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亞市農貿市場升級改造財政補貼資金使用管理規定

《三亞市農貿市場升級改造財政補貼資金使用管理規定》經七屆市政府第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由三亞市人民政府於2017年4月6日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三亞市農貿市場升級改造財政補貼資金使用管理規定
  • 印發時間:2017年4月6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三亞市人民政府關於三亞市農貿市場升級改造財政補貼資金使用管理規定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各管委會,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三亞市農貿市場升級改造財政補貼資金使用管理規定》已經七屆市政府第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三亞市人民政府
2017年4月6日

辦法全文

三亞市農貿市場升級改造財政補貼資金使用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加快推進我市農貿市場升級改造工作,達到“全國文明城市”和“國家衛生城市”建設標準,根據商務部辦公廳《關於印發“雙百市場工程”農貿市場標準和驗收規範的通知》要求和《海南省城鎮農貿市場升級改造補助資金管理辦法》、《三亞市市本級財政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三亞市各區人民政府、育才生態區管委會、市國資委列入升級改造範圍的農貿市場(詳見三亞市農貿市場升級改造任務安排表),按照《三亞市農貿市場升級改造設計導則》完成升級改造,均可按程式申請補貼資金。原屬於農墾系統管理的農貿市場按屬地管理的原則納入各區人民政府和育才生態區管委會管理範圍。
第三條拆(擴)建、改造的農貿市場,必須嚴格按照《三亞市農貿市場升級改造設計導則》進行升級改造,室內改造工程按照每平方米不超過1300元的工程標準造價給予補貼(含工程監理費)。
第四條拆(擴)建的農貿市場及升級改造的農貿市場升級改造資金按工程結算價,在工程標準造價範圍內,社會投資的農貿市場升級改造資金,按照政府、企業各承擔50%的比例,由市政府安排補貼資金。市國資委所管轄的農貿市場及回輝農貿市場在工程標準造價範圍內由市政府給予100%補貼。補貼資金由市級財政負責下劃區級財政、育才生態區管委會、市國資委,由區級財政、育才生態區管委會、市國資委按程式撥付給項目實施單位。升級改造後的農貿市場應按照《三亞市農貿市場行業規範》進行規範管理,不得擅自提高市場攤位租金。
第五條農貿市場升級改造市場功能部分工程設計費,嚴格按照《三亞市農貿市場升級改造設計導則》設計,按照工程結算價的4%計取,並由政府給予設計費的50%補貼。
第六條為加快推動農貿市場升級改造,各區人民政府、育才生態區管委會、市國資委可在市場開工建設後預撥補貼資金30%,餘下70%等完工驗收合格後再撥付。
第七條農貿市場升級改造補助資金主要用於:
市場建築主體裝修、攤位、給水設施、排水系統、排污系統、供電設施、通風系統、消防系統、環境衛生垃圾處理系統、監控系統、輔助服務系統等配套設施。
第八條為提高資金使用效率,避免重複建設造成資金浪費,原則上達到《三亞市農貿市場升級改造設計導則》設計標準的室內相關設施,不得重複建設。
第九條農貿市場升級改造補貼資金主要來源於市級財政資金。
第十條申請農貿市場升級改造補貼資金的項目,由項目實施單位向市場所在區人民政府、育才生態區管委會、市國資委提交書面申請報告,並由區人民政府、育才生態區管委會、市國資委組織對項目進行審批並向市商務局報備。申請升級改造補貼的項目實施單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農貿市場升級改造項目申請書;
(二)升級改造項目設計圖紙及預算書;
(三)營業執照、稅務登記、法人代表身份證複印件。
第十一條項目實施單位按照《三亞市農貿市場升級改造設計導則》要求升級改造實施,項目完工後,按照《三亞市農貿市場升級改造設計導則》規定的驗收標準進行自測自評,自測自評合格的項目實施單位向所在區人民政府、育才生態區管委會、市國資委提出驗收申請,並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項目質量竣工報告和竣工圖;
(二)建設單位提供的竣工結算書;
(三)監理單位提供的項目質量評估報告;
(四)設計單位提供的項目檢查報告;
(五)驗收規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條在市商務局指導下,各區人民政府、育才生態區管委會、市國資委按照《三亞市農貿市場升級改造設計導則》規定的驗收標準組織專家組進行驗收,並做出驗收結論。
第十三條通過驗收的項目由項目實施單位向所在區人民政府、育才生態區管委會、市國資委提出資金撥付申請,各區人民政府、育才生態區管委會、市國資委根據工程結算核准補貼資金按程式撥付給項目實施單位。
第十四條升級改造後的農貿市場不得擅自改變經營性質,如有違反,將追回補貼資金,並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農貿市場升級改造補貼資金實行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藉口截留、挪用。
第十六條補貼資金使用單位應接受市商務、財政、審計等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補貼資金或違反規定截留、擠占補貼資金的,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嚴格按相關規定組織項目驗收和執行資金撥付程式,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一經查實,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十八條本規定的具體套用問題由市商務局會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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