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權出讓交易規則

《礦業權出讓交易規則》由自然資源部於2023年1月3日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礦業權出讓交易規則
  • 發布時間:2023年1月3日
發布通知,檔案全文,

發布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自然資源局:
  《礦業權出讓交易規則》已經部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自然資源部
2023年1月3日

檔案全文

礦業權出讓交易規則
為進一步規範礦業權出讓交易行為,確保礦業權出讓交易公開、公平、公正,維護國家權益和礦業權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礦產資源開採登記管理辦法》,以及《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整合建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深化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導意見的通知》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一、總體要求
(一)本規則所稱礦業權是指探礦權和採礦權,礦業權出讓交易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所屬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出讓礦業權的行為。
(二)礦業權出讓適用本規則,礦業權轉讓可參照執行。
鈾礦等國家規定不宜公開礦種的礦業權出讓交易不適用本規則。
(三)礦業權出讓交易主體是指依法參加礦業權出讓交易的出讓人、受讓人、投標人、競買人、中標人和競得人。受讓人、投標人、競買人、中標人和競得人應當符合法律、法規、政策檔案有關資質要求的規定。
出讓人是指出讓礦業權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受讓人是指符合探礦權、採礦權申請條件或者受讓條件的、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法人。
以招標方式出讓的,參與投標各方為投標人;以拍賣和掛牌方式出讓的,參與競拍和競買各方均為競買人;出讓人按拍賣法、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以及礦業權出讓時公告的標準、方法確定中標人、競得人。
(四)礦業權出讓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通過公開的交易平台進行交易,並納入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體系。
(五)交易平台應當按照本規則組織礦業權交易,全面推行和實施電子化交易,最佳化交易管理和服務,自覺接受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業務指導,加強自律管理,維護市場秩序,保證礦業權交易公開、公平、公正。
(六)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礦業權的,應當在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體系中進行。
地方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需要進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礦業權的,應當按照出讓登記管理許可權,在同級交易平台或者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委託的交易平台中進行。自然資源部出讓登記許可權需要進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礦業權的,出讓相關工作由自然資源部委託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交易平台實施。
(七)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礦業權的,交易平台按照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下達的委託書或者任務書組織實施。
二、公告
(八)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礦業權的,交易平台依據出讓人提供的相關材料發布出讓公告。
(九)交易平台或者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下列平台同時發布出讓公告:
1.自然資源部入口網站;
2.同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人民政府)入口網站;
3.交易平台網站、交易大廳;
4.有必要採取的其他方式。
(十)出讓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出讓人和交易平台的名稱、住所;
2.擬出讓礦業權的簡要情況,包括項目名稱、礦種、地理位置、拐點範圍坐標、面積、資源儲量(勘查工作程度)、開採標高、擬出讓年限、資源開發利用情況、多目標管理、開發全過程的動態管理要求,以及土地復墾、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海洋生態環境保護要求等;
3.法律、法規、政策檔案規定的投標人或者競買人的資質條件;
4.投標人或者競買人需具備的與勘查開採相匹配的資金實力等要求;
5.出讓方式及交易的時間、地點;
6.獲取招標、拍賣、掛牌檔案的途徑和申請報名的起止時間及方式;
7.確定中標人、競得人的標準和方法;
8.風險提示;
9.對交易礦業權異議的處理方式;
10.違約責任、公共資源交易領域失信聯合懲戒相關提示;
11.需要公告的其他內容。
(十一)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礦業權的,應當在投標截止日、公開拍賣日或者掛牌起始日20個工作日前發布公告。
出讓公告發布期間,公告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按原發布渠道重新發布出讓公告或者變更出讓公告。涉及礦種、範圍、出讓年限等重大變化的,投標截止日、公開拍賣日或者掛牌起始日應當按照20個工作日的時間要求順延。
三、交易形式及流程
(十二)交易平台應當按公告載明的時間、地點、方式,接受投標人或者競買人的書面申請。
投標人或者競買人應當提供其符合礦業權受讓人主體資質的有效證明材料,並對其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十三)符合公告的受讓人資質條件的投標人或者競買人,經交易平台書面確認後取得交易資格。
(十四)交易平台應當按公告確定的時間、地點組織交易,並書面通知出讓人和投標人或者競買人參加。
(十五)招標出讓礦業權的,每宗標的的投標人不得少於3人。少於3人的,出讓人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停止招標、重新組織或者選擇其他方式交易。
(十六)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礦業權的,招標標底、拍賣和掛牌底價由出讓人在開標前、拍賣前或者掛牌期限屆滿前按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招標標底、拍賣和掛牌底價在交易活動結束前須保密且不得變更。
無底價拍賣的,應當在競價開始前予以說明;無底價掛牌的,應當在掛牌起始日予以說明。
(十七)招標出讓礦業權應當按照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組織招標投標活動,綜合擇優確定中標人。
(十八)拍賣出讓礦業權應當按照拍賣法組織拍賣活動。
(十九)掛牌期間,交易平台應當在掛牌起始日公布掛牌起始價、增價規則、掛牌時間等;競買人在掛牌時間內填寫報價單報價,報價相同的,最先報價為有效報價;交易平台確認有效報價後,更新掛牌價。
掛牌期限屆滿,宣布最高報價及其報價者,並詢問競買人是否願意繼續競價。有願意繼續競價的,通過限時競價確定競得人。
掛牌時間不得少於10個工作日。
(二十)拍賣競價結束、掛牌期限屆滿,交易平台依照下列規定確定是否成交:
1.有底價的,不低於底價的最高報價者為競得人;無底價的,不低於起始價的最高報價者為競得人。如在掛牌期限內只有一個競買人報價且不低於底價,掛牌成交。
2.無人報價或者競買人報價低於底價的,不成交。
四、確認及中止、終止
(二十一)招標成交的,交易平台應當在確定中標人的當天發出中標通知書,並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現場拍賣、掛牌成交的,應噹噹場簽訂成交確認書;網上拍賣、掛牌成交的,具備簽訂網上成交確認書條件的,應當在成交後即時簽訂,不具備條件的,應當在交易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到交易平台簽訂成交確認書。
(二十二)中標通知書或者成交確認書應當包括下列基本內容:
1.出讓人和中標人或者競得人及交易平台的名稱、住所;
2.出讓的礦業權名稱、交易方式;
3.成交時間、地點和成交價格,主要中標條件;
4.出讓人和競得人對交易過程和交易結果的確認;
5.礦業權出讓契約的簽訂時間要求;
6.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
(二十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礦業權出讓交易行為中止:
1.公告公示期間發現出讓的礦業權權屬爭議尚未解決;
2.中標人、競得人有礦產資源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逾期不履行的;
3.因不可抗力或者政策變化應當中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礦業權出讓交易行為中止的原因消除後,應當及時恢復交易。
(二十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礦業權出讓交易行為終止:
1.出讓人因有關政策規定、礦業權出讓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等發生重大變化提出終止交易;
2.因不可抗力應當終止交易;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十五)出讓人需要中止、終止或者恢復礦業權出讓交易的,應當向交易平台出具書面意見。
交易平台提出中止、終止或者恢復礦業權出讓交易,需出具書面意見,並經出讓人核實同意。
交易平台應當及時發布中止、終止或者恢復交易的公告。
五、公示
(二十六)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礦業權交易成交的,交易平台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將成交結果進行公示。應當公示的主要內容包括:
1.中標人或者競得人的名稱、住所;
2.成交時間、地點;
3.中標或者競得的勘查區塊、面積、開採範圍的簡要情況;
4.礦業權成交價格;
5.申請辦理礦業權登記的時限;
6.對公示內容提出異議的方式及途徑;
7.應當公示的其他內容。
(二十七)以協定方式出讓礦業權的,在受理協定出讓礦業權申請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將相關信息進行公示。應當公示的主要內容包括:
1.受讓人名稱、住所;
2.項目名稱或者礦山名稱;
3.擬協定出讓礦業權的範圍(含坐標、採礦權的開採標高、面積)及地理位置;
4.勘查開採礦種、開採規模;
5.符合協定出讓規定的情形及理由;
6.對公示內容提出異議的方式及途徑;
7.應當公開的其他內容。
自然資源部以協定方式出讓的礦業權,需先徵求省級人民政府意見的,由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進行公示。
(二十八)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礦業權成交的,交易平台應當在發出中標通知書或者簽訂成交確認書後5個工作日內進行信息公示。
(二十九)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礦業權的,公示信息應當在下列平台同時發布:
1.自然資源部入口網站;
2.同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人民政府)入口網站;
3.交易平台網站、交易大廳;
4.有必要採取的其他方式。
以協定方式出讓礦業權的,公示信息應當在下列平台同時發布:
1.自然資源部入口網站;
2.同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人民政府)入口網站;
3.有必要採取的其他方式。
公示期不少於10個工作日。
(三十)交易平台確需收取相關服務費用的,應當按照規定報所在地價格主管部門批准,並公開收費標準。
(三十一)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礦業權的,礦業權出讓成交信息公示無異議的,出讓人與中標人或者競得人應當根據中標通知書或者成交確認書籤訂礦業權出讓契約。礦業權出讓契約應當包括下列基本內容:
1.出讓人、中標人或者競得人和交易平台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
2.出讓礦業權的簡要情況,包括項目名稱、礦種、地理位置、拐點範圍坐標、面積、資源儲量(勘查工作程度)、開採標高等,資源開發利用、多目標管理、開發全過程的動態管理要求,以及土地復墾、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要求等;
3.出讓礦業權的年限;
4.成交價格、付款期限、要求或者權益實現方式等;
5.申請辦理礦業權登記手續的時限及要求;
6.爭議解決方式及違約責任;
7.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
以協定方式出讓礦業權的,參照上述內容簽訂出讓契約。
(三十二)中標人、競得人履行相關手續後,持中標通知書或者成交確認書、礦業權出讓契約、出讓收益繳納憑證等相關材料,向有登記許可權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礦業權登記手續。
六、交易監管
(三十三)地方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礦業權出讓交易活動的監督管理。上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監督下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礦業權出讓交易活動,並提供業務指導。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礦業權招標、拍賣、掛牌過程的監督,完善投訴舉報處置機制,加強社會監督。
(三十四)礦業權出讓交易過程中,交易平台及其工作人員有違法、違規行為的,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者交易平台的主管部門依法依規予以處理;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經濟賠償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三十五)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指導交易平台,按照公共資源交易領域失信聯合懲戒相關要求,依法依規做好礦業權招標、拍賣、掛牌活動中失信主體相關信息的記錄、管理等工作,強化信用監管。
(三十六)交易平台應當對每一宗礦業權交易建立檔案,收集、整理自接受委託至交易結束全過程產生的相關文書並分類登記造冊。
七、違約責任及爭議處理
(三十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投標人、競買人、中標人、競得人違約,按照公告或者契約約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接受公共資源交易領域失信聯合懲戒:
1.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競買人之間串通報價,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
2.投標人、競買人弄虛作假,騙取交易資格或中標、競得的;
3.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競得人拒絕簽訂礦業權成交確認書,中標人、競得人逾期不簽訂或者拒絕簽訂出讓契約的;
4.中標人、競得人未按約定的時間付清約定的礦業權出讓收益或者其他相關費用的;
5.向主管部門或者評標委員會及其成員行賄或者採取其他不正當手段中標或者競得的;
6.其他依法應當認定為違約的情形。
(三十八)交易過程中發生爭議,契約有約定的,按契約執行;契約未約定的,由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八、其他要求
(三十九)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自然資源局可參照本規則制定礦業權出讓交易規則,規範礦業權交易行為。
(四十)涉及海砂開採的,應當按規定實行海砂採礦權和海域使用權“兩權合一”招標、拍賣、掛牌出讓。
(四十一)礦業權出讓交易活動中涉及的所有費用,均以人民幣計價和結算。
(四十二)《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礦業權交易規則〉的通知》(國土資規〔2017〕7號)、《自然資源部關於調整〈礦業權交易規則〉有關規定的通知》(自然資發〔2018〕175號)同時廢止。
本規則施行前已印發的其他檔案與本規則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規則執行。
(四十三)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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