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規範社會撫養費的徵收管理,保障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的順利進行,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攸縣發布了《攸縣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實施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攸縣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實施辦法
- 所屬類別:實施辦法
- 發布單位:攸縣政府
- 針對問題:社會撫養費徵收
第一條為了規範社會撫養費的徵收管理,保障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的順利進行,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湖南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和《湖南省非稅收入管理條例》以及《湖南省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實施意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違反《湖南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非婚生育子女的及非法收養子女的,均應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
第三條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按違法生育者或者違法收養者的夫妻雙方實際總收入計算,其中:農村居民實際收入低於本鄉(鎮)上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以本鄉(鎮)上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城市居民實際收入低於本縣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本縣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當事人拒絕提供或隱瞞實際收入的,按照稅務、工商、公安、統計、勞動保障、房產、物價等有關部門核實的收入計算;流動人口實際收入無法核實的,可以按照戶籍地人均純收入或者可支配收入計算,也可以按照現居住地人均純收入或者可支配收入計算。具體徵收標準如下:
(一)符合再生育一個子女條件,未取得生育證生育的,按照上年度總收入的30%徵收。徵收社會撫養費後補辦生育證;
(二)符合法定結婚條件,未辦理結婚證生育的,按照上年度總收入的2倍徵收;
(三)不足法定婚齡生育第一子女的,按照上年度總收入的3倍徵收;
(四)符合法定收養子女條件,但沒有辦理收養證的,動員其依法辦理收養證,拒絕辦理的,按照上年度總收入的2倍徵收;
(五)不符合法定收養子女條件收養子女的,按照上年度總收入的3倍徵收;
(六)違法多生育一個子女的,按照上年度總收入的2—6倍徵收,其中重婚生育或者與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6—8倍徵收。對於下列情節嚴重的違法多生育人員,按較高的倍數徵收:
1、實際收入明顯高於當地人均收入,但無法核實其具體收入的,按照下列標準徵收:
總資產達到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按4—5倍徵收;
總資產達到500萬元以上的,按6倍徵收;
2、違法多生育子女後,沒有及時報告超過一年的,按照總收入的3—4倍徵收;其中超過3年未主動報告或者未報告經舉報查實的,按總收入的5—6倍徵收;
3、所在村(居)民委員會的土地被納入征地規劃後違法多生育的,按照總收入的4—6倍徵收;
4、在違法生育前後藏匿、轉移財產的,按照總收入的4—6倍徵收;
5、拒不繳納終止妊娠保證金又拒不終止妊娠導致違法生育的,按照總收入的4—6倍徵收;
6、違法多生育一個子女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在2—6倍標準內酌情決定計征倍數;
7、違法多生育一個子女或非法收養一個子女後,再繼續違法多生育或多收養的,每再多生育或再收養一個子女,按違法多生育一個子女的徵收標準依次增加3倍徵收。
(七)因實行非醫學需要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謊報嬰兒死亡或遺棄、買賣、殘害嬰幼兒後違法生育的,按違法多生育子女核定倍數標準的2倍徵收。
第四條社會撫養費由縣人口和計畫生育局負責徵收。縣人口和計畫生育局可視情況委託鄉鎮人民政府徵收,但下列對象的社會撫養費不得委託鄉鎮人民政府徵收:
(一)省、市、縣三級查出的瞞、漏、錯報違法生育對象;
(二)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幹部職工、社會公眾人物違法生育對象;
(三)違法生育後,超過3個月仍未上報的對象。
鄉鎮人民政府可以接受縣人口和計畫生育局的委託,在按法定程式辦理《徵收社會撫養費授權委託書》後,以縣人口和計畫生育局的名義徵收社會撫養費。
第五條縣人口和計畫生育局徵收社會撫養費,應向當事人書面告知擬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法律法規依據、徵收數額和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和申請聽證的權利。
第六條當事人在收到書面告知後3日內未提出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的,縣人口和計畫生育局下達《社會撫養費徵收決定書》。《社會撫養費徵收決定書》應當載明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法律法規依據、徵收數額和當事人依法享有的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當事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繳社會撫養費的2‰的滯納金;拒不繳納的,由縣人口和計畫生育局依法申請縣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條社會撫養費及其滯納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資金全額繳入縣財政專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坐支和挪用。社會撫養費統一開具加蓋社會撫養費專用章的《湖南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在規定時間內上繳縣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加蓋社會撫養費專用章的《湖南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由縣人口和計畫生育局統一到縣財政局領取,各鄉(鎮)計生辦到縣人口和計畫生育局領取,並及時到鄉鎮財政所登記備案。社會撫養費撥款由縣人口和計畫生育局根據縣人民政府批准的核撥方案提出計畫,報縣財政及時撥付到縣人口和計畫生育局、各有關鄉鎮人民政府。
第八條社會撫養費核撥方案如下:
(一)委託鄉鎮人民政府徵收的社會撫養費按下列辦法核撥:
1、每月初縣人口和計畫生育局按照上月各鄉鎮繳納的社會撫養費50%的標準核撥社會撫養費給原上繳的鄉鎮人民政府。
2、年終根據所在鄉鎮計畫生育率完成情況確定社會撫養費核撥標準。完成計生率、落實節育補救措施和計生利益導向責任目標的鄉鎮增撥20%;計生率、落實節育補救措施和計生利益導向責任目標未完成,但比上年度有提高的增撥10%;計生率、落實節育補救措施和計生利益導向責任目標既未完成,與上年度相比又未提高的不再增撥社會撫養費。
(二)縣人口和計畫生育局直接收取的社會撫養費按下列辦法核撥:
1、本辦法規定不得委託鄉鎮人民政府徵收的社會撫養費,不得核撥到案發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
2、本辦法可以規定委託鄉鎮人民政府徵收而由縣人口和計畫生育局直接徵收的社會撫養費,在提取30%的調劑金後,按上述(一)項規定的原則在年終一次核撥到案發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
(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收取的社會撫養費由縣人口和計畫生育局與縣人民法院結算,按下列辦法核撥:
1、委託鄉鎮人民政府徵收的社會撫養費,因未徵收到位而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法院強制執行收取的社會撫養費不予核撥到案發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
2、縣人口和計畫生育局直接徵收的社會撫養費,因徵收難到位而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申請法院執行前收取部分,按上述(二)項規定的原則予以核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後收取部分,在提取50%的調劑金後,按上述(二)項規定的原則予以核撥。
(四)徵收的社會撫養費,除按上述(一)、(二)、(三)項規定核撥到案發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之外,餘下部分由縣人口和計畫生育局提出使用計畫,報縣人民政府批准執行。
第九條社會撫養費專項用於對計畫生育家庭的獎勵和社會保障,其使用範圍如下:
(一)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農村居民、城鎮無業居民和特困、倒閉企業職工的獨生子女保健費;
(二)符合《湖南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規定的再生育條件,自願不再生育的農村居民夫妻的一次性獎勵費;
(三)農村獨生子女戶和兩女結紮戶家庭養老保險;
(四)獨生子女死亡或傷殘等特殊困難家庭的補助;
(五)其他用於計生獎勵支出。
第十條縣人口和計畫生育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將本轄區內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情況和財政核撥的社會撫養費的使用情況向社會公布,接受民眾監督。
第十一條縣人口和計畫生育局、財政、物價、審計、監察等部門應當加強對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對擅自增設與計畫生育有關的收費項目,擅自提高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偽造、轉讓或不按規定使用加蓋社會撫養費專用章的《湖南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擴大社會撫養費使用範圍,以及截留、挪用、貪污、私分、坐支社會撫養費,或以徵收社會撫養費為目的故意放棄監管造成違法生育等行為,視其情節輕重,由相關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日後施行。2005年5月10日公布的《攸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轉發縣人口和計畫生育局、縣財政局〈攸縣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