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府關於照顧生育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的通知

《浙江省政府關於照顧生育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的通知》是這浙江省政府關於生育社會撫養費徵求的政府條令。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政府關於照顧生育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的通知
  • 發布文號:浙政發[1996]54號
  • 發布日期:1996-03-28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照顧生育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的通知
(浙政發[1996]54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麗水地區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根據《浙江省計畫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將照顧生育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通知如下:
一、徵收對象
對符合《條例》規定批准再生育一個子女的,除第一個子女被確診為非遺傳性殘疾外,徵收照顧生育社會撫養費。
二、徵收標準
對批准照顧生育每對夫妻徵收照顧生育社會撫養費300-800元。具體標準由縣(市、區)物價、財政、計生、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共同審核確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三、徵收方法
照顧生育社會撫養費由女方戶籍所在地依照《條例》規定有權批准照顧生育的計畫生育行政部門負責徵收。申請照顧生育的夫妻在獲得批准照顧生育的同時,向徵收單位一次性交納照顧生育社會撫養費。徵收單位應按《浙江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規定,向當地物價部門申領“收費許可證”,公開收費項目、標準和監督電話。在收費時,必須開具由省財政廳統一監製的浙江省照顧生育社會撫養費票據,同時在收費票據上加蓋徵收單位公章並由收款人簽名。浙江省照顧生育社會撫養費票據由省財政廳統一組織發放,各級計畫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到同級財政部門領取。
四、管理和使用範圍
照顧生育社會撫養費屬於預算外資金,實行縣收縣管,財政、審計監督,並由財政部門實行專戶儲存,收支兩條線管理。照顧生育社會撫養費,全部用於計畫生育事業,實行計畫管理。即由縣級以上計畫生育行政部門編制用款計畫,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後劃款。照顧生育社會撫養費的具體核算辦法,可參照《浙江省計畫外生育費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照顧生育社會撫養費收入,80%留縣級財政專戶,10%上交市(地)級財政專戶,10%上交省級財政專戶,分別由省、市(地)、縣(市、區)計畫生育行政部門統籌安排使用。具體使用範圍為:
1、獎勵符合《條例》規定照顧生育條件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
2、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夫妻的獎勵費補助;
3、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夫妻、實行計畫生育的兩女戶夫妻和村級計畫生育聯繫員養老保險補助;
4、籌集計畫生育扶貧開發基金和人口基金;
5、縣級及其鄉、村計畫生育服務網路建設補助。
五、監督檢查
各級審計部門依法對照顧生育社會撫養費進行審計,各地物價、財政部門要按《浙江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規定,對照顧生育社會撫養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年審,省計畫生育委員會會同省財政、物價、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不定期組織檢查。
各徵收單位和收款人要按《條例》和本辦法有關規定收足收好照顧生育社會撫養費,如有違紀違法行為的,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將分別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對觸犯刑律的,由法務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實施時間
本辦法自1996年4月1日起執行。
各市(地)、縣(市、區)人民政府(行政公署) 可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
際情況制定補充規定或實施細則,並報省計畫生育委員會、財政廳、物價局、農業廳備案。
浙江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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