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循環經濟促進條例

為了促進循環經濟發展,提高資源利用效率,保護和改善環境,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實現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和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循環經濟促進條例
  • 適用範圍:江蘇省
  • 施行日期:2016年1月1日
條例全文,條例解讀,草案說明,審議結果,審議意見,相關報導,

條例全文

(2015年9月25日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根據2021年9月29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關於修改〈江蘇省河道管理條例〉等二十九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與管理
第三章 減量化
第四章 再利用和資源化
第五章 服務與保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循環經濟發展,提高資源利用效率,保護和改善環境,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實現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和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範圍內生產、流通和消費等過程中進行的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等循環經濟活動以及相關的管理與服務,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發展循環經濟應當在有利於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的前提下,採取各種技術可行、經濟合理的措施,按照減量化優先的原則,最大化地減少資源消耗和廢棄物產生、提高廢棄物再利用和資源化水平。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循環經濟發展的統籌規劃,制定產業政策,調整產業結構,建立和完善發展循環經濟的目標責任制和評價考核制度。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發展循環經濟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發展循環經濟中的重大問題,促進循環經濟發展。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是發展循環經濟的綜合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協調、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循環經濟發展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循環經濟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循環經濟宣傳教育,倡導綠色、低碳、循環發展理念。
中國小校、高等院校和各類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對學生和學員開展循環經濟理念和知識的教育。
鼓勵和支持企業、科研機構、高等院校開展循環經濟科學技術的研究、開發、推廣和套用。
鼓勵和支持中介機構、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開展循環經濟宣傳、技術指導和諮詢等服務。
第七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發展循環經濟的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並採取措施,降低資源消耗,減少廢棄物的產生量和排放量,提高資源循環利用水平。
公民應當自覺履行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義務,合理消費,減少資源消耗,抑制廢棄物的產生。鼓勵和引導家庭、個人使用節能、節水、節材和有利於保護環境的產品及再生利用、再製造產品。
第八條 任何公民和組織有權舉報浪費資源、破壞環境的行為。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公布舉報和投訴電話、網站等,方便公眾舉報和投訴。政府有關部門接到舉報、投訴後,應當及時查處,並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投訴人。
第二章 規劃與管理
第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循環經濟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上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備案。
編制循環經濟發展規劃應當明確規劃目標、適用範圍、主要內容、重點任務和保障措施等,並規定資源產出率、廢棄物再利用和資源化率等指標。
國家級和省級各類產業園區應當根據所在地的循環經濟發展規劃制定實施方案,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條 省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產業結構、節約潛力及重大生產力布局等因素,將能源和煤炭消費、主要污染物排放、碳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分解落實到下一級地方人民政府、重點單位,將建設用地、用水總量控制指標分解落實到下一級地方人民政府。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完成上級人民政府下達的本行政區域能源和煤炭消費、主要污染物排放、碳排放、建設用地和用水總量控制指標,依據指標要求,規劃和調整本行政區域的產業結構,推進循環經濟發展。
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應當符合本行政區域能源和煤炭消費、主要污染物排放、碳排放、建設用地和用水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
第十一條 重點單位應當完成分解落實到本單位的能源和煤炭消費、主要污染物排放、碳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當建立能耗、水耗、碳排放監督管理制度,對年綜合能源消費量、用水量、碳排放量超過國家和省規定的重點單位,實行重點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標準化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嚴於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
生產單位應當執行前款規定的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超過限額標準用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責令限期治理。
第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建立循環經濟評價考核指標體系。
省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循環經濟評價考核指標體系,定期考核下級地方人民政府發展循環經濟的狀況,考核結果作為對下級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評價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十四條 對列入國家強制回收名錄的產品和包裝物,應當依法實行強制回收制度。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對強制回收的產品或者包裝物回收情況依法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會同發展改革等相關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循環經濟統計調查制度,負責資源消耗、綜合利用和廢棄物產生、溫室氣體排放的統計管理,並將主要統計數據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 減量化
第十六條 從事工藝、設備、產品以及包裝物設計,應當按照減少資源消耗和廢棄物產生的原則,優先選擇採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無毒無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和設計方案,並應當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
對在拆解和處置過程中可能造成環境污染的電器電子等產品,不得設計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質。
第十七條 商品包裝應當執行國家規定的標準,優先選擇採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無毒無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確定合理的體積和層數,採用適當的形式和結構,減少包裝材料的使用量和包裝廢棄物的產生。禁止生產和銷售過度包裝的商品。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合理配置生活、生產和生態用水,發展節水產業,建設節水型社會。鼓勵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通過循環用水、分質供水、廢污水處理回用等措施,降低用水消耗。
工業企業應當採用先進或者適用的節水技術、工藝和設備,制定並實施節水計畫。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需要取用水的,應當制訂節水措施方案,進行節水評估,配套建設節水設施,節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
第十九條 工業企業應當採用符合國家相關規定的能效先進的技術、裝備,禁止使用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用能設備。
鼓勵開展燃煤鍋爐改造、餘熱余壓利用、電機系統節能、能量系統最佳化,實施能源梯級利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二十條 設區的市、縣(市)應當優先發展公共運輸。車流量較大路段應當設立公交專用車道。有條件的地方應當推廣使用公共腳踏車,引導公眾低碳出行。
設區的市、縣(市)新建、改建、擴建城市市內地面道路,應當留有充足的人行、腳踏車專用路面。
鼓勵使用節能環保的交通運輸工具。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為加裝、改裝清潔能源或者電力驅動裝置的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技術標準和產品質量標準的汽車依法辦理機動車登記。
公共停車場、住宅小區和有條件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需要規劃和建設電動交通運輸工具充電設施。
第二十一條 新建民用建築應當符合綠色建築標準,建設主體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相關規定和標準進行規劃建設,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者受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建築用能系統和用水設備進行日常維護,保證節約運行。
第二十二條 開發利用土地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遵循保護耕地和節約、集約用地的原則。
造成土地破壞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履行土地復墾的義務。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農業農村等主管部門應當推進土地集約利用和適度規模經營,優先發展生態循環農業。
鼓勵和引導從事農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使用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和可降解農用薄膜,提倡科學施肥,提高有機肥施用比例。禁止銷售和使用國家明令停止使用的農藥和其他農用品。
鼓勵和引導從事農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採用先進適用的農業節水、節地、節能等措施和設備。
第二十四條 國家機關以及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其他組織應當厲行節約、杜絕浪費,使用節能、節水、節地、節材的產品、設備和設施,節約使用和重複利用辦公用品,推行電子化辦公。
機關辦公建築、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公共建築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應當採取措施,加強建築物維護管理,延長建築物使用壽命。對符合規劃和工程建設標準,在合理使用壽命內的建築物,除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外,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不得決定拆除。
第二十五條 建築物、構築物外部燈飾工程、城市道路照明、景觀照明應當採用高效節能燈具。公共機構辦公場所,應當採用節能燈具。
公共建築物室內溫度調節應當符合國家和本省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賓館、洗浴等服務性企業應當採用有利於資源循環利用和環境保護的產品,採取環保提示、費用優惠等措施,鼓勵和引導消費者減少使用一次性消費品。
自本條例施行一年後,餐飲經營者應當提供可循環使用筷子;超市、商場、集貿市場等商品零售場所不得銷售、無償或者變相無償提供不可降解的塑膠購物袋。
第二十七條 鼓勵家庭、個人將閒置不用、但仍有使用價值的消費品,通過捐贈、義賣、舊貨交易等形式轉讓給需要的人繼續使用。有條件的地方應當通過提供場地、開辦網站等方式給予支持。
第二十八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節約和合理使用水、電、氣等資源性產品。對水、電、氣等資源性產品,實行居民階梯價格制度;對非居民用水實行超定額、超計畫累進加價制度。
第四章 再利用和資源化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循環經濟的產業鏈延伸、資源循環利用和能量梯級利用關係等要求,統籌規劃本行政區域的產業布局和產業園區建設,引導新建企業向園區聚集,鼓勵已建企業向園區搬遷。
產業園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布局最佳化、產業成鏈、企業集群、物質循環、集約發展的要求,推進園區循環化改造。鼓勵第三方機構為園區循環化改造提供專業化服務。
第三十條 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的規定,對生產過程中產生的粉煤灰、煤矸石、尾礦、廢石、廢料、廢氣等工業廢棄物以及城鎮污水處理過程中產生的污泥進行綜合利用。不具備綜合利用條件的,應當委託具備條件的生產經營者進行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
利用廢棄物生產的產品,應當符合國家有關產品質量的標準。相關產品應當標註生產原料來源。
第三十一條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本地區的區域供熱規劃,全面推廣集中供熱,實施現有熱源點整合、大型機組改造供熱和供熱管網規劃建設。各類產業園區應當集中建設熱電聯產機組,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鍋爐。
鋼鐵、水泥、化工等行業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實行餘熱、余壓、餘氣資源綜合利用,餘熱余壓發電實施標桿上網電價。鼓勵企業將自身餘熱、余壓、餘氣或者轉化後的能源通過市場化方式提供給周邊企業和居民。
第三十二條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大投入,統籌規劃建設污水處理廠尾水再生利用設施和再生水供水管網。
城鄉綠化、環境衛生、建築施工、道路以及車輛沖洗等市政用水,冷卻、洗滌等企業生產用水,觀賞性景觀、生態濕地等環境用水,有條件使用再生水的,應當使用再生水。集中辦公的機關、學校、賓館飯店、住宅小區等適宜使用再生水的,鼓勵使用再生水。
再生水供水管網覆蓋範圍內的工業企業,應當使用符合用水水質要求的再生水。對使用再生水的工業企業,根據再生水使用量計算其主要污染物減排量。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優先使用再生水企業目錄。
第三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進農業領域的循環利用和農村清潔能源工作,採取措施,推廣先進、適用的資源循環利用技術。鼓勵和支持單位和個人採用先進、適用技術,對農作物秸稈、畜禽糞便、農產品加工業副產品、廢舊農用薄膜等進行綜合利用。
畜禽養殖場應當配套建設畜禽糞便綜合利用設施,對畜禽糞便進行沼氣化、肥料化等綜合利用。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林業主管部門應當積極發展生態林業,鼓勵和支持林業生產者等相關企業和個人採用木材節約和代用技術,開展林業廢棄物和次小薪材、灌木等綜合利用,提高木材綜合利用率。
第三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對建築廢棄物採取回填、製作新型牆體材料等方式進行綜合利用;不具備條件的,應當委託具備條件的生產經營者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綜合利用。
第三十六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餐廚廢棄物收運體系,對餐廚廢棄物進行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鼓勵和推廣利用餐廚廢棄物提取油脂、製備沼氣等技術。
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將餐廚廢棄物交由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進行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置。禁止將餐廚廢棄物再利用為食品或者食品原料。
第三十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再製造產品的生產和使用。支持符合國家再製造相關標準規範的企業,開展再製造業務。支持再製造舊件拆解、清洗、無損檢測、裝配再製造品檢測等技術和裝備推廣。鼓勵專業化舊件回收企業為再製造單位提供符合要求的舊件。
機動車零部件、工程機械、工具機等產品的再製造,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並在顯著位置標識為再製造產品。
第三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再生產品生產和使用。廢舊電器電子產品、報廢機動車船、廢舊輪胎、廢舊鉛酸電池等特定產品的拆解或者再利用,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並在顯著位置標識為再利用產品或者翻新產品。
鼓勵企業和相關組織開展廢舊紡織品的回收和再利用,相關再生利用產品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和質量標準。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水平、人口密度、環境和資源等具體情況,合理規劃並布局再生資源回收網點、交易市場和分揀加工集聚區。
產業園區、居民社區、大型超市商場等應當設定再生資源集中資源回收筒點。鼓勵和支持流通企業利用銷售配送網路,建立逆向物流回收渠道。鼓勵回收企業延伸回收網點,建設與廠商直掛的產業類再生資源回收體系。
再生資源回收交易市場和分揀加工集聚區應當符合國家環境保護、安全和消防等規定,配備集中污染治理設施,防止二次污染。
鼓勵和支持再生資源分揀、加工設備的研發、推廣和運用,實現分揀自動化和精細化。
第四十條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廢棄物集中處置。鼓勵廢棄物處置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的研究、開發和使用。
鼓勵具備條件的企業開展工業生產過程協同處理城市及產業廢棄物,並可以按照規定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第四十一條 產品因為不當處置可能污染環境或者危害人體健康的,企業應當在產品或者包裝物的顯著位置標明最終使用後的處置方法等信息。
產品使用者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的信息處置產品。
第四十二條 列入國家《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目錄》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回收和處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節能燈、電池的生產者和銷售者應當對其銷售的產品進行回收。銷售者應當在其銷售場所設定廢舊節能燈、廢舊電池的回收容器。
鼓勵通過以舊換新、押金等方式回收廢棄電器電子產品。
第四十三條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系統,統籌規劃建設垃圾焚燒廠、堆肥廠等處理設施,對生活垃圾進行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
鼓勵和引導公民按照要求對生活垃圾進行分類放置,並配合垃圾回收體系的運行。
第四十四條 城市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應當優先採用可實現資源能源回收利用的工藝技術。
鼓勵垃圾焚燒廠、水泥廠、燃煤電廠、有機肥廠等單位協同處理處置污泥。鼓勵符合泥質標準的污泥與秸稈或者園林綠化垃圾堆置有機肥。鼓勵污泥與餐廚垃圾厭氧消化沼氣用於發電上網、汽車加氣或者燃氣併網。
第五章 服務與保障
第四十五條 省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推進循環經濟信息服務平台建設,提供循環經濟相關信息的採集、分析、處理和發布以及政策引導、技術推廣、交換交易、金融支持等服務,促進資源合理配置和循環利用。
鼓勵和引導企業、社會組織利用循環經濟信息服務平台,發布副產品和廢棄物供求等信息。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大財政資金扶持力度,促進循環經濟發展。
省人民政府設立的發展循環經濟的有關專項資金,重點支持循環經濟的科技研究開發、循環經濟技術和產品的示範與推廣、重大循環經濟項目的實施、發展循環經濟的信息服務等。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資源節約和循環利用項目列入重點支持的投資領域。政府投資應當發揮引導作用,吸引社會各類資金投向循環經濟領域。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廢棄物處置和再生利用項目建設,保證用地需求,其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在全省範圍內進行統籌安排。
第四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將循環經濟重大共性關鍵技術攻關、套用示範和產業化發展列入省科技創新規劃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規劃,並安排財政性資金予以支持。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企業、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在減量化、再利用和資源化方面進行科技成果示範套用。通過補助、貼息等形式,支持企業開展相關科技成果的轉化和技術改造。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應當落實國家推進循環經濟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
企業從事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規定的產品,購置用於環境保護、節能節水等專用設備的,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稅收優惠。
第五十條 對符合國家和本省產業政策的資源節約和循環利用項目,金融機構應當給予優先貸款等信貸支持,並積極提供配套金融服務。
支持符合條件的資源循環利用企業發行企業債券、公司債券、中期票據、中小微企業私募債和短期融資券等進行直接融資。
支持符合條件的資源循環利用企業申請境內外上市和再融資。
鼓勵設立循環經濟創業投資基金、產業投資基金。
第五十一條 使用財政性資金進行採購的,應當優先採購節能、節水、節材、低碳和有利於資源綜合利用、環境保護的產品及再生產品。
前款規定的政府採購產品目錄,由省人民政府定期發布。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構建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的循環經濟第三方服務體系,鼓勵循環經濟諮詢、培訓、信息服務以及資源節約、廢棄物管理與資源化利用等專業化服務。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違法行為,有關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按照其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發現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後不予查處的;
(二)違法審批、核准項目的;
(三)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二款規定,對未完成上級人民政府下達的能源和煤炭消費、主要污染物排放、碳排放、建設用地和用水總量控制指標的地區,由省人民政府相關主管部門約談當地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並將約談情況向社會公開。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對未完成分解落實到本單位的能源和煤炭消費、主要污染物排放、碳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重點單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關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限制生產、停產整治;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生產單位超過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用能,情節嚴重,經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沒有達到治理要求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關閉。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對在拆解或者處置過程中可能造成環境污染的電器電子等產品,設計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質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餐飲經營者不按照規定提供可循環使用筷子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超市、商場、集貿市場等商品零售場所銷售、無償或者變相無償提供不可降解的塑膠購物袋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未將餐廚廢棄物交由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進行處置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一條 本條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解讀

制定必要性
“《條例》經江蘇省人大審議通過,是江蘇省循環經濟發展進程中突破性的法規制度建設行動,意義重大。”
據王漢春介紹,制定《條例》,意在通過制度建設和頂層設計,破解江蘇省資源環境約束、促進節能減排、推進綠色循環低碳發展,以最少的資源消耗和環境代價謀取最大的發展效益,實現經濟社會的全面、協調和可持續發展,現實必要性很強。
這種現實必要性體現在以下三方面:
一是生態文明建設的內在要求。把制度化、法制化的生態文明建設思想融入循環經濟發展領域,以剛性約束推動循環經濟發展。
二是破解江蘇發展瓶頸,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內在要求。以循環經濟立法強化資源節約循環利用,把資源節約、環境保護同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有機結合起來,構建堅持科學發展、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循環經濟發展制度安排。
三是進一步規範江蘇省循環經濟管理的內在要求。截至現江蘇省循環經濟發展已取得明顯成效,初步實現了由理念向實踐、由“要你循環”到“我要循環”的重大轉變。2014年與2008年相比,能源產出率由1.25上升到1.96,水資源產出率由55萬元/立方米上升到130萬元/立方米,農業用水灌溉係數由0.53上升到5.9,主要污染物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強度(千克/萬元)分別下降33%、22%、26%、28%,再生資源回收價值達到了1100億元。
王漢春表示,江蘇省循環經濟推進工作雖然取得了階段性成效,但仍存在著許多問題。如企業循環經濟發展不夠充分、園區循環化改造力度仍需加強、試點示範效應亟待總結推廣、循環經濟信息化和技術創新有待提升、循環型產業發展不平衡、循環發展理念及機制仍需深化等。
“通過地方立法,可以將江蘇省循環經濟工作實踐的經驗結晶,對存在的問題進行規範,破解發展難題。
特色亮點
總體上講,《條例》與國家大法相比,有“3個突出”:
一是突出了資源的循環利用。《條例》充分考慮到江蘇經濟社會發展的階段水平、技術能力、發展趨勢和責任,在全面規定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3個循環發展領域各自的要求、目標、標準,形成全方位發力的循環經濟格局的同時,突出了資源的循環利用,減少了減量化條款數量,增加了再利用和資源化條款數量,符合江蘇省的立法需求。
二是突出了政府對發展循環經濟的鼓勵、支持、引導和服務職能。在篇章結構上,將“服務與保障”單列一章,明確各級人民政府在發展循環經濟中的職能。
三是突出了條款的操作性。刪減了國家法律中已有的、同時也難以細化的原則性條款,對比較原則性條款儘可能進行了細化。
具體說來,其主要亮點概括起來有3點:
一是突出條款的硬約束。《條例》增加了總量控制、限額標準等剛性約束,將一些特別重要的管理制度與項目限批、企業淘汰、政績考核等掛起鉤來,以形成轉型升級倒逼機制,促進循環經濟的發展,並在“法律責任”部分設定了約談有關政府主要負責人和對相關單位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頓、依法關閉等內容。
二是著力解決發展中出現的重大問題和新問題。對在循環經濟發展中形成的創新實踐成功經驗,用法律條款進行了固化,為解決發展中出現的重點問題和新問題提供了法律保障。如鼓勵餐廚廢棄物、建築廢棄物的資源化再利用;推動再製造發展;重視信息平台建設,通過信息技術手段提高資源廢棄物循環利用水平;培育第三方服務市場;鼓勵廢棄物集中、協同處置等。
三是充分體現江蘇經濟社會發展特色。考慮循環經濟發展與江蘇省後工業化階段實際及轉型升級省情相適應的要求,突出推進園區循環經濟發展,明確園區循環化改造功能;突出社會層面循環經濟發展,界定社會各個層面資源循環利用的要求;注重生活領域減量化,在生活垃圾分類處理、集約服務消費、循環性消費觀念培養等方面進行引導。
貫徹落實
《條例》共分為7章62條,其中第六章為“法律責任”,對於違法行為應承擔的責任進行了明確。比如《條例》就“限塑”做出了專門規定,提出“超市、商場、集貿市場等商品零售場所銷售、無償或者變相無償提供不可降解的塑膠購物袋”,明確可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此外,與國家“限塑令”相比,《條例》提出了“可降解”塑膠購物袋問題,這一規定對解決“限塑”問題將有較大的促進作用。
對於電子產品的拆解和處置不當而造成二次環境污染現象等比較突出的問題,江蘇省發改委在《條例》編制過程中也注意到了這點。《條例》第58條規定,“對在拆解或者處置過程中可能造成環境污染的電器電子等產品,設計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質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條例》如何才能得到有效貫徹落實?王漢春向記者介紹了下一步的工作打算。他說,將對《條例》各條款進行分解,明確各部門的職責,做到“法定職責必須為”。對重要條款,要督促相關職能部門提出落實的具體舉措、限定完成的時限。同時,會同相關部門推進相關法規、標準制定,形成完備的循環經濟法律體系,最終形成推進循環經濟發展的合力。
“我們還將建立健全江蘇省循環經濟發展聯席會議制度,會同相關部門建立循環經濟評價考核指標體系,充分發揮評價考核指揮棒的作用。”王漢春說,通過這些措施,將有助於《條例》在實踐中的貫徹落實。

草案說明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託,現就《江蘇省循環經濟促進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循環經濟,是指在生產、流通和消費等過程中進行的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活動的總稱。循環經濟是推進可持續發展戰略的一種優選模式,它強調以循環發展模式替代傳統的線性增長模式,有效地利用資源和保護環境,最終達到以較小發展成本獲取較大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制定《江蘇省循環經濟條例》,通過制度建設和頂層設計,破解我省資源環境約束、促進節能減排、推進綠色循環低碳發展,以最少的資源消耗和環境代價謀取最大的發展效益,實現經濟社會的全面、協調和可持續發展,具有顯著的現實必要性。具體來說,有以下三點:
一是深入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要求。黨的十八大將生態文明建設提升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總體布局的高度,要求著力推進綠色發展、循環發展、低碳發展。中共中央政治局今年3月審議通過的《關於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中更是明確要求,要把發展循環經濟作為生態文明建設的基本途徑。《中共江蘇省委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的意見》提出要把生態文明建設納入制度化、法制化軌道,以剛性約束促進綠色發展、資源節約、環境保護。以此為指導,需要建立相關法律制度,推進循環經濟發展,切實貫徹中央、省委深化改革要求,提高生態文明水平,改善人民生活質量。
二是破解江蘇發展瓶頸,實現可持續發展的要求。江蘇是經濟大省、資源小省,人口密度大,環境容量小,當前仍處於工業化、城鎮化加快推進的階段,面臨著能源和原材料需求持續增長,資源環境壓力不斷加大,國際綠色競爭更加激烈的挑戰,加快循環經濟發展的需求十分迫切。加快我省的循環經濟立法工作,可把資源節約、環境保護同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有機結合起來,為經濟成長安上綠色引擎,發揮為經濟發展開闢新資源、有效減少污染物排放和提高經濟效益的協同性。同時,為落實總書記去年12月視察江蘇時提出的“五個邁上新台階”的要求,順應“兩個率先”的目標和人民民眾的期盼,樹立起生態文明的新標桿,也必須把發展循環經濟作為堅持科學發展、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關鍵制度。因此,加快推進循環經濟立法不僅必要而且緊迫。
三是進一步規範我省循環經濟管理的要求。作為國家首批循環經濟試點省份,“十一五”以來,特別是《循環經濟促進法》2009年頒布實施以來,江蘇始終堅持將發展循環經濟作為“兩型”社會和生態文明建設的一項重大戰略任務,通過加強巨觀指導、推進示範試點、強化技術支撐、完善政策體系等一系列措施,循環經濟發展取得明顯成效。2014年與2008年相比,能源產出率由1.25萬元/噸標煤上升到1.96萬元/噸標煤,水資源產出率由55萬元/立方米上升到130萬元/立方米,工業用水重複利用率由80.1%提升為88%,重要資源綜合利用水平位居全國先列。但當前,我省循環經濟發展還存在著一些明顯制約,例如循環經濟還主要以末端綜合利用為主,源頭減量不夠;循環經濟發展偏重於工業領域,農業、工業和服務業協同推進不夠;循環經濟發展的重點環節仍在生產領域,生產、流通和消費循環鏈條尚未建立;循環經濟發展模式仍以企業內部小循環為主,跨企業、跨行業、跨區域的大循環發展不充分;循環經濟發展的市場激勵機制和科技支撐體系尚未建成。因此,有必要通過地方立法,將我省循環經濟工作實踐的經驗結晶,對存在的問題進行規範,破解發展難題,推動我省循環經濟全面、健康發展。
二、《條例(草案)》的起草過程2013年,省人大常委會正式批覆同意將循環經濟立法列入江蘇省人大常委會五年立法規劃,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起草。為做好《條例(草案)》的起草工作,省發展改革委開展了大量調查研究,成立草案起草小組,邀請專家開展立法技術諮詢,赴山西等地開展立法調研,並與省內有關園區和企業代表進行多次座談:
(一)突出條款的硬約束。一是推行總量控制。注重江蘇資源環境承載力的省情實際,堅持發展與資源環境相融合的原則,突出了資源總量消耗、污染物排放、溫室氣體排放的總量控制要求,明確省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將總量控制目標合理分解到下一級人民政府、各重點行業或重點企事業單位,新、改、擴、技術改造項目要滿足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為資源利用和排放劃定了總量紅線,有利於倒逼社會各主體推動循環經濟發展。二是設定限額標準。總量控制要轉化為微觀主體的切實行動,需要有標準的引導、量度的約束。草案結合江蘇循環經濟發展的階段實際,提出了嚴於、高於全國標準的限額規定,明確對重點行業、重點產品資源消耗制定更加嚴格的限額標準,並對超出限額標準的企業進行減產、限期技術改造、停產整頓、轉產等嚴厲的規制,為江蘇循環經濟在全國的引領示範發展提供了強力保障。三是加強重點監管。江蘇能源資源高消耗行業多、重點企業規模大,對循環經濟發展影響大,加強對重點行業、重點企業的監督管理有利於挖掘循環經濟潛力。提出了對重點行業、重點企業進行聚焦監管的創新思路,明確對超過國家和省規定總量的能耗、水耗、碳排放重點企業,實行重點監督管理,並加強能源計量、用水計量的線上監測,避免撒胡椒麵式的分散監管弊端,提高監管水平和效率。四是注重考核評價。把政府推動循環經濟發展的責任凸顯出來,強化循環經濟發展水平的評估考核,注重以體系化指標引導各級政府循環經濟發展的方向,通過科學的指標設定,評估考核政府發展循環經濟的成效,使政府發展責任不落空、發展成效有參考、發展激勵有保障。
(二)體現3R的齊頭並重。《條例(草案)》充分考慮到江蘇經濟社會發展的階段水平、技術能力、發展趨勢和責任,按照循環經濟三大目標,將再利用和資源化分別單獨成章,與減量化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全面規定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三個循環發展領域各自的要求、目標、標準,形成全方位發力的循環經濟格局。從條款數量上看,與《循環經濟促進法》相比,減少了減量化條款數量,增加了再利用和資源化條款數量,並將再利用和資源化分開,獨立成章,突出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並重。從立法需求來看,減量化領域的立法比較完善,相應的節能法、節水法都已經有詳細的規定,而再利用、資源化仍存在立法空缺,更加需要加強工作推進力度。
(三)著力解決發展中出現的重大問題和新問題。一是鼓勵餐廚廢棄物、建築廢棄物的資源化再利用。伴隨著城鎮化發展提速帶來的建築廢棄物增多和人民民眾生活水平提高導致的餐廚廢棄物擴大的現實情況,兩大領域的變廢為寶、加強再利用的緊迫性增強。《條例(草案)》順應社會發展的新變化和人民民眾的新期待,明確提出建築廢棄物綜合利用、餐廚廢棄物的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的要求,使兩大廢棄物的轉化利用有了法制保障。二是推動再製造發展。再製造產業已成為循環經濟發展的重要領域和重要方向,國務院出台了扶持再製造產業發展的政策措施,江蘇一大批再製造企業和產品也積極面向市場,並成為循環經濟發展的生力軍。對此,《條例(草案)》從政策扶持、標準規範、技術推廣、產品標識等方面對再製造發展予以了明確的要求,樹立了再製造在循環經濟發展中的地位。
三是重視信息平台建設。循環經濟發展需要依賴於副產品、廢棄物信息的蒐集對接,形成資源循環利用的鏈條。草案充分考慮到循環經濟發展實踐中廢棄物信息對接不暢形成的制約,順應“網際網路+”和“兩化融合”的發展趨勢,明確提出建設循環經濟信息服務平台的安排,通過信息技術手段克服信息封閉、分散導致的資源難循環、廢棄物難利用的狀況,提高資源廢棄物循環利用水平。四是培育第三方服務市場。推動生產性服務業發展是江蘇產業結構最佳化的重要路徑,循環經濟發展中也存在大量的生產服務環節,需要通過分工發展和生產服務培育實現專業服務的供給。草案以循環經濟高效、專業化發展的現實需求為考量,提出構建循環經濟第三方服務體系,培育循環經濟專業化服務市場,促進了循環經濟領域生產服務業的發展,形成了循環經濟發展的有力支撐。
(四)體現江蘇經濟社會發展的特色。江蘇經過多年工業化進程已經進入到後工業化階段,經濟轉型升級提速、產業結構最佳化加快、資源使用效率提高、生態環境質量高標準、居民生活水平高要求等成為這一階段的重要特徵,循環經濟發展也要從根本上適應江蘇經濟社會轉型的步伐。
一是突出園區循環經濟發展。《條例(草案)》抓住江蘇轉型發展的特徵要求,針對江蘇特色的園區經濟提出了發展循環經濟的思路,要求園區編制循環經濟發展規劃,統籌生產力布局,實現企業向園區集聚,鼓勵第三方機構為園區循環經濟提供專業化服務,積極推進園區循環化改造,提高園區的資源利用率和產出率,符合江蘇資源集約利用的省情實際。
二是突出社會層面循環經濟發展。針對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現狀,提出產業園區、居民社區、大型超市商場等應當設定再生資源集中資源回收筒點,城市應當規劃建設再生資源的分揀加工集聚區的要求。針對城市化進程中產生的大量廢棄物,處置中可能帶來的二次污染問題,提出了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廢棄物集中處置,開展工業生產過程協調處理城市及產業廢棄物的要求。
三是注重生活領域減量化。針對居民物質生活富裕後文明素質的提升,提出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處理的規定要求,引導居民承擔社會責任,注重節約利用資源;針對服務業的發展形勢,提出禁止銷售過度包裝的商品、服務性企業應當就所提供的一次性消費品明碼標價,商品零售場所不得銷售、無償或者變相無償提供不可降解的塑膠購物袋,餐飲經營者禁止設定最低消費等一系列規定要求。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草案)》,請一併予以審議。

審議結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對《江蘇省循環經濟促進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江蘇的經濟社會發展已經到了一個新的階段,發展循環經濟對於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提高資源利用效率,保護和改善環境,實現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制定循環經濟促進條例很有必要,草案的內容基本可行。同時,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會後,法工委書面徵求了十三個設區的市人大常委會和部分省人大代表、立法諮詢專家的意見,在江蘇人大網上全文公布草案徵求社會意見,會同有關方面在蘇州、常州等地進行了調研,並首次專門召開了有政協委員、人大代表、專家學者、相關行業協會和企業代表等參加的立法協商會,廣泛聽取意見。在此基礎上,對各方面的意見進行認真的研究分析,對草案進行了反覆修改,並召開座談會聽取了省有關部門的意見。9月1日,法制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對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關於篇章結構
1、為了強化對發展循環經濟的鼓勵、支持、引導和服務,突出條例的立法目的,根據省人大財經委提出的審查意見和審議中委員的意見,建議將草案第二章“服務與管理”中關於服務的內容單列為“服務與保障”一章作為草案修改稿的第五章,並對相關規定做了內容上的充實和完善。同時,將第二章章名修改為“規劃與管理”。
2、有的委員和省人大財經委提出,循環經濟活動中的再利用和資源化聯繫十分緊密,草案分為兩章規範,一些條文規定內容上有交叉。因此,建議將草案第四章“再利用”和第五章“資源化”合併為一章,對相關條文做了修改完善。
二、關於總則
1、有的委員和專家提出,為了便於對條例的理解和執行,應當明確循環經濟的涵義,因此,根據上位法,參照兄弟省市法規,建議將草案第二條修改為:“在本省範圍內生產、流通和消費等過程中進行的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等循環經濟活動以及相關的管理與服務,適用本條例。”
2、省人大財經委和有的地方提出,發展循環經濟涉及部門比較多,為了加強統籌協調,應當增加建立發展循環經濟聯席會議制度的內容。因此,增加一款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四條第二款對此做了規定。
3、有的委員和地方提出,循環經濟的發展離不開國家機關的示範引導和公眾的廣泛參與,草案相關內容比較單薄,應當予以補充完善。立法協商會上,有的政協委員、人大代表也提出了同樣的建議。因此,建議在草案第七條第一款中增加對國家機關的要求,在第二款中增加鼓勵和引導家庭、個人使用相關產品的內容。此外,增加一條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八條,規定公眾對浪費資源、破壞環境的行為有權舉報投訴,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查處。
三、關於規劃與管理
1、有的地方提出,草案第八條規定的循環經濟發展規劃的內容不明確,而且規劃的編制屬於政府的職責,各類產業園區都要編制,要求過高也沒有必要。因此,建議增加一款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九條第二款,明確循環經濟發展規劃所包含的內容,同時將該條第三款對各類產業園區的要求修改為:“根據所在地的循環經濟發展規劃制定實施方案”。
2、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條例要增加一些剛性約束,將一些特別重要的管理制度與項目限批、企業淘汰、政績考核等掛起鉤來以形成轉型升級倒逼機制,促進循環經濟的發展。因此,經與有關方面研究,對草案第九條關於能源和煤炭消費等總量控制指標的規定做了修改和完善,在草案修改稿第十條第二款和第十四條第一款進一步明確了有關地方政府和重點單位應當完成有關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並在法律責任部分補充了約談有關政府主要負責人和對相關單位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停業等內容。
四、關於減量化
1、有的委員、地方和專家提出,鼓勵使用節能和新能源交通運輸工具是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重要內容。燃油汽車加裝、改裝清潔能源或者電力驅動裝置,不僅節能環保,而且可以充分發揮其使用價值,延長使用壽命,產生重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國家出台過鼓勵性的指導意見,各地也有實踐和探索,而當前由於對政策把握尺度的不一,有的地方無法辦理機動車登記。因此,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借鑑兄弟省市的立法成果,建議在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條第三款中增加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為加裝、改裝清潔能源或者電力驅動裝置的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技術標準和產品質量標準的汽車依法辦理機動車登記。”
2、有的專家、地方和企業提出,草案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對一次性消費品明碼標價的要求,可執行性不強,既增加經營者負擔,也難以達到讓消費者改變消費習慣,減少或者不使用一次性消費品的目的。因此,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從當前實際出發,建議將該款修改為:“賓館、洗浴等服務性企業應當採用有利於資源循環利用和環境保護的產品,採取環保提示、費用優惠等措施,鼓勵和引導消費者減少使用一次性消費品”。此外,調研中和立法協商會上,有關餐飲行業協會、餐飲經營者特別是快餐經營者普遍反映,該條第二款中規定的“可降解塑膠餐具”,目前國家還沒有統一明確的標準,要求餐飲經營者必須提供,難以做到,因此建議刪除。
3、有的委員、專家和部門提出,借鑑國外成功經驗,培養循環性消費觀念,鼓勵和引導公眾將閒置不用的消費品轉讓給需要的人,做到物盡其用,可以節約資源、減少浪費,對循環經濟有很大的促進作用。因此,建議增加一條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七條對此進行鼓勵和促進。
五、關於再利用和資源化
1、根據省人大財經委的意見,在草案第三十八條第二款中增加鼓勵企業將自身餘熱、余壓、餘氣或轉化後的能源通過市場化方式提供給周邊企業和居民的內容,同時對該條第一款中制定熱電聯產規劃的規定做了修改,以與我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的要求相銜接。
2、根據有的專家和地方的意見,為了明確對建築廢棄物的處置要求,建議將草案第四十二條修改為:“建設單位應當對建築廢棄物採取回填,製作新型牆體材料等方式進行綜合利用;不具備條件的,應當委託具備條件的生產經營者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綜合利用。”
3、根據立法協商會上有的政協委員、人大代表和專家提出的意見,參照省政府相關規章,建議將草案第四十三條修改後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六條,明確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於餐廚廢棄物處理的職責要求以及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的主要義務。
4、根據有的委員、地方和立法協商會上提出的意見,將草案第五十條修改後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二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一款,對屬於國家《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目錄》中的產品的回收和處理作指引性規定;對不在目錄中的節能燈、電池,在第二款中明確了生產者和銷售者的回收義務;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規定:“鼓勵通過以舊換新、押金等方式回收廢棄電器電子產品。”
六、關於服務與保障
1、有的專家、地方和企業提出,草案第二十一條規定的循環經濟信息服務平台建設對於促進循環經濟發展十分重要,平台的作用不應僅局限於“提供廢棄物交換交易信息”。因此,建議將該條修改後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五條,將第一款中的“廢棄物交換交易信息”修改為“循環經濟相關信息”,同時對平台功能和作用的規定做了補充和完善。
2、有的委員、地方和部門提出,政府應當設立專項資金,加大對循環經濟發展的財政支持力度。因此,建議按照上位法的規定,增加一款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省人民政府設立的發展循環經濟的有關專項資金,重點支持循環經濟的科技研究開發、循環經濟技術和產品的示範與推廣、重大循環經濟項目的實施、發展循環經濟的信息服務等。”
3、有的委員、地方和專家提出,促進循環經濟發展,金融支持與服務十分重要,草案第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過於原則,力度不夠。因此,建議根據上位法的規定,將其修改後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五十條第一款,規定:“對符合國家和本省產業政策的資源節約和循環利用項目,金融機構應當給予優先貸款等信貸支持,並積極提供配套金融服務。”
七、關於法律責任有些委員、地方和專家提出,草案法律責任部分的內容較少,處罰力度偏輕。因此,增加四條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五十四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條,同時對草案第五十四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做了修改完善,補充法律責任,加大處罰力度。此外,根據委員、人大代表、專家、部門和地方意見,還對草案作了一些文字、技術修改,對有關條款順序作了相應調整。法制委員會已按照上述修改意見提出了草案修改稿,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後通過。
以上報告和草案修改稿是否妥當,請予審議。

審議意見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對省人民政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江蘇省循環經濟促進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
現將審議意見報告如下:發展循環經濟是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的一項重大戰略,是對傳統經濟發展理念、資源利用模式和環境治理方式的重大變革。發展循環經濟有利於提高經濟成長質量、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對推動產業升級和發展方式轉變、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實現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近年來,國家以及我省出台了一系列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政策措施,並予以大力推進,我省循環經濟發展取得了明顯成效。但與此同時,我省循環經濟發展還面臨著一些突出矛盾和問題,發展規模有待進一步擴大,發展水平有待進一步提高。為此,根據我省實際,通過地方立法對國家循環經濟促進法作進一步細化和補充,為全面推進我省循環經濟發展提供有力的法制支撐,十分必要,也很迫切。
在條例草案的起草過程中,省政府有關部門做了大量工作,我委與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也提前介入,對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提出了意見和建議。4月下旬,我委會同法工委、發改委赴有關市縣進行立法調研,召開了由政府相關部門、企業代表等方面參加的座談會,聽取對條例草案的修改意見。我委認為,提請本次會議審議的條例草案有一定的基礎,針對性比較強,但有些方面還需要作進一步研究、修改:
一、調整條例的框架結構條例草案的框架結構不夠合理。促進循環經濟發展,在技術可行、經濟合理等條件相對成熟的方面應當強化剛性約束,還必須強化政府的服務引導,建立合理的激勵保障機制,以充分調動各行各業的積極性,走循環經濟的發展道路。建議將服務與管理一章的內容分設為兩章,分別為規劃與管理、服務與保障,將服務與保障一章列在資源化一章之後,並對現行的政策措施和切實可行的做法、經驗作進一步梳理,充實相關內容。同時再利用和資源化兩者之間聯繫密切,分設為兩章,難以避免內容交叉問題,建議將再利用和資源化兩章合併為一章。通過上述調整,條例共設七章,分別為:總則、規劃與管理、減量化、再利用和資源化、服務與保障、法律責任、附則。
二、增加建立聯席會議制度的規定發展循環經濟涉及眾多政府部門,需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相關部門形成合力,協同推進。國務院2013年出台的《循環經濟發展戰略及近期行動計畫》以及省政府出台的相關檔案,對加強循環經濟的組織領導都有明確要求,建議在總則中增加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循環經濟發展聯席會議制度的相關規定,以協調解決循環經濟發展中的重大問題,促進循環經濟發展。
三、增加剩餘能源利用的規定為了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實現剩餘能源的循環利用,建議在再利用和資源化一章中增加一條:“鋼鐵、水泥、化工等行業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實行餘熱、余壓、餘氣資源綜合利用。餘熱余壓發電實施標桿上網電價。鼓勵綜合利用企業將自身餘熱、余壓、餘氣或轉化後的能源通過市場化方式提供給周邊企業和居民。”
四、細化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的規定國家大法對生產列入強制回收名錄的產品或者包裝物的生產者作了責任延伸的制度規定,要求其負責產品廢棄後的回收、利用和處置。但這一制度並未得到很好執行。建議借鑑已開發國家在這方面所採取的以舊換新、押金制度等成功經驗,在條例中細化有關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的規定,增強可操作性。
五、增加廢物運輸車輛通行的相關規定在立法調研中我們了解到,從事廢物回收的車輛難以在城市市區正常通行,嚴重影響了廢物的收集、轉運。廢物運輸是廢物回收體系建設的一個重要環節,建議對此作進一步研究,在條例中增加相應規定。此外,條例草案中有些條款的內容、文字表述還需要作進一步斟酌、修改。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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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5日,江蘇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在南京舉行。會議以53票贊同,2票棄權高票通過了《江蘇省循環經濟促進條例》,將於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江蘇省循環經濟促進條例》共分為七章六十二條,包括總則、規劃與管理、減量化、再利用和資源化、服務與保障、法律責任和附則。該條例在嚴格遵循《國家循環經濟促進法》的同時,緊密結合工作實踐和江蘇省情實際,更加突出了重要領域的剛性約束,更加體現重要工作的齊頭並重,注重解決發展過程中的突出問題,在總量控制、循環經濟信息服務、園區循環化改造、第三方服務、綠色交通、綠色商服、再製造等領域積極開展了制度創新,彰顯了江蘇循環經濟發展的特色和亮點。條例的出台,對於進一步提高資源利用效率、保護和改善環境、實現經濟社會永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下一步,江蘇全省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將從全局和戰略的高度,進一步提高對發展循環經濟重要性緊迫性的認識,認真組織好條例的貫徹實施,加強統籌規劃,完善政策措施,加快全省循環經濟發展步伐,最大化地減少資源消耗和廢棄物的產生,提高廢棄物再利用和資源化水平,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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