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多樣性保護條約

《生物多樣性保護條約》關於保護生物多樣性、管制瀕危野生物種的國際貿易、保護植物及其遺傳資源、保護遷徙物種和濕地、保護海洋生物和世界遺產的國際條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生物多樣性保護條約
  • 領域:生物學
保護生物多樣性 
1992年6月5日簽訂的《生物多樣性公約》是關於生物多樣性利用和保護的全球性國際公約。其宗旨是保護生物多樣性,持續使用其組成部分以及公平合理地分享由利用遺傳資源而產生的惠益。2001年1月,公約締約國簽訂了《生物安全議定書》。它是明確承認現代生物技術潛在益處的第一個國際協定。
管制瀕危野生物種的國際貿易 
1973年3月3日簽訂的《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國際貿易公約》,1975年7月1日生效,1981年4月8日對中國生效。這是一個關於國際貿易管制、保護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的公約。其宗旨是保護某些稀有、珍貴的野生動植物物種因國際貿易的威脅而被過度開發利用,避免其瀕臨滅絕的危險。
保護植物及其遺傳資源 
主要有:
①《國際熱帶木材協定》,1983年11月18日簽訂,1985年4月1日生效,1986年7月2日對中國生效。這是為解決熱帶木材經濟問題而為熱帶木材生產國和消費國之間的合作所建立的一個法律框架。
②1983年《植物遺傳資源國際承諾》,是聯合國糧農組織通過的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定。宗旨是確保當前或將來具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植物遺傳資源的探查、收集、保存、評價和利用。
③1992年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發表的《關於森林問題的原則聲明》,為森林的管理、開發和利用提出了一系列指導性的國際原則。
保護遷徙物種和濕地 
主要有:
①《保護野生動物遷徙物種公約》簡稱《波恩公約》,1979年6月23日簽訂,1983年11月1日生效。這是一個通過國際合作,禁止捕捉跨界遷徙物種、保護跨界遷徙物種生存環境的國際公約。
②《關於特別是作為水禽棲息地的國際重要濕地契約》,簡稱《拉姆薩爾公約》,1971年2月2日在伊朗拉姆薩爾簽訂,1975年12月21日生效,1992年7月31日對中國生效。這是一個保護特定物種棲息地的國際公約。
保護海洋生物 
主要有:
①《聯合國海洋法公約》,1982年4月30日在蒙特哥灣簽訂,12月10日開放簽署。它是關於海洋的綜合性公約,對海洋生物資源的保護和開發、公海生物資源的保護和管理進行了專項規定。
②《國際捕鯨管制公約》,1946年12月2日在華盛頓簽訂,1948年11月10日生效,中國參與了該公約。它是為適當保護鯨,以便捕鯨業有序發展而締結的國際公約。該公約成立國際捕鯨委員會,由它負責確定受保護的鯨的種類,禁捕時間、水域,獵捕時間、方法、強度和器具。
③其他重要的保護海洋物種的國際公約還有1966年《保護大西洋鮪魚國際公約》、1972年《保護南極海豹公約》和1995年《跨界魚類種群和高度洄游魚類種群的養護與管理協定》等。
保護世界遺產 
1972年《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簡稱《世界遺產公約》),其宗旨是通過國際合作,保護那些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文化和自然遺產,建立一個以現代科學方法為基礎的永久性的、有效的保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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