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工傷保險專項經費管理辦法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財政廳2017年2月24日以粵人社規〔2017〕4號發布 自2017年3月20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工傷保險專項經費管理辦法 
  • 文號:粵人社規〔2017〕4號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工傷保險專項經費管理,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和《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工傷保險專項經費是指按照《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列支的工傷取證費和勞動能力鑑定費、工傷預防費。
第三條 工傷取證費由各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規定使用;勞動能力鑑定費由各統籌地區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公室(或勞動能力鑑定機構)按規定使用;工傷預防費由各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使用。
上述具有工傷保險專項經費使用許可權的部門或機構可以採取購買服務的方式,聘請專業機構協助工傷認定調查取證工作,委託專業機構提供勞動能力現場鑑定保障服務和實施工傷預防項目。
以上專業機構應為經相關部門批准成立,合法登記(註冊),具備法人資格,取得國家規定開展有關業務的相應資質,從事相關業務三年以上,並符合提供相應業務所需的專業人員、硬體設施、信息技術等服務保障條件的社會機構或組織。
第四條 工傷保險專項經費應嚴格執行年度預算和清算,發生支出嚴格按規定從基金中據實列支,專款專用,不得直接提取費用,嚴禁擠占、挪用。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將工傷保險專項經費用於部門或者單位的人員和公用費用開支、投資運營、興建或者改建辦公場所、購置交通工具和各種設備、發放獎金、租賃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第二章 專項經費使用範圍及要求
第五條 工傷取證費使用範圍為:
(一)工傷事故調查取證所需的交通食宿等費用,具體使用按照當地相關規定執行;
(二)聘請醫療、法律等專家對疑難工傷認定案例進行論證、評估所需勞務費用,聘請相關專業機構協助工傷調查取證所需費用,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機構開展工傷認定涉及的傷病因果關係鑑定所需費用;
(三)工傷認定法律文書郵寄、公告等送達費用。
第六條 勞動能力鑑定費使用範圍為:
(一)對工傷職工的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鑑定費用,以及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確認、醫療終結期確認、工傷復發確認、工傷康復確認、輔助器具配置(更換)確認等費用,包括聘請勞動能力鑑定專家開展鑑定工作所需的專家勞務費、向專業機構購買現場鑑定保障服務費、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文書郵寄和公告送達費用等項目;
(二)聘請醫療、法律等專家對疑難勞動能力鑑定案例進行論證和評估或者對勞動能力鑑定標準和制度進行研討等所需勞務費用;
(三)組織專家對行動不便的工傷職工進行上門鑑定時所需的專家交通食宿費,具體使用按照當地相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工傷預防費使用範圍為:
(一)工傷預防的宣傳費用,包括通過各種媒介和各種形式開展宣傳所需費用,如媒體宣傳、政策諮詢、公益廣告、製作宣傳成品、知識競賽、印刷購買宣傳教育資料等費用;
(二)對參保的用人單位及職工開展的工傷預防培訓教育活動費用,具體使用按照當地相關規定執行;
(三)邀請專家開展工傷保險項目研究、專題調研和諮詢指導活動等費用;
(四)對參保的用人單位的職工開展預防性職業健康體檢進行補助和對企業工傷事故與職業病危害風險進行評估等費用;
(五)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工傷預防項目。
第八條 工傷預防的具體實施項目,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本地區上一年度工傷事故(職業病)、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情況以及參保情況、工傷保險基金收支情況、工作需要等進行編制和確定。
第九條 統籌地區具有工傷保險專項經費使用許可權的部門或機構需聘請相關專業機構協助工傷認定調查取證、委託專業機構提供勞動能力現場鑑定保障服務和實施工傷預防項目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辦法》等政府採購相關規定,從符合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社會機構或組織中選擇專業機構,並與其簽訂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定期進行考核評估,確保效果和質量。
第三章 專項經費預算程式
第十條 具有工傷保險專項經費使用許可權的部門或機構每年七月根據上年度專項經費實際使用情況和下一年度工作計畫,負責制定下一年度工傷保險專項經費資金需求。其中,工傷預防費用由各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制定。
各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匯總工傷保險專項經費資金需求,每年九月提出下年度工傷保險專項經費支出計畫,報同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核。財政部門會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將工傷保險專項經費納入下年度社保基金預算,按社保基金預算編報相關程式報請同級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一條 各統籌地區財政部門根據同級人民政府批准的年度預算,向各用款單位下達專項經費的用款額度。統籌地區具有工傷保險專項經費使用許可權的部門或機構在用款額度內制定詳細的專項經費支出計畫,報送同級財政部門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備案,具體使用時由同級社保經辦機構按相關規定在工傷保險基金中據實列支。
第十二條 工傷保險專項經費的年度預算一經批覆,原則上不調整。因法規政策變動等特殊情況確需調整(包括追加預算、預算項目變更等)的,各有關單位應當及時編制預算調整方案,說明調整原因及有關依據,並按預算管理相關規定報批。
調整的預算金額原則上不得超過用款單位原已批准預算總金額的50%。
第十三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等有關規定,做好工傷保險專項經費的財務處理工作,年終據實編報決算。
第四章 專項經費使用程式
第十四條 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公室(或勞動能力鑑定機構)在預算範圍內發生工傷取證費和勞動能力鑑定費支出時據實列支,完成相關審批程式後,由同級社保經辦機構根據審批件、發票及其他憑證定期審核支付。
第十五條 確定實施的工傷預防項目,根據契約規定,可預付一定比例的費用;項目完成經驗收合格後,再支付餘款。具體程式按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和工傷保險經辦業務管理規定支出。
第十六條 工傷保險專項經費要專項核算,並進行年度清算。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各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應對本統籌地區工傷保險專項經費使用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以確保按照規定使用。
第十八條 工傷保險專項經費的管理使用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
第十九條 違規使用工傷保險專項經費的,將根據有關規定嚴格依法依規查處。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廣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廣東省財政廳《關於印發廣東省工傷保險專項經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粵勞社〔2005〕74號)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廢止。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財政廳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7年3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今後國家有與本辦法不同規定的,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