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烏市人口計生委關於進一步規範徵收社會撫養費自由裁量權工作的實施意見(試行)

義烏市人口計生委《關於進一步規範徵收社會撫養費自由裁量權工作的實施意見(試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義烏市人口計生委關於進一步規範徵收社會撫養費自由裁量權工作的實施意見(試行)
  • 發布單位:義烏市人口計生委
  • 發布時間:2013年1月6日
檔案發布,檔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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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市政府各部門:
市人口計生委《關於進一步規範徵收社會撫養費自由裁量權工作的實施意見(試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義烏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3年11月6日

檔案內容

關於進一步規範徵收社會撫養費自由裁量權工作的實施意見(試行)
市人口計生委
為進一步規範徵收社會撫養費自由裁量權,保障民眾合法權益,確 保公開、公平、公正徵收社會撫養費,維護依法行政的嚴肅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浙江省人口與計畫生 育條例》(以下簡稱《省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及金華市人口計生委印發的《關於徵收社會撫養費自由裁量權指導意見》,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 規範徵收社會撫養費自由裁量權和提高行政執法水平為目標,按照“依法行政、公平徵收、程式合法、高效便民、權責統一”的要求,從源頭上遏制濫用自由裁量權 行為的發生,全面規範計畫生育行政執法行為,積極樹立人口計生系統公開、公平、公正執法的良好形象,為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創造良好的人口環境。
二、概念範圍
本意見所稱徵收社會撫養費自由裁量權,是指徵收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實施徵收社會撫養費時,根據當事人的違法生育(包括違法收養子女,下同)事實、情節、社會影響程度和個人年實際收入等,在法律法規規定的幅度範圍內決定徵收數額的許可權。
市人口計生委以及受委託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工業園區管委會,在行使徵收社會撫養費自由裁量權時適用本意見。
三、實施原則
(一)依法行政原則。行使徵收社會撫養費自由裁量權時,要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嚴格執行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超越法定自由裁量幅度的範圍。
(二)過罰相當原則。行使徵收社會撫養費自由裁量權時,要準確把握立法宗旨和目的,綜合考慮相對人違法生育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影響程度等各方面因素。
(三)公平對待原則。行使徵收社會撫養費自由裁量權時,要堅持“同等情形同等徵收”,對違法生育性質、情節相同或相似的案件,適用法律法規依據要相同,徵收幅度要相近,徵收數額要相當。要維護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以及申請迴避的權利,不得因當事人主張權利而提高徵收標準。
(四)征教並重原則。行使徵收社會撫養費自由裁量權時,要堅持徵收與教育相結合,既要體現社會管理的目的,又要體現以人為本、實事求是的原則。
四、自由裁量權的設定
違反省條例規定生育的,根據違法生育情節、社會影響程度、個人實際收入以及家境等情況,對男女雙方分別按照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相應倍數徵收社會撫養費;個人年實際收入高於當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還應當按照其超過部分的1-2倍加收社會撫養費。
(一)違法多生一胎的,可按低限(2倍)徵收、中限(2倍—4倍,不含2倍和4倍)徵收、高限(4倍)徵收三類裁量權實施。原則上按中限進行徵收。
1.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低限徵收:
(1)按時參加“三查”,非意願性懷孕後同意落實補救措施,但經市計畫生育宣傳技術指導站或其他指定的醫療機構鑑定為不宜終止妊娠而生育的,且願意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的;
(2)夫妻雙方年收入低於當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且家庭成員(對象本人及子女)發生重大疾病導致生活困難,或因重大自然災害、不可抗力等因素引起的家庭困難,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取證,願意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的;
(3)在徵收決定作出之前,違法生育的夫妻有一方死亡,另一方年收入低於當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願意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的;
(4)其他依法按低限徵收的情形。
2.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高限徵收:
(1)不符合生育政策懷孕後,不聽主管部門規勸,拒絕採取補救措施而違法生育的;
(2)違法生育後,拒絕或阻礙調查取證或編造虛假事實,並將嬰兒送養、販賣或其他方式故意造成下落不明的;
(3)偽造、變造、買賣計畫生育證明,讓他人冒名頂替“三查”、騙取生育證明後生育的;
(4)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的幹部職工,各級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共產黨員和村(居)委會成員等人員違法生育的;
(5)企業經營者和個體工商戶違法生育,其實際收入明顯高於當地人均收入,但拒絕提供真實收入,不配合調查的;
(6)為逃避徵收,故意採用遷移戶口、變更法人、轉移資產、離婚再婚等行為的;
(7)在執行公務中,有辱罵、圍攻、毆打工作人員等惡劣行為的;
(8)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對象,並已享受獨生子女獎勵、優惠政策以及其他各類待遇後違法生育的;
(9)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生育兩胎子女的;
(10)依法生育二胎後再違法生育第三胎或依法生育三胎後再違法生育第四胎的;
(11)其他依法按高限徵收的情形。
(二)多生二胎(包括二胎)、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生育二胎(不包括二胎)以上子女的,按照前一胎的標準加倍徵收。
(三)符合再生育條件但未經批准生育的,按0.5—1倍徵收。
(四)已滿法定婚齡未辦理結婚登記而生育第一胎滿六個月,仍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按0.5—1倍徵收。
(五)未滿法定婚齡生育的,按1.5—2.5倍徵收。
(六)有配偶的一方與他(她)人非婚生育的,予以加倍徵收。
(七)市民政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發現收養子女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規定的,應當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當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改正的,按照多生一胎(包括多生一胎)以上的標準徵收。
(八)實行分期繳納制度。
當事人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確有實際困難的,應當自收到徵收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市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提出分期繳納的書面申請,並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市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準許分期繳納的,當事人應當按照年度分期繳納,最多可分為5年期繳納。
(九)適用農村居民生育政策的“農轉城”人員,按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計征。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再生育的,要嚴格按照《關於進一步加強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的實施意見》(市委辦〔2010〕36號檔案)規定的“按市場評估價收回已享受的因獨生子女增計宅基地面積和異地奔小康政策在內的一切獎勵和優惠待遇”執行。
(十)執行社會撫養費徵收集體議定程式。
在 確定社會撫養費徵收數額時,應實行“審議制”或“票決制”。受委託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工業園區管委會應組織集體討論決定,並記錄在案。情況特殊或 案情複雜的徵收案件,在提交集體審議或票決前,應先報請市人口計生委審核。對社會影響大、徵收標準高的違法生育案件由市人口計生部門直接徵收。
(十一)被徵收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繳社會撫養費的2‰的滯納金,並應及時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十二)流動人口的違法生育行為發生在我市的,參照本意見規定執行。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明確職責。規 范社會撫養費的徵收工作有利於推進計生系統的依法行政建設,有利於解決當前徵收工作中存在的不公開、不公平、不公正等問題,有利於促進社會的和諧穩定,各 單位要引起高度重視,要強化徵收工作全市一盤棋意識。各負責徵收實施的單位要成立集體審批小組,黨政“一把手”要負責執行社會撫養費徵收集體議定程式,分 管領導要全面做好政策的把關和案件的核查工作,計生辦要結合各鎮街實際制定出台細化的實施方案,計生執法人員要依法開展調查並做好徵收案卷。
(二)健全制度,規範操作。要 進一步建立健全人口計生工作依法行政責任制和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建立徵收社會撫養費自由裁量權集體審議制,執行社會撫養費徵收公示制度,健全被徵收 對象收入核查和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部門協作機制。計生部門要加強對計生執法人員的業務培訓,強化亮證執法和文明執法意識,規範調查取證,提高案卷質 量,全面提升徵收工作水平。
(三)強化協作,協力推進。公安、民政、地稅、人力社保、住建、衛生、統計、國資、工商、國稅、國土等部門要積極協助人口計生部門做好徵收的調查取證工作;法院要及時受理依法申請強制徵收的案件,並積極開展徵收執行工作;公安部門要嚴厲打擊依法徵收過程中出現的粗暴干涉、惡意阻撓等妨礙公務的行為。
(四)嚴格檢查,嚴肅紀律。要 圍繞執法主體、內容、依據、程式、文書以及自由裁量合理性等方面認真開展案卷質量評查活動,將規範社會撫養費徵收自由裁量權工作納入人口計生目標責任制考 核,大力開展“陽光計生”活動,強化社會監督。正確履行法定職責和行政管理權力,不得擅自提高或另設徵收標準,不得設定與社會撫養費徵收無關的收費項目, 嚴禁截留、挪用、貪污、私分社會撫養費,杜絕人情執法、關係執法、暴力執法,全面推進人口與計畫生育依法行政工作。審計部門對各鎮街社會撫養費徵收和使用 情況進行審計,對發現有截留、挪用、貪污、私分社會撫養費等違法行為的單位和個人,提交紀檢監察部門依法嚴肅查處。市人口計生委也要定期組織開展效能督 查,杜絕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等違法違紀行為的發生。
本實施意見自下發之日起施行。此前有關社會撫養費徵收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
本實施意見由市人口計生委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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