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統一網上交易監督辦法(試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江西省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統一網上交易監督辦法(試行)》。該《辦法》於2012年1月16日由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贛府廳發〔2012〕4號印發。《辦法》分總則、監督的主要內容及分工、監督的方法與法律責任、附則4章19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統一網上交易監督辦法(試行)
  • 發布單位: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布時間: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 文號:贛府廳發〔2012〕4號
通知公告,辦法內容,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

通知公告

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江西省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統一網上交易監督辦法(試行)》的通知
贛府廳發〔2012〕4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江西省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統一網上交易監督辦法(試行)》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辦法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網上交易活動,加強對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網上交易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網上交易(以下簡稱網上交易)的監督。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網上交易監督,是指縣級以上政府(含縣級,下同)及其國土資源、監察、工信、規劃、財政、審計、公安等部門和人民銀行依據各自職責,對網上交易及其相關活動依法依規進行監督。
第四條 監督部門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擬訂或者參與擬訂有關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網上交易監督的配套制度;
(二)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方式和程式進行監督,並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建議,督促整改落實到位;
(三)對違法違規行為和涉及的有關責任單位、人員,依職權作出相應處理,或者向有關機關提出處理建議;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履行的其他監督職責。
第五條 縣級以上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本著依法依規、及時快捷、全面深入的原則,加強對網上交易及其相關活動的監督。

第二章

監督的主要內容及分工
第六條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下列內容進行監督:
(一)出讓的地塊和礦業權是否合法;
(二)出讓的地塊是否淨地出讓,是否完成了出讓方案的編制及審批等工作;
(三)出讓方案是否合規;
(四)出讓公告、出讓結果是否及時、合規發布;
(五)是否及時辦理了成交地塊的交付工作;
(六)出讓的礦業權是否按審批許可權經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七)網上交易程式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等規定;
(八)網上交易機構及相關工作人員是否依法依規履行職責;
(九)參與交易活動的中介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是否依法依規履行職責;
(十)土地出讓金、礦業權交易價款是否依法繳付;
(十一)其他需要監督的內容。
第七條 監察機關對下列內容進行監督:
(一)接受和辦理網上交易項目的告知;
(二)對交易機構、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職責和受理、處理涉及網上交易活動的舉報投訴等情況實行監督;查處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在網上交易活動中的違紀違法行為;
(三)依託電子監察系統等對網上交易活動進行預警和糾錯;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監督的其他內容。
第八條 設區市、縣(區)規劃部門應當對網上交易出讓公告所列規劃條件是否符合規定進行監督。
第九條 財政部門對網上交易保證金賬戶的設立和管理、保證金的退付和繳庫以及土地出讓收入和礦業權交易價款繳庫等進行監督。
省財政廳會同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對網上交易系統的經費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條 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下列內容進行監督:
(一)對網上交易系統的套用設計、系統構建、運行維護、技術保障、技術培訓進行監督;
(二)負責對網上交易系統的系統安全、數字認證和系統運行效果進行監督及安全風險測評。
第十一條 審計部門對土地出讓金和礦業權交易價款繳庫、使用及管理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十二條 公安機關負責交易網路的安全監管,監督、檢查、指導網上交易系統的安全等級保護工作,查處利用網上交易系統進行的和危害網上交易系統的違法犯罪案件。
第十三條 人民銀行對網上交易保證金賬戶的開立、變更、撤銷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章

監督的方法與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網上交易發生爭議時,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交易機構按照下列規定進行協調處理:
(一)在交易機構和交易網上分別設立投訴信箱,接受投訴;
(二)受理網上交易過程中發生的屬市場監管範圍的爭議,對不屬於市場監管範圍的爭議,不予受理;
(三)對受理的反映網上交易中的違紀違規行為投訴,組織進行調查取證,必要時可聘請與爭議各方無利害關係的專家和組織參加調查取證;
(四)對受理的有爭議的市場違紀違規投訴,在調查核實後,應及時作出處理,並將結果及時告知爭議方;
(五)協調和處理其他爭議事項。
第十五條 對網上交易過程中出現的下列行為,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單獨或者會同有關部門及時糾正,並依法進行調查處理:
(一)交易過程中發生違反操作程式和相關制度的;
(二)違反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交易程式,造成重大損失和影響的;
(三)參與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交易活動的公證人員、拍賣機構工作人員及競買(投標)人違反交易活動紀律和人員行為守則的;
(四)其他違反有關網上交易監督管理規定的。
第十六條 交易機構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監察機關督促改正,並依照有關規定追究其責任:
(一)對其管理職責範圍內的網上交易活動不認真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
(二)對其管理職責範圍內的違法違規行為不及時組織調查處理的;
(三)對交易機構提出的有關違法違規行為不及時組織調查處理的;
(四)其他違反有關網上交易監督管理規定的。
第十七條 負有網上交易監督管理職責的人員在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泄露秘密、徇私舞弊、索賄受賄,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予以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參與網上交易的工作人員(含銀行業金融機構工作人員)應自覺接受交易各方及社會監督,並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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