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歷程
淵源
明清之際,我國蒙古族正經歷著封建
領主制發展階段。蒙古族居住地區形成的各部,實際上就是大小不一、規模不等的各個封建領主集團。每個封建領主都擁有一定的領地和“阿寅勒”(牧戶)。
大領地叫做“
兀魯思”,由大的部落集團構成,並以該集團中強大部落名稱為該兀魯思名稱。兀魯思可以分成若干互相聯合的、大的阿寅勒群,這些阿寅勒群在一塊共同的土地上遊牧,由這塊土地的世襲領主做首領,該首領隸屬於兀魯思領主,人們稱這種阿寅勒聯合體為“
鄂托克”。
所以,鄂托克是一塊小領地上的地緣結合體,是明清之際我國蒙古族社會中的基層組織,所有蒙古人都必須加入。在鄂托克中,一家一戶的阿寅勒是基本的經濟單位,他們要提供賦稅和兵役。鄂托克又是一個軍事組織單位,由鄂托克成員中的壯丁組成的武裝集團叫“和碩”。每一個鄂托克根據人口多少,提供人數不等的和碩隊伍。
兀魯思除了分成若干鄂托克外,還可以分成若干“
艾馬克”。愛馬克是遊牧於同一地區的同族“阿寅勒”(牧民)集團,是部落的分支,是近親家族的結合。愛馬克也必須要有共同的牧地,否則某一集團就不能稱為愛馬克。愛馬克和鄂托克的主要區別是:愛馬克不僅以地緣關係為基礎,而且必須屬於同一的親族集團。
鄂托克則只以地緣關係為基礎,阿寅勒之間不一定存在著親族關係。愛馬克本身的大小,彼此之間可以相差十分懸殊。有時,一個愛馬克就是一個鄂托克,甚至是一個兀魯思;有時,幾個愛馬克才構成一個鄂托克。由於鄂托克經常以處於支配地位的愛馬克命名,所以,在實際中,愛馬克和鄂托克兩詞常常互相代用。
明清之際我國蒙古族社會中,在大小封建主之間,還存在一種集會叫“楚固拉乾”。這種集會不是一種常設機構,集會地點、參加人員也都不固定,而是由參加集會的封建領主根據彼此間的關係事先商定。集會規模的大小也不盡相同,有時在一個兀魯思內部進行,有時在幾個兀魯思之間召開。
楚固拉乾盟會解決的主要問題,或是調解彼此間的關係,或是商討重要的行政、立法事項,或是建立軍事和貿易方面的盟約。蒙古族社會中鄂托克、愛馬克和楚固拉乾的存在,為清朝在蒙古地區建立盟旗制度奠定了基礎。
建立
1636年,
後金改元為清,是蒙古各部從後金的盟友變為清朝的屬臣的開始。
林丹汗的覆滅,表明蒙古社會政治核心的崩潰,清朝的迫切任務是迅速填補這個空白,代之以自己的制度和秩序,把蒙古的力量重新組織起來。清朝在蒙古的
制度建設方面必須要考慮三個因素:
其二是制度的建設必須與蒙古社會傳統保持一定的延續性,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煩;
其三是蒙古地方組織只能屬於中央,而不能產生與中央相抗衡的新的政治核心的基礎,因而在制度設計上要採取必要的分割和羈縻措施。於是就有了盟旗制度在蒙古的實施。相伴以軍事征服、政治瓦解、文化籠絡和精神麻痹等政策與盟旗制度有機地結合起來。
旗分兩類:
①清中央委派大臣、
都統、將軍直接節制的總管旗,統稱
內屬蒙古,共61旗。
廢除
盟旗制度使蒙古族人民不能越旗遊牧、耕種及往來、婚嫁。內、外
札薩克之間,特別是蒙、漢人民之間的接觸更在禁止之列。此制除在明代封建主長期內訌之後,對穩定蒙古社會秩序起過一定作用外,基本上妨礙了蒙古族的進步和發展。1949年後,盟旗制度已徹底廢除,僅保留盟旗稱謂。盟相當於專區,旗相當於縣。
盟旗劃分
各盟劃分
盟是由蒙古的會盟演變而來的,明代蒙古就有會盟的傳統,凡遇重大事情,都要採取若干部落或兀魯斯會盟協商的辦法解決。崇德年間,清廷設旗編佐後,為了協調各旗之間的關係,便設立了盟,它是通過若干個旗定期舉行
會盟來實現的,一般是三年一次,時間多為當年的六、七月份。會盟的主要任務是:“簡稽軍實,巡閱邊防,清理刑台,編審丁冊”每屆會盟時,由各部、旗札薩克王公率領本旗所的貴族兵丁攜帶軍器、馬匹參加,不得遲誤,否則受到嚴厲處罰。會盟時,清廷要派欽差主持特定的儀式。
各盟設盟長一名,雍正六年開始設立副盟長一名,盟長與副盟長的人員從各旗的任職的
札薩克和閒散的王公、
貝勒中選拔,由理藩院呈遞皇帝報批,任命盟長後要頒發給印信,任期為終身制,但不得世襲,另外,還設有幫辦盟務的一到二個人,協同盟長和副盟長管理盟務。
旗的劃分
旗的劃分大致以過去的封建領地鄂托克(otok,地域集團)、艾馬克(aimak,血緣集團)等為基礎,儘可能予以分割,劃一部為多旗,只有少數部得就原部編為一旗。由於統治上的考慮和歷史、地理的原因,旗分兩類:
清中央委派大臣、
都統、將軍直接節制的總管旗,統稱“內屬蒙古”,
察哈爾、歸化城
土默特、新巴爾虎、
陳巴爾虎以及分散於
熱河、新疆境內的蒙古諸旗屬之,共六十一旗。
清中央
理藩院監督的
札薩克(jasak)旗,統稱“
外藩蒙古”。
漠南蒙古(又稱內蒙古)六盟二十四部五十一旗、
漠北蒙古(又稱
外蒙古或
喀爾喀蒙古)四盟四部八十六旗、
漠西蒙古(含
西套蒙古)八盟四部六十四旗屬之,共十八盟、三十二部、二百零一旗。札薩克旗又有“內札薩克”、“外札薩克”之分,漠南蒙古諸札薩克旗屬“內札薩克”,漠北、漠西蒙古諸札薩克旗屬“外札薩克”。其區分同樣出於統治上的考慮,兩者的職權、體制也因之略有差異。
領導制度
設官
札薩克的職責是按照清廷所賦予的許可權,負責處理旗內行政、司法、賦稅、徭役、軍事、貿易以及官吏的任免等事務。札薩克下面還設一些官職,輔佐札薩克處理事務。
除札薩克外,還有總管旗和
喇嘛旗,總管旗是清廷的直轄領地,不設札薩克,不實行會盟,由清廷委派總管進行管理,總管旗設總管、副總管、
參領、
副參領、
佐領、
驍騎校、
護軍校、
親軍校等官。總管旗的土地除指定遊牧外,還用於駐軍、屯田、成年男子要承擔勞役、兵役、充當牧丁。
喇嘛旗是建立在大寺廟領地上的特殊旗,蒙古地區的喇嘛旗有:哲卜尊丹巴呼圖克圖旗、
額爾德尼班第達呼圖克圖旗、扎牙班第達呼圖克圖旗。蘇青珠呼圖克圖諾們罕旗、那魯班禪呼圖克圖旗、青海察漢諾們罕旗、錫圖
庫倫札薩克旗。
喇嘛旗的政治地位與札薩克旗相同,它們互相之間不能幹預對方的旗務。喇嘛旗屬下的徒眾和平民對本旗的上層喇嘛有勞役和賦稅的義務,但免除了對外所負的兵役、
徭役和賦稅。
協理台吉,協助
札薩克處理旗務,札薩克因故缺席時,協理台吉可以代行其職,協理台吉由札薩克從旗內王公台吉中選拔,經盟長呈報
理藩院,由皇帝任命,實行終身制但不得
世襲。每旗
協理二人或四人不等。
管理章京:協助
協理台吉管理旗務,其職權僅次於協理台吉,它無權代理
札薩克,管理章京從旗內閒散台吉中選拔,經盟長斟酌任命,無需經皇上批准,管理章京只設一人。
梅倫章京(
副章京):管理本旗的行政和軍事事務,受
協理台吉和管理
章京的監督,副章京的任命,由札薩克王公決定,不需經過盟長批准,一般不是十個
佐領(蘇木)的旗,只設章京一人,十個佐領以上的旗設二、三人。
參領:是旗屬下軍事單位的軍事長官,協同軍事梅倫分管本旗軍事事務。它由
札薩克王公、
台吉從閒散台吉中選拔任命,每五佐領或六佐領設一參領(扎蘭)。
佐領(蘇木章京):管理本蘇木的司法、賦稅徵收、服役、編制兵員等事務,從閒散台吉中選拔任命。佐以下分戶,每十戶設“什長”一人。
內屬蒙古不設盟,各旗直接隸屬於將軍、
都統或
駐札大臣。各旗長官為總管,
綜理一旗事務,由地方官員奏請朝廷補放。有些部落,如
阿爾泰烏梁海,部分旗的總管由
副都統、
散秩大臣兼任。旗長為副都統者,稱“副都統旗”;為散秩大臣者,稱“散秩大臣旗”;為總管者,稱“總管旗”。內屬蒙古的
佐領及以下官吏與
外藩蒙古相同。
駐紮大臣
駐防將軍 | 駐紮大臣 | 轄區 | 駐地 | 地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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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轄 | | 烏里雅蘇台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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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倫托海辦事大臣 | | |
黑龍江蒙古各部
遊牧喇嘛部落
札牙班第達呼圖克圖,附喀爾喀賽音諾顏部遊牧
察漢諾門罕,附青海蒙古遊牧
意義
盟旗制度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各族封建主之間為爭奪屬民和牧場而引起的爭端,有利於牧業的民展和社會的安定,同時由盟長監督和控制各旗,也達到削弱蒙古內部各封建主勢力的目的,有利於
清廷的統治。
清代前期,盟旗制度下的盟主要是指會盟制度。按清政府規定,每隔三年,每個盟都要在指定地點“
簡稽軍實,巡閱邊防,清理刑名,編審丁冊”。每盟設盟長1人,辦理會盟事務。盟長在本盟內旗
扎薩克中選任,報
理藩院請旨
簡放,由理藩院頒給印信。到清代後期,盟才發展為蒙古族地區一級行政機構,盟長有了辦事衙署,增設了副盟長,以及幫辦盟務等人員。盟長的職權和作用大大提高了。
盟旗制度下的旗,是清代蒙古族地區的治事機構、軍事組織。每旗設扎薩克1人,由理藩院頒給印信,作為旗的首腦總理旗務。扎薩克的職責,一般包括旗內的行政、軍事、司法、課稅、差派、屬官任用和牧場更換。扎薩克的屬官有:協理旗務台吉2—4員,
管旗章京、
副章京2—3員,也均需要經過清政府批准。旗內150丁編1佐,1丁1戶,即150戶,設
佐領,管理佐內事務。每佐還設驍騎校、領催等員,負責審查本佐內的戶籍、錢糧、婚喪、訴訟、田土等事。
旗作為蒙古族地區的政權機構,主要職能是:統計戶口,編選壯丁;分配遊牧場地,防止牧區被過度墾種;防止人口流動,穩定社會秩序;辦理蒙古族牧民的婚姻;荒欠年份進行社會救濟;審理刑事訴訟案件等。旗作為蒙古族地區的軍事組織,主要任務是察閱兵丁和巡閱邊防。
清政府在蒙古族居住地區推行盟旗制度,目的是要加強對蒙古族各部的統治,但是在客觀上,有利於蒙古族社會秩序的穩定,有利於清朝統一多民族國家的鞏固和發展,對於抵禦外來入侵勢力,也有著積極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