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使用辦法》是大冶市人民政府為規範社會撫養費的徵收使用管理,維護計畫生育基本國策,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制定的辦法。
第二條 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和《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以及為他人違法生育提供幫助而非法收養子女的公民,應當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
第三條 市計生、財政、物價、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應當加強對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使用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四條 徵收對象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積極配合做好社會撫養費的徵收工作。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經濟開發區、東風農場管理區(以下簡稱各鄉鎮)應將社會撫養費徵收情況與村(社區)計生工作考評掛鈎。
第六條 市人口計生局可依法委託各鄉鎮徵收社會撫養費。各鄉鎮應成立專業隊伍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社會撫養費的徵收工作,並指定一名聯絡員,負責社會撫養費徵收的聯繫、協調和報送工作。
第七條 社會撫養費的徵收對象為:
(一)凡戶籍在我市行政區域內,不符合《條例》規定生育子女依法應當徵收社會撫養費的公民;
(二)戶籍不在我市行政區域內,違法生育行為發生地、現居住地在我市,且居住30日以上的公民;
(三)現居住地、戶籍地縣級人民政府計畫生育行政部門當時均未發現的違法生育行為,此後我市首先發現其違法生育行為的公民。
第九條 2009年3月1日以後違反《條例》規定生育的,按照下列規定對當事人雙方分別徵收社會撫養費:
(一)城鎮居民違反《條例》規定多生育一個子女的,按本市上一年度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分別徵收社會撫養費。
(二)農村居民違反《條例》規定多生育一個子女的,按本市上一年度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的3倍分別徵收社會撫養費。
(三)違法生育當事人的實際年收入高於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的,經市人口計生局會同稅務、工商等行政部門進行核實後,按其年實際收入的3倍徵收社會撫養費。
(四)違法生育當事人違反《條例》規定多生育兩個及兩個以上子女的,以第一款、第二款多生育一個子女應當徵收的社會撫養費為基數,按多生育的子女數為倍數分別徵收社會撫養費。
第十條 重婚生育、有配偶與他人生育的,對重婚者、有配偶者依照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徵收標準的2倍徵收社會撫養費。
第十一條 違反計畫生育和收養法律法規規定收養子女的,或者不符合生育條件,以不正當手段取得《生育服務證》或《生育證》生育的,按照違法生育處理,依照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徵收標準徵收社會撫養費。
第十二條 當事人戶籍不在我市,但在我市居住且生育行為發生在我市的,或現居住地、戶籍地當時均未發現的違法生育行為,此後我市首先發現其違法生育行為的公民,由市人口計生局按照本市徵收標準作出征收決定。
市人口計生局在委託各鄉鎮徵收社會撫養費時,應填寫《徵收社會撫養費委託書》,並由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和加蓋單位公章。被委託機關在徵收社會撫養費時,應嚴格按照委託的許可權、期限和範圍執行。
第十四條 對已立案當事人的違法生育行為,應有2名以上執法人員組織調查。調查時應向違法生育的當事人或其它被調查對象出示行政執法證,亮明身份;調查時應耐心向當事人解釋政策,做好調查筆錄。調查工作應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式到位,收集資料要完整。
案卷資料包括調查筆錄、WIS信息卡、結婚證、離婚證、身份證、戶籍證明、出生醫學證明、法院判決書、協定書、收入情況等相關材料。
第十五條 經調查取證,違法生育事實確鑿的,由市人口計生局或受委託的鄉鎮提出具體徵收意見,填寫《徵收社會撫養費審批表》,報市人口計生局負責人審批。執法機構根據《徵收社會撫養費審批表》的審批意見,認真填寫《徵收社會撫養費告知書》和《徵收社會撫養費決定書》,並在7日內送達。
當事人收到《徵收社會撫養費告知書》和《徵收社會撫養費決定書》後,應在《送達回證》上籤字。當事人如拒絕簽收,送達人應在《送達回證》備註中註明事由,並由見證人簽名。
第十六條 當事人自收到《徵收社會撫養費決定書》之日起,應在30日內一次性向徵收機關繳納社會撫養費。當事人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確有困難的,應當在30日內向徵收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分期繳納社會撫養費審批表》及提供有關證明材料。當事人分期繳納期限不應超過3年,第一次繳納比例不得低於總額的40%。
需要分期繳納的,當事人應在規定時間內上報所在村(社區)和鄉鎮簽署審核意見,同意後由各鄉鎮報市人口計生局審批,作出決定後,由相關執法機構送達當事人。
第十七條 當事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繳社會撫養費2‰的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市人口計生局依照行政強制執行程式規定,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八條 當事人對市人口計生局作出的社會撫養費徵收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徵收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黃石市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或大冶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3個月內向大冶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徵收決定不停止執行,但行政複議法、行政訴訟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條 各鄉鎮計生辦對已繳納社會撫養費的當事人出具《湖北省非稅收入票據》,並如實填全收據內容(包括當事人的姓名、住址、徵收孩次和徵收決定書的編號)。
第二十一條 各鄉鎮徵收的社會撫養費應按規定及時全部上繳市財政國庫,每季度結算一次,並在每月召開的聯絡員例會上將上一月本轄區開具的票據存根聯複印件交市人口計生局,市人口計生局在收到存根聯複印件後,應對照案卷予以核對。對未作出征收決定,或已作徵收決定但未到市人口計生局接受委託,或未按標準而徵收社會撫養費的,所徵收社會撫養費不予撥付徵收單位。
第二十二條 已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案件,各鄉鎮不得另行徵收。對已作出結案處理的案件,市人口計生局應及時整理歸檔。
第二十四條 社會撫養費及滯納金必須納入市財政預算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貪污、私分、坐收坐支。
第二十五條 社會撫養費是地方財政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各鄉鎮計生所收取的社會撫養費必須及時足額繳入地方國庫,建立社會撫養費征繳台帳,台賬必須據實登記,不得弄虛作假。
各鄉鎮計生部門於每月末填寫繳款書將當月徵收的社會撫養費在當地繳入國庫,然後憑繳款書及收據(收入聯)送財經所入賬,嚴禁跨月入庫。市人口計生局對各鄉鎮上繳國庫的社會撫養費在嚴格核查後,每季度結算一次。
第二十六條 計畫生育工作必要的經費,市、鄉鎮財政予以保證,不得將社會撫養費沖抵人口和計畫生育事業經費預算撥款。
第二十八條 徵收的社會撫養費全額用於人口和計畫生育事業,實行“鎮收市管”,通過“以獎代補”撥付鄉鎮。
委託鄉鎮直接徵收的,80%撥付鄉鎮用於基層人口和計畫生育事業,10%由市政府統籌用於全市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10%用於市人口計生局對鄉鎮社會撫養費徵收工作的獎勵。各鄉鎮可安排部分社會撫養費到村(社區),用於彌補村(社區)計畫生育經費的缺口,但不得高於總徵收額的30%。
通過法院非訴執行的社會撫養費,50%撥付鄉鎮用於基層人口計生事業,20%撥付市人民法院用於非訴案件執行工作,10%用於執行工作經費,10%用於執行獎勵經費,10%由市政府統籌用於全市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
第二十九條 各鄉鎮要加強社會撫養費的使用管理,健全資金使用申報審批制度,嚴格按照中央和省、市有關檔案規定的開支範圍、開支標準使用。
第三十一條 墊付、截留、挪用、貪污、私分、自收自支社會撫養費的,全額沒收追繳入國庫,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二條 在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使用過程中,對工作人員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循私舞弊或違法違紀違規、工作不力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對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使用過程中的違法違紀違規、工作不力的,由市紀委監察局牽頭,市人口計生局組織相關部門予以處理。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所在單位不配合有關部門抓好社會撫養費徵收甚至阻撓徵收的,或對堅持原則執行公務人員打擊報復的,依法對單位相關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人口和計畫生育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