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國土資源廳關於實施政務公開工作的若干意見

《吉林省國土資源廳關於實施政務公開工作的若干意見》是一份政府檔案,發布機構為吉林省國土資源廳。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國土資源廳關於實施政務公開工作的若干意見
  • 發布單位:吉林省國土資源廳
  • 發布文號:吉國土資發[2001]16號
  • 發布日期:2001-03-19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生效日期】2001-03-19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吉林省國土資源廳關於實施政務公開工作的若干意見
(吉國土資發〔2001〕16號)
各市、州土地管理局、地質礦產局,廳機關各處室:
為了深入貫徹落實省政府“為民執政、科學理政、依法行政、從嚴治政”的施政方針,進一步提高全省國土資源系統行政工作運行和行政權力運用的透明度,切實把政務公開工作納入規範化、制度化軌道,廣泛接受社會各界監督,保證辦事公開、公平、公正,強化制約機制,推動各級國土資源部門勤政廉政建設,促進全省經濟跨越式發展,根據國土資源部《關於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實施意見》(國土資發〔2001〕1號)、省政府《關於2001年全省政務公開工作的安排意見》(吉政發〔2001〕2號),結合國土資源部門實際,特對本系統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的政務公開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政務公開的內容標準
凡是與我省國土資源行政管理相對人的法定權利相關的項目審批、資源配置、資質審查、登記發證、收費罰沒、案件審理等行政管理事項,除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外,一律實行政務公開,依法公開程度達到100%。
(一)公開國土資源部門的職責和管理許可權。包括部門職責、機構設定、辦事人員的職務及名稱、工作範圍和管理許可權等。
(二)公開辦事依據。包括國土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規範性檔案。
(三)公開政府及本部門制定實施的國土資源管理政策、規定和適於公開的檔案以及重要工作。
(四)公開辦事條件、標準和要求。包括收費標準及其計算方法。
(五)公開辦事程式和時限。包括辦事的步驟、環節、手續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時限和實際辦理有關事項需要的時間。
(六)公開承諾踐諾重點項目和服務承諾標準。
(七)公開辦事紀律和廉政勤政制度。包括廉政規定、監督辦法及違章違紀的處置措施等。
(八)公開責任追究辦法。包括民眾投訴辦法及對不踐諾、假公開、敷衍了事、不認真履行職責等行為的追究措施。
二、政務公開的形式標準
建立和規範與政務公開內容相適應的公示載體,切實保證經常性政務定期公開,階段性政務按時公開,臨時性政務即時公開。公開公示的形式清晰明白,便於民眾了解;實用有效,便於民眾辦事;相對固定,便於民眾監督。
(一)利用報刊、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公開。(各級)
(二)通過信息發布會、諮詢會、說明會、答覆會等會議公開。(各級)
(三)通過電子觸控螢幕、電腦查詢或網際網路公開。(省、市)
(四)通過辦事指南、掛牌服務或桌牌明示公開。(各級)
(五)設定公開欄、公示板、牆報公開。(縣、鄉)
(六)實行視窗辦公制度公開。視窗辦公根據業務量的多少,設立“一站式”辦公大廳或者在辦公室設立專人負責;辦文、辦件實行“一口進、一口出”,嚴格按法定時限、承諾時限辦結有關管理事項;實行領導值班制度,保證工作日每天有一名處(科)長負責視窗業務,並有一名局長負總責;實行第一責任人負責制,最初接待者即為第一責任人。(市、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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