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信息
江西省自然資源廳關於印發《江西省礦業權出讓網上交易規則》的通知
各設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廳機關各處室、贛江新區自然資源局、直屬各單位:
《江西省礦業權出讓網上交易規則》已經廳第21次廳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江西省自然資源廳
2023年10月13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礦業權(探礦權、採礦權)出讓網上交易行為,維護公開、公平、公正的交易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整合建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礦業權出讓交易規則》《江西省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統一網上交易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江西省礦業權出讓網上交易,是指省、設區市、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出讓人)通過江西省公共資源交易平台自然資源網上交易系統(以下簡稱交易平台)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礦業權的行為。
網上招標包括信息發布、投標、開標、評標、中標確認、結果公示等程式。
網上拍賣包括信息發布、競買申請、拍賣競價、成交確認、結果公示等程式。
網上掛牌包括信息發布、競買申請、掛牌報價(競價)、成交確認、結果公示等程式。
第三條 以網上交易方式出讓本省行政區域內礦業權的,適用本規則。本省行政區域內需在網上轉讓的礦業權,可參照本規則執行。
第四條 礦業權出讓交易主體是指依法參加礦業權出讓交易的出讓人、受讓人、投標人、競買人、中標人和競得人。受讓人、投標人、競買人、中標人和競得人應當是符合探礦權、採礦權申請條件或者受讓條件的、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法人。
出讓人在出讓檔案中不得設定影響公平、公正競爭的限制性條件。
第五條 省自然資源廳負責製作全省統一的網上出讓公告、出讓須知、成交確認書等相關檔案的格式文本。
江西省公共資源交易集團有限公司負責交易平台的日常維護和管理,提供全省統一的網上交易服務。
第六條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礦業權的,出讓人應當按照出讓登記管理許可權,委託江西省公共資源交易集團有限公司或設區市、縣(市、區)自然資源交易機構(以下統稱為交易機構)在交易平台組織網上公開出讓,並對交易活動進行監督。
受委託的交易機構應當按照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下達的出讓檔案及本規則組織網上交易活動,接受出讓人的監督和業務指導。
自然資源部委託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礦業權,由省自然資源廳委託江西省公共資源交易集團有限公司在交易平台組織網上出讓。
第七條 交易機構具體承擔以下工作:
(一)負責在交易平台發布礦業權出讓公告、招標檔案、出讓須知、成交結果公示;並上傳礦業權出讓通知、出讓實施方案等相關檔案。
(二)以網上招標方式出讓的,提供相關招投標服務,協助出讓人對投標人資格審查、確定中標人等;以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的,根據礦業權網上競價結果,進行競得入選人資格審核,確認競得人,組織簽訂礦業權成交確認書等。
(三)按規定辦理投標保證金、競買保證金退還或電子保函撤銷手續。
第八條 網上交易實行數字認證制度,網上交易相關監管人員、出讓人、管理員、評標委員會成員、投標人、競買人均需持CA數字證書實名登錄交易平台進行相關操作,並對操作指令負責。
第二章 信息發布
第九條 礦業權出讓公告應當在自然資源部入口網站、同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人民政府)入口網站、交易平台網站(交易大廳)同時發布。
公告中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出讓人和交易機構的名稱、地址、聯繫電話;
(二)擬出讓礦業權的簡要情況,包括礦業權網上交易編號、項目名稱、礦種、地理位置、拐點範圍坐標、面積、資源儲量(勘查工作程度)、開採標高、資源開發利用情況、擬出讓年限,多目標管理、開發全過程的動態管理要求,以及土地復墾、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要求等;
(三)法律、法規、政策檔案規定的投標人或競買人的資質條件;
(四)投標人或者競買人需具備的與勘查開採相匹配的資金實力等要求;
(五)出讓方式及交易的時間、地點;
(六)獲取招標、拍賣、掛牌檔案的途徑和申請報名的起止時間及方式;
(七)起始價、競價方式(掛牌、拍賣出讓的);
(八)確定中標人、競得人的標準和方法;
(九)風險提示;
(十)對交易礦業權異議的處理方式;
(十一)違約責任、公共資源交易領域失信聯合懲戒相關提示;
(十二)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項。
第十條 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礦業權的,應當在投標截止日、公開拍賣日或者掛牌起始日20個工作日前發布公告,發布的出讓公告、招標檔案或出讓須知、其他相關檔案等應當準確、真實。
出讓公告發布期間,公告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按原發布渠道重新發布出讓公告或者變更出讓公告。涉及礦種、範圍、出讓年限等重大變化的,投標截止日、公開拍賣日或者掛牌起始日應當按照20個工作日的時間要求順延。
第十一條 探礦權起始價500萬(含)以上、採礦權起始價2000萬(含)以上的礦業權網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應由出讓人根據礦產資源稟賦特點和市場行情等研究確定標底或底價。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設有標底、底價的,應當在出讓公告中明確,並由交易機構於開標前、拍賣開始前30分鐘內或者掛牌報價截止時間前30分鐘將出讓底價錄入交易平台。底價錄入需嚴格監管,監管方式由出讓人按規定研究確定。底價在交易活動結束前須保密且不得變更。未按時錄入底價的,交易平台自動終止交易活動。
第三章 投標、競買申請
第十二條 投標人或競買申請人按要求實名登錄交易平台,填報真實有效的相關信息,並按礦業權招標檔案、出讓公告和出讓須知要求交納競買保證金或辦理電子保函後方可參加投標或競買。
第十三條 掛牌、拍賣出讓礦業權的競買保證金或電子保函金額由出讓人按以下原則研究確定:起始價100萬(含)以下的,保證金或電子保函金額100-300萬;起始價100-500萬(含)的,保證金或電子保函金額300-1000萬;起始價500-5000萬(含)的,保證金或電子保函金額500-2000萬;起始價5000萬以上的,保證金或電子保函金額不低於2000萬。同一宗礦業權的競買保證金和電子保函金額應當保持一致,兩種方式由競買申請人自行選擇。
招標出讓礦業權的投標保證金或電子保函金額及交納(辦理)方式由出讓人根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及相關檔案要求在招標檔案中明確。
投標檔案或競買申請一經提交,則視為對出讓公告、招標檔案或交易須知、其他相關檔案和礦業權現狀等無異議,並完全接受可能存在的風險。投標人或競買申請人同時投標、競買多宗礦業權的,應當分別申請。
第十四條 投標人或競買申請人須在投標或競買報名截止時間之前按要求交納投標保證金、競買保證金或辦理電子保函,每筆投標保證金、競買保證金或電子保函只對應一宗礦業權,同時投標或競買多宗礦業權的,應分別交納投標保證金、競買保證金或辦理電子保函。
在規定時間內提交投標檔案或競買申請,按要求交納投標保證金、競買保證金併到賬或辦理電子保函並生效的投標人或競買申請人,即獲得投標或競買資格。投標人或競買申請人未按要求足額交納投標保證金、競買保證金或辦理電子保函的,以及在報名時間截止之前投標保證金、競買保證金未到賬或電子保函未生效的,不具有投標或競買資格。
第四章 開標、評標、定標
第十五條 出讓人應依法組建評標委員會。
評標委員會成員為五人(含)以上單數,其中有關技術、經濟方面的專家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評標委員會成員人數由出讓人根據擬招標的礦業權確定。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在開標前由出讓人在江西省綜合評標專家庫抽取終端中隨機抽取產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變相指定參加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
在中標結果公布前,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應當保密。
第十六條 每宗礦業權的投標人不得少於3人,少於3人的,出讓人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停止招標、重新組織或者選擇其他方式交易。
第十七條 電子化開標應當在招標公告確定的時間和地點進行,全部投標人在網上參加。由出讓人主持,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所有投標人在開標前30分鐘之內在交易平台線上簽到,未及時簽到的,其投標無效。
(二)開標時投標人應使用CA數字證書對電子投標檔案在規定時間內進行解密,無法解密投標檔案的,投標無效。
(三)按照系統排序依序唱標,宣讀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投標檔案的主要內容。投標人對唱標內容無異議的將結束開標。
第十八條 投標人對開標有異議的,應當在開標時提出,出讓人或交易機構應當及時作出答覆。
第十九條 評標委員會進入評標室進行評標工作。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非法干涉評標活動。
第二十條 評標委員會對投標人的資格進行審查。資格審查通過後,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檔案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檔案進行評審。
第二十一條 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檔案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說明,但該澄清或說明不得超出投標檔案的範圍或者改變投標檔案的實質內容。
第二十二條 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後,應當向出讓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並推薦合格的中標候選人,中標候選人應當不超過3家,並標明排序。
出讓人自收到書面評標報告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公示中標候選人名單,公示期不得少於3個工作日。投標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對中標候選人名單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間提出,出讓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答覆。作出答覆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依法應當以招標方式出讓的礦業權,按照《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公示期結束未收到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出讓人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確定中標人,也可以委託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出讓人或評標委員會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第五章 拍賣競價
第二十四條 礦業權網上拍賣以限時競價方式進行。取得競買資格的競買人可參與網上競價,初次報價不得低於起始價,初次加價不得高於加價幅度的10倍。報價以增價方式進行,每次加價不得小於規定的增價幅度。
有底價拍賣,交易平台顯示“有底價拍賣”字樣;無底價拍賣,交易平台顯示“無底價拍賣”字樣。
第二十五條 競買人應當謹慎報價,報價一經提交,不得修改或者撤回。
第二十六條 網上拍賣時,交易平台以4分鐘為競價時限,如在4分鐘倒計時內有新的報價,交易平台即從接受新的報價起重新倒計時。
4分鐘倒計時截止,交易平台將不再接受新的報價,並顯示最高報價。
第二十七條 網上拍賣開始後第一次4分鐘倒計時內無競買人競價的,拍賣終止,拍賣不成交。
網上拍賣有競買人競價的,按下列規定確定競得入選人:
(一)未設底價的,報價最高者即為競得入選人;
(二)設有底價的,報價最高且不低於底價者即為競得入選人;最高報價低於底價的,拍賣不成交,交易平台自動顯示底價。
網上拍賣截止時,交易平台將自動關閉競價通道,並公布競價結果。
第六章 掛牌報價、競價
第二十八條 礦業權網上掛牌以報價、限時競價方式進行。取得網上掛牌報價資格的競買人可參與網上掛牌報價,初次報價不得低於起始價;初次加價不得高於加價幅度的10倍。報價以增價方式進行,每次加價不得小於規定的增價幅度,在報價期內,可多次報價。符合條件的報價,交易平台予以接受,並即時公布。
礦業權網上出讓掛牌時間不得少於10個工作日。
有底價掛牌,交易平台顯示“有底價掛牌”字樣,無底價掛牌,交易平台顯示“無底價掛牌”字樣。
第二十九條 競買人應當謹慎報價,報價一經提交,不得修改或者撤回。
網上掛牌報價截止前,競買人至少進行一次有效報價,方有資格進入限時競價。網上掛牌報價截止時,經網上交易系統詢問,有符合條件的競買人在網上交易系統詢問的4分鐘內未拒絕參加限時競價的,網上交易系統自動進入限時競價程式;所有符合條件的競買人均拒絕參加限時競價的,網上掛牌報價結束,按下列規定確定競得入選人:
1.未設底價的,掛牌報價最高者即為競得入選人;
2.設有底價的,掛牌報價最高且不低於底價者即為競得入選人;最高報價低於底價的,掛牌不成交,交易平台自動顯示底價;
網上掛牌報價截止時,無競買人進行有效報價的,掛牌不成交。
第三十條 網上限時競價,交易平台以4分鐘為競價時限,以當前最高報價至少增加一個加價幅度進行,如在4分鐘倒計時內有新的報價,交易平台即從接受新的報價起重新倒計時。4分鐘倒計時截止,交易平台將不再接受新的報價,並顯示最高報價。
第三十一條 網上限時競價截止時:
(一)無競買人報價,按下列規定確定競得入選人:
1.未設底價的,掛牌報價最高者即為競得入選人;
2.設有底價的,掛牌報價最高且不低於底價者即為競得入選人;最高報價低於底價的,掛牌不成交,交易平台自動顯示底價;
(二)有競買人報價,按下列規定確定競得入選人:
1.未設底價的,報價最高者即為競得入選人;
2.設有底價的,報價最高且不低於底價者即為競得入選人;最高報價低於底價的,掛牌不成交,交易平台自動顯示底價。
網上掛牌報價、限時競價截止時,交易平台將自動關閉報價通道,並公布競價結果。
第七章 中標、成交確認及中止、終止交易
第三十二條 以招標方式成交的,出讓人應當在確定中標人的當天發出中標通知書,並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中標人在接到中標通知書5個工作日內交納交易服務費。
以拍賣、掛牌方式成交的,競得入選人應當在網上交易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上傳交易平台要求的相關資料,並持線上列印礦業權競買申請書、競買保證金到賬確認書或電子保函生效書、競得入選人確認書、礦業權交易服務費交納通知書及交易服務費交納憑證和出讓公告、出讓須知等檔案要求提交的相關材料,到交易機構進行資格審核。
資格審核通過後,交易機構應在交易平台予以確認,並與競得人簽訂礦業權成交確認書。競得入選人因自身原因未能通過資格審核的,競價結果無效,交易服務費不予退還,競買保證金或電子保函擔保金不予退還。
網上招標、拍賣、掛牌結束,對中標或競價結果有異議的,交易機構應及時報告出讓人並對異議情況進行核實處理,可根據情況暫緩發出中標通知書或簽訂礦業權成交確認書。
第三十三條 礦業權中標通知書或成交確認書應當包括下列基本內容:
(一)出讓人和中標人或競得人及交易機構的名稱、住所;
(二)出讓礦業權名稱(編號)、地理位置、礦種、面積、交易方式;
(三)成交日期、地點和成交價格,主要中標條件;
(四)出讓人和競得人對交易過程和交易結果的確認;
(五)簽訂礦業權出讓契約的時間;
(六)投標保證金、競買保證金或電子保函的處置辦法;
(七)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三十四條 礦業權出讓交易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行為中止:
(一)公告公示期間發現出讓的礦業權權屬爭議尚未解決;
(二)中標人、競得人有礦產資源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逾期不履行的;
(三)交易平台軟、硬體故障,網路故障,網上交易CA認證系統故障,代理銀行保證金交納系統故障等,導致交易平台不能正常運行;
(四)因不可抗力或者政策變化應當中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出現本條第一款第(三)項情形的,由出讓人或交易機構按照網上交易應急處置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置。
第三十五條 礦業權出讓交易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行為終止:
(一)出讓人因有關政策規定、礦業權出讓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等發生重大變化提出終止交易;
(二)因不可抗力應當終止交易;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條 網上交易中止時間不得超過5個工作日,5個工作日內不能恢復交易的,該項交易自動終止。競買人交納的投標保證金、競買保證金由交易機構辦理退還手續,提供的電子保函由交易機構辦理撤銷。
網上交易中止事項消除後,應當及時恢復網上交易。交易中止前已取得競買資格的,其競買資格在本次交易期內(含中止交易期及恢復交易後)有效。
第三十七條 出讓人需要中止、終止或者恢復礦業權出讓交易的,應書面告知交易機構。
交易機構提出中止、終止或者恢復礦業權出讓交易,需出具書面意見,並報送出讓人同意。
中止、終止或者恢復礦業權出讓交易的,交易機構應當及時在交易平台發布公告。
第三十八條 因投標人或競買申請人使用的計算機遭遇網路堵塞、病毒入侵及其軟、硬體出現故障或遺忘、泄露相關密碼等原因,不能正常登錄交易平台進行申請、投標、報價、競價的,後果由投標人或競買申請人自行承擔,網上交易活動不中止。
第八章 結果公示
第三十九條 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礦業權的,在發出中標通知書後或簽訂礦業權成交確認書後5個工作日內,出讓人和交易機構應當將成交結果通過自然資源部入口網站、同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人民政府)入口網站、交易平台網站(交易大廳)同時向社會公示。
公示期限不少於10個工作日。
第四十條 公示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中標人或競得人的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住所;
(二)成交日期、地點;
(三)中標或競得礦業權名稱(編號)、勘查區塊、面積、開採範圍的簡要情況;
(四)礦業權成交價格及出讓收益繳納時間、方式;
(五)申請辦理礦業權登記的時限;
(六)對公示內容提出異議的方式及途徑;
(七)其他應當公示的內容。
第四十一條 中標或成交結果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中標人或競得人應在10個工作日內與出讓人簽訂礦業權出讓契約。
中標人或競得人應在約定的期限內按規定繳納礦業權
出讓收益、申請辦理登記手續。
第九章 其他
第四十二條 招標、拍賣或掛牌成交的礦業權出讓交易服務費,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礦業權競得人交納的競買保證金或辦理的電子保函,在按《礦業權出讓契約》要求一次性繳納或分期繳納首次礦業權出讓收益後,憑礦業權出讓收益繳款憑證、礦業權出讓契約、成交確認書(或中標通知書)到交易機構申請退還或撤銷。
對未競得人交納的競買保證金或辦理的電子保函,交易機構應當在網上交易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辦理退還或撤銷。
競買保證金不計利息。
投標保證金的退還由交易機構按照《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辦理。
第十章 交易監管
第四十四條 交易機構應當對每一宗礦業權出讓交易建立檔案,收集、整理自接受委託至交易結束全過程產生的相關文書並登記造冊。
第四十五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礦業權招標、拍賣、掛牌過程的監督,完善投訴舉報處置機制,加強社會監督。
第四十六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指導受委託的交易機構,按照公共資源交易領域失信聯合懲戒相關要求,依法依規做好礦業權招標、拍賣、掛牌活動中失信主體相關信息的記錄、管理等工作,強化信用監管。
第十一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投標人或競買人在網上交易活動中實施的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後果,由投標人或競買人自行承擔。
第四十八條 出讓人擅自改變中標或競得結果,或者中標人、競得入選人或競得人放棄中標或競得結果的,應當由相應行為人自行承擔責任。
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投標人、競買人、中標人、競得入選人或競得人違約,按照公告或者契約約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接受公共資源交易領域失信聯合懲戒:
(一)投標人、競買人弄虛作假,騙取交易資格或中標、競得;
(二)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競買人之間串通報價,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
(三)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競得人拒絕簽訂礦業權成交確認書,中標人、競得人逾期不簽訂或者拒絕簽訂出讓契約;
(四)中標人、競得人未按約定的時間付清約定的礦業權出讓收益或者其他相關費用;
(五)向主管部門或者評標委員會及其成員行賄或者採取其他不正當手段中標或者競得;
(六)其他依法應當認定為違約的情形。
第五十條 有保密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應嚴格遵守保密規定,不得泄露投標人、競買申請人信息和礦業權交易相關保密信息。
第五十一條 網上交易活動中相關工作人員有收受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泄露與投標人、競買人和交易平台有關信息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依規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涉及公職人員違紀違法或職務犯罪的問題線索,及時移送相關紀檢監察機關處理。
第五十二條 交易過程中產生糾紛的,契約有約定的,按契約執行;契約未約定的,由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網上交易過程所涉及時間除投標保證金、競買保證金到賬時間以銀行系統記錄到賬時間為準外,其他均以交易平台伺服器時間為準,數據記錄時間以數據信息到達交易平台伺服器的時間為依據。
第五十四條 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15年7月12日印發的《江西省礦業權網上交易規則》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