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級人民檢察

省級人民檢察院,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人民檢察院之一。設定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一級的人民檢察院。由檢察長一人、副檢察長和檢察員若干人組成。設有刑事、法紀、經濟、監所等方面的檢察業務機構,並設檢察委員會。對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受最高人民檢察院的領導,同時領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分院以及自治州、省轄市人民檢察院和基層人民檢察院的工作。省級人民檢察院在本轄區內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

人民檢察院通過行使國家檢察權來完成自己的任務。它對於危害國家安全案、危害公共安全案、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案和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檢察權;對於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逮捕、起訴或者不起訴;對於刑事案件提起公訴、支持公訴;對於公安機關、人民法院和監獄、看守所、勞動改造機關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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