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辦公廳關於印發“雙百市場工程”農貿市場建設標準和驗收規範的通知

《商務部辦公廳關於印發“雙百市場工程”農貿市場建設標準和驗收規範的通知》是2009年商務部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商務部辦公廳關於印發“雙百市場工程”農貿市場建設標準和驗收規範的通知
  • 發布時間:  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 發布單位:商務部
  • 性質:通知
商務部辦公廳關於印發“雙百市場工程”農貿市場建設標準和驗收規範的通知
商建字8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
為保證“雙百市場工程“農貿市場項目建設質量,做好項目驗收工作,商務部組織制訂了農貿市場建設標準(見附屬檔案1)和驗收規範(見附屬檔案2),現印發你們。請你們結合本地實際,進一步完善建設標準和驗收規範,指導和督促市場做好項目建設工作,確保項目進度;要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依據完善後的建設標準和驗收規範,做好項目驗收工作。
附屬檔案:
1.農貿市場建設標準
2.農貿市場建設項目驗收規範
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屬檔案1:
農貿市場建設標準
一、基礎設施建設要求
(一)交易廳棚。市場交易大棚應採用大跨度、大空間的鋼架結構。有條件的宜建成封閉的室內市場,採用鋼筋混凝土結構或磚混結構,層高應不低於4m。
(二)地面及牆體。市場地面應硬化、防滑,並向排水槽(溝)傾斜。有條件的敞開式棚架建築市場周圍應有圍牆或相應建築物圍欄,圍牆應牢固,高度不低於1。8m;室內市場的內牆宜貼牆磚,高度應不低於1。5m。
(三)出入口及通道。市場應設定2個以上的出入口,主要出入口寬度應不小於4m;市場主通道寬度應不小於2m,次通道寬度應不小於1。5m,有條件的市場可單設進出貨出入口。
市場出入口、通道等公共空間應設台階的,應同時設定無障礙通道。
室內市場通道上方應設定懸掛應急疏散警示牌裝置。
(四)停車場。應根據市場規模相應設定非機動車停車場,地面應硬化,停車場面積不小於市場建築面積的5%,有條件的市場可為經營戶和消費者分設停車場。
(五)衛生設施。市場應設定公共衛生間,可按2-3個/千人(市場內日平均人口流動數量)的標準配置廁位(含市場外50m內公共衛生間的廁位),公共衛生間不得設在熟食區域,有條件的市場可以設定1-2個無障礙廁位。
市場應設定垃圾池或一定數量的帶蓋垃圾桶等垃圾收集容器,有條件的可設定垃圾中轉密閉間。
市場應設定一定數量的防鼠、滅鼠設施設備。
(六)給排水設施。市場內應配備合理的供水系統,水產品供水應到檔口,畜禽肉類供水應到畜禽肉經營區,宰殺間、現場食品加工間等應供水到專間。市場內應設定供消費者使用的自來水供水點。
市場內部排污管道(溝)應單獨設定,自成系統,不與連體建築污水管道共用。排污管道(溝)應儘量採用直排式,減少彎道且應有合理坡度。當地有公共污水排放系統的,市場排污管道應與其聯通。
市場櫃檯外側或內則應設定排水槽(槽寬宜為8-12cm,深度宜為3-5cm,底部應呈弧形)或明溝(斷面尺寸不小於10×10cm)並加蓋隔柵蓋板,宰殺間、現場食品加工間內應設定下水管道。水產、畜禽肉類污水排放口應設隔離過濾設施。
市場內應配備清潔牆面地面和設施設備的沖洗裝置。
(七)供電設施。市場應配備滿足用電負荷、安全的供電設施。有條件的市場宜設獨立的配電室。
市場應統一合理布線,有條件的市場宜穿管暗敷,並配備漏電防護裝置。
市場應統一配備照明燈,室內市場應設定應急燈。
用水較多的區域應採用防水電源開關和防潮型照明燈具,燈具防護罩應為防爆型製品。
交易廳內照度應不低於100lx,專間內照度應不低於200lx。
(八)通風設施。室內市場應達到良好的通風條件,有條件的可配置低噪音抽送風機,宜按建築面積1000㎡安裝不低於2KW,1000㎡以上每增加100㎡相應增加功率300W的標準配置。
宰殺間、現場食品加工間內應配備獨立的通風換氣裝置。
(九)消防設施。市場內應按照國家對消防有關規定,配置消防栓、消防水帶、乾粉滅火器等消防器材,並符合消防規範的要求。
二、經營設施建設要求
市場應按蔬菜、果品、糧油、乾貨調味品、水產品、禽蛋、畜禽肉、豆製品、熟食、副食品、百貨等商品大類科學分區,合理布局各檔口。生熟、乾濕、鮮活經營區之間應有通道分隔。
水產品區與其他食品加工經營區間距應不小於5m或設有效的物理隔離;食品檔口距離衛生間的距離應不小於5m,其中,熟食等直接入口食品檔口距離活禽檔口和衛生間應在10m以上。
(一)檔口。檔口設定應整齊劃一,台面、櫃檯外立面及外沿擋水凸邊應光滑平整;櫃檯高度宜為70-80cm,擋水凸邊應不低於5cm,台面尺寸宜為長100-200cm,寬80-100cm。各檔口應統一設定檔口號牌、價格牌及相關證照的懸掛裝置,高度宜為1。8-2m。價格牌、檔口號牌等標識牌應統一製作。
1、蔬果檔口。櫃檯宜採用斜面或階梯擺放式設計。
2、畜禽肉檔口。櫃檯面積應不低於1。4㎡,應統一配置不鏽鋼操作台、砧板、冷藏櫃、不鏽鋼制掛架等專用器具。有條件的宜設定專間,配置空調。
3、水產品檔口。地面應有一定的排水坡度,有條件的宜鋪設防滑地磚;應統一配置不鏽鋼或貼面磚的操作台、砧板、蓄養池或不鏽鋼盤、冷藏櫃或冰台等專用器具;活水魚銷售可在魚池、魚缸前設擋水板,擋水板高於魚池、魚缸20cm。
4、熟食、散裝醬菜、糕點類檔口。應配備全封閉式防塵、防蠅罩,有條件的宜設定營業專間,配備帶滑門的玻璃或有機玻璃櫃、加熱或冷藏設備、洗手池。
從事熟食、糕點、饅頭等現場加工的應設定加工間,配備相關設施設備,有條件的宜將加工間與營業專間分開。
有條件的檔口可以安裝空調,設定緩衝間供營業員洗手、更衣和消毒。
5、活禽宰殺檔口。市場活禽經營區應封閉或半封閉,且每一活禽檔口的存放、宰殺、銷售三區域應適當分離。存放活禽應使用籠子,籠底設定接載糞便的設施;應設有隔離的集中宰殺場所,配備照明、通風、加熱及上下水等設施設備。
(二)保鮮、計量經營器具設備。應根據《農貿市場管理技術規範》的有關要求,統一配備相應的保鮮和依法檢驗合格的計量器具及設備。市場應在明顯位置設定公平秤。
(三)管理服務設施設備
1、辦公設施。辦公室面積應能滿足日常管理及服務需要,受理投訴、索賠,調解糾紛,維護市場治安秩序,配備投訴電話、檔案管理櫃等基礎設施。
2、服務設施。市場應設立導購圖、公示宣傳欄等公共服務設施;有條件的市場可以開辦入口網站,配備上網連線埠和電腦等終端設備,設定便民服務區域,設定配鑰匙、小家電維修等檔口。
3、治安設施。有條件的市場可以配備電子監控等治安設施設備。
4、檢測設施。有條件的市場可以配備食品衛生檢測等設施;從事蔬菜、水果交易的市場可以配備農藥殘留快速檢驗設施設備;從事水產品交易的市場可以配備檢測甲醛等化學物品的快速檢測設備。
附屬檔案2:
農貿市場建設項目驗收規範
第一條 為加強“雙百市場工程“農貿市場建設項目驗收管理工作,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農貿市場建設項目驗收工作應當遵循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注重質量、講求實效的原則,引入科學的評估機制,做到公平、公正、公開,保證驗收工作的嚴肅性和科學性。
第三條 項目承辦單位在項目竣工後,應首先對項目建成情況進行評估,由具有合法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對項目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專項審計。
第四條 項目承辦單位根據自評和審計結果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提出驗收申請,提交相應材料,並在材料上加蓋公章。
第五條 項目承辦單位申請驗收時,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業營業執照副本,未辦理企業登記的,提供其他依法設立的批准檔案;地稅、國稅登記證原件及複印件,未辦理納稅登記的市場應出具稅務部門的說明和相關免稅政策檔案(原件由受理單位核對無誤後退回,複印件加蓋企業公章,下同);
(二)規劃、國土、環保、消防等有關部門出具的批准建設檔案;
(三)自建項目應當提供購置設備、材料和建設改造工程簽訂的契約及發票原件及複印件,統一招投標項目應當提供項目承包契約及工程結算發票原件及複印件;
(四)購置設備、材料和建設改造工程清單(列明設備和材料名稱、型號、數量、價格、製造廠商);
(五)有關部門出具的工程驗收報告以及建設部門出具的工程驗收備案證明;
(六)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項目資金審計報告(附相關單據及證明材料);
(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應當提供或者省級商務、財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條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受理項目驗收申請和組織項目驗收。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對農貿市場項目進行直接驗收或者委託地市級商務主管部門進行驗收。驗收小組由商務、財政等部門及相關領域專家組成,成員人數原則上不少於5人。驗收小組應當在受理項目驗收申請20個工作日內派出至少3名成員對項目進行實地驗收。
商務部會同在財政部組織有關專家或授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對中央企業建設項目進行驗收。
第七條 驗收小組應當重點核查項目是否達到基本功能要求,是否按照有關建設標準配置必要的設備,滿足使用要求;是否通過相關部門驗收;核查項目資金使用和財務審計情況;查找存在的問題並提出處理意見。
驗收小組應當對項目預期產生的經濟效益(新增年銷售額等)和社會效益(帶動增加就業數等)進行客觀評價。
第八條 驗收小組應對每個承辦單位或項目做出驗收結論,並形成驗收報告(包括驗收的形式、成員、時間、結論以及第七條規定的內容等)。驗收小組成員應當在驗收報告上籤字確認。驗收結論包括“通過“、“整改後再驗收“和“不通過“三種。
第九條 驗收工作應當於有關工作檔案要求時間前完成。逾期未能完成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於要求時間前向商務部書面報告有關情況、說明理由,並提出處理建議。
第十條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於有關工作檔案要求時間前,向商務部報送本省農貿市場建設項目驗收工作報告(包括驗收的基本情況、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等)及項目驗收情況匯總表(包括項目承辦單位名稱、項目名稱、驗收結論、補助金額等)。每個承辦單位或項目的驗收報告及材料應裝訂成冊,作為附屬檔案報送。
第十一條 項目承辦單位應如實提供有關材料,不得弄虛作假,虛報、瞞報有關情況。
第十二條 項目承辦單位對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驗收結論有異議的,可以書面形式向商務部(市場建設司)提出複議,商務部在接到複議申請的20個工作日內組織覆核。
第十三條 商務部將會同財政部等有關部門對各地上報的驗收項目進行不定期抽查。
第十四條 本規範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規範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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