生辦工作人員集體研究,提出建議徵收倍數,報縣級人口計生部門決定。沒有委託的,由案件承辦人員提出建議。
(四)審批
縣級人口計生部門成立“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審批領導小組”,主要負責人任組長,分管政法工作的領導和紀檢組長任副組長,政策法規股長和工作人員為組員。
擬按照2至3倍標準徵收社會撫養費的,由縣級人口計生部門分管領導審核,報主要負責人同意後,在《徵收社會撫養費審批表》上籤署意見、簽名並加蓋人口計生部門印章;擬按照4倍以上標準徵收社會撫養費的,由“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審批領導小組”集體研究決定後(有會議記錄),組長在《徵收社會撫養費審批表》上籤署意見、簽名並加蓋人口計生部門印章。
(五)備案
按4倍以上標準徵收社會撫養費的,《徵收社會撫養費審批表》複印件報市級人口計生部門備案,具體由政策法規機構受理。市級人口計生部門應當對縣級人口計部門作出的徵收決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進行審查,認為徵收決定違反有關規定或者畸輕畸重的,應當責令縣級人口計生部門重新作出征收決定。
(六)製作《徵收社會撫養費告知書》並送達
已審批確認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後,縣級人口計生部門製作《徵收社會撫養費告知書》和送達回執單,委託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計生辦工作人員送達。
(七)製作《徵收社會撫養費決定書》並送達
1.三個工作日內當事人未提出申辯、陳述或要求聽證的,縣級人口計生部門製作《徵收社會撫養費決定書》和送達回執單,委託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計生辦工作人員送達。
2.當事人在三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辯、陳述或要求聽證的,應當根據審批許可權,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計生辦將陳述、申辯情況記錄在案,報告縣級人口計生部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報告縣級人口計生部門,由縣級人口計生部門依法組織聽證,聽證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縣級人口計生部門根據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和聽證結論,決定是否徵收社會撫養費和是否變更徵收金額,決定徵收的,製作《徵收社會撫養費決定書》和送達回執單,委託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計生辦工作人員送達。
3.當事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的,在接到《徵收社會撫養費決定書》三十日內,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計生辦提出要求分期繳納的書面申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計生辦調查核實後報送縣級人口計生部門審查(由政策法規機構受理),符合分期繳納條件的,縣級計生部門製作《分期繳納社會撫養費決定書》,不符合分期繳納條件的,製作《不同意分期繳納社會撫養費決定書》,委託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計生辦工作人員送達。
(八)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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