糧食與農業植物遺傳資源國際條約

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國際條約於2001年11月3日在聯合國糧食和農業組織的大會第三十一屆會議上通過。2004年6月29日正式生效。

該條約旨在:認識到農民對供養全世界的多樣性農作物做出的巨大貢獻;建立一個全球系統,為農民,植物育種者和科學家獲取植物遺傳資源材料;確保受助人相互分享他們從使用這些來自原產國的遺傳資源材料的獲益。

本《條約》的宗旨與《生物多樣性公約》相一致,即為可持續農業和糧食安全而保存 並可持續地利用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以及公平合理地分享利用這些資源而產生的利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糧食與農業植物遺傳資源國際條約
  • 外文名:International Treaty on Plant Genetic Resources for Food and Agriculture
  • 別名:糧農遺傳條約,國際種子條約 
  • 管理機構聯合國糧農組織
  • 現任秘書長Kent Nnadozie  
  • 締約方數量:148個(截至2020年11月20日) 
  • 通過日期:2001年11月3日
  • 生效日期:2004年6月29日 
  • 總部地點:義大利羅馬 
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國際條約全文,序 言,第一部分 引言,第二部分 一般條款,第三部分 農民的權利,第四部分 獲取和利益分享多邊系統,第五部分 支持成分,第六部分 財務規定,第七部分 機構條款,附 件 I 多邊系統中包括的作物清單,糧食作物,飼 草,附 件 II,第1部分,第2部分,受邀參會,

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國際條約全文

序 言

各締約方,
確信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有其特殊性、獨特的特徵及需要獨特解決辦法的問題;
受這些資源被持續侵蝕的警示;
意識到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之所以受到各國共同關注,是因為所有國家在很大程度上均依賴來自其它地方的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
認識到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的保存、考察、收集、特性鑑定、評價和編目對實現《世界糧食安全羅馬宣言》和《世界糧食首腦會議行動計畫》的目標以及當代和子孫後代的可持續農業發展至關重要,並認識到開發中國家和經濟轉型國家開展這些工作的能力亟需得到加強;
注意到《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保存及可持續利用全球行動計畫》是國際上針對此類活動商定的框架;
進一步認識到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是通過農民選育、傳統植物育種或現代生物技術等方法進行作物遺傳改良不可或缺的原材料,並對適應無法預測的環境變化及滿足人類未來需要至關重要;
確認世界所有地區的農民,特別是原產地中心及多樣性中心的農民過去、現在和將來在保存、改良及提供這些資源方面的貢獻是農民權利的基礎;
還確認本《條約》中承認的保存、利用、交換及出售農場保存的種子和其它繁殖材料的權利和參與利用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的決策及參與公平合理分享這種利用所產生利益的權利,是實現農民權利的根本,也是在國家和國際一級促進農民權利的根本;
認識到,從可持續農業和糧食安全的角度出發,本《條約》與同本《條約》有關的其它國際協定應相互支持;
確認本《條約》絕不得解釋為可以以任何方式暗示締約方改變在其它國際協定中的權利和義務;
認識到上述說明無意在本《條約》與其它國際協定之間劃分等級;
意識到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管理問題涉及農業、環境和商業領域,並確信這些領域應當協作;
意識到他們在保持世界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多樣性方面對前人和子孫後代負有的責任;
認識到各國在行使對其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的主權時,可以從建立一個有效多邊系統中共同受益,該系統便於商定資源的獲取,以及公平合理分享因其利用而產生的利益;
希望按照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以下簡稱糧農組織)章程第十四條,在糧農組織的框架內締結一項國際協定;
達成協定如下:

第一部分 引言

第 1 條 宗 旨
1.1 本《條約》的宗旨與《生物多樣性公約》相一致,即為可持續農業和糧食安全而保存並可持續地利用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以及公平合理地分享利用這些資源而產生的利益。
1.2 上述宗旨將通過本《條約》與糧農組織和《生物多樣性公約》的密切聯繫而得以實現。
第 2 條 術語的使用
在本《條約》中,下列術語有如下特定含義。這些定義無意包括商品貿易。
“原生境保存”系指生態系統和自然生境保存以及物種可存活種群在其自然環境中的保持和復原;如系馴化或栽培植物物種,則指在它們獨特特性形成的環境中的保持和復原。
“非原生境保存”系指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在其自然生境以外的保存。
“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系指對糧食和農業具有實際或潛在價值的任何植物遺傳材料。
“遺傳材料”系指任何植物源材料,包括含有遺傳功能單位的有性和無性繁殖材料。
“栽培品種”系指根據特異性和其他遺傳特性的可再生表現確定的、在已知最低一級單一植物分類的植物群體。。
“非原生境收集品”系指在其自然生境以外保持的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收集品。
“原產地中心”系指馴化或野生植物物種首先形成其獨特特性的地理區域。
“作物多樣性中心”系指在原生境條件下作物物種有高度遺傳多樣性的地理區域。
第 3 條 范 圍
本《條約》針對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

第二部分 一般條款

第4條 一般義務
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其法律、法規和程式符合本《條約》規定的義務。
第 5 條 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的保存、考察、收集、特性鑑定、評價和編目
5.1 每一締約方應根據國家法律,並酌情與其它締約方合作,在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的考察、保存和可持續利用中加強綜合措施的運用,尤其應酌情:
(a) 調查、登記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包括那些具有潛在用途的資源,考慮現有種群的狀況和變異程度,並在可行時評估這些資源受到的任何威脅;
(b) 促進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的收集以及那些受到威脅或具有潛在用途的植物遺傳資源信息的收集;
(c) 促進或酌情支持農民和地方社區在農場管理和保存其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
(d) 尤其通過支持土著和地方社區的努力,促進用於糧食生產的作物野生近緣種和野生植物的原生境保存,包括在保護區內的作物野生近緣種和野生植物的原生境保存;
(e) 為促進有效、可持續的非原生境保存系統的建立進行合作,適當重視充分編目、特性鑑定、更新和評價的需要,並為此促進適宜技術的開發和轉讓,以改進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f) 監測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收集品的存活力、變異程度和遺傳完整性的保持情況。
5.2 各締約方應酌情採取措施,儘量減少或在可能時消除對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的威脅。
第6 條 植物遺傳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6.1 各締約方應制定並堅持促進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可持續利用的相關政策和法律措施。
6.2 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可包括如下措施:
(a) 執行公平的農業政策,以酌情促進發展和保持各種耕作制度,從而加強農業生物多樣性和其它自然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b) 加強能最大限度增加種內和種間變異從而改進並保存生物多樣性的研究,造福農民,尤其造福那些開發和利用自己的品種並採用生態原理保持土壤肥力和防治病蟲草害的農民;
(c) 酌情促進有農民尤其是開發中國家農民參與、提高特別適應包括邊緣地區在內的社會、經濟和生態條件的品種培育能力的植物育種工作;
(d) 擴大作物遺傳基礎,擴大農民可獲取的遺傳多樣性的範圍;
(e) 酌情促進擴大利用當地和適應當地的作物、品種及未充分利用的物種;
(f) 應酌情支持在作物的農場管理、保存及可持續利用中更廣泛利用品種和物種的多樣性,建立植物育種與農業發展的密切聯繫,以減少作物的脆弱性和遺傳侵蝕,促進符合可持續發展的世界糧食生產的增長;
(g)審查並酌情調整有關品種釋放和種子流通的育種戰略及法規。
第 7 條 國家承諾與國際合作
7.1 每一締約方應酌情將第5條和第6條提及的活動納入其農業及鄉村發展政策和計畫,在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的保存及可持續利用方面直接或通過糧農組織及其它有關國際組織與其它締約方合作。
7.2 國際合作應特别致力於:
(a) 建立或加強開發中國家和經濟轉型國家在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保存及可持續利用方面的能力;
(b) 加強國際活動,促進保存、評價、編目、遺傳改良、植物育種、種子繁殖;並按照第四部分分享、獲取、交換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及相關信息和技術;
(c) 保持並加強第五部分規定的機制安排;
(d)實施第18條的融資戰略。
第 8 條 技術援助
各締約方同意通過雙邊或有關國際組織促進向締約方,特別是開發中國家或經濟轉型國家締約方提供技術援助,以促進本《條約》的實施。

第三部分 農民的權利

第 9 條 農民的權利
9.1 各締約方承認世界各地區的當地社區和農民以及土著社區和農民,尤其是原產地中心和作物多樣性中心的農民,對構成全世界糧食和農業生產基礎的植物遺傳資源的保存及開發已經作出並將繼續作出的巨大貢獻。
9.2 各締約方同意落實與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有關的農民權利的責任在於各國政府。各締約方應酌情根據其需要和重點,並依其國家法律,採取措施保護和加強農民的權利,其中包括:
(a) 保護與糧食和農業植物遺資源有關的傳統知識;
(b) 公平參與分享因利用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而產生的利益的權利;
(c) 參與在國家一級就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保存及可持續利用有關事項決策的權利。
9.3 本條款絕不得解釋為限制農民根據國家法律酌情保存、利用、交換和出售農場保存的種子和繁殖材料的任何權利。

第四部分 獲取和利益分享多邊系統

第10 條 獲取和利益分享多邊系統
10.1 各締約方在與其它國家的關係中,承認各國對本國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的主權,包括承認決定獲取這些資源的權力隸屬於各國政府,並符合本國法律。
10.2 各締約方在行使其主權時,同意建立一個高效、透明的多邊系統,以方便獲取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並在互補和相互加強的基礎上公平合理地分享因利用這些資源而產生的利益。
第 11 條 多邊系統的範圍
11.1 為促進第1條規定的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的保存和可持續利用,以及公平合理分享因其利用而產生的利益,多邊系統應包含附屬檔案一中按糧食安全和相互依存兩個標準列出的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
11.2 根據第11.1的規定,多邊系統應包括受締約方管理和控制以及公共持有的附屬檔案一列出的所有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為了使多邊系統儘可能地覆蓋全面,各締約方請所有其他持有附屬檔案一中列出的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的持有者將這些糧食和農業遺傳資源納入多邊系統。
11.3 各締約方還同意採取適當措施,鼓勵在其管轄下持有附屬檔案一所列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的自然人和法人將這些糧食和農業遺傳資源納入多邊系統。
11.4 在本《條約》生效後兩年內,本《條約》的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管理機構”)應評估第11.3提及的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納入多邊系統的進展情況。在此評估以後,管理機構將決定是繼續為第11.3提及的、尚未將這些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納入多邊系統的自然人和法人提供方便獲取,還是採取其認為適當的其它措施。
11.5 多邊系統還包括按第15.1a的規定由國際農業研究磋商小組的國際農業研究中心(以下簡稱“國際農研中心”)持有的附屬檔案一列出的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的非原生境收集品,以及按第15.5的規定其它國際機構持有的、附屬檔案一列出的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
第12 條 多邊系統中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的方便獲取
12.1 各締約方同意按第11條的規定,多邊系統內的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的方便獲取應遵循本《條約》的規定。
12.2 各締約方同意採取必要的法律措施或其它適當措施,通過多邊系統向其它締約方提供這種獲取的機會。為此,也應向任何締約方管轄範圍內的自然人或法人提供這種獲取機會,但須遵循第11.4款的規定。
12.3 應按照如下條件提供這種獲取機會:
(a) 只為糧食和農業研究、育種和培訓而利用及保存提供獲取機會,但其不包括化學、藥用或其它非食用(飼用)工業用途。如系多用途(食用和非食用)作物,其對糧食安全的重要性應作為是否將其納入多邊系統和可否提供方便獲取機會的決定因素。
(b) 應迅速提供獲取機會,無需跟蹤單份收集品,並應無償提供;如收取費用,則不得超過所涉及的最低成本;
(c)在提供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時,應按照適用的法律,同時提供全部現有基本信息以及其他任何現有的有關非機密性說明信息;
(d)獲取者不得以從多邊系統獲得的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或其遺傳部分或成分的形態,提出限制其方便獲取的任何智慧財產權和其它權利的要求;
(e) 對於正在培育的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包括農民正在培育的材料,在培育期間由培育者自行決定是否提供;
(f) 獲取受智慧財產權和其它產權保護的糧食和農業遺傳資源應符合有關的國際協定和有關的國家法律;
(g) 在多邊系統內獲取和保存的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多邊系統仍可從獲取方獲得這些資源;
(h) 各締約方同意,在不違背本條其它規定的情況下,按照國家法律,在無國家法律的情況下則按照管理機構可能確定的標準,提供原生境條件下的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的獲取。
12.4 為此,按照上述第12.2和第12.3,方便獲取將根據標準的《材料轉讓協定》予以提供。《材料轉讓協定》由管理機構通過,它載有第12.3a、d、g的規定和第13.2d(ii)有關利益分享的規定及本《條約》其它有關條款的規定,它還規定糧食和農業遺傳資源的獲取方要求《材料轉讓協定》的條件適用於向另一人或另一實體轉讓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並適用於這些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的任何後續轉讓。
12.5 在這類《材料轉讓協定》出現契約糾紛的情況下,各締約方應確保在其法律體系內按照適用的司法要求有尋求追索權的機會--認識到這類《材料轉讓協定》產生的義務僅隸屬於這些《材料轉讓協定》的各方。
12.6 在緊急災害情況下,為幫助重建農業系統,各締約方同意通過與救災協調員的合作,為多邊系統中適當提供方便獲取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
第 13 條 多邊系統中的利益分享
13.1 各締約方認識到方便獲取多邊系統中的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本身即為多邊系統的一項主要利益,並同意由此產生的利益應按照本條的規定公平合理地分享。
13.2 各締約方同意多邊系統中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的利用,包括其商業利用所產生的利益應在管理機構的指導下並考慮到滾動式《全球行動計畫》的優先活動領域,通過以下機制公平合理地分享:信息交流、技術獲取和轉讓、能力建設以及分享商業化產生的利益:
(a) 信息交流:
各締約方同意可以提供關於多邊系統內的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的信息,尤其包括目錄和清單、技術信息、科技及社會經濟研究成果,包括特性鑑定、評價和利用信息。這些信息凡非機密性的均應提供,但須遵循適用的法律並依國家能力而定。應通過第17條規定的信息系統使這類信息可由本《條約》的所有締約方獲得。
(b) 技術獲取和轉讓
(i) 各締約方承諾提供或者方便獲取多邊系統中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保存、特性鑑定、評價及利用的技術。鑒於某些技術只能通過遺傳材料予以轉讓,各締約方應按照第12條的規定提供或方便獲取這些技術和多邊系統內的遺傳材料以及通過利用多邊系統內的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開發的改良品種及遺傳材料。應尊重適用的產權和關於獲取的法律,依國家能力提供這些技術、改良品種及遺傳材料,並為其獲取提供便利。
(ii) 向各國,尤其是開發中國家及經濟轉型國家提供和轉讓技術應通過一系列措施進行,如建立、保持和參與關於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利用的作物課題組,建立、保持和參與所有類型的研究與開發夥伴關係以及與獲取材料、人力資源開發以及有效獲取研究設施有關的商業合作夥伴關係。
(iii) 應按照公平和最有利的條件向開發中國家特別是最不已開發國家締約方和經濟轉型國家,提供上述 (i) 和 (ii) 所述技術(包括受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技術)的獲取和轉讓,或為其提供便利;對用於保存的技術以及惠及開發中國家,特別是最不已開發國家,和經濟轉型國家農民的技術來說,尤應如此,包括相互商定的優惠和差別條件,特別是通過多邊系統下的研究和開發夥伴關係。這種獲取和轉讓將按照承認並符合充分有效保護智慧財產權的條件進行。
(c) 能力建設
考慮到開發中國家及經濟轉型國家的需要,即在其關於多邊系統涵蓋的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計畫和方案中,如有的話,對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方面的能力建設給予的重視所表達出的需要,各締約方同意將以下方面列為重點:(i) 制訂和/或加強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保存及可持續利用方面的科技教育和培訓計畫,(ii)特別是在開發中國家及經濟轉型國家開發並加強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保存及可持續利用的設施,(iii) 最好並在可能時與開發中國家及經濟轉型國家的機構合作,在這些國家開展科學研究,並在所需要的領域發展這類研究的能力。
(e)商業化所得貨幣收益和其它利益的分享
(i) 各締約方同意在多邊系統內採取措施,通過私營和公共部門參與本條確定的活動,通過在研究和技術開發領域的夥伴關係和合作,包括與開發中國家和經濟轉型國家私營部門的夥伴關係和合作,實現商業利益分享;
(ii) 各締約方同意,第12.4提及的標準《材料轉讓協定》應包括如下要求:商業化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並含有從多邊系統獲取材料的產品的獲取者應向第19.3f提及的機制支付該產品商業化所得利益的合理份額。但如這種產品不受限制地提供給其他人用作進一步研究和育種的情況則除外,在此情況下,應鼓勵將商業化的獲取者進行這種支付。
管理機構應在其第一次會議上按商業慣例確定付款水平、形式和方式。管理機構可針對將這類產品商業化的不同類別的獲取者,制定不同的付款水平;還可決定是否需要免除開發中國家和經濟轉型國家小農的這類付款。管理機構可隨時審議付款水平,以便公平合理地分享利益。本《條約》生效後五年內,它還可就《材料轉讓協定》的約束性付款要求是否也適用於不受限制地提供給其他人用作進一步研究和育種的這類商業化產品,進行評估。
13.3 各締約方同意,多邊系統分享的因利用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產生的利益,首先應直接或間接流向保存並持續利用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的各國農民,尤其是開發中國家和經濟轉型國家的農民。
13.4 管理機構應在其第一次會議上考慮根據第18條制定並經商定的融資戰略提供特定援助的相關政策和標準,以利於為多邊系統的糧食和農業遺傳資源多樣性作出重要貢獻的或有特殊需要的開發中國家和經濟轉型國家保存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
13.5 各締約方認識到全面實施《全球行動計畫》的能力,尤其是開發中國家和經濟轉型國家全面實施《全球行動計畫》的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將取決於本條以及根據第18條制定的融資戰略的有效落實。
13.6 各締約方應考慮利益分享自願捐款戰略的形式,受益於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的食品加工企業應據此向多邊系統捐款。

第五部分 支持成分

第 14 條 全球行動計畫
鑒於滾動式《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保存及可持續利用全球行動計畫》對本《條約》十分重要,各締約方將促進其有效實施,包括通過國家行動並酌情通過國際合作實施,以便建立一個尤其有利於能力建設、技術轉讓和信息交流的協調一致的框架,同時考慮到第13條的規定。
第 15 條 國際農業研究磋商小組所屬各國際農業研究中心以及其它國際機構持有的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非原生境收集品
15.1 各締約方承認國際農業研究磋商小組各國際農業研究中心(以下簡稱國際農研中心)受託持有的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非原生境收集品對本《條約》的重要性。各締約方要求各國際農研中心與管理機構按如下條件就這些非原生境收集品簽訂協定:
(a) 國際農研中心持有的本《條約》附屬檔案I所列的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應按照本《條約》第四部分的規定提供;
(b) 國際農研中心持有而未列入本《條約》附屬檔案I的以及由其持有而在本《條約》生效前收集的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應根據國際農研中心與糧農組織之間的協定按照現有《材料轉讓協定》的規定提供。管理機構應按照本《條約》的有關條款,尤其是第12和第13條的規定並按照下列條件,與國際農研中心磋商,最遲在其第二屆例會上對該《材料轉讓協定》進行修正:
(i) 各國際農研中心應按照管理機構作出的安排定期向管理機構通報締結《材料轉讓協定》的情況;
(ii) 應根據要求,向締約方提供在其領土內原生境條件下收集到的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的樣品,而不需要任何《材料轉讓協定》;
(iii) 上述《材料轉讓協定》給第19.3f條款提及的機制帶來的收益,尤其應當用於上述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的保存及可持續利用,尤其是用於開發中國家和經濟轉型國家,特別是多樣性中心及最不已開發國家的國家和區域計畫;
(iv)各國際農研中心應按照其能力採取適當措施,切實遵守《材料轉讓協定》的條件,並應將不遵守的情況及時通知管理機構。
(c) 各國際農研中心承認,在遵守本《條約》規定情況下,管理機構有權對它們持有的非原生境收集品提供政策指導。
(d) 保存這些非原生境收集品的科學技術設施仍由各國際農研中心管轄,它們承諾按照國際公認的標準,尤其是按照糧農組織的糧食和農業遺傳資源委員會核准的《基因庫標準》管理這些非原生境收集品。
(e) 經國際農研中心提出要求,秘書應盡力提供適當的技術支持。
(f) 秘書有權隨時進入上述設施,並有權視察利用這些設施開展的與保存和交換本條所涉及的材料直接有關的所有活動。
(g) 如國際農研中心持有的非原生境收集品的有序保管受到任何事件的阻礙或威脅,包括不可抗力的阻礙或威脅,經所在國批准後,秘書應儘量協助進行撤出或轉移。
15.2 各締約方同意,向那些根據按本《條約》已與管理機構簽署協定的國際農業研究磋商小組國際農研中心提供方便獲取多邊系統內列入附屬檔案I的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的機會。這些中心將列入由秘書持有的一份名單中,並應要求提供給締約方。
15.3 對未列入附錄I並由國際農研中心在本《條約》生效後收集和保存的材料,提供獲取機會的條件應當與接收材料的國際農研中心同這些資源的原產國共同商定的條件相一致,或與這些中心同按照《生物多樣性公約》或其它適用法律得到這些資源的國家共同商定的條件相一致。
15.4 鼓勵締約方按相互商定的條件,向已經與管理機構簽訂協定的國際農研中心提供機會,使其能夠獲得未列入附屬檔案I而對國際農業研究磋商小組各國際農研中心的計畫和活動有重要意義的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
15.5 為實現本條目的,管理機構還將力求與其它有關國際機構簽訂協定。
第 16 條 國際植物遺傳資源網路
16.1 將根據現有安排並按照本《條約》的條款,鼓勵或發展在國際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網路內的現有合作,以儘可能全面涵蓋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
16.2 各締約方將酌情鼓勵所有有關機構,包括政府、私人、非政府、研究、育種和其它機構,參加這些國際網路。
第 17 條 全球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信息系統
17.1 各締約方將在現有信息系統基礎上建立和加強全球信息系統,以促進與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有關的科學技術信息和環境信息的交流,期望這種信息交流通過使所有締約方獲得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的信息而有利於利益分享。在建立全球信息系統時,將尋求與《生物多樣性公約》的交流機制合作。
17.2 根據締約方的通知,發出威脅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有效保存的險情預警,以便保護這些材料。
17.3 各締約方應與糧農組織的糧食和農業遺傳資源委員會合作,對世界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狀況進行定期評估,以更新第14條中提及的滾動式《全球行動計畫》。

第六部分 財務規定

第 18 條 資 金
18.1 各締約方承諾按照本條的規定,落實融資戰略,以便實施本《條約》。
18.2 融資戰略的目標是為開展本《條約》規定的活動而增加資金的數量,提高資金透明度、效率及效益。
18.3 為了給重點活動和計畫,尤其是給開發中國家和經濟轉型國家的重點活動和計畫籌集資金,並同時考慮到《全球行動計畫》,管理機構應定期確定籌資指標。
18.4 依照這一融資戰略:
(a) 各締約方應在有關國際機制、基金和機構的管理機構內採取必要的適當措施,確保對實施本《條約》的各項計畫的可預計協定資金的有效分配得到應有重視和關注。
(b) 開發中國家締約方和經濟轉型國家締約方有效履行其在本《條約》中承諾的程度,取決於資金的有效提供,尤其取決於已開發國家締約方能否有效地提供本條提及的資金。開發中國家締約方和經濟轉型國家締約方在其本身的計畫中,要充分重視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方面的能力建設。
(c)已開發國家締約方也通過雙邊、區域和多邊渠道為實施本《條約》提供資金,開發中國家締約方和經濟轉型國家締約方通過這些渠道利用這種資金。這些渠道應包括第19.3f條款提及的機制。
(d)各締約方均同意按照本國能力和資金情況,在各國開展國家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保存及可持續利用方面的活動並為此提供資金。提供的資金不得用於與本《條約》不一致的目的,在與國際商品貿易有關的領域尤其不得如此;
(e)各締約方同意第13.2d條款產生的資金收益屬於融資戰略的一部分。
(f) 各締約方、私營部門(考慮到第13條的規定)、非政府組織及其它資助者也可以自願捐款。各締約方認為,管理機構應考慮促進這類捐款的戰略的方式。
18.5 各締約方同意,實施為開發中國家,尤其是最不已開發國家的農民和經濟轉型國家的農民保存和持續利用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而商定的計畫,將列為重點。

第七部分 機構條款

第 19 條 管理機構
19.1 茲設立本《條約》的管理機構,它由所有締約方組成。
19.2 除非經協商一致就某些措施作出決定達成了另一種方法,否則管理機構的所有決定應協商一致作出,但第23條和24條中的事項始終需要協商一致。
19.3 管理機構的職能是,銘記本《條約》的宗旨,促進本《條約》的全面實施,特別是:
(a) 提出政策方向和監督指南,並通過為本《條約》的實施特別是多邊系統的運作所必要的建議;
(b) 通過實施本《條約》的計畫;
(c) 按照第18條的規定,在第一次會議上通過、並定期審議實施本《條約》的供資戰略;
(d) 通過本《條約》的預算;
(e) 在具備必要資金的情況下,考慮並建立可能需要的附屬機構,而且考慮並確定其各自的職責和組成;
(f) 必要時建立適當的機制,如信託基金帳戶,以便為實施本《條約》而接收和使用這種機製得到的資金;
(g) 就本《條約》涉及的事宜,包括參與融資戰略,與其它有關國際組織及條約機構,尤其是與《生物多樣性公約》締約方大會建立並保持合作;
(h) 根據要求,按照第23條的規定,審議並通過本《條約》的修正案;
(i) 根據要求,按照第24條的規定,審議並通過本《條約》附屬檔案的修正案;
(j) 審議尤其是與第13條和第18條有關的鼓勵自願捐助的戰略的模式;
(k) 行使實現本《條約》宗旨可能需要的其它職能;
(l) 注意到《生物多樣性公約》締約方大會和其它有關國際組織及條約機構的有關決定;
(m) 酌情將有關實施本《條約》的事項通知《生物多樣性公約》締約方大會和其它有關國際組織及條約機構。
(n) 批准第15條中的國際中心和其它國際機構簽訂協定的條件,並審查和修改第15條中的《材料轉讓協定》。
19.4 根據第19.6條,每一締約方應有一票,並可派一名代表出席管理機構會議,該代表可由一名副代表、若干專家和顧問陪同。副代表、專家和顧問可參加管理機構的議事活動,但無權表決,除非他們獲得正式授權代替代表。
19.5 聯合國及其專門機構和國際原子能機構以及不是本《條約》締約方的任何國家均可作為觀察員列席管理機構會議。任何其它機構,無論是政府還是非政府機構,只要在與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保存及可持續利用方面具有資格,凡通知秘書願意作為觀察員列席管理機構會議的均可接納,除非出席會議的至少三分之一締約方反對。觀察員的接納和與會應遵循管理機構通過的議事規則。
19.6 為締約方的糧農組織成員組織及為締約方的該成員組織成員國,均應按照糧農組織的《章程》和《總規則》經適當變通行使其成員權利和履行其成員義務。
19.7 管理機構應通過、並應要求修正其議事規則和財務規則,但這些規則不得與本《條約》相牴觸。
19.8 出席代表代表多數締約方才構成管理機構任何會議的法定人數。
19.9 管理機構每兩年至少舉行一屆例會。例會應儘可能與糧食和農業遺傳資源委員會的例會平行舉行。
19.10 應在管理機構可能認為必要的其它時間,或應任何締約方的書面請求召開管理機構的特別會議,但這一請求須得到至少三分之一締約方的支持。
19.11 管理機構應按照其議事規則選舉其主席和副主席(合稱為“主席團”)。
第 20 條 秘 書
20.1 管理機構的秘書應由糧農組織總幹事任命,管理機構批准。秘書應由可能需要的工作人員予以協助。
20.2 秘書應履行以下職責:
(a) 安排管理機構會議及其可能設立的任何下屬機構,並為此提供行政支持;
(b) 協助管理機構履行其職能,包括執行管理機構可能決定賦予的特定任務;
(c) 向管理機構報告其活動。
20.3 秘書應:
(a) 在管理機構通過其決定後六十天內向所有締約方和總幹事通報該決定;
(b) 按照本《條約》的規定向所有締約方和總幹事通報從締約方收到的信息。
20.4 秘書套用聯合國的六種語言提供管理機構會議檔案。
20.5 為實現本《條約》的宗旨,秘書應與其它組織和條約機構,尤其是《生物多樣性公約》秘書處進行合作。
第 21 條 遵 守
管理機構應在其第一次會議上考慮和批准有效合作程式及運作機制,以促進遵守本《條約》的規定,解決不遵守問題。這些程式和機制包括監督及需要時提供諮詢或援助,包括法律諮詢或法律援助,尤其向開發中國家及經濟轉型國家提供諮詢或援助。
第 22 條 爭端的解決
22.1 如果締約方之間對本《條約》的解釋或套用出現爭端,有關各方應尋求談判解決。
22.2 如果有關各方不能通過談判達成一致,它們可聯合尋求第三方進行斡旋或請求第三方進行調解。
22.3 批准、接受、通過或加入本《條約》時或之後的任何時間,締約方可以書面形式向保管者聲明,對按照以上第22.1或第22.2未能解決的爭端,它接受下述強制性爭端解決方法的一種或兩種:
(a) 按照本《條約》附屬檔案二第1部分規定的程式進行的仲裁;
(b) 將爭端抗訴國際法庭。
22.4 如果爭端各方未按照以上第22.3條款接受同一程式或任何程式,則應按照本《條約》附屬檔案二第2部分將爭端提交調解,除非各方另有協定。
第 23 條 本《條約》的修正
23.1 任何締約方均可對本《條約》提出修正案。
23.2 本《條約》的修正案應在管理機構會議上通過。任何擬議修正案的案文應至少在擬議通過的會議六個月前由秘書送交各締約方。
23.3 本《條約》的所有修正案只能由出席管理機構會議的締約方協商一致才能通過。
23.4 管理機構通過的任何修正案於三分之二締約方交存批准、接受或通過書後的第九十天對批准、接受或通過修正案的各締約方生效。其後,該修正案在任何其他締約方交存其對修正案的批准、接受或通過書後的第九十天對其生效。
23.5 在本條中,糧農組織成員組織交存的文書不計算在該成員組織的成員國交存的文書中。
第 24 條 附 件
24.1 本《條約》的附屬檔案是本《條約》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引用本《條約》就同時構成對其有關任何附屬檔案的引用。
24.2 第23條關於本《條約》的修改的規定適用於附屬檔案的修改。
第 25 條 簽 署
糧農組織所有成員以及不是糧農組織成員但是聯合國或其任何專門機構成員或國際原子能機構成員的任何國家可於2001年11月3日至2002年11月4日在糧農組織簽署本《條約》。
第 26 條 批准、接受或通過
本《條約》由第25條提及的糧農組織成員和非成員批准、接受或通過。批准、接受或通過書由保管者保存。
第 27 條 加 入
糧農組織所有成員以及不是糧農組織成員但是聯合國或其任何專門機構成員或國際原子能機構成員的任何國家可自本《條約》簽署期結束之日起加入本《條約》。加入書由保管者保存。
第 28 條 生 效
28.1 在符合29.2條規定的情況下,只要糧農組織成員交存至少二十份批准、接受、通過或加入書,本《條約》於收存第四十份批准、接受、通過或加入書後的第九十天生效。
28.2 根據28.1條的規定,收存第四十份批准、接受、通過或加入書後,一旦糧農組織的每個成員以及不是糧農組織成員但是聯合國或其任何專門機構成員或國際原子能機構成員的任何國家批准、接受、通過或加入本《條約》,本《條約》將在收存其批准、接受、通過或加入書後的第九十天生效。
第 29 條 糧農組織的成員組織
29.1 當糧農組織的成員組織交存本《條約》的批准、接受、通過或加入書時,根據糧農組織章程第II.7條的規定,該成員組織應在其根據糧農組織章程第II.5條提交的管轄權聲明中通報其管轄權分配的任何變化,這在其接受本《條約》情況下可能是必要的。本《條約》的任何締約方可隨時要求是本《條約》締約方的糧農組織成員組織提供下述情況,即在該成員組織與其成員國之間,哪一方負責實施本《條約》所涉及的任何具體事項。該成員組織應在合理的時間內提供上述情況。
29.2 糧農組織的成員組織交存的批准、接受、通過、加入或退出文書不計算在該成員組織的成員國交存的文書中。
第 30 條 保 留
對本《條約》不可作任何保留。
第 31 條 非締約方
各締約方鼓勵不是本《條約》締約方的糧農組織任何成員或其它國家接受本《條約》。
第 32 條 退 出
32.1 任何締約方可在本《條約》對其生效之日兩年後的任何時間以書面形式通知保管者退出本《條約》。保管者將立即通知所有締約方。
32.2 退出從收到通知之日起一年後生效。
第 33 條 終 止
33.1 如因退出導致締約方數量減少到四十個以下時,本《條約》將自動終止,除非剩餘的締約方一致另作決定。
33.2 當締約方數量減至四十個時,保管者應通知所有其他締約方。
33.3 一旦終止,資產處置應根據管理機構通過的財務條例進行。
第 34 條 保管者
糧農組織總幹事是本《條約》的保管者。
第 35 條 正式文本
本《條約》的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附 件 I 多邊系統中包括的作物清單

糧食作物

作 物
備 注
麵包果(Breadfruit)
(a) Artocarpus
僅麵包果
蘆筍(Asparagus)
Asparagus
燕麥(Oat)
Avena
甜菜(Beet)
Beta
蕓薹類(Brassica complex)
Brassica
包括的屬為:Brassica、Armoracia、Barbarea、Camelina、Crambe、Diplotaxis、Eruca、Isatis、Lepidium、Raphanobrassica、Raphanus、RorippaSinapis。這包含油籽和蔬菜作物,如捲心菜、油菜、芥菜、獨行菜、芝麻菜、蘿蔔和蕪青。不包括Lepidium meyenii
木豆(Pigeon Pea)
Cajanus
鷹嘴豆(Chickpea)
Cicer
柑桔(Citrus)
Citrus
PoncyrusFortunella屬作為砧木包括在內。
椰子(Coconut)
Cocos
主要天南星科作物(Major aroids)
Colocasia, Xanthosoma
主要天南星作物包括芋頭、Cocoyam、Dasheen和Tannia。
胡蘿蔔(Carrot)
Daucus
山藥(Yams)
Dioscorea
小米(Finger Millet)
Eleusine
草莓(Strawberry)
Fragaria
向日葵(Sunflower)
Helianthus
大麥(Barley)
Hordeum
甘薯(Sweet Potato)
Ipomoea
草香豌豆(Grass pea)
Lathyrus
小扁豆(Lentil)
Lens
蘋果(Apple)
Malus
木薯(Cassava)
Manihot
Manihot esculenta
香蕉/大蕉(Banana / Plantain)
Musa
不包括Musa textilis
稻穀(Rice)
Oryza
御谷(Pearl Millet)
Pennisetum
菜豆(Beans)
Phaseolus
不包括Phaseolus polyanthus
豌豆(Pea)
Pisum
黑麥(Rye)
Secale
馬鈴薯(Potato)
Solanum
包括tuberosa部分,不包括Solanum phureja
茄子(Eggplant)
Solanum
包括melangena部分。
高粱(Sorghum)
Sorghum
黑小麥(Triticale)
Triticosecale
小麥(Wheat)
Triticum
包括Agropyron、ElymusSecale
蠶豆/野豌豆(Faba Bean/Vetch)
Vicia
豇豆(Cowpea et al.)
Vigna
玉米(Maize)
Zea
不包括Zea perennis、Zea diploperennisZea luxurians

飼 草

作 物
豆科飼草
Astragalus
Chinensis、cicer、arenarius
Canavalia
Ensiformis
Coronilla
Varia
Hedysarium
Coronarium
Lathyrus
cicera、ciliolatus、hirsutus、ochrus、odoratus、sativus
Lespedeza
cuneata、striata、stipulacea
Lotus
corniculatus、subbiflorus、uliginosus
Lupinus
albus、angustifolius、luteus
Medicago
arborea、falcata、sativa、scutellata、rigidula、truncatula
Melilotus
albus、officinalis
Onobrychis
Viciifolia
Ornithopus
Sativus
Prosopis
affinis、alba、chilensis、nigra、pallida
Pueraria
Phaseoloides
Trifolium
alexandrinum、alpestre、ambiguum、angustifolium、arvense、agrocicerum、hybridum、incarnatum、pratense、repens、resupinatum、rueppellianum、semipilosum、subterraneum、vesiculosum
禾本科飼草
Andropogon
Gayanus
Agropyron
cristatum、desertorum
Agrostis
stolonifera、tenuis
Alopecurus
Pratensis
Arrhenatherum
Elatius
Dactylis
Glomerata
Festuca
arundinacea、gigantea、heterophylla、ovina、pratensis、rubra
Lolium
hybridum、multiflorum、perenne、rigidum、temulentum
Phalaris
aquatica、arundinacea
Phleum
Pratense
Poa
alpina、annua、pratensis
Tripsacum
Laxum
其它飼草
Atriplex
halimus、nummularia
Salsola
Vermiculata

附 件 II

第1部分

仲 裁
第 1 條
提出要求一方應通知秘書,爭端各方應依照第22條提交仲裁。通知應指出仲裁的主題事項,並特別列入在解釋或適用上發生爭端的本《條約》條款。如果爭端各方在法庭庭長指定之前未就爭端的主題事項達成一致意見,則仲裁法庭應裁定主題事項。秘書應將收到的上述資料遞送本《條約》的所有締約方。
第 2 條
1. 對於涉及兩個爭端方的爭端,仲裁法庭應由三名仲裁員組成。爭端每一方應指派仲裁員一人,被指派的兩位仲裁員應共同協定指定第三位仲裁員,並由其擔任法庭庭長。後者不應是爭端任何一方的國民,且不得為這些爭端方任何一方境內的通常居民,也不為這些爭端方任何一方所雇用,亦不曾以任何其他身份涉及該案件。
2. 對於涉及兩個以上締約方的爭端,利害關係相同的爭端各方應通過協定共同指派一位仲裁員。
3. 任何空缺均應按早先指派時規定的方式填補。
第 3 條
1. 如在指派第二位仲裁員後兩個月內仍未指定仲裁法庭庭長,經爭端任何一方請求,糧農組織總幹事應在其後的兩個月內指定法庭庭長。
2. 如爭端一方在接到要求後兩個月內未指派一位仲裁員,另一方可通知糧農組織總幹事,總幹事應在其後的兩個月內指定一位仲裁員。
第 4 條
仲裁法庭應按照本《條約》和國際法的規定作出裁決。
第 5 條
除非爭端各方另有協定,否則仲裁法庭應制定自己的議事規則。
第 6 條
仲裁法庭可應爭端各方的請求建議必要的臨時保護措施。
第 7 條
爭端各方應便利仲裁法庭的工作,尤應以一切可用的方法:
(a)向法庭提供一切有關檔案,資料和便利;
(b)在必要時使法庭得以傳喚證人或專家作證並接受其證據。
第 8 條
爭端各方和仲裁員均有義務保護其在仲裁法庭訴訟期間秘密接受的資料的機密性。
第 9 條
除非仲裁法庭因案情特殊而另有決定,否則法庭的開支應由爭端各方平均分擔。法庭應保存一份所有開支的記錄,並向爭端各方提交一份開支決算表。
第 10 條
任何締約方如在爭端的主題事項方面有法律性質的利害關係,可能因該案件的裁決受到影響,經法庭同意可參與仲裁程式。
第 11 條
法庭可就爭端的主題事項直接引起的反訴聽取陳述並作出裁決。
第 12 條
仲裁法庭關於程式問題和實質問題的裁決均應以其成員的多數票作出。
第 13 條
爭端一方不到案或不辯護其主張時,其他方可請求仲裁法庭繼續仲裁程式並作出裁決。爭端一方缺席或不辯護其主張不應妨礙仲裁程式的進行。仲裁法庭在作出裁決之前,必須查明該要求在事實上和法律上均確有根據。
第 14 條
除非法庭認為必須延長期限,否則法庭應在組成後五個月內作出裁決,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五個月。
第 15 條
仲裁法庭的裁決應僅限於爭端的主題事項,並應說明所根據的理由。裁決書應載明參與裁決的仲裁員姓名以及作出裁決的日期。任何仲裁員均可以在裁決書上附加個別意見或異議。
第 16 條
裁決對於爭端各方具有拘束力。裁決不得抗訴,除非爭端各方事前議定某種抗訴程式。
第 17 條
爭端各方如對裁決的解釋或執行方式有任何爭執,爭端的任何一方均可以提請作出該裁決的仲裁法庭作出決定。

第2部分

調 解
第 1 條
應爭端一方的請求,應設立調解委員會。除非爭端各方另有協定,否則委員會應由五位成員組成,每一方指定兩名成員,主席則由這些成員共同選定。
第 2 條
對於涉及兩個以上締約方的爭端,利害關係相同的爭端各方應通過協定共同指派其調解委員會成員。如果兩個或兩個以上爭端方具有各自的利害關係或對它們是否利害關係相同持有不同意見,則應分別指派其成員。
第 3 條
如果在請求設立調解委員會後兩個月內爭端各方未指派任何成員,糧農組織總幹事應按照提出請求的爭端一方的請求,在其後兩個月內指定這些成員。
第 4 條
如在調解委員會最後一名成員指派後兩個月內尚未選定委員會主席,糧農組織總幹事應經爭端一方請求,在其後兩個月內指定一位主席。
第 5 條
調解委員會應按其成員的多數票作出決定。除非爭端各方另有協定,否則它應確定其本身的程式。它應提出解決爭端的建議,而各方應對其予認真考慮。
第 6 條
對於調解委員會是否擁有許可權的意見分歧,應由委員會作出決定。

受邀參會

2022年1月28日,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基金會國際部收到來自聯合國糧農組織《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國際條約》(ITPGRFA)秘書處的邀請函,邀請中國綠髮會參加印度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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