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社保卡業務經辦規程

廣東省社保卡業務經辦規程

《廣東省社保卡業務經辦規程》旨在進一步規範廣東省社會保障卡業務經辦流程,提升社會保障卡服務能力,維護持卡人的合法權益,由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發布。

2023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廣東省社保卡業務經辦規程(第二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社保卡業務經辦規程
  • 實施時間:2023年5月1日(有效期5年) 
  • 發布單位: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 最新版本:第二版
修訂信息,規程全文,內容解讀,

修訂信息

《規程》(第二版)共4章41條。第一章總則,增加了電子社保卡相關概述;第二章基本業務,取消了原有關於吞卡的基本規定和操作流程相關章節;第三章特殊業務,取消了原有臨時卡申請相關章節,最佳化了社保卡預製卡申請和審批流程;第四章附則,完善了業務表單內容,調整制卡流程圖,增加“一人一卡”操作指引等。

規程全文

《廣東省社會保障卡業務經辦規程》(第二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我省社會保障卡業務經辦流程,保障持卡人便利、安全、規範用卡,維護持卡人的合法權益,提高社會保障卡服務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障卡管理辦法》(人社部發〔2011〕47號)和《關於社會保障卡載入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發〔2011〕83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所稱社會保障卡(以下簡稱社保卡),是指在廣東省範圍內,採用全國統一的標準規範,面向社會公眾發行,具有身份憑證、信息記錄、自助查詢、就醫購藥和待遇領取等社會保障套用功能(以下簡稱社保功能)以及現金存取、轉賬、消費和支付結算等金融套用功能的金融IC卡,是持卡人享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權益及其他政府公共服務權益的基本憑證。
社保卡包括實體社保卡和電子社保卡兩種形態,具有同等效力。電子社保卡是社保卡電子證照的具體表現形式,由全國社保卡服務平台統一簽發。
第三條 我省社保卡的發放對象為在廣東省內居住、就業、參加社會保險的中國公民(含內地居民,香港、澳門、台灣居民,華僑),以及在廣東省內就業、參加社會保險或依法享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權益的外國人,應當依照本規定申領和使用社保卡。
各市可根據本地規定擴展申領和使用社保卡的人群範圍,並確保本省範圍內一人一卡。
第四條 本規程適用於廣東省行政區域內社保卡的本地業務及省內通辦業務,包括社保卡的申請、制卡和分發、領取、社保功能啟用和銀行賬戶激活、密碼、收取工本費、掛失和解掛、補卡和換卡、回收、註銷、即時制卡等業務。各地市需統一使用廣東省社會保障卡管理信息系統,按照本經辦規程開展業務工作。
第五條 社保卡的相關概念
(一)社保卡業務經辦網點(以下簡稱卡經辦網點):是指辦理社保卡業務的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合作商業銀行對外公布的服務網點,以及經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授權的其他機構服務網點。
(二)廣東省社保卡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省社保卡系統):是指全省統一的制卡、發卡、管卡信息系統,我省社保卡業務經辦依託省社保卡系統開展。
(三)合作商業銀行(以下簡稱服務銀行):是指由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各地市通過公開方式確定的社保卡發行合作金融機構。
(四)社保卡的銀行賬戶:是指在社保卡內載入的人民幣借記套用賬戶,具有現金存取、轉賬、消費和繳費支付等金融套用功能,可用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及其他政府公共服務領域的資金髮放和領取。銀行賬戶的開設和管理按照銀行金融賬戶有關規定執行。
(五)社保卡卡面信息:社保卡卡面有持卡人姓名、社會保障號碼、社保卡卡號、發卡日期、相片、銀行卡卡號等信息項目。晶片內依據社保卡規範和金融IC卡規範行業標準,記載有持卡人的基礎信息和相關業務權益等信息項目。
中國公民中內地居民的姓名使用規範漢字和符合國家標準的符號表示,其他人員的姓名採用與有效身份證件登記一致的漢字、半角符號或者文字,沒有漢字、符號或者文字姓名的可以用英文等表示。
社會保障號碼每人唯一。持有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或者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的中國公民,社會保障號碼採用十八位公民身份號碼。其他人員的社會保障號碼按照全國統一規則編制。
實體社保卡的編號是社保卡卡號,按照全國統一規則編制;電子社保卡的編號是電子社保卡卡號,由全國社保卡服務平台統一生成。
第六條 卡業務相關主體的職責
(一)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統籌管理、推進全省社保卡項目建設;負責制定全省社保卡的建設規劃、管理辦法和標準規範;負責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省政府、省直有關單位、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合作商業銀行廣東省分行(總行)等省級以上機構的工作協調。
(二)省社保卡管理機構:負責統籌和指導全省各地市開展社保卡發行、套用、服務、管理、安全保障等工作;負責全省社保卡信息系統的規劃、建設和維護。
(三)各地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制定本轄區社保卡的建設規劃;統籌管理、推進本轄區社保卡項目建設;負責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市政府、市直單位和合作商業銀行市級分行等機構的工作協調。
(四)市社保卡管理機構:負責組織和承擔本轄區社保卡發行、服務和套用等具體事務;負責本轄區社保卡業務經辦和解釋。
(五)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協助地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管理、推進本轄區社保卡發行、服務和套用等具體事務;負責管理縣(市、區)社保卡服務機構、鄉鎮/街道、社區/行政村社保卡服務網點。
(六)縣(市、區)社保卡服務機構:負責本轄區社保卡制卡數據採集和上報工作;組織和承擔本轄區社保卡發行、服務和套用等具體事務;具體承擔本轄區社保卡日常業務經辦。
(七)人民銀行廣州分行:聯合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共同指導全省社保卡金融功能的規劃建設、發行、套用、服務和管理工作。
(八)合作商業銀行省級分行(包括總行、深圳市級行):負責本行省級金融信息系統與省社保卡系統的實時聯動;負責全省範圍內本行社保卡服務視窗的環境改造和業務培訓;指導和管理市級分行開展社保卡發行、服務和套用具體業務經辦。
(九)合作商業銀行市級分行(網點):具體承擔社保卡日常業務經辦,包括社保卡的申請、領取、社保功能啟用和銀行賬戶激活、密碼修改、密碼解鎖、密碼重置、掛失、解掛、補卡、換卡、註銷、回收、制卡進度查詢等。同時提供待遇發放和消費明細查詢、餘額查詢、對賬折發放和列印等服務。
第二章 基本業務
第一節 申請
第七條 社保卡的申請方式有個人申請和批量申請兩種。首次申請社保卡,從卡經辦網點受理申請之日起,應在12個工作日內完成社保卡的申請、製作、分發。
第八條 個人申請基本規定:
(一)卡經辦網點或網上服務渠道可受理個人申請。
(二)申請人可自主選擇任何一家當地合作商業銀行作為其社保卡的服務銀行。
(三)卡經辦網點可受理申請人委託監護人、直系親屬或其他合法代理人代辦申請業務。在風險可控並有效核實申請人身份和意願的前提下,由申請人委託代理人辦理。對於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病患等特殊人群,卡經辦網點可以通過與申請人約定採取上門服務方式辦理。
(四)在申請人和委託代理人充分知情的情況下並經申請人同意,卡經辦網點應當按規定及時受理申請。合作銀行按照本地銀行借記卡賬戶的開戶要求,校核申請人的基本信息。
(五)卡經辦網點應主動提醒申請人可通過卡經辦網點、服務熱線電話、線上渠道等方式,查詢社保卡制卡狀態。
個人申請的操作流程包括:
(一)卡經辦網點核實申請人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含電子證照),收取個人相片或社保卡相片回執號、《廣東省社會保障卡個人業務申請表》(附屬檔案1);受理代辦業務的,應按銀行賬戶代辦的有關規定核實相關資料。
(二)網點經辦人員在省社保卡系統“社保卡申請-個人申請-新增申請”欄目中,錄入個人申請資料,通過省社保卡系統關聯本地公安、社保系統等,核驗人員基礎信息、相片、生存狀態、發卡狀態、省內持卡等情況,符合受理條件的,接受制卡申請,出具《廣東省社會保障卡業務受理回執》(附屬檔案2)。省社保卡系統應對信息核驗時間和結果進行準確記錄。
(三)網點經辦人員在受理社保卡申請時應告知申請人在社保卡完成制卡後將同步申領電子社保卡。
(四)對在省內已持有其他地市社保卡的新增制卡,網點經辦人員在省社保卡系統通過“一人一卡”清理核驗後再進行申請制卡(附屬檔案10)。
(五)對於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範的,網點經辦人員應現場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經核查申請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卡經辦網點應告知申請人原因及解決途徑。
(六)經市社保卡管理機構(或授權業務經辦機構)批次確認後,省社保卡系統將制卡預開戶數據通過系統互動反饋服務銀行。服務銀行根據制卡預開戶數據按要求開設銀行賬戶等信息,並通過系統互動傳送省社保卡系統用於卡片製作。
(七)個人申請的網辦操作流程參照線下網點業務操作流程執行。
第九條 批量申請的基本規定:
(一)批量申請須在卡經辦網點辦理。
(二)單位為行政事業機構的,批量申請社保卡時,卡經辦網點核實授權經辦人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含電子證照),留存法人證書(或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或影像資料、加蓋公章的單位授權委託書(附屬檔案4)、授權經辦人有效身份證件正反面複印件(或影像)、申請人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正反面複印件(或影像)。
(三)單位為非行政事業機構或企業的,批量申請社保卡時,卡經辦網點核實授權經辦人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含電子證照),留存營業執照複印件或影像資料、加蓋公章的單位授權委託書(附屬檔案4)、授權經辦人有效身份證件正反面複印件(或影像)、申請人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正反面複印件(或影像)。
(四)單位為社會組織的,批量申請社保卡時,卡經辦網點核實授權經辦人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含電子證照),留存法人登記證(或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或影像資料、加蓋公章的單位授權委託書(附屬檔案4)、授權經辦人有效身份證件正反面複印件(或影像)、申請人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正反面複印件(或影像)。
(五)數據採集時間周期為5個工作日,從受理批量申請當日起,到將數據檔案上傳至省社保卡系統申請制卡止。
批量申請的操作流程包括:
(一)卡經辦網點收取單位所有申請人的《廣東省社會保障卡個人業務申請表》、個人相片或社保卡相片回執號和《廣東省社會保障卡批量業務申請表》(附屬檔案3)。卡經辦網點檢查資料完整性、核驗人員基礎信息、相片、生存狀態、發卡狀態、省內持卡等情況,核實授權經辦人身份,核對《廣東省社會保障卡批量業務申請表》。批量業務申請表一式兩聯,雙方各保留一份。省社保卡系統應對信息核驗時間和結果進行準確記錄。
(二)縣(市、區)社保卡服務機構將批量申請材料逐級上報至市社保卡管理機構,由市社保卡管理機構將批量申請材料按照省社保卡系統規定的格式(詳見附屬檔案6)整理成數據檔案,並上傳省社保卡系統。省社保卡系統對申請人的基本信息和發卡狀態進行比對核查,經比對個人信息正確、唯一,且符合發卡條件的,接受發卡申請。
(三)對於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範的,網點經辦人員應現場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經核查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卡經辦網點應告知授權經辦人原因及解決途徑。
(四)經市社保卡管理機構(或授權業務經辦機構)批次確認後,省社保卡系統將制卡預開戶數據通過系統互動反饋服務銀行。服務銀行根據制卡預開戶數據將銀行賬戶信息通過系統互動傳送省社保卡系統用於卡片製作。
第十條 採集信息和有效身份證件
(一)《廣東省社會保障卡個人業務申請表》。必須採集以下數據項:申請登記表編碼、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證件類型、證件號碼、證件有效期起始日、證件有效期到期日、發證機關、民族、國籍、個人相片、手機號碼、通訊地址、職業、服務銀行。如代辦的,應當同時採集代辦人(監護人)姓名、證件類型、證件號碼、聯繫電話;如申請郵寄的,還應當採集:郵寄地址、收件人姓名、收件人聯繫方式等。
可選擇採集的數據項:戶籍性質、戶籍地、戶籍地址、文化程度、工作狀態、個人身份狀態、單位名稱、單位地址、聯繫電話、電子信箱。
(二)《廣東省社會保障卡批量業務申請表》。必須採集以下數據項:申請登記表編碼、城市代碼、法人證書/營業執照/法人登記證代碼(或組織機構代碼)、單位機構名稱、單位類型、單位地址、經辦人姓名、證件號碼和聯繫方式、批量申請總人數、批量申請日期。
(三)個人相片:可以到符合各地市社保卡資質的照相館拍攝數碼相片,或者到各地市社保卡管理機構自建的相片檢測審核平台上傳並獲取合格相片,取得電子相片回執提交;可以直接提交個人證件相片或社保卡相片回執號或符合標準的電子相片(電子相片標準詳見附屬檔案6);也可以授權使用本人二代身份證相片。已申領本省社保卡的,重新申請時,可不用更換個人相片。未滿七周歲的學齡前兒童可不採集和印刷相片,相片區域空置。持無相片社保卡的年滿七周歲的兒童應當按時申請換領印有相片的社保卡。
(四)有效身份證件(本規程其他業務所稱的有效身份證件參照此規定執行)。
1.居住在中國境內16周歲以上(含16周歲)的中國公民,有效身份證件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
2.居住在中國境內16周歲以下的中國公民,有效身份證件為申領人居民身份證或居民戶口簿。
3.居住在境內或境外的華僑,有效身份證件為本人護照。
4.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有效身份證件為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港澳居民居住證;台灣居民,有效身份證件為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台灣居民居住證。
5.外國居民,有效身份證件為護照或外國人永久居留證。
第二節 制卡和分發
第十一條 制卡的基本規定:
(一)制卡起始時間以制卡數據在省社保卡系統中完成採集起計算;終止時間以省社保卡管理機構寄出社保卡成品卡止。
(二)制卡周期為10個工作日,對於新參保登記及急需用卡,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特殊人群零星制卡可通過加急措施於5個工作日內完成制卡。
(三)全面推廣“立等可取”即時制卡模式。
制卡的操作流程:
具體操作流程詳見《制卡流程和工作要求》(附屬檔案7)和《廣東省社會保障卡制卡流程及分工圖》(附屬檔案8)。
第十二條 分發的基本規定:
(一)社保卡成品卡的分發流程遵循“省-地市-縣(市、區)-卡經辦網點”四級層級管理。
(二)社保卡成品卡分發通過省社保卡系統實行逐級簽收和分發。卡經辦網點應對卡片發放流轉環節、保管地點、責任人、發放時間、簽收人、發放方式等信息進行登記,並納入省社保卡系統管理。
(三)卡經辦網點嚴格做好社保卡交接工作,確保責任到人。簽收社保卡成品卡後,按照制卡批次登記造冊,並按銀行重要憑證妥善保管成品卡。實際發放流轉過程中所形成的紙質卡片交接記錄、持卡人簽收記錄等發放管理台賬,應與省社保卡系統電子記錄一致,並至少保管5年,有條件的地區可留存電子檔案。
分發的操作流程包括:
(一)卡片製作完成後,省社保卡管理機構在省社保卡系統“社保卡領取-省中心寄出”欄目中,寄出成品卡。
(二)市社保卡管理機構或委託服務銀行負責成品卡接收,收到成品卡後,在省社保卡系統“社保卡領取-市中心接收”欄目中,接收成品卡。市社保卡管理機構可在省社保卡系統“社保卡領取-市內再次分發”欄目中,進行市內縣(市、區)分發,最終將成品卡分發到卡經辦網點。
(三)卡經辦網點收到成品卡後,在省社保卡系統“社保卡領取-經辦機構接收”欄目中,接收成品卡。
第三節 領取
第十三條 社保卡的領取方式主要有個人領取和批量領取兩種。
第十四條 個人領取的基本規定:
(一)個人領取的方式有網點領取和郵遞上門兩種。
(二)卡經辦網點受理個人領取業務時,須核實領取人身份,並做好持卡人簽收記錄等發放管理台賬。
(三)受理郵遞上門業務時,卡經辦網點須提醒持卡人關於郵遞上門費用分擔的事宜,並告知持卡人須憑簡訊取件碼簽收社保卡。
(四)在服務銀行卡經辦網點領取的,可同時辦理社保功能啟用和銀行賬戶激活。
(五)由服務銀行卡經辦網點上門的,可同時通過系統接口聯動省社保卡系統辦理社保功能啟用和銀行賬戶激活。
個人領取的操作流程包括:
(一)卡經辦網點受理本人領取業務的,核實領取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含電子證照);受理他人代辦業務的,核實申請人和領取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含電子證照),留存領取人身份證件複印件或影像資料。
(二)網點經辦人員在省社保卡系統“社保卡領取-個人領卡啟用-領取”欄目中,辦理社保卡的領取(社保功能啟用)。辦理成功後,社保卡成品卡交領取人,並做好紙質卡片交接記錄、持卡人簽收記錄等發放管理台賬。
(三)在人社部門卡經辦網點領取卡片的,經辦人員必須提醒持卡人本人攜有效身份證件到服務銀行櫃檯辦理銀行賬戶的激活;在服務銀行卡經辦網點領取卡片的,銀行櫃檯可同時辦理社保功能啟用和銀行賬戶的激活。
第十五條 批量領取的基本規定:
(一)卡經辦網點核實授權經辦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含電子證照),收取單位授權委託書(加蓋公章)。
(二)卡經辦網點須做好社保卡簽收記錄等發放管理台賬,提醒授權經辦人告知申請人及時簽收並激活社保卡銀行賬戶。
(三)對於6個月內未發放到人的社保卡,卡經辦網點須上門回收並登記管理。
批量領取的操作流程包括:
(一)卡經辦網點對照《廣東省社會保障卡批量業務申請表》,分揀並清點數量,通知授權經辦人持《廣東省社會保障卡批量業務申請表》和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含電子證照)辦理領取手續。雙方清點數量並簽字確認。
(二)卡經辦網點可通過服務手冊、簡訊、口頭告知等方式提醒授權經辦人通知本單位申請人及時辦理社保功能啟用和銀行賬戶的激活。
第四節 社保功能啟用和銀行賬戶激活
第十六條 社保功能啟用和銀行賬戶激活的基本規定:
(一)申請人領卡後,應申請社保功能啟用,社保功能啟用可採用人社部門卡經辦網點單獨啟用、銀行賬戶激活聯動啟用、修改初始密碼啟用等方式。卡經辦網點受理社保功能啟用或銀行賬戶激活時,須核實持卡人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含電子證照)。社保功能啟用即時生效。
(二)社保功能啟用後,卡經辦網點應引導持卡人到服務銀行同步辦理銀行賬戶激活。服務銀行受理銀行賬戶激活時,須核實持卡人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含電子證照),並嚴格遵守人民銀行有關賬戶激活的規定,除符合相關規定的特殊情況外,社保卡銀行賬戶不得通過非面簽方式激活。
(三)對於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病患等特殊人群,應提供監護人、直系親屬或其他合法代理人代辦激活服務,或由服務銀行按照上門激活的相關規定提供服務。服務銀行應加強人員和移動激活設備管理,服務銀行經辦人員應現場核實持卡人生存狀態、個人身份信息及業務辦理意願,經辦人員雙人(或以上)交叉核驗完成激活,移動激活設備應由服務銀行經辦人員全程管控。
(四)為適應省內跨地市、省外來粵用卡,當前所在地的服務銀行應支持社保卡異地啟用和銀行賬戶激活,按照銀行金融賬戶有關規定執行。
社保功能啟用和銀行賬戶激活的操作流程包括:
(一)卡經辦網點受理持卡人本人辦理社保功能啟用和銀行賬戶激活業務的,核實持卡人社保卡和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含電子證照);受理代辦業務的,應按照銀行賬戶代辦的有關規定核實相關資料。
(二)網點經辦人員核實辦理人身份,按服務銀行金融賬戶激活規定執行。辦理成功後將社保卡和有效身份證件交還辦理人。
(三)社保功能啟用的網辦操作流程參照線下網點業務操作流程執行。
第五節 密碼
第十七條社保卡密碼分為社保套用密碼(卡內個人識別碼PIN)和銀行賬戶密碼。社保套用密碼用於辦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業務、就醫購藥業務及其他政府公共服務業務。銀行賬戶密碼用於辦理銀行相關的金融業務,銀行賬戶密碼的鎖定、修改、解鎖和重置按服務銀行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社保卡密碼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卡經辦網點必須將用卡風險告知持卡人,提醒持卡人應妥善保管社保卡密碼,不應使用過於簡單的密碼,不應隨便將密碼透露給他人。同時提醒持卡人,以社保卡密碼進行的業務操作視同本人或本人授權的操作,因密碼保管或使用不當而造成的損失,將由持卡人自行承擔。
社保套用密碼完成設定後,才能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業務、就醫購藥業務及其他政府公共服務業務中正常使用。社保套用密碼修改可通過卡經辦網點、自助服務設施辦理。卡經辦網點應為省內跨地市、省外來粵用卡的持卡人提供社保套用密碼修改、重置或解鎖等服務。
銀行賬戶密碼修改可通過服務銀行卡經辦網點、自助服務設施辦理。
第十九條 社保套用密碼修改的基本規定:
(一)卡經辦網點或自助終端接受持卡人憑本人社保卡和原密碼辦理社保套用密碼修改業務。
(二)密碼修改須符合輸入原密碼和新密碼的流程要求。
社保套用密碼修改的操作流程:
網點經辦人員核實持卡人社保卡和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含電子證照),收取《廣東省社會保障卡個人業務申請表》,在省社保卡系統 “社保卡維護-PIN維護-修改密碼”欄目中,刷卡讀取卡內信息、驗證卡的有效性,提示持卡人輸入原密碼,再輸入兩遍新密碼。辦理成功後將社保卡和《廣東省社會保障卡業務受理回執》交還持卡人。
第二十條 社保套用密碼解鎖的基本規定:
(一)連續6次輸入錯誤密碼,社保套用密碼將自動鎖定。
(二)社保套用密碼解鎖業務,須持卡人前往卡經辦網點辦理解鎖。
社保套用密碼解鎖的操作流程:
網點經辦人員核實持卡人社保卡和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含電子證照),收取《廣東省社會保障卡個人業務申請表》,在省社保卡系統“社保卡維護-PIN維護-解鎖密碼”欄目中,刷卡讀取卡內信息、驗證卡的有效性,驗證無誤後解除社保密碼的鎖定狀態。辦理成功後將社保卡及《廣東省社會保障卡業務受理回執》交還持卡人。
第二十一條 社保套用密碼重置的基本規定:
(一)社保套用密碼重置的原因包括社保密碼遺失或社保密碼被鎖定等。
(二)卡經辦網點受理業務時,必須核實持卡人本人有效身份證件。
社保套用密碼重置的操作流程:
網點經辦人員核實持卡人社保卡和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含電子證照),收取《廣東省社會保障卡個人業務申請表》,在省社保卡系統“社保卡維護-PIN維護-重置密碼”欄目中,刷卡讀取卡內信息、驗證卡的有效性,驗證無誤後重置社保密碼。辦理成功後將社保卡及《廣東省社會保障卡業務受理回執》交還持卡人。
第六節 收取工本費
第二十二條 社保卡工本費按《關於社會保障卡(IC)卡收費問題的復函》(粵價函〔2003〕167號)和《關於社會保障(IC)卡收費問題的通知》(粵勞社〔2003〕169號)規定收取20元/張。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免交社保卡工本費:
(一)首次申領社保卡的;
(二)在質保期(以各地市的相關規定為準)內,因卡片質量問題或非人為損壞引起換卡的。
第七節 掛失和解掛
第二十三條 社保卡掛失分臨時掛失和正式掛失。臨時掛失是指通過非書面形式確認的掛失,正式掛失是指通過書面形式確認的掛失。
社保卡丟失的,應當及時告知持卡人辦理掛失手續,避免造成個人權益和賬戶資金的損失。可先辦理臨時掛失,再辦理正式掛失,也可直接辦理正式掛失。掛失應同步實現社保功能、銀行賬戶的聯動掛失。
第二十四條 臨時掛失的基本規定:
(一)臨時掛失可通過人社部門或服務銀行卡經辦網點、電話銀行、網上銀行渠道辦理。
(二)臨時掛失後即時生效,原實體社保卡停止使用,原電子社保卡經持卡人授權後身份憑證功能可以繼續使用。
(三)在服務銀行各服務渠道辦理臨時掛失業務的,同步向省社保卡系統傳送掛失請求,同步實現社保功能、銀行賬戶的聯動掛失。
(四)社保卡支持異地臨時掛失。異地臨時掛失可通過網上服務渠道和服務銀行客服渠道辦理。
臨時掛失的操作流程包括:
(一)通過線上服務渠道辦理臨時掛失的,持卡人須提供其社會保障號碼、姓名和服務銀行等信息用於系統內部的身份鑑別。
(二)通過服務銀行卡經辦網點辦理臨時掛失業務的,網點經辦人員須核實持卡人身份信息後,在省社保卡系統“社保卡維護-掛失解掛註銷-臨時掛失”欄目中,進行掛失業務操作。辦理成功後,列印業務辦理回執單交還持卡人。
(三)臨時掛失的網辦操作流程參照線下網點業務操作流程執行。
第二十五條 正式掛失的基本規定:
(一)正式掛失通過服務銀行卡經辦網點辦理。
(二)正式掛失即時生效,原實體社保卡停止使用,原電子社保卡經持卡人授權後身份憑證功能可以繼續使用。
(三)在服務銀行卡經辦網點辦理正式掛失的,服務銀行同步向省社保卡系統傳送掛失請求,同步實現社保功能、銀行賬戶的聯動掛失。
(四)社保卡支持異地正式掛失。異地正式掛失通過持卡人當前所在地區服務銀行卡經辦網點辦理。
正式掛失的操作流程:
在服務銀行卡經辦網點辦理正式掛失的,按服務銀行相關正式掛失業務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 解除掛失的基本規定:
(一)持卡人辦理社保卡臨時掛失或正式掛失後,未辦理補卡前,又找回本人社保卡的,可辦理解除掛失,恢復該卡的正常使用。
(二)服務銀行卡經辦網點可辦理解掛業務。
(三)服務銀行單方受理解掛後,同步向省社保卡系統傳送解掛請求,同步實現社保功能、銀行賬戶的聯動解掛。
(四)已辦理正式掛失且已申請補換卡業務的,不允許辦理解掛業務。
解除掛失的操作流程:
在服務銀行卡經辦網點辦理解除掛失的,按服務銀行相關解除掛失業務規定辦理。服務銀行同步向省社保卡系統傳送解除掛失請求,省社保卡系統實時解除社保卡的掛失,並向服務銀行反饋掛失結果。
第八節 補卡和換卡
第二十七條 補卡和換卡的基本規定:
(一)社保卡丟失的,應當在辦理正式掛失手續後辦理補卡業務。補卡業務可通過人社部門卡經辦網點、服務銀行卡經辦網點及線上服務渠道辦理。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辦理換卡業務:
1.卡片損壞不能在讀寫終端設備上正常讀寫的;
2.持卡人個人信息變更的;
3.社保卡逾有效期的;
4.持卡人變更服務銀行的;
5.其他原因需要換領社保卡的。
(三)卡經辦網點應主動提供立等可取的即時補領、同號換領服務。經辦人員應主動告知持卡人社保待遇發放賬戶變更事宜並做好銀行賬戶的激活。
(四)補換卡期間不允許解掛原卡,補卡應及時註銷原卡賬戶,換卡應及時回收和註銷原卡賬戶。在補換卡未繳納工本費且未生成數據批次前,可撤銷原卡補換業務。
(五)省內跨地市、跨省用卡時,社保卡丟失或其他情況的,持卡人可通過電子社保卡服務渠道、全國人社政務服務平台、國家社保公共服務平台、“廣東人社”APP、“粵省事”平台、廣東政務服務網、服務銀行APP等渠道申請補領、換領社保卡。
補卡和換卡的操作流程包括:
(一)網點經辦人員核實持卡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含電子證照),收取《廣東省社會保障卡個人業務申請表》,在省社保卡系統“社保卡申請-補換卡”欄目中,選擇補換卡類型和領取方式,進行補換卡業務操作。辦理成功的,將有效身份證件、《廣東省社會保障卡業務受理回執》等交持卡人。辦理不成功的,網點經辦人員與持卡人進一步核實處理。
(二)經市社保卡管理機構(或授權業務經辦機構)批次確認後,省社保卡系統將制卡預開戶數據通過系統互動反饋服務銀行。服務銀行根據制卡預開戶數據將銀行賬戶信息通過系統互動傳送省社保卡系統用於新卡製作。
(三)補卡和換卡的網辦操作流程參照線下網點業務操作流程執行。
第二十八條 卡損壞換卡業務的基本規定:
(一)卡損壞換卡業務可通過人社部門卡經辦網點、服務銀行卡經辦網點及線上服務渠道辦理。
(二)在質保期(以各地市的相關規定為準)內,因卡片質量問題或非人為損壞引起的換卡,免收持卡人換卡工本費。
卡損壞換卡業務的操作流程包括:
(一)網點經辦人員核實持卡人的社保卡和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含電子證照),收取《廣東省社會保障卡個人業務申請表》,在省社保卡系統“社保卡申請-補換卡-換卡”欄目中,選擇換卡類型和領取方式,進行換卡業務操作。辦理成功的,將有效身份證件、《廣東省社會保障卡業務受理回執》等交持卡人。辦理不成功的,網點經辦人員與持卡人進一步核實處理。
(二)經市社保卡管理機構(或授權業務經辦機構)批次確認後,省社保卡系統將制卡預開戶數據通過系統互動反饋服務銀行。服務銀行根據制卡預開戶數據將銀行賬戶信息通過系統互動傳送省社保卡系統用於新卡製作。
第二十九條 卡面個人信息變更換卡業務的基本規定:
(一)因卡面個人信息變更申請換卡的,可通過人社部門卡經辦網點辦理,也可通過服務銀行卡經辦網點辦理。
(二)申請變更姓名、證件類型、證件號碼等個人敏感信息時,對於能通過政務信息共享平台獲取有效信息的,卡經辦網點不得要求申請人重複提供。
卡面個人信息變更換卡業務的操作流程包括:
(一)網點經辦人員核實持卡人的社保卡和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含電子證照),收取《廣東省社會保障卡個人業務申請表》,在省社保卡系統“社保卡申請-補換卡-換卡”欄目中,選擇換卡類型和領取方式,進行換卡業務操作。辦理成功的,將有效身份證件、《廣東省社會保障卡業務受理回執》等交持卡人。辦理不成功的,網點經辦人員與持卡人進一步核實處理。
(二)經市社保卡管理機構(或授權業務經辦機構)批次確認後,省社保卡系統將制卡預開戶數據通過系統互動反饋服務銀行。服務銀行根據制卡預開戶數據將銀行賬戶信息通過系統互動傳送省社保卡系統用於新卡製作。
第三十條 逾有效期換卡業務的基本規定:
(一)社保卡有效期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各地市已發放的社保卡有效期按已發卡的原有效期執行,新發卡或補換卡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原則上社保卡逾有效期前3個月內應及時換卡。
(二)因逾有效期變更申請換卡的,可通過卡經辦網點或線上服務渠道辦理。
逾有效期換卡業務的操作流程包括:
(一)網點經辦人員核實持卡人的社保卡和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含電子證照),收取《廣東省社會保障卡個人業務申請表》,在省社保卡系統“社保卡申請-補換卡-換卡”欄目中,選擇換卡類型和領取方式,進行換卡業務操作。辦理成功的,將有效身份證件、《廣東省社會保障卡業務受理回執》等交持卡人。辦理不成功的,網點經辦人員與持卡人進一步核實處理。
(二)經市社保卡管理機構(或授權業務經辦機構)批次確認後,省社保卡系統將制卡預開戶數據通過系統互動反饋服務銀行。服務銀行根據制卡預開戶數據將銀行賬戶信息通過系統互動傳送省社保卡系統用於新卡製作。
第三十一條 服務銀行變更換卡業務的基本規定:
(一)卡經辦網點受理服務銀行變更換卡業務時,應核實持卡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含電子證照)和社保卡原件。
(二)網點經辦人員受理服務銀行變更換卡業務後,省社保卡系統將鎖定舊卡狀態。
(三)網點經辦人員應主動告知持卡人在換卡期間會遇到的潛在風險,持卡人不能憑舊卡辦理相關業務(如待遇領取、自助查詢等業務)。
(四)新服務銀行卡經辦網點在受理持卡人換卡業務申請時,優先採用即時制卡方式換卡,引導持卡人激活銀行賬戶, 經辦人員應告知其在領取新卡後及時到原服務銀行辦理資金結轉和舊卡註銷手續。新卡領卡啟用後,將同步掛失舊卡的銀行賬戶。
服務銀行變更換卡業務的操作流程包括:
(一)申請人通過“廣東人社”APP、“粵省事”平台、廣東政務服務網或到新服務銀行卡經辦網點視窗現場預約。新服務銀行卡經辦網點經辦人員通過省社保卡系統“變更服務銀行-現場預約”功能為申請人提供變更銀行預約登記服務。在原銀行審核通過之後,新服務銀行卡經辦網點經辦人員核實持卡人的社保卡和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含電子證照),收取《廣東省社會保障卡個人業務申請表》,並主動告知持卡人在換卡期間可能遇到社保待遇無法正常發放、銀行賬戶無法正常使用等潛在風險,在省社保卡系統“變更服務銀行-現場辦理”欄目中,選擇擬變更的銀行名稱和領取方式,進行換卡業務操作,系統鎖定舊卡狀態。辦理成功的,將有效身份證件、《廣東省社會保障卡業務受理回執》等交還持卡人。辦理不成功的,網點經辦人員與持卡人進一步核實處理。
(二)經市社保卡管理機構(或授權業務經辦機構)批次確認後,省社保卡系統將制卡預開戶數據通過系統互動反饋新服務銀行。新服務銀行根據制卡預開戶數據將銀行賬戶信息通過系統互動傳送省社保卡系統用於新卡製作。
(三)新卡製作成功後,由新服務銀行負責通知申請人領取社保卡並激活銀行賬戶,領取的同時將同步掛失原服務銀行社保卡銀行賬戶。新服務銀行卡經辦網點經辦人員核實身份信息和受理回執,將新社保卡及《廣東省社會保障卡業務受理回執》交還申請人。
(四)申請人攜帶新、舊社保卡、有效身份證件、《廣東省社會保障卡業務受理回執》,到原服務銀行卡經辦網點按照相關規定辦理賬戶資金結轉和舊卡註銷手續。銀行賬戶的資金可辦理取現或轉賬手續。賬戶資金結轉完畢後,原服務銀行回收舊卡。
第九節 回收
第三十二條 回收的基本規定:
(一)未發放成功的卡、換髮的舊卡、註銷的卡,由人社部門、服務銀行通過各自渠道回收。
未發放成功的卡包括:
1.由用人單位、學校、鄉鎮、街道、村、社區等基層組織集體代領未發放到本人的成品卡;
2.自卡經辦網點接收起,持卡人在6個月內未領取的成品卡;
3.在發卡期間因死亡、出國定居等原因無法送達的成品卡;
4.因郵遞信息錯誤等個人原因造成發放不成功且在卡經辦網點滯留6個月以上的成品卡。
(二)卡經辦網點應建立社保卡回收管理機制,定期組織對滯留在基層網點、用人單位等超過6個月的社保卡進行回收處理,應將卡片回收的所有環節納入管理,準確記錄回收時間、回收人、回收原因,並對社保卡回收進行超期預警和分類統計。
(三)對6個月未發放到人的卡和經數據比對後確認已死亡人員的卡,省社保卡系統將實時提醒,卡經辦網點應在收到系統提醒後10個工作日內完成回收。
回收的操作流程包括:
(一)網點經辦人員在省社保卡系統“社保卡領取-逾期未領卡”欄目中導出超過6個月未領取的成品卡清單,在省社保卡系統“社保卡領取-市內再次分發”欄目中將逾期未領取的成品卡數據回退到市社保卡管理機構。
(二)市社保卡管理機構經辦人員在省社保卡系統“社保卡領取-經辦機構接收”欄目中,接收卡經辦網點逾期未領取的成品卡數據信息。成品卡實體卡片由各卡經辦網點直接交回服務銀行,由服務銀行統一妥善保管。
(三)市社保卡管理機構經辦人員在省社保卡系統“社保卡領取-逾期且滯留”欄目中對已回收且滯留超過6個月的成品卡進行清單查詢,按照規定進行社保功能和銀行賬戶的註銷。
(四)對換髮、已註銷的廢卡按銀行借記卡規定處理。
第十節 註銷
第三十三條 註銷的基本規定:
(一)因社保關係轉移省外、出國定居、死亡、失蹤等原因終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服務的,或已回收的卡在回收後6個月內二次發放仍失敗的,應辦理社保卡註銷業務。持卡人死亡或失蹤的,由持卡人監護人、直系親屬或其他合法代理人辦理,並按銀行賬戶管理相關規定執行。
(二)人社部門在受理終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業務時,應主動提醒持卡人(或代辦人)同步辦理社保卡註銷手續。社保卡註銷包括社保功能和銀行賬戶的註銷。
(三)在受理社保卡註銷業務前,卡經辦網點應主動提醒持卡人(或代辦人)按照有關業務部門的規定,終止卡片關聯的所有業務並完成賬戶結轉。因社保卡註銷造成的社保待遇、補貼資金等損失,由持卡人承擔。
(四)在辦理社保卡註銷時,須到服務銀行辦理銀行賬戶清算及註銷,並由服務銀行回收社保卡。銀行賬戶的清算及註銷操作流程按照銀行有關規定執行。
“一人一卡”清理註銷社保功能後,如相關賬戶結轉已處理完畢,允許持卡人申請註銷社保卡。
(五)持卡人原持有多張社保卡的,由各地市社保卡管理機構結合持卡人參保地歸屬和本人意願,核定保留其中的一張社保卡,其餘卡作註銷處理。辦理社保卡銀行賬戶的註銷手續並回收社保卡。
(六)卡經辦網點應建立社保卡註銷機制,對已回收的未發放成功的社保卡應在6個月內進行二次發放。二次發放仍失敗的卡、已死亡人員卡、換髮的舊卡,確認賬戶無餘額情況下,應進行社保卡套用功能和銀行賬戶的註銷。
註銷的操作流程包括:
(一)卡經辦網點受理持卡人本人辦理業務的,須核實持卡人的社保卡、有效身份證件(含電子證照);委託他人代辦的,應按照銀行賬戶代辦的有關規定核實相關資料。
(二)網點經辦人員收取持卡人的《廣東省社會保障卡個人業務申請表》,核實身份信息後,在省社保卡系統“社保卡維護-掛失解掛註銷-註銷”欄目中,註銷卡套用狀態,對社保卡進行套用鎖定,出具《廣東省社會保障卡業務受理回執》。
(三)服務銀行卡經辦網點收取持卡人的回執單,辦理社保卡銀行賬戶的註銷手續並回收社保卡。
第三章 特殊業務
第一節 生僻字業務辦理
第三十四條 生僻字業務辦理的基本規定:
(一)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信息系統姓名生僻字處理方案(暫行)>的通知》(人社信息函〔2019〕17號)有關規定,界定GB18030《信息技術 中文編碼字元集》標準以外的漢字為生僻字。
(二)一個生僻字以半角中括弧“[ ]”內寫入半角大寫漢語拼音的表現方式。如姓名張䄲,張[CHUI]生僻字描述:生僻字[CHUI]字形左禾右內,音同錘。
(三)當從社保卡內或省社保卡系統讀出的姓名中包含有半角中括弧“[ ]”時,業務套用系統中可以不作姓名的校驗。
(四)服務銀行系統和省社保卡系統由於生僻字造成的客戶姓名校驗錯誤,須按照生僻字以半角中括弧“[ ]”內寫入大寫漢語拼音的表現方式進行客戶信息維護。
生僻字業務辦理的操作流程包括:
(一)當個人申請、批量申請和姓名信息變更換卡等業務中出現生僻字時,數據採集人員或網點經辦人員統一以半角中括弧“[ ]”內寫入大寫漢語拼音的方式表現,當一個姓名中包含多個生僻字時,每個生僻字均以半角中括弧“[ ]”內寫入大寫漢語拼音的方式表現,並將含生僻字的身份證複印件以圖形格式(.jpg、.tif等通用格式)保存並上傳省社保卡系統。
(二)省社保卡管理機構將含生僻字的圖形檔案,提供給服務銀行、卡商分別進行開戶、制卡。
第二節 社會保障號碼的編制
第三十五條 社會保障號碼的編制的基本規定:
(一)使用居民身份證或居民戶口簿的,社會保障號碼為18字位的公民身份號碼。
(二)使用護照或《外國人永久居留證》的,按照《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外國人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人社部令第16號)執行。
(三)使用《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與《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的,按照《關於調整港澳台居民在我省參加社會保險時個人編碼規則的通知》(粵人社發〔2014〕234號)執行。
(四)使用《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的,按照《關於做好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領域使用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相關信息技術保障工作的緊急通知》(人社信息函〔2018〕36號)執行。
第三節 即時制卡
第三十六條 即時制卡的基本規定:
(一)即時制卡適用於首次申請社保卡和補卡、換卡的業務。即時制卡工本費按上述有關工本費規定執行。
(二)廣東省內社保卡的即時制卡模式主要以“預製卡+即時製作”的模式進行辦理(詳見附屬檔案9)。各市社保卡管理機構在進行即時申領制卡、補卡、換卡業務時,必須向省社保卡管理機構申請製作預製卡。
(三)各服務銀行可以自行採購印寫卡設備,在省社保卡系統中採用“新即時制卡”功能完成即時制卡。也可以採用自助即時制卡設備完成即時制卡。
(四)預製卡為重要空白證件,各服務銀行要按照證件管理要求嚴格管理,做好出入庫及使用登記,每天盤點數量,確保卡片不丟失。
即時制卡的操作流程包括:
(一)預製卡的申領
1.市社保卡管理機構向省社保卡管理機構提交預製卡申請,在省社保卡系統“社會保障卡-預製卡管理-預製卡申請”欄目中,錄入申請信息,上傳《廣東省社會保障卡預製卡申請表》(附屬檔案5),申請表包含服務銀行、制卡廠商和數量。不同銀行及不同制卡廠商的預製卡要分開申請。
2.省社保卡管理機構接收市社保卡管理機構的申請,在省社保卡系統“社會保障卡-預製卡管理-預製卡審核”欄目中,審核並生成預製卡數據,各服務銀行通過系統接口獲取數據,分配銀行賬戶信息,並通過系統接口回傳預開戶數據,各制卡廠商通過系統接口獲取數據,按照省社保卡管理機構的預製卡生產數據信息、銀行分配的銀行賬戶信息,生產預製卡(社保卡號必須寫入),並通過系統接口回傳制卡數據。預製卡成品卡製作完成後,需配送到服務銀行。
3.省社保卡管理機構在省社保卡系統“預製卡生產”功能中檢查預製卡回盤數據。服務銀行接收預製卡成品卡,及時分發到需要發放預製卡的卡經辦服務網點。預製卡在全市範圍內通用。
(二)預製卡的即時製作流程
1.卡經辦網點登入省社保卡系統“社保卡申請-個人申請”中完成社保卡的新申請或者在省社保卡系統“社保卡申請-補換卡”欄目中完成社保卡的補換卡申請。
2.在省社保卡系統“預製卡管理-即制卡標註”欄目中,將預製卡的申請標註為“即制卡”。
3.在省社保卡系統“預製卡管理-即時制卡”欄目中,完成預製卡的卡面印刷和數據寫入。
4.登入省社保卡系統“社保卡領取-個人領卡啟用”或“社保卡領取-批量領卡啟用”欄目中為申請人辦理領卡啟用。製作好的社保卡交付給申請人。
5.持卡人憑社保卡和有效身份證件,到服務銀行櫃檯辦理銀行賬戶激活。
(三)預製卡失敗操作流程
1.針對卡面印好的社保卡,在省社保卡系統“社會保障卡-預製卡管理-新即時制卡”欄目中,使用“制卡補登”功能回寫數據完成制卡。
2.針對卡面未印好的社保卡,一是在省社保卡系統“社會保障卡-預製卡管理-新即時制卡”欄目中,使用“制卡失敗”功能將數據狀態置為制卡失敗。二是在省社保卡系統“社會保障卡-社保卡申請-失敗數據處理”欄目中,對制卡失敗的數據進行處理。三是在省社保卡系統“社會保障卡-預製卡管理-新即時制卡”欄目中,使用“新即時制卡”功能再次進行即時制卡。
第四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卡經辦網點必須設立專櫃專夾登記保管個人或單位的業務辦理材料及有效身份證件複印件的電子或紙質文檔。
第三十八條 網點經辦人員對個人信息必須做好保密工作,收取的個人信息僅限於辦理社保卡業務使用,不得隨意向第三方透露或作其他用途。網點經辦人員因泄露信息造成他人財產損失的,按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各地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可聯合服務銀行,在此業務經辦規程的基礎上,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地的社保卡業務經辦實施細則,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審核並備案。
第四十條 本規程由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規程自2023年5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內容解讀

《規程》(第二版)主要體現在三方面:
  • 最佳化社保卡業務流程
對於能通過政務信息共享平台獲取有效信息的,無需民眾重複提供證明檔案。同時修訂了不適應經辦現狀的條款,對業務流程進行最佳化,縮短了業務辦理時限。
  • 提升社保卡服務水平
增加“電子社保卡”“三代卡”“即時制卡”“一人一卡”等內容,並在各業務經辦環節中體現“線上辦”“快速辦”“就近辦”“上門辦”等便民措施,實現服務事項全省通辦,不斷提升社保卡“一卡通”服務能力。
  • 強化社保卡風險防控能力
加強對社保卡申請、發放、啟用激活、補換、回收、註銷等全流程監管,嚴格規範社保卡申領入口和註銷出口,確保社保卡發行套用安全管理,強化對業務經辦流程的告知義務,引導民眾合法、安全用卡。
縮短申辦時限
廣東省社保卡申辦的時限由原來的25個工作日縮短為12個工作日。對於新參保登記及急需用卡、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特殊人群的零星制卡可通過加急措施於5個工作日內完成制卡。此外,全面推廣“立等可取”即時制卡模式。申請人可以持有效身份證件前往社保卡服務銀行即時制卡網點辦理社保卡,現場立等取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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