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國際標準《生豬屠宰操作規程》(ISO 23781:2021 Operating procedures of pig slaughtering)在國際標準化組織(ISO)官網上發布,這是我國主導的首項畜禽屠宰領域國際標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生豬屠宰操作規程
- 頒布時間:2021年
2021年,國際標準《生豬屠宰操作規程》(ISO 23781:2021 Operating procedures of pig slaughtering)在國際標準化組織(ISO)官網上發布,這是我國主導的首項畜禽屠宰領域國際標準。
2021年,國際標準《生豬屠宰操作規程》(ISO 23781:2021 Operating procedures of pig slaughtering)在國際標準化組織(ISO)官網上發布,這是我國主導的首項畜禽屠宰領...
《生豬屠宰操作規範》又名《生豬屠宰操作規程》,標準號為GB/T 17236-1998,規定了生豬屠宰各工序的操作規程和要求,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生豬屠宰加工廠(場)。該標準由601(中國商業聯合會)歸口上報及執行,主管部門為中國...
第三十九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屠宰生豬的工藝應當至少包括致昏、刺殺放血、燙毛脫毛(或剝皮)、吊掛提升、去頭蹄尾、雕圈、開膛淨腔、劈半(鋸半)、整修等,符合《畜禽屠宰操作規程生豬》(GB/T17236)的相關規定,並製作工藝流程圖...
第十六條 屠宰廠(場)、點屠宰生豬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操作規程、技術要求和標準。第十七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屠宰染疫、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生豬;禁止對屠宰的生豬或生豬產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質,摻雜摻假;禁止收購、加工、銷售染...
第三條 我省實行生豬定點屠宰、集中檢疫制度。未經定點,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生豬屠宰活動。農村地區個人自宰自食的除外。農村地區個人自宰自食的生豬,屠宰前應依法向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第四條 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
《生豬屠宰操作指南/畜禽屠宰操作規程實施指南系列叢書》對標準條文進行了深入詳細的解讀,同時配上相應的示意圖片,進行具體的操作描述,具有通俗易懂、可操作性強的特點。在體例上,前2章為生豬屠宰行業概況、法律法規及相關標準、生豬屠宰...
逾期未改的,經縣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定點屠宰廠(場)資格。第二十三條,畜禽定點屠宰廠(場)違反屠宰操作規程的,由縣級以上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二條 定點屠宰廠屠宰的生豬,應當經生豬產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檢疫合格,並符合國家規定的操作規程和技術要求。第十三條 定點屠宰廠應當建立嚴格的肉品品質檢驗管理制度。肉品品質檢驗必須與生豬屠宰同步進行,並對肉品品質檢驗結果及其...
第十一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屠宰生豬,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操作規程和技術要求。第十二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如實記錄其屠宰的生豬來源和生豬產品流向。生豬來源和生豬產品流向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第十三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
第十條 定點屠宰廠(場)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操作規程和技術要求屠宰生豬。第十一條 定點屠宰廠(場)肉品品質檢驗應當與生豬屠宰同步進行。經肉品品質檢驗合格的生豬產品,應當加蓋肉品品質檢驗合格驗訖印章,方可出廠(場);經肉品品質...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將生豬定點屠宰標誌牌懸掛於顯著位置。禁止偽造、塗改、買賣、租用、轉借生豬定點屠宰標誌牌。第十二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屠宰生豬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生豬屠宰操作規程》和屠宰技術要求。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嚴禁...
(二)未按照國家規定的操作規程和技術要求屠宰畜禽的;(三)未按照規定建立並遵守肉品品質檢驗管理制度的;(四)未按照規定進行違禁藥物和非法添加物檢測的。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畜禽屠宰廠(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
其他屠宰場點的檢疫檢驗工作,由當地農牧行政部門防疫機構或其委託的單位派駐獸醫檢疫人員負責,並按規定收取檢疫、檢驗費。第十二條 屠宰場點屠宰生豬必須符合生豬屠宰工藝流程和操作規程要求,宰前檢疫、宰後檢驗必須按《肉品衛生檢驗試行...
(二)按照國家規定的操作規程和技術要求屠宰生豬,實行機械化屠宰工藝的不得擅自採用手工屠宰方式;(三)肉品品質檢驗必須按照國家頒布的檢驗規程與生豬屠宰同步進行,並對檢驗結果和處理情況進行登記。肉品品質檢驗的驗訖印章必須符合法律...
第十二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建立嚴格的生豬屠宰和肉品檢驗管理制度,並在屠宰車間顯著位置明示生豬屠宰操作工藝流程圖和肉品品質檢驗工序位置圖。第十三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操作規程和技術要求屠宰生豬,宰前...
第八條 定點屠宰廠(場)應將生豬定點屠宰標誌牌懸掛於顯著位置。禁止偽造、塗改、買賣、租用、轉借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標誌牌。第九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屠宰生豬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生豬屠宰操作規程》和屠宰技術要求。定點屠宰廠(...
第十九條 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依法負責生豬屠宰廠(場)的檢疫工作,不得實行廠(場)外檢疫。第二十條 生豬屠宰廠(場)屠宰生豬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操作規程和技術要求,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屠宰未經檢疫或者經檢疫不合格的生豬;(二)...
第二十三條 家畜屠宰活動應當遵守國家規定的操作規程、技術要求、質量管理規範等,並嚴格執行消毒技術規範,保證畜產品質量安全。實行家畜屠宰、畜產品加工一體化經營的企業,屠宰車間與加工車間應當獨立設定。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將生豬定點屠宰標誌牌懸掛於顯著位置。禁止偽造、塗改、買賣、租用、轉借生豬定點屠宰標誌牌。第十一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屠宰生豬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生豬屠宰操作規程》和屠宰技術要求。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嚴禁...
具備生豬定點屠宰證書和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的,可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第十三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必須遵守以下規定:(一)屠宰的生豬應當附有產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出具的檢疫合格證明;(二)按照國家規定的操作規程和...
第十八條 定點屠宰廠(場)必須按國家規定的操作規程和技術要求屠宰生豬。發現病豬和傷殘豬,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處理。第十九條 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建立嚴格的肉品品質檢驗制度,肉品品質檢驗的內容包括:(一)傳染性疾病和...
第八條 屠宰和銷售回族等少數民族食用的牛、羊及其產品,應當按照《遼寧省清真食品生產經營管理規定》執行。第九條 畜禽屠宰廠(場)屠宰畜禽應當按照下列操作規程進行,並符合國家規定的其他技術要求:(一)屠宰前按照技術規程進行檢疫、...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是為了加強生豬屠宰管理,保證生豬產品質量安全,保障人民身體健康,制定的條例。1997年12月1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38號公布。2021年6月25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42號第四次修訂,修訂後的《生豬...
經抽檢指標呈異常的生豬,按批次實行封閉式看管圈養,待覆檢指標恢復正常值後方可上線宰殺。圈養期間飼養、檢測及其他費用由貨主承擔。第十五條 生豬屠宰應當按照《生豬屠宰操作規程》的規定進行。屠宰過程中,生豬產品不得落地,病豬必須...
第十三條 定點屠宰廠(場)屠宰生豬,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操作規程和技術要求。出廠(場)生豬產品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的要求,必須接受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必須符合環保要求。第十四條 禁止定點屠宰廠(場)有...
在屠宰操作規程方面,條例明確了定點屠宰廠(點)的主體責任,對宰前檢疫、肉品檢驗、進出廠查驗、無害化處理等相關內容進行了細化規定,並要求屠宰工作應當符合動物福利準則。此外,條例對儲存運輸、銷售規範、產品召回、環保標準作出相關...
屠宰生豬時,應當依照動物防疫法的規定進行檢疫。未經檢疫或檢疫不合格的生豬產品不得出廠(場)。第十一條定點屠宰廠(場)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操作規程和技術要求屠宰生豬。發現病豬和傷殘豬,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處理。屠宰生豬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