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自動監測數據套用管理規定

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自動監測數據套用管理規定

《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自動監測數據套用管理規定》是為規範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自動監測數據使用,推動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達標排放,依法查處環境違法行為而制定的法規,共二十條,2019年10月11日由生態環境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2019年11月21日公布,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該規定適用於所有投入運行的垃圾焚燒廠,要求垃圾焚燒廠在投入運行之時,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安裝使用自動監測設備,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並確保自動監測數據的真實、準確、完整、有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自動監測數據套用管理規定
  • 施行時間:2020年1月1日
  • 發布機構:生態環境部
  • 發布時間:2019年11月21日
出台背景,規定全文,內容解讀,適用範圍,現實意義,

出台背景

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城鄉生活垃圾產生量急劇增加,垃圾圍城問題日益凸顯,已成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短板之一。垃圾焚燒發電具有占地小、減量效果明顯、餘熱資源可利用等顯著特點,是解決垃圾圍城的重要手段,已逐步取代傳統衛生填埋成為主流。隨著城鎮化快速推進,科學發展生活垃圾焚燒發電行業,已成為中國現實國情的迫切需求。
中國生活垃圾焚燒發電行業的技術裝備已達到國際先進水平,煙氣污染物自動監測技術已與國際接軌。通過2017年以來的“裝、樹、聯”(依法安裝自動監測設備、廠區門口樹立電子顯示屏、自動監測數據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專項整治等一系列工作,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以下簡稱垃圾焚燒廠)環境管理整體水平有了明顯提升,為自動監測數據用於行業環境管理打好了紮實的實踐基礎。出台《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自動監測數據套用管理規定》,就是要切實用好污染源自動監控手段,推進行業達標排放,提升行業環境管理水平,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規定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令 第10號
《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自動監測數據套用管理規定》已於2019年10月11日由生態環境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生態環境部部長 李乾傑
2019年11月21日
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自動監測數據套用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規範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自動監測數據使用,推動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達標排放,依法查處環境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投入運行的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以下簡稱垃圾焚燒廠)。
第三條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將垃圾焚燒廠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
垃圾焚燒廠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安裝使用自動監測設備,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
垃圾焚燒廠應當按照《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範》(HJ75)等標準規範要求,對自動監測設備開展質量控制和質量保證工作,保證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保存原始監測記錄,並確保自動監測數據的真實、準確、完整、有效。
第四條 垃圾焚燒廠應當按照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自動監測數據標記規則(以下簡稱標記規則),及時在自動監控系統企業端,如實標記每台焚燒爐工況和自動監測異常情況。
自動監測設備發生故障,或者進行檢修、校準的,垃圾焚燒廠應當按照標記規則及時標記;未標記的,視為數據有效。
第五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利用自動監控系統收集環境違法行為證據。自動監測數據可以作為判定垃圾焚燒廠是否存在環境違法行為的證據。
第六條 一個自然日內,垃圾焚燒廠任一焚燒爐排放煙氣中顆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氯化氫、一氧化碳等污染物的自動監測日均值數據,有一項或者一項以上超過《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18485)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的相應污染物24小時均值限值或者日均值限值,可以認定其污染物排放超標。
自動監測日均值數據的計算,按照《污染物線上監控(監測)系統數據傳輸標準》(HJ212)執行。
對二噁英類等暫不具備自動監測條件的污染物,以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執法監測獲取的監測數據作為超標判定依據。
第七條 垃圾焚燒廠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保正常工況下焚燒爐爐膛內熱電偶測量溫度的5分鐘均值不低於850℃。
第八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開展行政執法時,可以按照監測技術規範要求採集一個樣品進行執法監測,獲取的監測數據可以作為行政執法的證據。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執法監測獲取的監測數據與自動監測數據不一致的,以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執法監測獲取的監測數據作為行政執法的證據。
第九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執法人員現場調查取證時,應當提取自動監測數據,製作調查詢問筆錄或者現場檢查(勘察)筆錄,並對提取過程進行拍照或者攝像,或者採取其他方式記錄執法過程。
經現場調查核實垃圾焚燒廠污染物超標排放行為屬實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噹噹場責令垃圾焚燒廠改正違法行為,並依法下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執法人員現場調查時,可以根據垃圾焚燒廠的違法情形,收集下列證據:
(一)當事人的身份證明;
(二)調查詢問筆錄或者現場檢查(勘察)筆錄;
(三)提取的熱電偶測量溫度的五分鐘均值數據、自動監測日均值數據或者數據缺失情況;
(四)自動監測設備運行參數記錄、運行維護記錄;
(五)相關生產記錄、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管理台賬等;
(六)自動監控系統企業端焚燒爐工況、自動監測異常情況數據及標記記錄;
(七)其他需要的證據。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執法人員現場從自動監測設備提取的數據,應當由垃圾焚燒廠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責任人員簽字確認。
第十條 根據本規定第六條認定為污染物排放超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處罰。對一個自然月內累計超標5天以上的,應當依法責令限制生產或者停產整治。
垃圾焚燒廠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按照標記規則及時在自動監控系統企業端如實標記的,不認定為污染物排放超標:
(一)一個自然年內,每台焚燒爐標記為“啟爐”“停爐”“故障”“事故”,且顆粒物濃度的小時均值不大於150毫克/立方米的時段,累計不超過60小時的;
(二)一個自然年內,每台焚燒爐標記為“烘爐”“停爐降溫”的時段,累計不超過700小時的;
(三)標記為“停運”的。
第十一條 垃圾焚燒廠正常工況下焚燒爐爐膛內熱電偶測量溫度的五分鐘均值低於850℃,一個自然日內累計超過5次的,認定為“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採取有利於減少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排放的技術方法和工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七項的規定處罰。
下列情形不認定為“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採取有利於減少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排放的技術方法和工藝”:
(一)因不可抗力導致焚燒爐爐膛內熱電偶測量溫度的五分鐘均值低於850℃,提前採取了有效措施控制煙氣中二噁英類污染物排放,按照標記規則標記為“爐溫異常”的;
(二)標記為“停運”的。
第十二條 垃圾焚燒廠違反本規定第三條第三款,導致自動監測數據缺失或者無效的,認定為“未保證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條第三項的規定處罰。
下列情形不認定為“未保證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
(一)在一個季度內,每台焚燒爐標記為“煙氣排放連續監測系統(CEMS)維護”的時段,累計不超過30小時的;
(二)標記為“停運”的。
第十三條 垃圾焚燒廠通過下列行為排放污染物的,認定為“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的規定處罰:
(一)未按照標記規則虛假標記的;
(二)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的。
第十四條 垃圾焚燒廠任一焚燒爐出現污染物排放超標,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採取有利於減少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排放的技術方法和工藝的情形,持續數日的,按照其違法的日數依法分別處罰;不同焚燒爐分別出現上述違法情形的,依法分別處罰。
第十五條 垃圾焚燒廠5日內多次出現污染物超標排放,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採取有利於減少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排放的技術方法和工藝的情形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執法人員可以合併開展現場調查,分別收集每個違法行為的證據,分別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或者列入同一行政處罰決定書。
第十六條 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備排放污染物,涉嫌構成犯罪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垃圾焚燒廠因污染物排放超標等環境違法行為被依法處罰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核減或者暫停撥付其國家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貼資金。
第十八條 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自動監測數據標記規則由生態環境部另行制定。
第十九條 本規定由生態環境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自動監測數據套用管理規定》共二十條:
第一、二、三條,明確了目的依據、適用範圍、主體責任。
第四、五條,提出了數據標記和自動監測數據有效性要求,明確了自動監測數據可作為環境違法判定證據使用。
第六、七條,明確了超標判定標準和焚燒溫度要求。
第八條至第十六條,明確了現場監測採樣要求及監測數據認定標準、現場調查取證要求、處罰等。
第十七、十八條,提出補貼核減措施和標記規則制定說明等。
第十九、二十條,明確了本規定解釋許可權和施行時間。

適用範圍

《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自動監測數據套用管理規定》適用於所有投入運行的垃圾焚燒廠。垃圾焚燒廠在投入運行之時,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安裝使用自動監測設備,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並確保自動監測數據的真實、準確、完整、有效。

現實意義

一是落實污染防治攻堅戰的迫切需要。生活垃圾焚燒行業的“鄰避效應”較為突出。少數垃圾焚燒廠建設年代較早,設備相對陳舊,未能穩定達標排放,民眾反映較為強烈。生態環境部把生活垃圾焚燒發電行業達標排放整治作為污染防治攻堅戰的重要內容,積極推動相關問題的解決。垃圾焚燒廠是重要的市政工程,也是重大的民生工程;是治污單位,也是排污單位。垃圾焚燒廠在擁有先進技術設備的同時,也必須有高水平的環境管理“保駕護航”,以推動垃圾焚燒廠高效清潔運行,與周邊民眾和諧相處。這是制定《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自動監測數據套用管理規定》(以下簡稱:《管理規定》)的基本考慮,對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具有重要意義。
二是強化常態化執法監管的重要舉措。自動監測具有連續線上運行的優勢,是監督排污單位排放行為的“前沿哨兵”,有益掃除環境監管盲區和死角,已普遍套用於日常環境監管,但對排污單位超標排放行為的結果認定,主要還是以人工監測為主。《管理規定》創新性的提出自動監測數據可作為生活垃圾焚燒發電行業污染物排放超標等違法行為的認定和處罰的依據,是深入落實生態環境領域“網際網路+監管”的重要舉措;填補了自動監測數據直接用於行政處罰的空白,並在全國範圍內率先全面套用,實現對生活垃圾焚燒發電行業的實時監管,讓行業監管愈加透明,是一次歷史性的突破。通過自動監控手段,實現線上千里監控、線下執法聯動,有效提升環境執法效能,有力震懾違法排污行為,促進垃圾焚燒廠自覺守法,也為今後自動監測數據用於其他重點行業的環境管理,打好紮實的實踐基礎。
三是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的必然要求。中國各地垃圾焚燒廠採用的焚燒工藝不盡相同,操作技術和運行管理水平也參差不齊。《管理規定》充分考慮了全國垃圾焚燒廠實際運行規律及現狀,通過科學認定環境違法行為,強化對垃圾焚燒廠污染物排放行為的環境監管。一方面,通過自動監測手段,實現全天候環境監管,依法打擊超標排污、弄虛作假等違法行為,倒逼行業優勝劣汰,淘汰個別工藝水平落後、管理水平低下、不能長期穩定達標排放的垃圾焚燒廠;更重要的是,促進垃圾焚燒廠練好“內功”,提高環境管理水平,健全環境治理體系,促使其從“要我守法”到“我要守法”的轉變,切實樹立行業良好社會形象,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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