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期貨科學技術獎勵管理辦法(試行)

2013年9月9日,中國證券業協會、中國期貨業協會、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中證協發〔2013〕160號發布《證券期貨科學技術獎勵辦法(試行)》。該《辦法》分總則、獎勵範圍和評審標準、組織管理、項目申報、遴選專家、形式審查、初審、複審、終審、財務管理、監督管理、異議處理、罰則、附則14章59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證券期貨科學技術獎勵管理辦法(試行)
  • 施行:發布之日
  • 協發:中國證券業協會
  • 附屬檔案:證券期貨科學技術獎勵管理辦法
基本信息,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獎勵範圍和評審標準,第三章 組織管理,第四章 項目申報,第五章 遴選專家,第六章 形式審查,第七章 初 審,第八章 復 審,第九章 終 審,第十章 財務管理,第十一章 監督管理,第十二章 異議處理,第十三章 罰 則,第十四章 附 則,

基本信息

中國證券業協會 中國期貨業協會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關於發布《證券期貨科學技術獎勵辦法(試行)》的通知
中證協發〔2013〕160號
各有關單位:
為推動證券期貨業科學技術發展,獎勵證券期貨業科學技術進步突出成果,在中國證監會的指導下,中國證券業協會、中國期貨業協會、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共同修訂完成了《證券期貨科學技術獎勵管理辦法(試行)》,現予以發布。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屬檔案:證券期貨科學技術獎勵管理辦法(試行)
中國證券業協會
中國期貨業協會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
2013年9月9日

管理辦法

證券期貨科學技術獎勵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動證券期貨業科學技術發展,促進行業科技進步,獎勵在證券期貨業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成果,依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和《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經國家科技獎勵主管部門批准,設立證券期貨科學技術獎(以下簡稱行業科技獎),設獎者為中國證券業協會、中國期貨業協會和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承辦機構為中國證券業協會。
第三條 行業科技獎的申報、評審和授獎,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確保行業科技獎工作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第四條 行業科技獎貫徹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方針,遵循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的原則。科學技術獎勵經費依據有關要求籌集,經費的使用應符合財務管理制度的規定。
第五條 行業科技獎辦獎周期為兩年一屆。
第六條 行業科技獎評審工作包括制定方案、申報項目、遴選專家、形式審查、初審、複審、終審、專項審計等環節。
第七條 行業科技獎勵工作接受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的監督和管理,並接受中國證監會的指導和協調。

第二章 獎勵範圍和評審標準

第八條 行業科技獎用於獎勵證券期貨行業參與各方在證券期貨市場創新、發展、管理等各個方面取得的科技成果:
(一)證券期貨行業科學技術研究成果、發明創造;
(二)推動證券期貨行業發展進步、市場安全穩定運行的技術、業務創新;
(三)對證券期貨行業發展具有推動作用的標準、方法論和著作;
(四)自主研發的、對推動證券期貨業務發展具有良好效果的技術和產品;
(五)引進、消化、吸收、套用國內外先進技術和產品,對推動證券期貨行業發展發揮良好作用的技術成果;
(六)得到推廣套用的證券期貨行業科技轉化成果;
(七)採用新技術、新成果完成的工程項目,為證券期貨行業經營帶來明顯經濟或社會效益。
第九條 下列科技成果不予申報行業科技獎:
(一)已獲國家科學技術獎勵項目;
(二)已獲行業科技獎的項目,或其它行業、省、部級科學技術獎勵二等獎(含)以上的項目;
(三)存在智慧財產權、完成人、完成單位等方面爭議,且爭議尚未解決的項目;
(四)投入使用不足6個月的項目;
(五)已連續參加過兩次行業科技獎評獎但未獲獎的項目。
第十條 行業科技獎設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和優秀獎4個等級。
一等獎:達到或接近國際先進水平,或達到國內領先水平,技術難度較大,對促進行業科技進步和證券期貨市場健康穩定發展具有較大作用,或具有創新性、極強的實用性,極大推動了業務發展,或經實踐驗證有很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二等獎:達到國內先進水平或行業領先水平,有一定技術難度,對促進行業科技進步和證券期貨市場健康穩定發展有一定作用,或具有創新性、較強的實用性,很好地推動了業務發展,或經實踐驗證有較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三等獎:達到行業先進水平,對促進行業科技進步和證券期貨市場健康穩定發展有一定作用,或具有創新性、較好的實用性,推動了業務發展,或經實踐驗證有一定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優秀獎:對推動業務發展,提高企業效率與促進安全保障方面有重要作用。

第三章 組織管理

第十一條 設立證券期貨業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以下簡稱“獎勵委員會”),負責對行業科技獎勵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獎勵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常務副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3—5名,委員若干名。
獎勵委員會下設科技獎勵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獎勵辦”),獎勵辦由中國證券業協會、中國期貨業協會和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等單位工作人員組成,負責行業科技獎的日常工作。獎勵辦設主任1名,副主任2名。
第十二條 獎勵委員會主要職責為:
(一)負責審定行業科技獎工作的有關管理規定和工作方案;
(二)負責對行業科技獎工作進行監督、指導。
第十三條 獎勵辦主要職責為:
(一)制定行業科技獎勵工作的有關管理規定和工作方案;
(二)建立並完善行業科技獎評審專家資料庫;
(三)建設管理行業科技獎評審系統和網站;
(四)組織開展行業科技獎的評審、頒獎、宣傳工作;
(五)接受和處理行業科技獎投訴舉報;
(六)負責行業科技獎資金的籌集、使用、審計工作;
(七)負責國家科技獎勵辦公室交辦的工作;
(八)負責行業科技獎有關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項目申報

第十四條 行業科技獎由以下單位自主申報。
交易所等市場核心機構、行業協會和證券、期貨、基金公司負責本單位及所屬單位的科技獎勵項目的統一申報。
其它金融機構、科研院校、為證券期貨業提供信息技術服務的供應商,可申報與證券期貨行業相關的項目,或是與行業內研究成果套用單位合作申報。
第十五條 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共同完成的項目,由項目主持單位或第一完成單位加蓋公章後報獎勵辦,其他完成單位應當出具同意共同報獎的函。
第十六條 行業科技獎對申報項目的主要完成人和完成單位數量進行如下限制:
一等獎每項主要完成人不超過15人,單位不超過10個;
二等獎每項主要完成人不超過10人,單位不超過7個;
三等獎每項主要完成人不超過10人,單位不超過5個;
優秀獎每項主要完成人不超過10人,單位不超過5個。

第五章 遴選專家

第十七條 為保障科技獎勵評審工作的順利進行,保證評審工作具有權威性、客觀性和公正性,獎勵辦應建立行業科技獎評審專家庫。
第十八條 評審專家由行業協會、證券期貨交易所和行業主管部門推薦產生。專家來源主要包括行業內外的專家,其中行業外專家比例不低於30%。
第十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作為科技獎評審專家:
(一)有較高的專業水平與豐富的從業經驗,在行業內有一定聲望,並具有良好的執業信譽或很好的學術聲譽;
(二)長期從事相關領域的專業研究或相關工作,熟悉相關領域的發展狀況,具有豐富工作經驗;
(三)關心行業科技發展,熱心行業科學技術獎勵評審工作,能夠積極參加各類評審活動。
第二十條 獎勵辦根據當年度行業科技獎申報項目情況,通過工作會議的形式,在每次評審前,從專家庫中遴選專家,提出專家分組名單。遴選專家應充分考慮評審專家的行業背景、專業背景。
第二十一條 評審專家數量根據每年度申報項目學科分布、數量等確定,評審專家每組不得少於9人,其中,行業外專家不得少於30%。

第六章 形式審查

第二十二條 獎勵辦在項目申報結束後,對申報項目材料進行形式審查。
審查通過項目進入初審環節。
第二十三條 申報項目出現下述情況之一的視為形式審查不合格:
(一)不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相關規定的;
(二)項目申報單位不符合獎勵申報本辦法第十四條要求;
(三)申報書內容填寫不全;
(四)附屬檔案證明材料不能證明申報表內容;
(五)申報單位未加蓋公章;
(六)其它不符合要求的情況。
第二十四條 對於形式審查存在問題的項目,獎勵辦通知申報單位限期修改,逾期仍不符合要求的,不進入初審環節。
第二十五條 形式審查完成後,通過形式審查的申報項目應在行業科技獎網站和設獎者網站進行公示。公示內容包括申報項目名稱、申報單位等基本信息。公示期為7天。

第七章 初 審

第二十六條 獎勵辦根據受理項目數量、類別、學科、套用對象等要素,結合評審工作具體情況,對受理項目進行評審分組。
第二十七條 初審採用網路評審的方式,由評審專家登錄網上評審系統,根據評價指標體系對所負責項目進行評審、打分。評審專家分組實行迴避制度。
第二十八條 初審按照項目得分排序,以擬授獎項目總數130%的比例提出進入複審的項目名單。
第二十九條 初審結果在行業科技獎網站和設獎者網站進行公示。公示內容包括申報項目名稱、申報單位等基本信息。公示期為7天。

第八章 復 審

第三十條 獎勵辦根據初審結果,對初審通過項目進行複審分組。
第三十一條 複審採用現場或非現場答辯的形式開展。
第三十二條 複審專家組每組設組長一名,副組長一名。評審專家分組實行迴避制度。組長由業內專家擔任,副組長由業外專家擔任。
第三十三條 複審分為項目陳述和專家提問兩部分。
第三十四條 每個項目陳述和專家提問後,由評審專家按照指標體系進行打分。
第三十五條 複審按照各組項目得分排序,以擬授獎項目總數等額提出進入終審的項目名單。
第三十六條 各組秘書負責統分和排序。本組全體專家簽字後將打分統計表交獎勵辦,由獎勵辦負責匯總。

第九章 終 審

第三十七條 複審結束後,獎勵辦召開評審會議對通過複審的項目進行終審,確定行業科技獎授獎項目和獎勵等級。
評審會議組成人員包括獎勵委員會委員、複審組組長、副組長和部分複審專家,其中,業外專家比例應不低於30%。
第三十八條 複審各組組長、副組長負責對本組入圍各獎等項目情況進行陳述。
參會人員推薦各獎等候選項目,獎勵辦匯總推薦情況並公布各獎等候選項目。參會人員對各獎等候選項目投票後產生各獎等擬授獎項目。
第三十九條 一等獎得票數應超過有效票數的三分之二(含)以上,二、三等獎得票數應超過有效票數的半數(含)以上。如超出授獎限額,則按得票數從高到低選出;如不足以上票數,則自動參與下一獎等評選。
投票結果由全體參會人員簽字確認。
第四十條 每屆行業科技獎授獎數量為一等獎不超過2項,二等獎不超過6項,三等獎不超過10項。同時,獎勵辦在每屆行業科技獎形式審查後,確定當屆授獎數量,授獎數量比例應不超過當屆有效申報項目數量的40%。
第四十一條 獎勵辦應將終審結果在行業科技獎網站和設獎者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天。
第四十二條 終審結果報證監會備案,經獎勵委員會主任委員批准後生效。

第十章 財務管理

第四十三條 行業科技獎經費由設獎者和交易所等市場核心機構等相關單位捐贈產生,由獎勵辦組織捐贈工作。捐贈額度由行業科技獎工作方案確定。捐贈單位應與經費代管單位簽訂捐贈協定。
第四十四條 行業科技獎經費應專款專用,使用範圍為行業科技獎勵活動,不得挪作他用。
具體使用範圍為:
(一)獲獎項目的獎金;
(二)專家評審費、人員勞務費;
(三)組織初審、複審、終審工作等費用;
(四)表彰、獎勵大會會議經費及獎盃、獎牌、證書製作費用;
(五)建設和維護評審系統及行業科技獎網站的費用;
(六)其他有關行業科技獎的工作事項。
用於獲獎項目獎金不少於行業科技獎專項經費總額的60%,獲獎項目獎金授予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員。
第四十五條 行業科技獎經費使用由常務副主任委員負責審批。
獎勵辦應制定行業科技獎工作預算,按財務管理辦法進行財務核准並實施。獎勵工作完成後應進行決算。
行業科技獎經費應遵守國家有關財務管理規定和專項經費的管理要求。應為行業科技獎經費建專門賬冊,編制單獨核算表,並按期做好經費的審結工作。所有收支活動的履行必須做到齊備、有案、完整、準確。
行業科技獎經費停止捐贈或撤消,須清理賬務,剩餘經費按比例退還捐贈單位,並向捐贈單位通報清理結果。
行業科技獎經費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目,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有關規定建檔,並按照財政部、國家檔案局頒布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具體規定執行和妥善保管。
第四十六條 行業科技獎經費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和上級主管單位的監督和檢查。獎勵委員會應對行業科技獎經費的使用和管理進行監督。
第四十七條 行業科技獎經費捐贈單位有權查詢捐贈經費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主辦單位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十一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八條 獎勵委員會對獎勵工作全過程進行監督。
第四十九條 獎勵大會結束後,獎勵辦應聘請系統外專業審計機構對本屆行業科技獎工作進行專項審計,出具審計報告。
第五十條 獎勵工作結束後,獎勵辦應向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報送該屆獎勵活動的工作報告,接受監督檢查。

第十二章 異議處理

第五十一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對公示的項目持有異議,應在規定的異議期內以書面、實名形式向獎勵辦提出異議內容,並提供必要的證明檔案。
第五十二條 異議分為實質性異議和非實質性異議。凡對涉及推薦書填寫不實,剽竊、侵奪他人的發現、發明或者其他科學技術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行業科技獎獎項所提出的異議為實質性異議;對候選人、候選單位及其排序的異議,為非實質性異議。對評審等級的意見,不屬異議範圍。
第五十三條 實質性異議,由獎勵辦負責協調解決,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積極配合。必要時組織專家進行調查,提出處理意見。
非實質性異議由推薦單位負責協調解決。
第五十四條 自獎勵辦收到異議起20個工作日內為異議處理期,超過20個工作日異議未處理完的,可以作為本年度不予評審的項目處理。

第十三章 罰 則

第五十五條 對剽竊、侵奪他人的發現、發明或者其他科學技術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行業科技獎獎項的,經核實後,由獎勵辦報獎勵委員會批准後撤消授獎,並在行業內進行通報。情節嚴重者,5年內不得申報行業科技獎。
第五十六條 推薦單位和個人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他人騙取科學技術獎勵的,經核實後,將進行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取消其推薦資格。
第五十七條 參與行業科技獎勵有關工作的人員在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四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由獎勵辦負責解釋。
第五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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