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2015年面向省級人民檢察院逐級遴選檢察官公告

最高檢2015年面向省級人民檢察院逐級遴選檢察官公告是最高人民檢察院於2015年05月27日發布,自2015年05月27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檢察院
  • 發布日期:2015年05月27日
  • 實施日期:2015年05月27日
  •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 法規類別:檢察機關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關於“建立檢察官逐級遴選制度”的決定,全面落實中央有關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決策部署,經研究並報中央組織部同意,最高人民檢察院決定參加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公務員局組織的2015年中央機關公開遴選公務員工作,並決定面向省級人民檢察院逐級遴選部分檢察官。現將逐級遴選檢察官的職位、報名範圍、報考資格條件和報考須知等事項發布如下:
一、逐級遴選職位
此次面向省級人民檢察院逐級遴選10名檢察官,具體為:
(一)三級高級檢察官職位(正處級)1個:
反貪污賄賂總局偵查三處三級高級檢察官
(二)四級高級檢察官職位(副處級)2個:
1.瀆職侵權檢察廳瀆職案件檢察處四級高級檢察官
2.司法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三處四級高級檢察官
(三)一級檢察官職位(正科級)7個:
1.公訴廳抗訴處一級檢察官
2.反貪污賄賂總局偵查一處一級檢察官
3.瀆職侵權檢察廳重大責任事故調查辦公室一級檢察官
4.刑事執行檢察廳綜合業務指導處一級檢察官
5.民事行政檢察廳民事檢察三處一級檢察官
6.職務犯罪預防廳職務犯罪預防一處一級檢察官
7.案件管理辦公室案件流程管理處一級檢察官
二、報名範圍
省、自治區或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中已進行公務員登記備案並在編在崗的公務員。
三、報考資格條件
(一)報名人員應當具備以下資格條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品行端正。
2.具有2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現在省級人民檢察院工作且已滿2年。
計算工作經歷年限的截止時間和基層工作經歷的認定按照《2015年中央機關公開遴選和公開選調公務員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相關規定執行。
3.一般應具有全日制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學士以上學位。各職位的學歷學位條件要求,以《公告》所附《職位表》為準。
4.高等院校法律專業本科畢業且從事法律工作滿3年,或獲得法律專業碩士、博士學位且從事法律工作滿2年,通過國家司法考試且獲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A本。
5.公務員年度考核均為稱職以上等次。
6.具有逐級遴選檢察官職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相應檢察業務工作經歷和任職經歷。
報考三級高級檢察官職位,須現任縣處級正職職務或已任縣處級副職職務滿4年,且現任省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報考四級高級檢察官職位,須現任縣處級副職職務,且現任省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報考一級檢察官職位,須現任鄉科級正職職務。
計算任現職經歷年限的截止時間按照《公告》相關規定執行。
7.年滿23周歲以上。報考三級高級檢察官職位,年齡在43周歲以下(1971年5月27日以後出生);報考四級高級檢察官職位,年齡在40周歲以下(1974年5月27日以後出生);報考一級檢察官職位,年齡在35周歲以下(1979年5月27日以後出生)。
8.身體健康。
9.符合逐級遴選職位要求的其他資格條件。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參加逐級遴選:
1.涉嫌違法違紀正在接受有關的專門機關審查尚未作出結論的。
2.曾受黨紀、政紀、檢紀處分或因犯罪受刑事處罰的。
3.曾被開除公職的。
4.任職經歷不符合公務員相關法規任職年限要求規定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四、報考須知
本次逐級遴選報名步驟、方法、時間按《公告》有關規定執行。報名人員將《報名推薦表》送所在檢察院政治部審核蓋章後,按《公告》規定的方式提交。
請報名人員在《報名推薦表》的備註欄內填寫法律職業資格證書(A本)編號。同時為便於資格審查,請報名人員在填寫工作經歷時,將本人在每個工作單位工作時的內設機構名稱和起止時間詳細註明。其中,報考三級、四級高級檢察官職位的,請在工作經歷欄內填寫任命檢察員時間。
報名人員限報1個逐級遴選職位,多報無效;凡弄虛作假者,將取消逐級遴選資格。
五、其他事項
本次逐級遴選的其他工作程式和要求,除報名開始後我院或我院政治部在國家公務員局網站上發布的公告明確有所調整外,均按照《公告》有關規定執行。
政策諮詢電話:010-65209535、010-65209447
技術諮詢電話:010-84234344、84234359
考務諮詢電話:010-64401263
高檢院政治部傳真號碼:010-65288520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15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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