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銀市永泰城址保護條例

白銀市永泰城址保護條例

白銀市永泰城址保護條例,於2021年5月20日由白銀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2021年7月28日甘肅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白銀市永泰城址保護條例
  • 法律效力: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白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有效
  • 公布日期: 2021/8/6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永泰城址保護,傳承和弘揚優秀歷史文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永泰城址保護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永泰城址保護區劃內的文物保護、考古發掘、科學研究、展示利用、生產生活、工程建設、參觀遊覽等活動。
本條例所稱永泰城址位於甘肅省景泰縣寺灘鄉永泰村,是經國務院公布的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
第三條 永泰城址保護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堅持科學規劃、原狀保護、屬地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永泰城址的保護、管理和利用應當遵守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永泰城址文物保護規劃。
第五條 白銀市人民政府統籌協調永泰城址保護、管理和利用工作的重大問題和有關事項。
景泰縣人民政府負責永泰城址的保護、管理和利用工作。
永泰城址所在地鄉人民政府協助做好城址保護、管理和利用的有關工作。
第六條 白銀市人民政府、景泰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永泰城址保護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國土空間規劃,並將保護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七條 白銀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對永泰城址保護、管理和利用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景泰縣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對永泰城址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景泰縣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生態環境、農業農村、公安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權範圍內做好永泰城址保護、管理和利用的有關工作。
第八條 白銀市人民政府和景泰縣人民政府文物、教育、科技、文化廣電和旅遊等部門,應當做好永泰城址保護的宣傳教育和引導工作。
報刊、廣播、電視、網際網路等公共媒體應當加強對永泰城址歷史文化的宣傳,發布公益廣告,增強公眾對永泰城址的認知和保護的意識。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破壞、損毀永泰城址的行為進行勸阻、舉報。
第二章 保護
第十條 永泰城址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按照省人民政府確定的範圍執行。
景泰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永泰城址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設定保護標誌和界樁。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拆除、損毀、設定保護標誌和界樁。
第十一條 永泰城址保護對象包括:
(一)城牆、南城門、護城河、澇池、文物建築院落、水井、古樹名木、石碑石刻、永泰國小等遺蹟;
(二)周邊烽火台、校場、岳家祖墳、老虎城等遺存;
(三)其他應當依法保護的文物。
第十二條 永泰城址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拆除、損毀古城牆及歷史建築;
(二)擅自改變文物建築結構;
(三)擅自進行工程建設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
(四)取土、采沙、開採地下水和開挖水道;
(五)拓寬、截彎、取直街巷及道路;
(六)建設歪曲、損害遺址真實性的人造景觀、景點;
(七)在歷史建築及保護設施上刻劃、塗污、張貼、攀登、踩踏;
(八)亂搭、亂建、亂掛、亂堆、亂放等行為;
(九)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三條 景泰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址保護需要,組織實施城址生態環境修復、河道清理、防洪治理、村莊建設、道路建設,恢復城址自然風貌和歷史風貌。
第十四條 景泰縣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協助相關考古發掘機構做好永泰城址及周邊相關遺存的考古調查、勘探和發掘。
第十五條 景泰縣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永泰城址本體及周邊遺存進行地質環境調查和分析,按照永泰城址文物保護規劃開展地質災害防治,消除隱患,確保城址安全。
第十六條 白銀市人民政府、景泰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永泰城址文物保護規劃,完善公共運輸服務設施,健全地下管網,建設通信、供水、供電、供熱、污水收集和集中處理等公共設施。
第十七條 永泰城址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大型基本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報請省文物行政部門組織從事考古發掘的單位在工程範圍內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進行考古調查、勘探。
第十八條 永泰城址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工程建設,其建築物的外觀、色調、體量、高度等應當符合城址文物保護規劃的要求,與城址的歷史風貌和周邊的自然環境相協調。
第十九條 永泰城址保護區劃內文物本體、遺蹟遺存以及附屬設施的加固、修繕和養護,應當堅持不改變文物原狀和最小干預的原則,保持原有格局和歷史風貌。
第三章 管理
第二十條 景泰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定期研究永泰城址保護工作,落實保護責任。
第二十一條 景泰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永泰城址保護應急預案,配備安防、消防、急救等設施和設備,定期組織應急演練。
第二十二條 景泰縣人民政府文物、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等部門,應當加強永泰城址保護區劃內建築高度、外牆、屋頂、庭院等空間風貌的管理。對危害城址安全、破壞城址歷史風貌和自然環境的已有建(構)築物及設施,應當限期治理。
第二十三條 景泰縣人民政府文物、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城址保護實際,建立健全環境衛生管理制度,規範雜物堆放、垃圾處理、污廢水排放、家畜飼養等行為。
第二十四條 景泰縣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城址民宿、餐飲飯店、商業店鋪的管理辦法,建立健全相應工作機制,規範經營行為。
第二十五條 在永泰城址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拍攝電影、電視劇、廣告和其他音像資料或者舉辦大型活動的,拍攝單位或者舉辦者應當依法履行報批手續。
拍攝單位或者舉辦者應當制定文物保護預案,落實保護措施,確保文物和環境安全。
第四章 利用
第二十六條 永泰城址的展示利用,應當符合永泰城址文物保護規劃,防止或者減少對遺址本體及其周邊環境造成影響和破壞。
第二十七條 白銀市人民政府、景泰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址文物保護項目庫,組織開展歷史文化價值發掘研究,運用新技術和新方法提升城址展示水平,利用城址博物館資源開展教育教學和社會實踐活動。
第二十八條 城址保護應當尊重原住居民的生活方式和傳統習俗,支持原住居民參與城址保護,展示當地傳統生產生活方式,展現地方特色民俗文化。
第二十九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利用城址文化資源和傳統民居發展特色旅遊。
利用城址資源作為旅遊景點景區進行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城址文物保護規劃。
第三十條 永泰城址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的經營活動應當符合城址布局、項目控制的相關要求,店鋪招牌、門面裝修、燈光照明等應當與城址街巷風貌、環境氛圍相協調。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三款規定的,由景泰縣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並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景泰縣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三條 永泰城址保護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1年8月10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