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公信力是指對於因信賴登記所表示的物權而進行的物權交易之人,進行物權交易時即使登記所表現的物權不存在或存在瑕疵,法律仍承認其具有與真實的物權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登記公信力
- 類型:經濟術語
登記公信力是指對於因信賴登記所表示的物權而進行的物權交易之人,進行物權交易時即使登記所表現的物權不存在或存在瑕疵,法律仍承認其具有與真實的物權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
登記公信力是指對於因信賴登記所表示的物權而進行的物權交易之人,進行物權交易時即使登記所表現的物權不存在或存在瑕疵,法律仍承認其具有與真實的物權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理論基礎登記公信力的理論基礎有二:一種是外觀法理,主要著眼...
《登記公信力研究》是2006年8月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馬栩生。內容簡介 登記公信力,作為物權法上一項古老的制度性存在,已經有數百年的歷史,並為世界諸多國家所承認。就其存在樣態及適用範圍而言,登機公信力深受各國社會情勢、法律結構和立法價值的影響。從事實層面看,登記公信力乃是對縱橫社會存在的...
公信力是登記行為的效力核心。登記公信力以國家信用為基礎,法律後果體現為權利的推定和信賴利益的保護,然而在我國現行登記制度中,登記的公信力保障與追求實質真實的審查目標之間存在著必然的衝突。一方面,實質審查義務決定了登記的效力應當具有更強的公信力,這種公信力體現為登記效力的相對穩定性,限制了對已作...
物權登記的公信力 物權登記的公信力,物權登記機構在物權登記簿上所作的各種物權登記,使社會公眾相信其登記具有正確、合法的效力。基於物權登記的公信力,即使登記錯誤或有遺漏,因相信登記正確、全面而與登記名義人進行交易的善意第三人,其所得利益受法律保護。
異議登記是指登記機構按照權利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的申請將其認為登記簿記載錯誤的事項記載於登記簿的行為。異議登記是為了保護真正權利人利益,避免登記簿記載權利人濫用登記的公信力而暫時擊破登記公信力的一種臨時性的保障措施。溯源 異議登記制度起始於早期的普魯士法,再經由後期普魯士法的發展與概念的分合,再至德國...
我國的《物權法》第106條規定了不動產或者動產的善意取得制度,第三人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可以信賴物權的公示而從無權處分人處取得物權,實際上是賦予了登記交付的公信力。這是公信原則的體現。 [1] 公信原則區別比較 編輯 播報 公示原則與公信原則的比較 1、公示原則是指在涉及公眾或多數當事人的場合,商法...
契據登記制度,也稱形式主義登記,是指不動產物權的變動,經當事人訂立契約即發生效力,但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契據登記制度具有以下法律特徵:(1)登記為物權變動的對抗要件。(2)登記與否不予強制。(3)登記實行形式審查主義。(4)登記無公信力。(5)登記簿采人的編成主義。(6)登記不動產物權變動...
指為便利土地權利的轉移,經登記後具有確認產權的效力。其特點是:初始土地登記由當事人自行決定,政府不強制登記,但一經登記後,土地權利的變更,不經登記不生效;登記機關要進行實質審查;登記具有絕對公信力,經登記的土地權利受法律保護;發給權利人土地證書;登記機關對錯漏及虛假登記,負有損害賠償責任。實行的...
登記生效主義使動產擔保登記具有公示性,實現了物權變動與物權公示之間的統一,同時賦予登記以公信力,使第三人經由登記簿,知悉標的物的權利負擔,並信賴該內容,具有保護財產動態安全的顯著功能,在很大程度上維護了交易安全,保護了第三人的利益。但批評登記生效主義的學者認為:第一,登記只是物權變動的要件,並不...
異議登記制度是對抗現時登記公信力的一種制度,對事實權利人和利害關係人提供了周全的保護,有此制度可以避免法律對當事人保護上的顧此失彼或者是厚此薄彼。l.當房產權利歸屬發生爭議時,可為未被登記確認的真實權利人提供一種進入糾紛程式的便利條件,以避免爭議所指向的房產權利轉移,使真實權利人喪失對該權利的...
優點是物權變動的時間通過公示得以確定,使物權產權歸屬關係登記的公示公信力得以向社會明確,對善意第三方的保護較為有利。缺點是未充分尊重雙方當事人達成的協定,過於注重形式,缺乏必要的靈活性,容易造成公權對私權的過分干涉。辨別 登記生效主義與登記對抗主義的區別:不動產物權登記效力模式分為登記對抗主義和登記...
其主要特點為:登記機構對登記申請採取實質審查,登記權利的現狀;登記有公信力即登記簿上所載事項,對抗善意第三人,在法律上有絕對的效力。因該項制度發源於德國,故又稱為“德國登記制”。2.托倫斯登記制 為澳大利亞人托倫斯所創,在核准登記以後發給權利人權屬證書,房地產權利一旦載入政府產籍,權利狀態就明確...
德國商法典規定只有在登記並公告15天之後,才可對第三人發生效力。而日本商法則規定公告之後即可對抗善意第三人。由此可見,登記及公示的對抗力,是在於經公示的登記事項,可以與第三人對抗。登記與公告,是對抗力的形式要件,實為向社會宣示其權利而排斥其他權利和防禦侵害,從而保護登記人的合法權利。公信力 2.公...
變更的事項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必須要向法定登記機關進行登記,申請人不得擅自改變登記事項。經過登記後的事項產生對第三人的對抗效力,未經登記的事項不產生對抗第三人的效力。這就是登記的公信力理論。變更時的瑕疵登記主要是指在現實中已經進行了變更且依規定應該辦理變更登記的卻沒在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事項或者作了...
(2)以絕對物權行為理論為依據,重新解釋並系統設計了不動產登記制度。在不動產登記中,尤其應當建立物權變動公告制度,保證登記權利正確性推定的可靠性。登記之前以物權變動公告制度保護真正權利人,登記之後以登記的公信力保護善意第三人,從而使對真正權利人和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保護達到平衡。不動產物權一經登記公示,即...
這樣導致的一個後果就是,機動車物權的類型不同,其公示方法也迥然有別:機動車所有權、抵押權是以登記為公示方法,而質權、留置權則仍然以占有為公示方法。此種情形,可稱之為機動車物權公示方法的二重性。動產本以占有為公示方法,占有具有公示公信力,人們可以通過觀察標的物的占有狀況了解物權的存在與變動,故...
如果利害關係人對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物權歸屬等事項有異議,在登記機構不能辦理更正登記的情況下,為了打破登記的公信力,避免存在產權爭議的不動產為第三人善意取得,從而為其通過民事訴訟進行確認或者為直接辦理更正登記收集更多更充分的證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異議登記,這是一種對真實權利人的臨時性保障措施,不是...
二 我國不動產登記制度沿革 第三節 各國登記制度 一 權利登記制度 二 契據登記制度 三 托倫斯登記制度 四 各國登記制度的啟示 第四節 不動產登記制度的功能 一 建立不動產登記制度的目的 二 建立不動產登記制度的法理依據 三 不動產登記的主要內容 第五節 不動產登記的作用 第六節 登記的公信力 一 公信力—...
第五章 登記之公信力:不動產善意取得制度 第一節制度背景及基礎分析 第二節法律構成 第三節法律效果 第四節不動產占有的法律意義 第六章公信力與物權行為無因原則 第一節物權行為理論:基本框架 第二節物權行為:獨立與否、有因還是無因 第三節 以公信力制度替代無因原則的合理性 參考文獻 後記 ...
這樣導致的一個後果就是,機動車物權的類型不同,其公示方法也迥然有別:機動車所有權、抵押權是以登記為公示方法,而質權、留置權則仍然以占有為公示方法。此種情形,可稱之為機動車物權公示方法的二重性。動產本以占有為公示方法,占有具有公示公信力,人們可以通過觀察標的物的占有狀況了解物權的存在與變動,故...
第三,動產擔保登記制度與風險分擔。動產擔保登記制度的風險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動產抵押交易強制登記的風險,採取動產擔保交易強制公示的國家或地區,為貫徹公示的效果,不但由國家設立專門機構專司登記,而且賦予絕對保護的“公信力”,在登記所公示的權利狀態與實際權利狀態有出入時,寧可犧牲真正權利人而使信賴者獲得...
《不動產登記程式的制度建構》是2005年09月01日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李昊,常鵬翱,葉金強,高潤恆。內容簡介 《不動產登記程式的制度建構》在廣泛參考德國、日本及英美的理論、立法和實務的基礎上,對不動產登記的界定、登記的模式、登記的推定力和公信力、登記的順位進行了詳盡的研究。其中對英美的不...
登記僅僅是作為對抗第三人的要件,所以成為對抗主義。其主要特點是:登記機關對登記申請採取形式審查,登記權利的狀態;登記只具有公示力而無公信力,不經過登記,只能在當事人中產生效力,不能對抗第三人。法院可以裁定已登記的契約無效,登記機關對此並不承擔責任。又稱為“法國登記制”。
1、就權利人而言,不動產登記簿是有效的表明權利人就不動產所享有的權利的源證明檔案,能夠清晰地展現不動產上的權利變動狀況,因此具有無可爭辯的權威性。2、就第三人而言,不動產登記簿具有公信力。3、就國家來說,不動產登記簿便於國家對有關不動產的監督與管理,更便於人民法院在發生損害賠償糾紛時確定責任的...
曾發表《中國物權概念的反思與批判》《論國家治理視角下的民商事登記局》《不動產登記視角下土地經營權探析》《不動產善意取得與登記公信力之比較》《論物權登記錯誤的訴訟救濟模式》《論契約法、物權法和侵權責任法依次遞進的三元財產法結構》等多篇學術論文。主持國家社科基金項目《農戶作為集體土地用益物權主體的法律...
其效力是,登記簿上所記載的權利失去正確性推定,第三人也不得主張依照登記的公信力而受到保護。因此,異議登記的目的在於對抗現實登記的權利的正確性,中止不動產登記權利的正確性推定效力和公信力,是為了阻卻登記公信力而設定的一種預防措施,藉以排除第三人的公信力利益。申請異議登記的條件是利害關係人提出更正...
都應有登記能力;5·由專門性的行政機關統一辦理不動產登記事務;6.確立登記請求權以及對登記請求權的法律救濟手段;7.明確賦予登記以公信力,並為此完善相關制度,如對登記申請的實質審查、對不實申請和登記的罰則、對錯誤登記的國家賠償責任等,以確保登記公信力不至於過度傷害真正權利人的權利。在登記類型上,我國...
第五章 公證與不動產物權登記 第一節 我國的物權變動模式與不動產登記公信力問題 一、大陸法系物權變動模式與我國的選擇 二、物權變動公示公信原則概述 三、登記公信力對財產所有權的殺傷力 四、登記公信力制度的存在基礎 第二節 公證介入不動產登記審查的必要性 一、不動產登記審查的類型 二、登記審查模式的選擇...
同動產的權利外觀一樣,登記可分為不動產權利外觀的原因在於登記的公信力和推定力。在登記生效要件主義立法例下,物權登記是法律規定的物權變動的基本條件,具有權利推定效力和公信力。不動產登記簿對不動產物權變動發揮著正確性推定作用——即以登記的物權為正確的不動產物權並依法予以保護,登記簿記載的物權與真實...
《民法學說與比較民法》是2017年4月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陳永強。內容簡介 本書以英美法、德國法之比較法為視野,對民法基礎理論與學說展開討論。德國法與英美法部分,著重探討物權合意、善意第三人、登記公信力等制度,闡述了英美法與德國法在保護交易第三人制度構架上的差異。民法學說批判與建構部分,著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