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加強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違反研究生入學考試規定行為
  • 國家:中國
  • 類型:加強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
  • 對象:全國各人民
簡介,徵收標準,票據管理,徵收範圍,徵收程式,資金管理,三項制度,

簡介

各鄉鎮人民政府墾殖場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和《江西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江西省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科學抓好新形勢下的人口計生工作,找準工作突破點,進一步加強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使我區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使用步入規範化、程式化、法制化管理軌道。經區政府研究同意,現將進一步加強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徵收標準

對一男孩戶超生和二胎以上的超生對象,社會撫養費徵收首征不能低於應徵金額的30%,幅度提高為10000至17000元,當年徵收到位率不能低於應徵金額的50%,三年內必須全部徵收到位;對其它類社會撫養費徵收低於10000元的,一次性徵收到位。嚴禁擅自降低或提高徵收標準和違規徵收。

票據管理

社會撫養費徵收全部使用專用票據,專用票據由區人口計生委到區財政局領購。各鄉鎮場到區人口計生委領購專用票據,必須派行政編工作人員,領購的票據數由區人口計生委根據各鄉鎮場實際情況審定。
各鄉鎮場人口計生辦設立專人(行政編)負責專用票據開具、保管,要與區人口計生委簽訂責任書。專用票據開完後,由各鄉鎮場人口計辦專人(行政編)負責將票據存根、國庫負責社會撫養費專戶人員簽字認可的憑證、徵收社會撫養費決定書副件和社會撫養費徵收對象統計表,交區人口計生委法規股核銷。
荊公路、青雲、六水橋、西大街四個街道辦事處社會撫養費徵收專用票據,從2008年初起由區人口計生委統一管理並開具。

徵收範圍

2008年度,區人口計生委將對各鄉鎮場社會撫養費徵收進行重新委託,荊公路、青雲、六水橋、西大街四個城區街辦不再進行委託,由區人口計生委統一徵收。各鄉鎮場區人口計生委必須嚴格按照徵收範圍進行徵收,為防止出現無序徵收社會撫養費現象,特對徵收範圍作出如下規定:
(一)常住戶對象的社會撫養費徵收(人戶不分離的),按正常的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進行徵收。
(二)轄區內跨鄉鎮場(街辦)的流動人口的社會撫養費徵收:1、當事人的計畫外生育行為發生在其現居住地的,由現居住地鄉鎮場區人口計生委執法大隊按現居住地的徵收標準作出征收決定,同時書面告知其戶籍所在地計生辦。2、當事人的計畫外生育行為發生時,其現居住地或者戶籍所在地的鄉鎮場(街辦)均未發現,此後由首先發現其生育行為的鄉鎮場(街辦)、區人口計生委執法大隊按照徵收標準作出征收決定,同時將徵收情況書面通報其戶籍所在地。3、當事人在一地按本方案已經被足額徵收社會撫養費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實再次被徵收社會撫養費。4、對於徵收戶籍地、居住地不在本轄區的對象,各鄉鎮場(街辦)、區人口計生委執法大隊徵收社會撫養費必須嚴格按照徵收標準執行,如未按徵收標準徵收的,由區人口計生委核定後報區政府,採取必要措施予以征繳。
(三)對跨臨川區域的流動人口的社會撫養費徵收,嚴格按流動人口有關規定執行,對於徵收標準高於10000元的,首次徵收不能低於10000元,徵收標準不足10000元的,一次性徵收到位。

徵收程式

徵收社會撫養費必須規範化、程式化、法制化。
(一)在徵收社會撫養費過程中,必須嚴格做到“六個統一、四個規範”,即:統一法律徵收程式、統一徵收標準、統一使用專用票據、統一固定徵收人員、統一社會撫養費帳戶、統一社會撫養費的管理及使用;規範執法主體、規範執法文書、規範案卷歸檔、規範收支管理,每例案卷均要求有案卷封面、案卷目錄、立案結案審批表、談話筆錄、調查報告、徵收決定通知書、送達回證、調查結案報告、收費票據複印件、分期繳納申請書等材料。
(二)自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決定送達之日起,當事人應當在30日內,向徵收機關一次性繳清。當事人確有困難的,應當自收到徵收決定之日起30日內,通過鄉鎮場、街辦15日內向區人口計生委提出分期繳納的書面申請,並提供下列材料:①所在的村(居)委會出具的實際收入狀況及履行能力證明;②分期繳納的具體計畫;③其他相關材料。區人口計生委應當自收到書面申請後10日內作出書面答覆。分期繳納的期限不得超過3年,首次繳納的金額不得低於10000元。
(三)對於未按法定程式徵收的個案,區人口計生委將該案收回,由區人口計生委直接徵收並對該鄉鎮場、街辦在年終目標考評中扣分。

資金管理

各鄉鎮場、區人口計生委所徵收的社會撫養費必須在3個工作日內足額上解區財政,納入財政預算內管理。為調動各鄉鎮場(街辦)徵收社會撫養費的積極性,加強徵收管理責任,針對我區計畫生育實際情況,將制定與各鄉鎮場計生率掛鈎的徵收社會撫養費目標管理責任制。具體辦法另行制訂。
六、非訴執行
區人民法院、區人口計生委應嚴格執行《關於進一步完善社會撫養費徵收非訴執行工作機制的通知》(撫人口字[2007]52號)。非訴執行案件經審查受理後,請區人民法院在規定時間內執行,確保當年受理案件執行結案率達75%以上,徵收到位率達80%以上。
區人民法院為該項工作提供司法保障。各基層法庭按區法院要求,每年完成12例以上計生非訴執行案件,各相關辦案庭、室可以從執行到位的社會撫養費中提取一定數額的辦案經費。
各鄉鎮場(街辦)派出所必須全力協助人民法院非訴案件執行工作;各鄉鎮場(街辦)對需申請人民法院非訴執行的,應當自被執行人的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30日內報請區人口計生委向區人民法院申請非訴執行。各鄉鎮場(街辦)今年應選擇3至5例民眾反映較大的難點戶、富人超生戶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以擴大非訴執行的社會影響力。

三項制度

為切實搞好社會撫養費徵收工作,必須嚴格三項制度。
(一)通報制。
1、各鄉鎮場(街辦)對於徵收本區域內戶籍不在本轄區的對象,應在事前與戶籍地鄉鎮場(街辦)進行通報、溝通,以免重複下達徵收決定通知書。
2、各鄉鎮場(街辦)對於徵收本區域外的流動人口對象,應在落實事實材料後,與對象戶籍所在地進行通報、溝通,徵收結束後,應將該對象徵收事實材料、徵收決定書、徵收專用票據複印一份交區人口計生委法規股備案。
3、各鄉鎮場(街辦)對於本月徵收的對象,應在鄉、村公示欄中進行公示通報,公示通報該對象生育節育情況、徵收社會撫養費情況。
(二)核對制。
各鄉鎮場(街辦)應建立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二級台帳,各鄉鎮場(街辦)匯總台帳應與各村分戶台帳、專用票據號碼和金額、事實材料、繳交國庫金額進行核對,做到帳帳相符。
(三)督查制。
區紀委、區財政局、區審計局、區人口計生委等職能部門要定期對各鄉鎮場(街辦)的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1、對擅自降低標準徵收、違規徵收使用非專用票據或越權徵收社會撫養費的,違規金額繳交區財政。
2、對不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不及時足額上解的單位實行限期整改,對黨政一把手、計生分管領導實行組織誡勉談話。
3、對各鄉鎮場(街辦)截留、挪用、坐支社會撫養費的,由區財政在其上交的社會撫養費中扣除截留、挪用、坐支總金額15%上繳國庫。對貪污、私分社會撫養費、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將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4、對責任單位不履行工作職責、監督管理不力的,以失職論處,按照紀檢監察條例給予主要責任人黨紀政紀處分。
5、上述現象出現1次的給予該單位計畫生育限期整改,出現2次的給予該單位計畫生育重點管理,並給予該單位黨政一把手黨紀政紀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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