札薩克旗

札薩克旗,清代所設遊牧旗之中的主要一種。清廷對蒙古的統治體制是:八旗蒙古、外藩蒙古和內屬蒙古。外藩蒙古實行王公(封爵)制度、札薩克制度和盟旗制度;內屬蒙古實行總管旗制度;此外由於對藏傳佛教的特殊政策而產生喇嘛旗。除八旗蒙古這一清朝世仆外,其遊牧旗可分為三種:即札薩克旗、總管旗及喇嘛旗。中以札薩克旗為最多。自後金天命十一年(1626)至乾隆三十六年(1771)蒙古各部歸附清朝過程中,根據八旗制度組織原則,在蒙古原有社會制度基礎上,札薩克旗逐步建立和完善起來。綜清前期,於內外蒙古、青海與西北蒙古以及回部(維吾爾)之哈密、吐魯番此二處之間,共設有200個札薩克旗。於蒙古,每部或編為一旗,或多達20餘旗不等。直隸理藩院。內蒙古49旗原屬舊藩,清人俗稱“內札薩克”;其餘蒙古149旗則稱“外札薩克”。援“內八旗”之制,敷設其官弁:普設札薩克之職以掌旗,即旗長,由清政府於各旗內王公中任命,給予一定的自主自治權,屬世職之一(“公中札薩克”除外)。置協理台吉為副手,下設管旗章京、參領、佐領、驍騎校諸員及領催、什長諸人以治理。旗際間互不統屬,各統以駐紮之將軍、辦事大臣等。除地處偏僻的孤旗之外,則以其鄰近數旗、同部或同翼的旗分,各建立3年一次的會盟之制,由清政府任命盟內各旗中的札薩克1人兼攝盟長,充會盟召集、主持人。外札薩克蒙古各盟長無兵權。內札薩克蒙古各盟不設副將軍。副將軍,該置者每盟置1員,以稽察盟內各旗軍容、器械等,授之纛(多用正黃、正白旗)。遇徵兵,從者由清政府資以糧餉;平時,其生計悉由各旗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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