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農貿市場設定與管理規範

《石家莊市農貿市場設定與管理規範》是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石家莊市農貿市場設定與管理規範
  • 發布單位: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規範發布,規範全文,

規範發布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石家莊市農貿市場設定與管理規範》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高新區、循環化工園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
《石家莊市農貿市場設定與管理規範》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11月18日
(此件公開發布)

規範全文

石家莊市農貿市場設定與管理規範
一、範圍
本規範規定了農貿市場設定與管理使用的術語和遵循的原則,規定了農貿市場選址、場內環境、建築裝修、設施設備、場內布局、商品衛生質量、現場食品加工、品牌食品經營、市場管理、誠信經營等應達到的要求。
本規範適用全市農貿市場的新建、改造與管理。
二、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規範。
(一)農貿市場
是由市場開辦者提供固定商位(包括攤位、店鋪、營業房等)和相應設施,提供物業服務,實施經營管理,有多個經營者進場從事蔬菜、蛋品、肉製品、水產品、豆製品、調味品、熟食鹵品、醃臘製品、水果、糧油製品等各類農副產品的經營並經行政審批部門登記註冊的交易場所,是城市的公共配套服務設施。
(二)不可食用肉
是指“三腺”(甲狀腺、腎上腺和有病變的淋巴結)、傷肉、霉變肉、病死肉等有毒有害肉。
(三)水產品“二去”服務
是指零售點為消費者對冰鮮和活鮮水產品進行去內臟、去鱗服務。
(四)農產品廢棄物
是指蔬菜的枯敗葉、水產品的頭、內臟等不可食用部分和有毒、有害及變質水產品。
三、場地環境
(一)選址要求
農貿市場選址應符合石家莊市控制性詳細規劃和石家莊市商業網點規劃。
農貿市場設定應堅持以人為本原則,符合交通、環保、消防等有關規定,與城市改造、居住區和社區商業建設相配套,並選擇在交通便利處。
以農貿市場外牆為界,直線距離1公里以內,無有毒有害等污染源,無生產或貯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品的場所。
(二)建築
新建農貿市場應選擇單體建築或非單體建築中相對獨立的場地。
新建農貿市場土建結構應採用符合國家建築、安全、消防等要求的鋼筋混凝土新型材料結構。
新建農貿市場單體建築的層高不小於4.5米;場內主通道寬度不小於3米,購物通道不小於2.5米,污物等其他通道寬度不小於2米。出口不少於2個,主要出入口門的寬度不小於4米。
農貿市場應具有良好的通風條件,室內寬敞明亮,自然採光好。樓層式市場應設有運輸貨物的專用電梯。
(三)面積
農貿市場的面積根據規劃區域內居住人口、服務半徑、消費需求等因素確定。新建農貿市場營業面積一般不應小於1000平方米。農貿市場的規模宜為2000-3000平方米,改造農貿市場的面積一般不應小於600平方米。
城市建成區及縣城的新建農貿市場,應配套設有機動車、非機動車停放場地。
(四)裝修及場內布局
農貿市場地面應鋪設防滑地磚,並符合吸水、防滑、易清掃的要求,向通道兩邊傾斜;內牆(含立柱四周)應貼牆面磚,高度不低於1.8米;房頂可採用防霉塗料,或吊頂應採用燃燒性能為A級的裝修材料;室內空中除必須懸掛的證照、燈具線路外,無明管道、攔板以及其他線路等。
農貿市場布局結構比例宜為:攤位面積55%、通道面積33%、輔助面積12%。
市場內經營者字號標牌應統一規範。按照商品種類划行歸市設定交易區。農貿市場應按照蔬菜、水果、肉類、禽蛋、水產品、豆製品、熟食鹵品、醃臘製品、糧油、調味副食品等大類分區,同類商品區域要相對集中,分區要標誌清晰。其中水產、肉類、清真食品應與其它經營區域保持適當距離。商位應標明號牌。
經營早點區或快餐配套服務應相對集中設定在專門區域,周圍不得有污水或其他污染源;熟食鹵品、豆製品、醬菜等直接入口食品櫃檯距離廁所、垃圾房的間隔應大於20米。
營業櫃檯上方,沿櫃檯鋪設方向宜設計攤位裝飾門頭,門頭底部安裝攤位照明。
熟食區宜採用專間全封閉式結構或專用冷藏櫃。專間全封閉式結構,底部磚砼結構貼磚高0.7-0.8m,上部採用不鏽鋼骨架鋼化玻璃隔斷,熟食區應設定預進間,熟食區專間配備空調,設售賣活動視窗。
麵食、豆製品交易區宜採用全封閉式或半封閉式結構,不得露空售賣。全封閉式結構,底部磚砼結構貼磚高0.7-0.8m,上部採用不鏽鋼骨架鋼化玻璃隔斷;半封閉式結構在櫃檯上設定不鏽鋼骨架透明鋼化玻璃,內配專用的放置或展示設施。
公平秤、服務台、檢測室應設在市場出入口。
市場應設定顧客服務休息區、殘疾人無障礙通道。
四、設施設備
(一)給排水設施
1.供水設施
場內經營用水應保證足夠的水量、水壓,衛生應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的要求,設施配置符合國家節約用水的規定。提倡在保證滿足用水衛生標準的條件下使用循環用水。
水產區供水到商位,肉類區供水到經營區,熟食經營區專間供水到加工間。同時,市場內設定供水點供消費者使用。
場內要配置高壓水沖洗裝置,便於沖洗地面牆體和設備設施。
2.排水設施
場內上下水道應確保暢通,採用沉井式暗渠(安管)排水系統,並設防鼠隔離網,孔徑小於6mm。主通道與購物通道交叉處應設窨井,窨井間距不宜大於10米,櫃檯內側設地漏。有地下車庫的市場按照建築要求另行設計。
購物通道下水道必須設計為暗道,防止異味上傳,不可以設明溝。
櫃檯外地面排水槽寬度0.08米-0.1米,弧度深度0.03米-0.05米,用不鏽鋼材料或耐腐蝕、易清洗消毒的材料製作並設地漏。櫃檯內排水槽保持排水通暢,地面保持乾燥,不堆積垃圾。
污水排放系統應當按環保要求設定過濾處理設施,符合《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熟食滷味、水產、冰凍經營區的污水排放應增設初級隔渣過濾設施。農貿市場污水應經隔渣過濾處理後接入城市污水管網。
(二)供電設施
應配備符合用電負荷、安全的供電設施。電線鋪設以暗線為主,並配備漏電防護裝置。有條件的應單獨設定配電室。
各經營區域應配備帶接地線的符合低壓電器使用的電源插座,水產區域使用防水插座。
市場內環境照明供電設施配置應符合《建築照明設計標準》(GB50034)的規定。櫃檯(操作台)上方建議設定門頭燈帶;燈照度應達到100lx,肉類分割剔骨操作檯燈光照度不小於200lx。場內通道應配備照明燈,各出入口應設定應急燈。
(三)通風設施
建築面積在2000平方米以下的新建農貿市場應安裝不低於3000W功率的低噪音排風機,200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100平方米相應增加300W排風機設備,排風機口布局應按國家或地方環保要求設定。
場內窗戶的設施應保證空氣能夠順暢對流。
需要實施溫控的食品專間須配置相應的通風及溫控設施;新建或改造市場提倡安裝中央空調或食品專間安裝壁掛式空調。
(四)衛生設施
農貿市場應實行垃圾分類,配置統一的廢棄物容器、垃圾桶(箱),並設定集中、規範的垃圾房。垃圾房應密閉,有上下水設施,不污染周邊環境,每個經營戶應設定加蓋的垃圾桶(箱);有條件的市場應按照城管要求,設定規範垃圾轉運設施。
農貿市場應按《城市公共廁所衛生標準》(GB/T1727)的要求建設二類以上公共衛生間,不得設在熟食經營區域附近。
(五)消防安全設施
建築消防設施應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J16)和《建築內部裝修防火設計規範》(GB50222-95)的要求;農貿市場應按照《商店購物環境與行銷設計要求》(GB/T17110)規定標準配置滅火器材。
滷味、熟食交易區面積在35平方米以上的,可以設定前店後廠。其他交易區內不得設定生活用電和液化氣設施。
(六)營業設施
1.櫃檯設施
攤位櫃檯應按不同品類經營需要統一製作,櫃面及邊緣擋水凸邊使用面磚或不鏽鋼材料製作。櫃檯面積按長1.5m-2m、寬0.9m-1.1m設定,櫃檯高度宜為0.7m-0.8m。櫃檯立面應貼牆面磚,櫃檯靠通道外側邊沿應設擋水凸邊,高度不低於15cm。櫃檯內應留有同一位置擺放電子秤,電子秤設定位置應便於消費者查看。
冷凍、冰鮮水產品、鮮肉櫃檯應採用不鏽鋼台面,活水魚攤位外設隔水牆,隔水牆應高於魚池(盆)上沿20cm。
蔬菜櫃檯宜採用階梯擺放式設計。櫃檯高度宜為0.7m-0.8m,呈斜坡階梯上升,一般設計為三層;每組櫃檯宜設商位數4個左右,每組櫃檯設1-2個寬度為0.7m出入口。
2.冷藏設施
商品保質保鮮有溫度要求的,應採用溫控設備或採取相應的措施,做到貨到即時存入冷藏、冷凍設施,保證商品陳列、銷售與加工、運輸環節形成的冷鏈不拖節。
冷凍肉及冷凍水產品應配備低溫冷櫃,冰鮮水產品應配備冰台。經營冷卻肉應配備冷藏櫃,溫度保持在0℃-7℃。提倡豆製品、半製成品銷售配備冷藏設施。
農貿市場根據需要設定冷藏室,有條件的農貿市場宜設定冷藏保鮮設施或25℃以下的商品整理間。
五、商品管理
(一)進貨管理
市場須建立來源可查、去向可查證、責任可追究的肉類蔬菜流通追溯體系,提高流通主體的安全責任意識,保障食用農產品安全。
場內商品進貨商應向供貨商索取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明或者生產基地合格證明。
蔬菜宜從當地“場地掛鈎”的批發市場或從農產品生產基地進貨。鮮肉類必須從當地定點屠宰廠進貨或從“場內掛鈎”的批發市場進貨,並附有與貨物相符的檢疫檢驗合格證明。
未實行定點屠宰的鮮牛、羊肉等,必須附有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及檢疫標識,方可上市銷售。水產品進貨應有產地質量檢測機構核發的產品合格證或批發市場提供的產品合格證明。
豆製品和熟食製品必須向有營業資質和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或小作坊登記證的生產、經銷企業進貨。
其他食品進貨應有與貨相符的合格證明檔案。
質檢人員應對各種單證進行真偽及有效期驗證,對初次入場的經營者資質證明及其商品質量證書原件應留複印件存檔,建立可追溯機制。
(二)入市檢測
農貿市場應配置快速檢測設備和人員,或者委託具有資質食品檢驗機構,開展食用農產品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並將檢驗結果在市場顯著位置公示。
市場應每天核對進貨商品與商品檢疫檢驗合格單(證),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三)劣品清退
場內經營的食品出現有毒、有害、過期、變質等質量安全問題時,應及時下架封存,並報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處理,建立不合格食品退市機制。
(四)禁營項目
農貿市場內禁止銷售活禽;禁止銷售國家規定的野生保護動植物(取得專項許可的除外);嚴禁銷售病死畜禽肉、變質肉、注水肉、未經檢疫肉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衛生要求的肉類及其製成品;禁止銷售其他不能在農貿市場加工銷售的食品。
(五)零售加工
散裝蔬菜上櫃前應做潔淨整理,包括去泥、去黃葉、去腐葉、去根,提倡淨菜或半淨菜上市。需保鮮的蔬菜應使用保鮮膜包裝,需綑紮的應使用無毒材料綑紮。
熟食鹵品的整理加工,肉類統貨的分割剔骨,鮮活、冰鮮水產品的現場“二去”服務,應使用符合衛生安全要求的刀具、刮器、絞肉機、容器等並在符合衛生要求的操作台(板)上進行,嚴禁在地面上進行操作。
農貿市場內進行食品現場制售的,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
(六)商品陳列
1.蔬菜類
蔬菜上櫃銷售前應加工整理,排列整齊,分類陳列,不得探出櫃檯外沿,不得占用通道。櫃檯上不得用泡沫、塑膠、木板、磚塊鋪墊。預包裝蔬菜排放應保持新鮮,整齊美觀,方便銷售。
2.鮮凍肉類
鮮肉經營鼓勵設品牌銷售區,其經營場地內必須設有溫控設施,其區域溫度不高於25℃。當天交易剩餘的鮮肉、分割肉須進行冷藏保質,保管時間根據季節確定。
肉類商品不得著地存放和接觸有毒有害及有異味的物質。肉類銷售中產生的不可食用肉應置於明顯標識的容器內,由市場開辦者按有關要求集中處理。
3.水產品類
冰鮮水產品櫃檯應在多孔不鏽鋼板上鋪設散冰保鮮,並配置保鮮冷櫃。水發水產品和需清水暫養的貝類應放在專門的容器中陳列銷售。
4.豆製品類
豆製品須分類陳列,擺放整齊。豆製品銷售前後必須做好設施設備及周圍環境的清潔衛生工作,未銷售完的豆製品應放入冷藏設施中貯藏。
5.熟食鹵品
生、熟食品應分開放置,製作原料應符合食品衛生要求。室內應配備消毒設備、專用放置或展示容器(具)、冷藏與空調等設施,並符合食品衛生要求。要有完善的防塵、防蠅、防鼠設施,並做到無鼠、無蠅侵害。
熟食銷售人員嚴禁直接用手接觸食品。
6.醬醃菜類
直接入口的醬醃菜應當加蓋銷售,並配備防塵、防蠅、防鼠等“三防設施”,做到無鼠、蠅侵害。嚴禁用手直接接觸食品。
7.清真食品
清真食品專櫃的設定與運作必須符合國家和有關民族政策。經營清真類食品應符合清真食品供應的專攤、專人、專庫、專車的要求。
(七)包裝
農貿市場內禁止銷售、使用厚度小於0.025毫米的塑膠購物袋,提倡使用無毒、可降解的環保型包裝材料。實行塑膠購物袋有償使用制度,明碼標價。
醃製品應使用食用盛器,嚴禁使用化學和有毒有害的塑膠桶。
肉、魚、豆製品、醃製品及熟食鹵品採用食品袋包裝。
經營的預包裝食品,其標籤應符合《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GB7718)的規定。
六、衛生管理
(一)環境衛生
農貿市場的環境衛生應符合《食品企業通用衛生規範》(GB14881)的要求。
農貿市場應保持地面乾燥、清潔,場內無異味。農貿市場內應無亂吊掛、亂張貼及垃圾堆積等現象。
對不可食用品應有專人負責集中回收,統一處理。廢棄物需全部裝入垃圾袋不得外露,隨時將垃圾袋收集放到垃圾箱或垃圾房集中處理,並定期清洗垃圾箱,確保場內購物環境整潔有序。水產品零售點在交易過程中所產生的水產品廢棄物應當由農貿市場集中收集並及時處理。
場內衛生實行區域包乾,明確包乾責任人;場外衛生應實行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應設有專職衛生監督人員和日常保潔人員。
(二)設施衛生
鮮肉類、水產品、熟食類加工所有的操作台、切割用具及盛器均應每天進行嚴格清洗、消毒,並按規定位置加蓋存放。
活水魚蓄養池套用消毒水定期進行清洗、消毒,其他蓄養用具應定期清洗。
農貿市場應設有收集副食品廢棄物的垃圾箱(桶)。
(三)從業人員衛生
農貿市場應設有專職食品衛生管理監督人員,並指定一名負責人為食品衛生責任人,建立從業人員衛生管理制度,每個相關從業人員均應持有有效的健康證。
農貿市場熟食銷售及食品加工人員的個人衛生與健康狀況應符合《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範》的有關規定。
加工人員上崗時應統一著裝、戴帽、戴口罩操作,操作前應在消毒水盆中清洗雙手;收錢和找錢應使用專用盛盤和夾具,不得直接接觸錢幣。熟食從業人員上崗時不得留長指甲、塗指甲油,佩戴戒指、手鍊、手鐲等飾品。
七、經營管理
(一)制度規範
1.農貿市場應當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包括:農貿市場管理人員崗位責任制度、市場經營者守則、食用農產品安全質量責任制度、不合格商品退出銷毀制度、產品質量安全追溯制度、市場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農貿市場經營活動場內公示制度、商品預先賠付制度、市場檔案管理制度、環境衛生管理制度等。
2.農貿市場應建立服務台帳、顧客投訴處理台帳、食品從業人員健康檢查登記台帳、計量器具台帳、校秤記錄台帳、不可食用肉回收台帳等。
(二)質量規範
1.鼓勵市場經營者採購經銷經過國家認證的有機的、綠色的、無公害的農產品。
2.不得銷售摻雜摻假、以次充好、假冒偽劣、過期失效、變質等不合格商品。
3.農貿市場應在場內明顯處設定檢測室,檢測室面積不小於10平方米,應配備專業的檢驗人員和檢測項目所需的快速定性檢測設備。每日必須對上市商品抽樣檢測,並公布檢測結果。
4.對場內發生畜禽病死或疑似病死事件的,應按照衛生防疫的有關要求處置。
(三)證照規範
1.場內的經營者須持有有效營業執照,經營豆製品和副食品等還須領取食品經營許可證或小攤點備案卡,不許無證無照經營。
2.隨商品同行的當日合格證、檢疫證、送貨證、確定單等商品證(單),應由場內經營者自行保存備查。
(四)價格規範
1.銷售各類商品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實行明碼標價,標價內容真實明確、字跡清晰、貨簽對位、標示醒目。
2.包裝內商品標價簽應當標明品名、計價單位、產地、零售價等主要內容,對於有規格、等級、質地等要求的,還應標明規格、等級、質地等項目。
3.禁止價格欺詐、哄抬價格和低價傾銷等不正當價格行為。
(五)計量規範
1.市場內必須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計量器具,加強管理,定期校驗,並向當地市場監督部門申報備案。按期做好計量器具強制檢定工作。
2.票據、票證、商品標識、價目表等應當正確使用國家法定計量單位。
(六)人員培訓
1.農貿市場管理人員應按照職責分別參加有關部門組織的崗前培訓或輪訓,經考核合格後持證上崗,並佩戴統一印製的胸標。
2.農貿市場應建立經營者食品衛生及業務規範培訓機制。
(七)公共服務
1.農貿市場應設立市場服務管理辦公室、服務台、廣播設施、顧客休息等服務設施,並在農貿市場顯著位置設定投訴箱,公布投訴電話,投訴處理應制度化,農貿市場應實行先行賠償制度。
2.農貿市場出入口應設立四項公示:衛生保潔制度、健康教育宣傳專欄、功能分區平面圖、農藥殘留公示;市場設定商品區域標誌及商位號牌,出入口還應設立電子公平秤,有條件的市場可設立價格行情顯示屏。
3.農貿市場應建立服務監督機制,定期對消費者進行滿意度抽樣調查,徵詢消費者對農貿市場的意見和建議,並限時制定解決問題的措施,及時反饋消費者。
(八)信用規範
1.農貿市場應建立場內經營者誠信經營檔案,公開、公平、公正地管理場內經營者。
2.場內經營者應誠信經營,培育良好的社會信譽,自覺抵制欺詐、違規經營、偷稅、漏稅、欠稅等情況的發生。
3.市場舉辦者應開展優秀經營戶或誠信經營戶的評選表彰活動。對信譽差的經營者進行曝光公示,情節嚴重的,可以清退出場。
八、秩序管理
農貿市場企業必須維護好市場的經營秩序,禁止場內雜物亂擺亂放、占用通道,市場周邊規劃出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停放場地,嚴禁腳踏車、三輪車、電動車等車輛入內,禁止顧客攜帶寵物入內,場外車輛停放要規範有序。
九、消防安全管理
營業大廳嚴禁菸火,禁止經營易燃易爆及其它危害公共場所安全的物品,市場內禁止吸菸。
營業大廳嚴禁使用明火。未經市場管理部門批准不得接拉電線或安裝電器設備。
嚴禁遮擋占壓消防器材,各種消防器材不得隨意挪動借用。
大廳通道禁止停放一切車輛,不準堆放雜物,保證道路暢通。
十、業態融合、功能提升
1.利用網際網路和物聯網平台,設立網上平台,推行銀聯卡、一卡通、微信、支付寶等支付方式,結合城市配送,實現線上、線下融合發展,利用大數據、雲計算等現代信息手段,發展智慧農貿市場
2.有條件的市場,可開展經營早點或快餐配套服務,提供開展家政服務、醫藥門診、美容美髮、維修縫補等便民服務;適度開展社區文化活動,市場功能向市民生活服務中心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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