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文物安全管理辦法

《甘肅省文物安全管理辦法》經省政府同意,由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18年1月16日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文物安全管理辦法
  • 發布時間:2018年1月16日 
  • 施行日期:2018年1月16日 
  • 發布機關: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發布通知,檔案全文,

發布通知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甘肅省文物安全管理辦法的通知
甘政辦發〔2018〕10號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蘭州新區管委會,省政府有關部門,中央在甘有關單位:
《甘肅省文物安全管理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1月16日

檔案全文

甘肅省文物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強化文物安全責任,落實文物安全措施,切實加強我省文物安全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及相關法規規章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對全省不可移動文物和國有文物收藏單位的安全管理。
第三條文物安全管理堅持“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工作方針,堅持“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實行文物安全責任終身追究制。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對文物安全管理負主體責任,各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門負綜合監管責任,各級人民政府有文物安全法定責任的部門負行業監管責任,不可移動文物專門管理機構和博物館紀念館、文物所有人或使用人、其他承擔文物保護管理職責的單位負直接責任。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和檢舉控告盜竊、盜掘、損毀文物及危害文物安全行為的責任。
第二章 文物安全責任體系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依法履行文物安全管理職責:
(一)建立健全文物安全責任體系和分管領導牽頭的文物安全協調機制,把文物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定期研究和協調解決文物安全突出問題;
(二)建立完善文物安全考核評估機制,將文物安全工作納入政府年度考核評價體系;
(三)將文物安全工作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城鄉建設等規劃,納入相關綜合檢查考核內容;
(四)縣級人民政府及不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應明確本行政區域內每處不可移動文物的安全管理直接責任單位並向社會公布;
(五)組織開展文物安全年度檢查評估,強化源頭治理,整治消除重大安全隱患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依法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文物安全監管工作:
(一)文物部門負責查處文物違法案件、督辦行政責任追究,協同配合有關部門查處文物犯罪案件和安全事故、規範文物市場管理等工作。
省級文物行政部門依法制定全省文物安全工作規劃和安全管理制度、規範,制定文物行政執法督察和案件查處的相關規定和標準,督促、指導、檢查全省文物安全工作。
(二)公安部門負責防範和打擊文物犯罪,指導文物安全管理直接責任單位開展消防和內部治安保衛工作。
(三)海關部門負責進出境文物監管和打擊文物走私工作。
(四)工商部門負責對古玩舊貨市場中文物經營活動進行規範管理,對其中無照或超出營業範圍經營文物的行為進行查處。
(五)教育、國土資源、建設、交通、水利、民政、文化、旅遊、宗教等負有文物安全職責的部門,履行文物安全管理的相應職責。
(六)發展改革、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科技、工信等其他部門和單位,在職責範圍內為文物安全工作提供支持保障。
(七)部門下屬企事業單位中有不可移動文物或博物館紀念館的,該部門負有文物安全工作指導、協調、督促、檢查責任。
第八條不可移動文物專門管理機構和博物館紀念館、文物所有人或使用人、其他承擔文物保護管理職責的單位,對本單位的文物安全負直接責任。無專門管理機構或使用人的不可移動文物,應由縣級人民政府及不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設立專管機構或確定安全管理直接責任單位。
文物安全管理直接責任單位應在職責範圍內做好文物安全管理工作:
(一)嚴格履行文物安全法定責任,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實行全員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自覺接受綜合監管和行業監管;
(二)明確文物安全管理責任人,健全文物安全崗位職責,配齊安全保衛人員,確保責任到崗、責任到人;
(三)完善安全防護設施和措施,建立單位專職消防隊或微型消防站(點),制定安全應急預案並定期演練,預防各類安全事故和案件發生。
第三章 文物安全保障
第九條建立完善文物安全省、市、縣三級責任制,建設縣、鄉、村文物安全三級責任體系,層層建立責任制,點面結合保障文物安全。
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加強本行政區域內文物安全綜合監管和執法督察力量建設,最佳化職能配置,為文物行政部門依法履行職責提供保障:
(一)加強省級文物行政部門文物安全監管和執法督察力量,提高文物安全監管和執法督察體系運轉效能;
(二)強化市縣級文物行政部門文物安全監管職能並加強監管力量,市縣已設立文物局的,應加強內設安全部門建設,充實文物監管執法力量;未設立文物局的,要明確文物安全監管部門及監管責任,並落實與之相匹配的人員力量;
(三)有文物分布但未設立文物專門管理機構的各類自然保護區、國家公園、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地質公園等,應將其保護管理機構明確為文物安全管理直接責任單位;
(四)承擔文物執法職能的執法機構要明確崗位職責,落實文物執法責任,並在文物執法工作中接受同級文物行政部門監督。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將文物安全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對文物安全給予必要的經費保障。
有門票收入、社會捐贈等資金來源的文物安全管理直接責任單位,可從中安排一定經費用於文物安全工作,支付監管執法、檢查巡查、政府購買服務、安全設施建設及運行維護等方面的費用。
文物安全經費落實情況應納入文物安全考核評估指標體系。
第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重視和發揮科技創新引領作用,強化溝通協作,藉助現代科技為文物安全保護提供支撐:
(一)推廣套用不可移動文物和博物館紀念館安防、消防和防雷等安全防護先進技術和裝備;
(二)建設全省文物安全與執法監管綜合平台。運用雲計算、大數據、網際網路、物聯網等技術,開展不可移動文物和博物館紀念館遠程安防監控監管,並將部分監控監管信息納入地方公共安全視頻監控網路體系;
(三)設有消防設施和視頻監控系統的不可移動文物和博物館紀念館,應與所在地消防物聯網監測平台聯網,推進火災圖像識別和文物消防安全聯防聯控;
(四)運用無人機、遙感監測等科技手段開展長城等大型線性遺產及大型遺址墓葬安全監測和執法巡查工作。
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經常性的文物保護法律法規宣傳和文物安全教育活動。
第四章 文物安全措施
第十四條各級政府間、政府與部門間、文物部門與文物和博物館單位間要簽訂文物安全責任書,明確責任目標,逐級落實文物安全責任。
第十五條文物安全管理直接責任單位應內設文物安全管理部門,配備配齊安全保衛人員;確實無法內設文物安全管理部門的,應指定專人負責文物安全工作。
不可移動文物和博物館紀念館監控(消控)中心(室)應實行雙人雙崗24小時不間斷值班制度,值班人員應當取得安全技術防範系統操作培訓合格證或消防職業資格證書。
無專門管理機構的不可移動文物,由直接責任單位建立文物保護員制度,聘請文物保護員負責文物巡查看護。對於文物價值大、分布範圍廣、管護難度高的重要不可移動文物,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形式聘用安保服務公司等進行管護。
第十六條文物行政部門執行“縣級季檢、市級半年檢、省級年檢”,內設文物安全管理部門的文物安全管理直接責任單位執行“崗位日檢、部門周檢、單位月檢”,未內設文物安全管理部門的文物安全管理直接責任單位執行“崗位周檢、單位月檢”的檢查制度,加強對文物安全責任制落實和關鍵崗位、關鍵環節的檢查巡查,加大隨機檢查巡查力度和頻次,對發現的風險和隱患及時督促整改。
涉及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的道路交通、土地利用、礦產資源開發、城鎮化建設、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開發等各類建設工程,嚴格依法履行建設工程文物保護和考古許可手續。
第十七條在文物資源密集、安全形勢嚴峻的省級及以上文物保護單位和國家三級及以上博物館,經屬地公安部門、文物行政部門聯合評估後,可根據工作需要設立派出所或警務室,配備專職人員,加強重點保護。
第十八條文物安全管理直接責任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標準規範要求在重要區域、重點部位設定實體防護設施,並按要求定期組織開展安全風險評估和實體防護設施的檢查、維修加固等工作。
第十九條文物安全管理直接責任單位應當按照安全風險等級、相關標準規範等要求,建設安全技術防護系統,並按照有關標準接入全省文物安全與執法監管綜合平台。
安全技術防範系統達不到相關規範和標準要求的,不得對社會開放。
第二十條各級公安消防部門應依法實施古建築等不可移動文物、博物館紀念館建設工程相關消防行政許可,開展消防監督檢查,根據轄區火災形勢組織開展針對性消防安全專項治理,查處消防安全違法行為。
文物安全管理直接責任單位應當健全並逐級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設定專門機構或確定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明確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職責;制定年度消防工作計畫,開展防火巡查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建立專職消防隊或微型消防站(點),按照規定配備相應的消防裝備和滅火器材,加強培訓,定期開展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第二十一條各級公安、工商、海關、文物等有關部門要加強與其他相關部門的協同配合,建立長效機制,研判文物安全形勢,適時開展以下專項行動:
(一)嚴厲打擊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盜竊田野石刻造像、古建築壁畫和構件以及倒賣、走私文物等犯罪活動,追繳涉案文物;
(二)嚴厲查處非法交易文物、非法收藏文物、擅自從事文物經營活動等違法行為,清理非法經營主體;
(三)嚴厲查處未批先建、未批開工、破壞損毀文物本體和環境、影響文物歷史風貌等違法行為;
(四)嚴厲查處其他文物違法犯罪行為。
第二十二條各級文物、旅遊、宗教等相關部門,應積極督促文物景點、博物館紀念館等開放單位,根據客流量和文物保護的需要,向主管部門核定遊客最大承載量,並向社會公布。對石窟寺等脆弱易損文物資源,應當通過預約參觀、錯峰參觀等方式科學調節遊客人數;根據實際情況對棧道、護欄、防石網等服務和安全設施定期進行安全檢測。
遊客人流量大的文物景點、博物館紀念館等開放單位,應加強反恐防暴、大型活動安全等工作,認真完善反恐救援應急預案,積極與公安、衛生計生等部門溝通配合,組織開展反恐實戰演習演練。
各級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對古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近現代重要史跡及代表性建築、古村落民居等易受損害的文物資源開發利用情況進行安全評估,及時採取保護措施,確保文物安全。
第五章 文物安全事故處理與責任追究
第二十三條發生文物安全事故和案件、突發事件的,應按照應急預案要求應對處置,及時向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報告。
市、縣級文物行政部門在收到事故、案件或突發事件報告後,應按規定時限向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文物行政部門報告,並及時組織人員保護好現場。調查核實後,以書面形式向上一級文物行政部門報告。
第二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要建立文物安全事故和案件政府督察機制。發生文物安全事故和案件的,應由縣級人民政府組織文物、公安、監察等相關部門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
發生重大文物安全事故和案件的,應列入市級以上人民政府重點督察事項掛牌督辦,並接受省級文物行政部門的監督和指導。事故最終調查結果和責任追究情況應報省人民政府及省級文物行政部門。
第二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建立文物安全事故和案件追責問責機制,嚴格事故案件調查處理程式,嚴密責任劃分原則,界定違法違紀行為,實行文物安全事故和案件責任終身追究制。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不依法履行職責、決策失誤、失職瀆職等導致文物遭受破壞、失盜、失火併造成損失的,應按照《甘肅省文物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規定》,對負有領導責任、監管責任和直接責任的人員依紀依規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完善文物違法行為舉報制度,暢通社會監督渠道,鼓勵文物保護社會組織、志願者及廣大民眾積極向有關部門提供文物違法犯罪和受損破壞線索。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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