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標準《社會保險經辦業務流程 總則》 由TC474(全國社會保險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主管部門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勞動)。
2016年4月25日,《社會保險經辦業務流程 總則》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並於2016年11月1日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社會保險經辦業務流程 總則
- 頒布時間:2016年4月25日
- 實施時間:2016年11月1日
- 發布單位:國家標準全文公開系統
國家標準《社會保險經辦業務流程 總則》 由TC474(全國社會保險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主管部門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勞動)。
2016年4月25日,《社會保險經辦業務流程 總則》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並於2016年11月1日實施。
國家標準《社會保險經辦業務流程 總則》 由TC474(全國社會保險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主管部門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勞動)。2016年4月25日,《社會保險經辦業務流程 總則》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
1、參保單位填寫《社會保險登記表》加蓋單位公章。並持工商行政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市技術監督局核發的《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批准成立檔案、原件及複印件(複印件社保局留存)交綜合科進行資格審查。2、參保單位填寫《開封市職工參加養老、失業保險登記表》,攜帶個人檔案交基金征繳科進行核對檢查,確定繳費費率...
第七十八條 各市、縣(區)人社部門應根據本規程,結合本地經辦管理工作實際進一步細化操作流程,制定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細則。第七十九條 本規程由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第八十條 本規程自2022年7月1日起實施,《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的通知》(閩人社文〔2013〕194號)同時廢止。
個人申請的操作流程包括:(一)卡經辦網點核實申請人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含電子證照),收取個人相片或社保卡相片回執號、《廣東省社會保障卡個人業務申請表》(附屬檔案1);受理代辦業務的,應按銀行賬戶代辦的有關規定核實相關資料。(二)網點經辦人員在省社保卡系統“社保卡申請-個人申請-新增申請”欄目中,錄入...
在社會保險經辦業務規程的運行與實施過程中,需要對其運轉情況進行評估.以發現問題,總結經驗,使規程不斷改進和最佳化。經辦業務規程的績效評價指標主要包括以下四個方面。(1)經辦成本指標:主要反映基金征繳與支付業務成本的高低.包括萬元征繳額經費支出,萬元支付額經費支出等指標。(2)工作量指標:主要反映人均工作強度...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將社會保障卡社保功能激活、信息查詢、密碼修改與重置等經辦服務延伸至本地基層服務平台,將社會保障卡社保功能激活、密碼修改經辦服務延伸至本地醫保聯網醫院藥店,並進行相應業務授權。服務延伸網點的社會保障卡經辦服務,按在人社部門社會保障卡經辦服務機構的流程辦理。第六...
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鄉鎮勞動保障工作平台的工作人員要充分認識統一和規範經辦流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認真學習《規程》的各項內容,熟練掌握《規程》的具體要求。要採取通俗易懂、靈活多樣的形式,廣泛宣傳國家的新農保政策和經辦規程的相關內容,對涉及農民參保繳費、待遇領取、關係轉移、信息諮詢等問題,要深入鄉鎮、...
第十七條 參加了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辦理完退休手續後,由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在3個工作日內將其退休信息通知公共業務辦公室。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經有權機關批准退休(職)後,參保單位應於其達到退休年齡或者辦理退休(職)手續的當月,向公共業務辦公室填報《重慶市參加社會保險人員基礎...
各地可結合本地流動就業人員實際情況和管理服務能力,細化完善《規程》。有關情況請及時向我部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報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2016年6月22日 規程全文 流動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業務經辦規程 第一條 為統一規範流動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業務辦理流程,根據《流動就業人員基本...
各地要認真組織學習《意見》的各項內容,深刻認識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重大意義,準確理解制度的基本原則和主要政策,熟悉掌握《意見》對經辦管理服務工作提出的明確要求。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保機構)和鄉鎮(街道)勞動保障工作平台的工作人員要充分認識統一和規範城鄉居民養老保...
《四川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於2023年1月1日起實施。《四川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分總則、參保登記、保險費收繳銜接、個人賬戶管理、待遇支付、註銷登記、關係轉移接續、基金管理、信息系統建設與管理套用、統計管理、檔案管理、稽核內控、宣傳諮詢及舉報受理、附則等十四章,總計八十五條。出台背景 ...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基本養老保險 第三章 基本醫療保險 第四章 工傷保險 第五章 失業保險 第六章 生育保險 第七章 社會保險費征繳 第八章 社會保險基金 第九章 社會保險經辦 第十章 社會保險監督 第十一章 法律責任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社會保險關係,維護社會保險參加人的合法權益...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貴州省工傷保險業務經辦管理,規範和統一經辦操作程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和《貴州省工傷保險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部發《工傷保險經辦規程》制定本規程。第二條貴州省各市、州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經辦工傷保險業務適用本規程。第三條...
地方標準《社會保險經辦服務規範—第1部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DB4403/T 254.1-2022)規定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服務渠道、服務內容、服務要求和服務保障。該標準適用於指導深圳市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保機構”)為單位、個人提供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服務,以及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服務的監督及管理。制定過程 制...
《社會保險登記服務規範》(GB/T 35615-2022)是2022年3月9日實施的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歸口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國家標準《社會保險登記服務規範》(GB/T 35615-2022)規定了社會保險登記服務的基本要求、服務內容和流程、業務檔案管理、經辦風險控制、考核評價和監督。該標準適用於縣級以上...
③社會保障基金統籌層次自下而上。首先在縣級範圍內統籌,逐步上升為地區級統籌,有的項目實行了省級範圍統籌。我國社會保障事業的發展道路必然造成業務管理上的粗放式和多樣化模式。在這樣的管理模式下,不同地區之間社會保險的繳費辦法、支付項目和方式、管理程式不同,不僅增加了企業和職工跨地區流動的困難,而且也阻礙...
《社會保險網上經辦服務指南》是2020年2月1日實施的一項行業標準。起草人 高連歡、趙學軍、宮強、柳楠、馬凌志、孫雪梅、董良翮、鄭強、盧天璞、沈齊嫻、朱旭東、韓國棟。起草單位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信息中心、天津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天津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信息中心、黑龍江...
第九章 社會保險經辦 第七十二條 統籌地區設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工作需要,經所在地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批准,可以在本統籌地區設立分支機構和服務網點。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人員經費和經辦社會保險發生的基本運行費用、管理費用,由同級財政按照國家規定予以保障。第七十三條 社會保險...
社會保險經辦涉及失業、工傷、養老等人民生活的多個領域,社會保險經辦服務均等化是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標準編制過程中,廣西社保部門聚焦弱勢群體、緊扣民眾急難愁盼,以制定和實施《社會保險業務標準》,推動解決各地不平衡不充分問題,積極回應民眾對美好生活的需要。廣西《社會保險業務標準》廣泛徵求老...
為統一規範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和職業年金轉移接續業務經辦流程,確保轉移接續銜接順暢,按照《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和《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和職業年金轉移接續有關問題...
”為此我們在總結一些地區經驗的基礎上結合失業保險工作今後的發展制定了《最佳化失業保險經辦業務流程指南》印發給你們供各地在最佳化本地失業保險經辦業務流程時參考。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二○○六年九月十一日。簡介 近年來,各地貫徹落實《失業保險條例》及相關規定,對失業保險業務流程加以規範,經辦工作逐步走入科學管...
社會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中的核心內容。歷史 在社會保障的歷史上有兩個里程碑:一是德國在俾斯麥時期首創社會保障制度;二是在1935年美國建立全面社會保障制度,並將社會保障制度化,這對二戰後社會保障制度的全球化產生了很大影響。在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過程中,二戰是個分水嶺。總的來說,二戰以前的社會保障制度在保障...
第二條依法經辦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社保經辦機構),管理社會保險業務檔案,適用本細則。第三條本細則所稱社會保險業務檔案,是指各級社保經辦機構在辦理社會保險業務過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價值的文字材料、電子文檔、圖表、聲像等不同門類和載體的歷史記錄 第四...
第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如實申報本規定第四條、第五條所列申報事項。用人單位申報材料齊全、繳費基數和費率符合規定、填報數量關係一致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准後出具繳費通知單;用人單位申報材料不符合規定的,退用人單位補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開展社會保險稽核工作過程中,發現用人單位未如實申報造成...
《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暫行辦法》是為規範社會保險費的申報和繳納管理工作,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定製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於1999年3月19日發布並實施。政策全文 依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59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制定了《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暫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