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部級科學技術獎勵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令第2號

《省、部級科學技術獎勵管理辦法》已經1999年12月24日科學技術部部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省、部級科學技術獎勵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科學技術部
  • 頒布時間:1999年12月24日
  • 施行時間:1999年12月2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令第2號
《省、部級科學技術獎勵管理辦法》已經1999年12月24日科學技術部部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長 朱麗蘭
1999年12月26日
省、部級科學技術獎勵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省、部級科學技術獎勵的設立和備案工作,加強對省、部級科學技術獎勵工作的管理和指導,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部級科學技術獎應當制定公平、公開、公正的評審規則,建立科學的評價指標,嚴格規範推薦、評審、授獎程式,保障科學技術獎勵的科學性、公正性和權威性,保證科學技術獎勵的質量和水平。
第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設立一項省級科學技術獎(以下稱省級科學技術獎)。省級科學技術獎可以分類獎勵在科學研究、技術創新與開發、推廣套用先進科學技術成果以及實現高新技術產業化等方面取得重大科學技術成果或者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和組織。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屬部門不再設立科學技術獎。
第四條 省級科學技術獎勵數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科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確定,應當嚴格控制獎勵數額。
第五條 省級科學技術獎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可以自行設立獎勵等級。
第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成立以科學技術專家、學者為主的省級科學技術獎評審機構,負責評審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評審的組織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條 中央、國務院各部委所屬的科研院所、大專院校、企業等完成的科學技術成果及其完成人,可以在成果實施套用地或者本機構所在地參加省級科學技術獎的評審。省級科學技術獎的管理部門和評審機構應當積極受理、公正評審。
第八條 省級科學技術獎應當實行異議制度,接受社會監督。
第九條 省級科學技術獎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頒發獲獎證書和獎金。
省級科學技術獎的獎勵經費由地方財政列支。
第十條 省級科學技術獎的推薦、評審、授獎的經費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根據國防、國家安全的特殊情況,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可以設立部級科學技術獎。部級科學技術獎的獎勵範圍只涉及國防和國家安全,並由於國家安全和保密不能公開的項目。
民用項目不屬於部級科學技術獎的獎勵範圍。上述部門所屬單位完成的民用項目可以參照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推薦省級科學技術獎。
中國人民解放軍有關科學技術獎獎勵辦法可以參照本辦法自行制定。
國務院所屬其他部門不再設立部級科學技術獎。
第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中央、國務院其他部門所屬單位完成的涉及國防、國家安全的項目,按項目所屬專業領域向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部門推薦部級科學技術獎。部級科學技術獎的管理部門和評審機構應當積極受理、公正評審。
第十三條 部級科學技術獎實行異議制度,並按照有關保密規定,在適當範圍內徵求意見。
第十四條 部級科學技術獎的其他工作,可以參照本辦法有關省級科學技術獎的條款執行。
第十五條 科學技術部負責省、部級科學技術獎的備案審查工作。
設立省、部級科學技術獎的具體辦法應當按有關規定報科學技術部備案。
科學技術部在備案審查中,發現省、部級科學技術獎的設立、評審等與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違背或者有矛盾的,可以責成制定機關進行修改,或者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提請有關機關予以改變或者撤銷。
第十六條 省、部級科學技術獎的獎勵情況,應當以年報形式報送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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