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辦法

《甘肅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強和規範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第10號令《食品安全標準管理辦法》及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備案工作的通知》(國衛辦食品發〔2024〕3號)等要求,結合甘肅省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4年9月,甘肅省衛生健康委員會印發《甘肅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辦法(修訂)》,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9月
  • 實施時間:2024年9月
  • 發布單位甘肅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 文號:甘衛發〔2024〕72號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關於印發《甘肅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辦法(修訂)》的通知
甘衛發〔2024〕72號
各市州、蘭州新區、甘肅礦區衛生健康委,省衛生健康監督保障中心,省疾控中心,各有關單位:
為規範我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工作,省衛生健康委對2020年印發的《甘肅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辦法(試行)》進行了修訂,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甘肅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4年9月6日

內容全文

甘肅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辦法(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第10號令《食品安全標準管理辦法》及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備案工作的通知》(國衛辦食品發〔2024〕3號)等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食品安全地方標準(以下簡稱地方標準)的制定、修訂、公布等相關管理工作及地方標準備案工作。
第三條 甘肅省衛生健康委員會(以下簡稱省衛生健康委)組織制定、修訂、公布地方標準,開展地方標準宣傳、跟蹤評價、清理、解釋和諮詢等。
第四條 制定地方標準應當以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食品安全為宗旨,以風險評估結果為科學依據,對地方標準的安全性、科學性、實用性負責。
第五條 地方標準涵蓋範圍:地方特色食品,指在部分地域有30年以上傳統食用習慣的食品,包括地方特有的食品原料和採用傳統工藝生產的、涉及的食品安全指標或要求現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不能覆蓋的食品。
地方標準是強制執行的標準。
第六條 地方標準包括地方特色食品的食品安全要求、與地方特色食品的標準配套的檢驗方法與規程、與地方特色食品配套的生產經營過程衛生要求等。
第七條 地方標準不得與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相矛盾或重複。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包括通用標準)已經涵蓋的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農藥獸藥殘留、列入國家藥典的物質(列入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物質目錄的除外)等不得制定地方標準。
第八條 地方標準制定工作包括規劃、計畫、立項、起草、審查、公布、備案等程式。
第九條 甘肅省食品安全標準審評專業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評專業委員會)負責審查地方標準,提出實施地方標準的意見建議,研究解決地方標準實施中的重大問題。
審評專業委員會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秘書長、副秘書長、秘書和委員,下設秘書處。秘書處負責審評專業委員會日常工作和我省地方標準制修訂管理具體工作。
審評專業委員會以主任會議、秘書長會議及審評審員會會議的形式議事。
第二章 地方標準規劃、計畫和立項
第十條 省衛生健康委制定地方標準規劃,明確地方標準的發展目標、實施方案和保障措施等。並在確定地方標準年度立項計畫前向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地方特色食品安全標準技術協作組)書面諮詢對該立項計畫的意見建議。
第十一條 有關部門、研究機構、教育機構、學術團體、行業協會、食品生產經營者等可向省衛生健康委提出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立項建議。
第十二條 立項建議應當包括:需要解決的主要食品安全問題、立項的背景和理由、現有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依據、可能產生的經濟和社會影響及標準候選起草單位等。
第十三條 審評專業委員會向省衛生健康委提出地方標準年度立項計畫的評審意見。秘書處根據立項建議初審情況、審評專業委員會年度立項計畫評審意見和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地方特色食品安全標準技術協作組)年度立項計畫書面諮詢反饋的意見建議,對申報單位提出建議。
第十四條 省衛生健康委在公布地方標準規劃或年度立項計畫前,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第十五條 列入地方標準制定計畫的項目在制定過程中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進行調整。
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證明食品存在安全隱患,或食品安全風險管理中發現重大問題,可以緊急增補或調整地方標準制定、修訂項目。
第三章 地方標準起草
第十六條 地方標準的制修訂起草由省衛生健康委選擇具備相應條件的單位作為標準項目承擔單位負責。
地方標準制定實行標準項目承擔單位負責制。標準項目承擔單位對標準起草的合法性、科學性和實用性負責,並提供相關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依據和社會風險評估結果資料。
第十七條 標準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承擔起草食品標準所需的技術能力、工作經驗、專業優勢和執行條件,確保在規定時間內完成項目任務。
(二)具備獨立法人資格,能夠承擔民事法律責任;在承擔項目所涉及的領域內無利益衝突。
(三)無逾期未完成的標準項目(包括退修未返回的項目和2項及以上未能通過國家備案評審的項目)。
(四)應當聯繫其他至少2家相關單位組成由該單位牽頭的標準制修訂起草協作組(應當有協作組專家同意參加項目的書面意見)。
第十八條 標準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指定項目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1.應當為標準項目承擔單位的正式在職人員,具有副高級及以上技術職稱,在食品安全及相關領域具有較高的業務水平和工作經驗,熟悉國內外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    
2.項目負責人無逾期未完成的標準項目;正在執行中的省衛生健康委往年下達的標準制修訂項目不超過1項。
3.有一定工作基礎,有已立項制修訂標準項目草案或主要內容。
第十九條 標準項目承擔單位及其牽頭的標準制修訂起草協作組和項目負責人在起草過程中,應當深入調查研究,綜合分析和試驗驗證,充分聽取行業協會、食品生產經營者等標準使用單位、有關技術機構和專家的意見。標準項目經費納入單位財務統一管理,單獨核算,專款專用。
第四章 地方標準審查
第二十條 地方標準草案由省衛生健康委委託審評專業委員會按照以下程式審查:
(一)秘書處初審;
(二)審評審員會會議審查;
(三)秘書長會議審查;
(四)主任會議審議。
第二十一條 秘書處對標準草案材料的完整性、規範性及與其他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之間的協調性等進行初步審查後,提交審評審員會會議審查。
第二十二條 審評審員會會議負責對地方標準草案的科學性、規範性、與其他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相關法律法規的協調性進行審查;對地方標準總體技術進行審查;對地方標準的合法性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進行審查。審評審員會會議審查標準時,參會委員及專家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的方可作為會議審查通過結論。
審評審員會委員及專家主要職責:
(一)審查地方標準年度立項計畫。
(二)負責地方標準的專業技術審查,提出審查意見並指導標準起草單位修改完善;審查涉及各專業領域地方標準送審稿的科學性、實用性、合規性等。
(三)提出實施地方標準的意見建議,協助提出地方標準及食品企業標準相關解釋的諮詢建議等。
(四)完成秘書處、專業委員會有關工作。
第二十三條 審評審員會會議審查通過的地方標準草案, 經審評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簽署審查意見後,由省衛生健康委組織在官方網站向全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第二十四條 秘書處將經過審評專家科學論證後的反饋意見及時送交標準項目承擔單位,標準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對收集到的反饋意見進行研究並完善地方標準草案,對不予採納的意見應當說明理由。
第二十五條 秘書處將經徵求意見修改完善後的地方標準草案提交審評專業委員會秘書長會議審查。秘書長會議負責地方標準的行政審查和合法性審查,並協調相關部門意見。副秘書長、秘書、部分審評審員會成員參加秘書長會議;必要時,可邀請審評審員會外專家參加技術審核,並請標準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參加。秘書長會議審查通過後形成地方標準送審稿。
第二十六條 秘書處將地方標準送審稿提交審評專業委員會主任會議審議。地方標準送審稿經主任會議審查通過後,由主任委員簽署審議意見形成地方標準報批稿;審議未通過的標準提出書面意見,說明未予通過的理由。
秘書處委託專業出版機構與標準項目承擔單位共同校對地方標準報批稿,確保文本準確無誤後,及時報送省衛生健康委。
第二十七條 地方標準審查各環節產生嚴重分歧或發現涉及食品安全、社會風險等重大問題的,審評專業委員會組織專項審查,必要時省衛生健康委作出終止地方標準制定程式的決定。
第五章 地方標準公布
第二十八條 省衛生健康委以公告形式公布地方標準。
第二十九條 地方標準的編號由代號、順序號和年代號三部分組成。代號由字母“DBS”加上甘肅省行政區劃代碼前兩位數(62)加斜線組成,標準順序號與年代號之間的連線號為“-”字線。
第三十條 地方標準公布和實施日期之間一般設定一定時間的過渡期,供食品生產經營者和標準執行各方做好實施的準備。食品生產經營者和標準執行各方根據需要可以在標準公布後的過渡期內提前實施標準,並公開提前實施情況。
第三十一條 省衛生健康委負責地方標準的解釋。標準解釋與地方標準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二條 地方標準及標準解釋在省衛生健康委網站上公布,供公眾免費查閱、下載。
第三十三條 地方標準公布後,主要技術內容需要修訂時,修訂程式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立項、起草、審查和公布程式執行。個別技術內容需作糾正、調整、修改時,以地方標準修改單形式修改。對標準編輯性錯誤等內容進行調整時,通過公布標準勘誤加以更正。
第三十四條 省衛生健康委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市州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和相關責任單位對地方標準的實施情況進行跟蹤評價。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均可對地方標準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跟蹤評價結果應當作為地方標準制定、修訂的重要依據。
第六章 地方標準備案
第三十五條 省衛生健康委在地方標準公布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提交備案材料(含電子版)。
第三十六條 提交備案的材料應當包括:標準發布公告、標準文本、編制說明、審評審員會會議評審意見、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報告。
審評審員會會議評審意見應當包括:地方特色食品的認定、食品類別的界定、安全性評估結論、與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以及相關地方標準之間是否存在衝突矛盾等。
第三十七條 地方標準公布實施後,如需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應當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工作程式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公布實施後,省衛生健康委應當及時廢止相應的地方標準,將廢止情況在網站公布並在30個工作日內報送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衛生健康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省衛生健康委2020年3月2日印發的《甘肅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為加強和規範我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工作,省衛生健康委對2020年3月2日印發的《甘肅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辦法(試行)》進行了修訂,修訂後的《甘肅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將於發布之日起實行。現就《管理辦法》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及依據
2020年3月2日,省衛生健康委印發的《甘肅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辦法(試行)》,試行期已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第10號令《食品安全標準管理辦法》及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備案工作的通知》(國衛辦食品發〔2024〕3號)等檔案精神,省衛生健康委對原《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形成新修訂版《甘肅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辦法》。
二、修訂原則
修訂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辦法應當以保障公眾健康為宗旨,嚴格執行國家最新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檔案要求,突出風險管理,做到科學合理、公開透明、安全可靠。
三、修訂後的《管理辦法》框架結構
原《管理辦法》共七章四十七條,修訂後的《管理辦法》共有七章三十九條。第一章總則,概括了制定地方標準的目的、主體、宗旨、地方標準涵蓋範圍等。第二至七章詳細規定了地方標準的制修訂程式,對我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規劃計畫立項、起草、審查、公布、備案、修訂、解釋等做了全面規範。
四、地方標準、地方特色食品的範圍
《管理辦法》規定,地方標準包括地方特色食品的食品安全要求、與地方特色食品的標準配套的檢驗方法與規程、與地方特色食品配套的生產經營過程衛生要求等。地方標準不得與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相矛盾或重複,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包括通用標準)已經涵蓋的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農藥獸藥殘留、列入國家藥典的物質(列入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物質目錄的除外)等不得制定地方標準。
《管理辦法》強調,地方標準中所稱的地方特色食品,是指在部分地域有30年以上傳統食用習慣的食品,包括地方特有的食品原料和採用傳統工藝生產的、涉及的食品安全指標或要求現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不能覆蓋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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