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貴州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的規定,結合桐梓縣實際,對2009年違法生育徵收社會撫養費的標準作出統一的規定,現通知如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桐梓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2009年違法生育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的通知
- 屬性:法律法規
- 通過:2009.12.18
- 地區:桐梓縣
通知內容,執行時間,
通知內容
一、按照《貴州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第六十四條之規定,農民違法生育一個子女的,對夫妻雙方分別按照我縣2008年農民人均純收入(3300元)的2倍以上5倍以下徵收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為13200元以上33000元以下;違法生育兩個以上子女的,對夫妻雙方各按4倍以上10倍以下徵收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為26400元以上66000元以下。
城鎮居民違法生育一個子女的,對夫妻雙方分別按照我縣2008年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8000)的2倍以上5倍以下徵收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為32000元以上64000元以下;違法生育兩個以上子女的,對夫妻雙方各按4倍以上10倍以下徵收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為64000元以上128000元以下。
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主和從事其他各類經營活動的人員,違法生育一個子女的,對夫妻雙方分別按照我縣2008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00元)的4倍以上10倍以下徵收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為64000元以上160000元以下;違法生育兩個以上子女的,對夫妻雙方各按8倍以上20倍以下徵收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為128000元以上320000元以下。
二、非婚生育和違法收養子女的,按照《貴州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六十五條規定執行。
(一)非婚生育,按生育雙方距小孩出生後與法定結婚年齡相差的月份各自徵收社會撫養費,每月按280元徵收。
(二)違法收養子女的按同類人員違法生育子女的標準徵收社會撫養費。
三、流動人口違法生育的,按照《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徵收社會撫養費。
四、違法懷孕後不聽勸告,不終止妊娠的,按照《貴州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第六十七條之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事業單位職工,由所在單位按月預征夫妻雙方標準工資各30%的社會撫養費;其他各類人員分別按照其社會撫養費應徵收金額的50%預征。
終止妊娠的,預征的社會撫養費,在扣除終止妊娠所需的手術費用後全部退還;造成生育事實的,沖抵社會撫養費。
五、社會撫養費徵收程式
(一)立案、調查取證、案件審查、審批、送達告知書、決定書、結案報告,一案一卷歸檔。
(二)徵收社會撫養費時,計畫生育行政執法人員必須兩人以上(含兩人),並出示《貴州省行政執法證》。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不能擅自增設收費項目和改變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確因家庭困難的應簽訂分期繳納社會撫養費協定。
(三)徵收社會撫養費必須使用《貴州省社會撫養費專用票據》,使用其它票據的,應追究經辦人和領導責任。
六、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計畫生育工作中,有違反《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規定的,依照《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第十三、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處理。
七、本通知由桐梓縣人口和計畫生育局負責解釋。
執行時間
八、本通知從2010年1月1日起執行。
桐梓縣人民政府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