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1日,《廣東省工傷保險醫療服務協定機構管理辦法》正式施行。《辦法》明確,工傷保險醫療服務實行“購買服務,協定管理”方式,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成立的醫療機構均可申請成為工傷保險醫療服務協定機構。符合規定目錄的工傷醫療費用100%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醫療不設封頂線。在結算方式上,全面推進工傷醫療費用聯網結算,將聯網結算作為協定機構申請的重要資質條件和定期考核事項。
2021年6月1日,《廣東省工傷保險醫療服務協定機構管理辦法》正式施行。《辦法》明確,工傷保險醫療服務實行“購買服務,協定管理”方式,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成立的醫療機構均可申請成為工傷保險醫療服務協定機構。符合規定目錄的工傷醫療費用100%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醫療不設封頂線。在結算方式上,全面推進工傷醫療費用聯網結算,將聯網結算作為協定機構申請的重要資質條件和定期考核事項。
2021年6月1日,《廣東省工傷保險醫療服務協定機構管理辦法》正式施行。《辦法》明確,工傷保險醫療服務實行“購買服務,協定管理”方式,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成立的醫療機構均可申請成為工傷保險醫療服務協定機構。符合規定目錄的工...
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本市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以下統稱“社會保險”)定點(協定)醫療機構(以下簡稱“定點醫療機構”)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
為保障勞動者因工傷殘或者職業病傷害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對因工死亡職工親屬進行撫恤,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引》,結合廣東省實際,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本條例。條例信息 條例簡介 (...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工傷保險參保人的登記、費用的計算、待遇給付等項業務工作;負責職工醫療康復、職業康復和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第四條 工傷保險費由地方稅務機關徵收。工傷保險費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第五條 參加工傷保險...
《廣州市社會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分級管理辦法》是2014年2月8日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發布的法規。檔案通知 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公開徵求《廣州市社會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分級管理辦法》意見的通告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廣州市...
被保險人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時,單位應及時送就近醫院進行搶救,然後送社會保險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醫治。因醫療條件所限需要轉院的,應由社會保險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提出,並經社會保險部門和被保險人所在單位批准。醫療期間所需各項醫療費用...
第四條 本辦法所指的工傷康復機構,是指由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工傷職工分布情況及需求,按照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工傷康複試點機構準入條件》的規定進行檢查評估,符合工傷康復機構準入條件並與市醫療保險事務管理中心簽訂工傷康復服務協定,...
第九條 統籌地區具有工傷保險專項經費使用許可權的部門或機構需聘請相關專業機構協助工傷認定調查取證、委託專業機構提供勞動能力現場鑑定保障服務和實施工傷預防項目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一)本人故意或者因私負傷、致殘、死亡的;(二)本人的行為屬違法犯罪的。第十七條 員工因工負傷後的醫療費用由市社會保險機構支付。國家規定的自費藥品因醫療需要使用的,應當經市社會保險...
第二條 全國各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保機構”)經辦工傷保險業務適用本規程。負責征繳工傷保險費的稅務機關應參照執行本規程的有關要求。第三條 本規程將工傷保險經辦業務劃分為工傷保險登記、工傷保險費征繳、工傷醫療康復...
4、上次領取待遇的《工傷保險待遇核定表》複印件;5、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核對原件、提交複印件);6、輔助器具配置協定機構出具的證明書。7、醫療機構或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出具的費用收據原件(必須是原件)。(六)工傷職工進行康復治療的...
工傷保險,又稱職業傷害保險。工傷保險是通過社會統籌的辦法,集中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建立工傷保險基金,對勞動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遭受意外傷害或職業病,並由此造成死亡、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時,給予勞動者及其實用性法定的醫療...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稱經辦機構)負責對申請承擔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服務的輔助器具裝配機構和醫療機構(以下稱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機構)進行協定管理,並按照規定核付配置費用。第四條 設區的市級(含直轄市的市轄區、縣)勞動能力...
市發展改革、教育、民政、財政、衛生計生、審計、食品藥品監管、地稅、工會、殘聯等單位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社會醫療保險工作,協同實施本辦法。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學校應當協助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辦理本...
2、職工因工死亡,應在勞動行政部門作出工傷認定後申請工傷保險待遇,職工因工受傷應在完成工傷認定及勞動能力鑑定後申請工傷保險待遇。3、職工工傷後因日常生活或就業需要,必須安裝各類輔助器具的,須由簽訂服務協定的醫療、康復機構提出...
本辦法第七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的人員,以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由市社會保險機構以繳費基數的8%為其按月繳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費用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本辦法第七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的人員,...
行業標準《工傷保險經辦服務規範》(LD/T 04-2021)規定了工傷保險經辦服務中參保繳費服務、工傷預防服務、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協定機構管理和費用結算、工傷醫療服務、工傷康復服務、工傷輔助器具配置服務、個人工傷待遇審核與支付服務、...
工傷保險條例 (2003年4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75號公布 根據2010年12月20日《國務院關於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修訂)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
市社會保險機構應當公布辦理工傷保險待遇手續所需的證明材料清單。第十七條 工傷員工報銷醫療費用應提交病歷和醫療費用的原始報銷憑證;不能提交的,市社會保險機構不支付。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工傷員工或其親屬對醫療期滿、醫療終結有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