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各級博物館策展人制度實施辦法

《甘肅省各級博物館策展人制度實施辦法(試行)》是為進一步提升甘肅省各級各類博物館策展能力和水平,不斷推出符合新時代要求的高品質展覽,促進全省館藏文物“活起來”,結合全省陳列展覽工作實際,制定的實施辦法。

2023年4月,甘肅省文物局印發《甘肅省各級博物館策展人制度實施辦法(試行)》,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各級博物館策展人制度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4月
  • 實施時間:2023年4月
  • 發布單位:甘肅省文物局
發布信息,辦法全文,內容解讀,出台背景,主要內容,意義價值,
2023年4月,甘肅省文物局印發《甘肅省各級博物館策展人制度實施辦法(試行)》,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甘肅省各級博物館策展人制度實施辦法(試行)
為進一步提升全省各級各類博物館策展能力和水平,不斷推出符合新時代要求的高品質展覽,促進全省館藏文物“活起來”,按照中宣部等九部委《關於推進博物館改革發展的指導意見》、國家文物局《關於提升博物館陳列展覽質量的指導意見》和省委宣傳部等九部門《關於推進博物館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結合全省陳列展覽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一章 策展人
第一條 策展人是指具有較強的專業學術背景和資源整合能力、具備博物館展覽全流程管理經驗,並在展覽工作中主要負責策劃、組織實施、管理等工作的人員。
第二條 策展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認真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具有高度的政治責任感,擁有正確的歷史觀、民族觀、國家觀、文化觀;
(二)具備與展覽相關的博物館學理論、專業知識和學術轉化能力,並能全面、及時地了解相關學術領域的最新研究成果;
(三)熟悉展覽工作流程及相關藝術、技術、工藝、材料;
(四)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較強的團隊領導和溝通協調能力;
(五)應具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第三條 國家三級及以上博物館應建立策展人制度,鼓勵其他博物館建立策展人制度。國家一級博物館每年、二級博物館每兩年、三級博物館每三年應至少推出一個由策展人策劃製作的原創性展覽。
第四條 建立策展人制度的博物館應建立完善策展人培訓培養機制,不斷壯大策展人隊伍,提高策展人專業素養和辦展水平。
第二章 策展人選任及策展團隊組建
第五條 各館館務會等議事決策機構(以下簡稱“館議事決策機構”)應根據本館性質定位和發展目標、社會公眾需求、地域文化、藏品特色、展廳條件、館際交流等實際,研究確定展覽方向和主題,綜合考量個人專業學術背景、研究方向、辦展經驗、業務素質等因素擇優選任策展人。也可由個人自主確定展覽主題和展覽內容,主動申報策展人,館議事決策機構根據提交的策展方案進行評定。
策展人在完成所策展展覽的全部任務後,其策展人資格自行取消。如再擔任策展人,應按前款規定再行選任或主動申報。
第六條 策展團隊是指為了完成展覽工作任務,由策展人選擇具備相關專業背景和工作能力的人員臨時組建的工作團隊。
策展團隊成員應滿足展覽內容設計方案撰寫、形式設計方案編制、學術研究、宣傳推廣、社會教育、文化創意產品研發、協調組織等方面的需求。團隊成員均應服從策展人的領導和管理。
第七條 策展人可根據策展需求自行選擇人員組建策展團隊。策展團隊可以跨部門組建,多單位聯合辦展的可以跨單位組建,團隊成員所在單位和部門應予以支持。
策展人可根據展覽工作需要,邀請相關領域的專家學者及公司企業、新媒體機構等人員加入策展團隊,參與陳列展覽方案編制、學術研究、宣傳推廣、社會教育、文化創意產品設計研發等工作。
第三章 策展人職責
第八條 策展人在展覽策劃及實施過程中需履行以下職責:
(一)在策展團隊內部按照成員專業學術背景和能力特長等因素進行職責分工。根據展覽工作實際,策展人可以增加、調換團隊成員,對不稱職或不服從工作安排的成員,策展人有權調換。增加、調換團隊成員應報請館議事決策機構批准;
(二)組織撰寫展覽內容設計方案和講解詞,組織編制展覽形式設計方案;
(三)根據規定,按程式完成展覽內容設計方案和形式設計方案的報審、備案等工作;
(四)按批准的策展方案,完成展覽施工、布展工作並按期開展;
(五)圍繞展覽主題,策劃並組織實施學術講座、研討會、社會教育活動、宣傳推廣以及文化創意產品研發、展覽圖書編輯出版等配套活動;
(六)確保展覽質量,使展覽效果符合形式設計方案的要求;
(七)在展覽施工、展品借展和布撤展等工作中嚴格落實安全責任,確保人員與文物絕對安全;
(八)與展覽相關的各單位、各部門等保持良好的溝通,及時向館議事決策機構匯報有關情況,協調處理相關問題;
(九)在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本單位資金管理規定的範圍內,按照批准的展覽經費預算進行使用和支出;
(十)配合開展竣工結項驗收、經費審核、結算審計等相關工作;
(十一)展覽工作結束後,及時匯總展覽相關資料並歸檔保存,撰寫工作總結並向館議事決策機構報告。
第九條 策展人策劃的展覽內容,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展覽中表述的觀點、闡述的文字、選用的圖文資料、製作的音視頻資料等須符合正確的歷史觀和主流學術觀點,確保展覽內容導向正確;
(二)展覽中文字表述、圖片和地圖使用、形式設計以及舉辦的配套活動等須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黨和國家對意識形態管理的有關要求;
(三)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四章 展覽立項實施和結項評估
第十條 策展人應根據展覽方向和主題,編制策展建議方案上報館議事決策機構,由館議事決策機構集體研究或組織專家論證通過後立項。
策展建議方案應包括展覽主題立意說明、可行性報告、經費預算、相關說明材料等內容。
第十一條 策展人根據批准的策展建議方案、經費預算等,組建策展團隊進行細化設計、組織實施。
在展覽組織實施前,策展人所在單位應根據規定組織開展招投標工作,同時指導、監督策展人嚴格按照相關財務制度和批准的經費預算管理、使用經費。
在展覽組織實施過程中,策展人所在單位應根據安全生產相關規定,組織職能部門並督促策展人做好安全生產相關工作,確保人員與文物絕對安全。
第十二條 博物館應加強對由本館出資、策展人策展所推出展覽智力成果、產權等的管理和主張,對本單位所擁有的藏品、科研成果、視頻圖像、影響力等建立授權使用制度,提前與策展人及其策展團隊、聯合辦展單位等在智慧財產權、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等方面進行約定。
第十三條 博物館應建立完善的展覽審查制度和結項評估制度。展覽審查和結項評估工作應由館議事決策機構組建專家組進行。
展覽方案按《甘肅省博物館陳列展覽方案審核辦法》等相關規定程式報審並進行修改完善後,館議事決策機構應組織對展覽方案修改完善情況進行審查。結項評估應依據評估內容和策展人提交的工作總結進行客觀打分評估,結項評估工作應在展覽撤展後2個月內完成。
跨單位聯合策展的,應由展覽主辦單位負責組織實施展覽審查和結項評估工作,並將審查結果和評估結果反饋給協辦單位、策展團隊各成員及所在單位。
第十四條 結項評估採取評分制,總分為100分,具體評估內容及分值為展覽主題立意15分、學術價值15分、社會公眾觀展體驗20分、學術活動成果5分、教育活動成效10分、講解宣傳5分、社會影響力10分、展覽經費使用管理10分、其他特色亮點內容10分。
第十五條 評估結果分為優、良、中、差四個等次。
(一)評估得分在85(含)以上的,評定為優;
(二)評估得分在85—70(含)之間的,評定為良;
(三)評估得分在70—60(含)之間的,評定為中;
(四)評估得分在60以下的,評定為差。
第十六條 凡建立策展人制度的博物館,應於每年度11月底前將本年度策展人工作開展情況經主管文物行政部門報甘肅省文物局備案,省直文博單位直接報甘肅省文物局備案。
第五章 獎懲措施
第十七條 鼓勵有條件的博物館結合實際建立權責明晰、人員專業、評價科學的策展人制度,進一步明確展覽立項、結項評估等的程式、標準等,構建有利於發揮策展人和策展團隊學術水準、業務能力、創意水平的內部環境機制。
第十八條 凡建立策展人制度的博物館,策展人策劃推出的展覽評估結果為良及以上等次的,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申報國家免費開放博物館陳列展覽專項補助經費或省級文物保護專項經費。
第十九條各館應根據《關於推進博物館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制定相應的激勵措施,對當年度所策劃推出展覽評估結果全部為良及以上的策展人及其策展團隊成員,在當年度績效工資考核分配、考核優秀等次評定、評先選優、職稱評聘等方面予以傾斜。
第二十條 策展人如出現下列問題,將給予相應的處罰:
(一)所策展展覽過程中凡出現政治性問題、意識形態工作責任落實不到位、引起不良社會影響的,視情節輕重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同時由館議事決策機構取消其策展人資格;
(二)策展人所策劃推出展覽評估結果為差的,自評估結果公布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再擔任策展人;
(三)因安全責任落實不到位,造成人員傷亡、文物損毀等情況的,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處置;
(四)在展覽工程招標、資金給付等方面發生違法違紀違規問題的,依法依紀依規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內容解讀

出台背景

甘肅省文物局歷來注重文博人才的培養,近年來以敦煌研究院、甘肅省博物館等單位為試點探索實施策展人制度,策劃推出了“敦煌文化藝術進校園”“讓文物活起來”“國寶省親”等系列品牌展覽,引起了較大社會反響,取得了顯著成效。為進一步推廣實施策展人制度,規範陳列展覽策劃、實施流程,全面提升全省博物館陳列展覽質量,根據中宣部等九部委《關於推進博物館改革發展的指導意見》、省委宣傳部等九部門《關於推進博物館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等檔案精神,結合全省各級博物館陳列展覽工作實際,甘肅省文物局制定了《甘肅省各級博物館策展人制度實施辦法(試行)》。

主要內容

《辦法》共分5章21條,對策展人、策展人選任、策展團隊組建、策展人職責、展覽立項實施和結項評估等內容進行細化和明確。其中第一章(第一條至第四條)明確了策展人的定義及其策展人應具備的條件,並對博物館建立策展人制度及策展人培養等進行了規定;第二章(第五條至第七條)對策展人的選任及策展團隊的組建進行了規定,明確了策展人的選任途徑和申報方式、策展團隊人員構成及其要求等;第三章(第八條至第九條)對策展人從展覽策劃到結項驗收全過程中的具體職責進行了明確,並對策劃展覽的內容設計、形式設計、意識形態等方面提出了明確要求;第四章(第十條至第十六條)對策展人策劃展覽的立項實施和結項評估進行了規定,明確了展覽從方案編制到組織實施、結項評估的相關內容,規定展覽評估結果分為優、良、中、差4個等次;第五章(第十七條至第二十條)對實施策展人制度的博物館及其策展人的獎懲措施進行了規定,策展人策劃推出的展覽評估結果為良及以上等次的,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申報國家免費開放博物館陳列展覽專項補助經費或省級文物保護專項經費,相關策展人及其策展團隊成員,在當年度績效工資考核分配、考核優秀等次評定、評先選優、職稱評聘等方面予以傾斜;第二十一條明確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意義價值

《甘肅省各級博物館策展人制度實施辦法(試行)》是全國第一個由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制定頒布的策展人制度專項規範性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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