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食品安全標準審評專家管理辦法

《甘肅省食品安全標準審評專家管理辦法》是為了進一步加強甘肅省食品安全標準審評專家管理,保障評審工作的公平、公正和科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結合甘肅省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4年9月,甘肅省衛生健康委員會印發《甘肅省食品安全標準審評專家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食品安全標準審評專家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9月
  • 實施時間:2024年9月
  • 發布單位甘肅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 文號:甘衛食品函〔2024〕303號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關於印發《甘肅省食品安全標準審評專家管理辦法》的通知
甘衛食品函〔2024〕303號
各市州衛生健康委,委屬各單位及相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甘肅省食品安全標準管理工作,持續完善食品安全標準審評技術支撐體系,更好的發揮審評專家在我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修訂及食品安全標準跟蹤評價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我委組織修訂了《甘肅省食品安全標準審評專家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甘肅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4年9月6日

內容全文

甘肅省食品安全標準審評專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省食品安全標準審評專家管理,保障評審工作的公平、公正和科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甘肅省衛生健康委員會(以下簡稱“省衛生健康委”)負責組建由食品安全、營養、農業、食品工程、食品檢驗、食品標準管理等相關學科專業人員組成的甘肅省食品安全標準審評專家庫(以下簡稱“審評專家庫”)。
第三條  甘肅省食品安全標準專家庫成員,即甘肅省食品安全標準審評專家(以下簡稱“審評專家”)。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具有良好職業道德,作風嚴謹,堅持原則,認真負責,科學公正;
(二)熟悉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本行業、本專業的政策及標準規範,在本專業具有較高的學術造詣和豐富的實踐經驗;
(三)具備相關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
(四)在相應專業的技術性工作崗位連續工作5年以上,具有相應專業的副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五)身體健康,能夠勝任食品安全標準相關技術工作,須是在職人員;
(六)有違法違紀行為或受相應處分未解除期間不得從事食品安全標準專家工作。  
第四條  審評專家主要職責:
(一)參與我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修訂的諮詢、指導和評審;
(二)參與食品安全標準跟蹤評價工作,對收集的意見建議進行科學論證;
(三)開展全省食品安全標準相關專題研究;
(四)對我省食品安全標準工作提供諮詢、解釋及指導;
(五)承擔省衛生健康委委託的其他食品安全標準工作。
第五條  審評專家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範對申報資料進行評審,提供公平、公正、客觀、科學的評審意見,並對所簽署的意見負責;
(二)認真履行職責,廉潔自律,不得借評審謀取私利;
(三)嚴格遵守保密規定;
(四)積極接受省衛生健康委委託的食品安全標準相關工作;
(五)不得以甘肅省食品安全標準審評專家名義從事商業活動或對外發表相關言論;
(六)對與審評專家有利害關係的食品安全標準活動,主動提出迴避。
第六條  審評專家應不斷學習、研究、跟蹤國內外食品安全標準進展情況,熟悉各類相關標準,掌握新發布的與食品安全標準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要求,按時參加食品安全標準相關培訓。
第七條  審評專家庫原則上每屆聘期為5年,省衛生健康委同時對審評專家庫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可對符合條件的新申報候選人進行一次增補,及時取消不再符合條件的專家資格並在省衛生健康委官方網站予以公布。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衛生健康委取消審評專家的資格:
(一)違反職業道德,不能公正客觀履行職責的;
(二)簽署的專業意見明顯違反現行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和政策要求的;
(三)弄虛作假的;
(四)身體健康狀況不適合繼續從事該項工作的;
(五)長期不參加規定的食品安全標準活動的。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10月15日原甘肅省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以甘衛食品發〔2018〕619號通知形式印發的《甘肅省食品安全標準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甘肅省食品安全標準評審專家名單》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甘肅省食品安全標準審評專家庫成員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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