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聯邦院由46名議員組成,
憲法規定每個州選派2名,每個半州選派1名,與各州
人口的多少無關。他們在議會中代表各州的
利益。議員產生的辦法和任期由各州決定。各州
聯邦院議員全部由公民
直接選舉產生,除汝拉州採用
比例選舉制外,其他州均採用多數
選舉制,任期與國民院議員相同。聯邦院議員和聯邦
官員不得兼任國民院議員。
歷史會以
早期議會
現代議會
1962年,國民院的
議席被限定在200席。1971年
婦女獲得
選舉權。
瑞士議員不僅在
議會任職,還從事其他
職業。隨著
議員工作負擔的逐步增加,對議會改革的呼聲愈來愈高。但直到
1990年,這個問題才被提上日程表。1990年秋,議會推出了改革的三條修正案,內容分別是改革委員會體制,對
國際事務的積極參與,提高議員待遇並改善議會工作環境。1992年9月27日的
全民公決同意了議會重組的法案,卻否決了有關改善議員生活
待遇的內容。瑞士最近一次修憲是在
1998年12月18日。
議會地位
與聯邦委員會的關係
聯邦委員會是
瑞士聯邦的最高行政與管理機關。聯邦委員會從有
被選舉權的瑞士公民中選舉產生(但任何一州都不得選出一名以上的委員),共七名,負責管理政府的七個部門,任期四年,在國民院大選後改選。聯邦委員會主席由聯邦議會在七名聯邦
委員會委員中選出,任期一年。聯邦委員會對議會負責。
根據
憲法,聯邦議會位於聯邦委員會之上,而且在瑞士聯邦建立之初,議會也的確擁有很多的權力。由於現代政治的專業化要求越來越高,議會逐漸將許多權力讓渡予
行政機關,自己則主要起監督作用。
瑞士是集體行使職權的、帶有
總統制特點的國家,聯邦議會無權通過
不信任案來迫使政府
垮台,同樣政府也無權
解散議會提前大選;
政府官員不能保留議員身份。這些與典型的總統制國家--
美國相類似。但不同的是,瑞士是由聯邦議會而不是人民
直接選舉國家元首,另外瑞士有許多重大事情都是以人民公決的形式決定的。在瑞士的
政治體系中,只有人民才享有
否決權,政府無權否決聯邦議會的
法案,也不存在
憲法法院。
與最高司法機關的關係
聯邦法院是瑞士最高
司法機關,由聯邦議會選出,掌有
司法權。19世紀時,聯邦議會曾經擁有司法權,1874年憲法修正後,將司法權交給了聯邦法院。
儘管如此,
大赦和緩刑仍由聯邦議會掌握。此外,聯邦議會還負責處理針對聯邦委員會行政行為的
抗訴。
聯邦法院無權宣布聯邦議會制定的
法律及聯邦委員會頒布的法令
違憲。但與憲法出入較大的聯邦政府重要決議,必須經過
強制性全民公決,而相對不太重要的決議則訴諸選擇性
全民公決。全民公決必須在一年內進行。
選舉
瑞士於
2011年11月24日舉行了四年一次的聯邦議會選舉。當天午夜,
議會下院
選舉結果揭曉,社會民主黨、
基督教民主黨、自由民主黨及
人民黨等四個主要
政黨都未能獲得議會下院超過30%的席位。這一結果顯示,瑞士主要政黨在議會中將繼續維持均勢局面,瑞士
政治格局不會出現重大改變。
職權
組織結構
議會兩院在每年
冬季會議上分別
選舉本院的議長1人和副議長2人,任期1年,不得
連任。一般都推選副議長
輪換議長,再選出新的副議長。
常設委員會
專門委員會
此外,
聯邦議會為處理某些特定問題還設立了由兩院聯合組成的4個專門委員會。它們是:
赦免委員會、
恢復名譽委員會(為在
納粹時期因救助
猶太人而遭
迫害者恢復名譽)、
法律委員會(負責議會選舉和
罷免聯邦
法官職務等籌備工作)和核文委員會(負責對議會頒布的
法令進行文字
審核)。前3個委員會各由12名國民院議員和5名聯邦院議員組成,核文委員會則由14名
國民院議員和10名聯邦院議員組成。
其他機構
議會兩院還各設一個
執行局,分別由兩院議長擔任執行局
主席。國民院執行局共17人,由
主席、副主席、唱票員、代理
唱票員以及議會
黨團主席組成。聯邦院執行局共5人,由主席、副主席、唱票員和代理唱票員組成。執行局的主要
職責是,制定兩院例行會議
日程,任命各
委員會及其下設的
代表團,規定其所承擔的工作範疇和
任務,並確定諮詢
計畫等。
議員制度
補貼
聯邦議會從兩院
議長到一般議員都不是
專職人員。他們平時從事各自的
職業,開會期間按會期長短得到
津貼,如因
議會工作影響其
收入,則可另外得到收入損失
補貼。國民院議員的補貼由聯邦政府
支付,聯邦院議員的補貼由各
州負責。議員的補貼按
物價上漲指數自動調節。開會期間按每天300
瑞士法郎給予津貼,因議會工作影響正常收入的,還有
給予最高不超過44390
瑞士法郎的補貼。
豁免權
會議制度
在聯邦議會兩院擁有5個
議席以上的
政黨可組成一個
獨立的議會
黨團。不足此數的可與其他政黨聯合組成一個
議會黨團。多數
政黨在議會有議會黨團,但
作用比較小。此外,還有約20個跨黨派的
議員組織。議會每年舉行4次常會,每季舉行1次,即3月、6月、10月和12月,每次
會期3周。如有1/4以上議員或5個州
委員會的請求,議會可以舉行
特別會議。
瑞士議會
制度有一個顯著特點是"直接
立法"和"
公民倡議"。即只要在90天裡徵集到5萬有
選舉權的公民簽名或8個州的提議,則聯邦
法律、具有普遍
約束力的命令應交付全民投票表決,亦叫
全民公決。一旦獲得通過,草案就自動上升為法律。兩院
會議公開舉行,設有
記者席和
觀眾席。
政黨議席
瑞士聯邦議會2011年10月產生,各主要政黨在兩院所占席位如下:
| 國民院
| 聯邦院
|
| 54
| 5
|
| 46
| 11
|
| 30
| 11
|
| 28
| 13
|
| 15
| 2
|
| 9
| 1
|
其它
| 18
| 3
|
對外交往
官方友好小組
聯邦議會內部的友好小組有
官方與非官方之分。官方友好小組的正式名稱是“與他國議會往來的常任代表團”。
代表團的任命由兩院執行局共同決定。這樣的代表團共有4個:與
德國聯邦議院往來代表團,與
奧地利議會和
列支敦斯登大公國議院往來代表團(此代表團與兩國代表團的會見是各自獨立的,不存在三國代表團同時會面的可能性),與
法國議會往來代表團,與
義大利議會往來代表團。此外,與歐盟議會的往來由駐歐洲自貿聯盟議會委員會的代表團負責,它隸屬於國際間議會集會的常任代表團。
上述代表團的成立需要滿足以下條件:對方
國土與
瑞士鄰近,共同的
利益,
政治、
經濟、
歷史或
文化有特別共同之處,
夥伴國在自己的周邊領域內有政治和經濟方面的影響力。其中關於
地理位置的條件令官方友好小組的成立局限在
歐洲國家。聯邦議會正在考慮對有關
地理位置的條件進行修訂,以便能成立聯繫歐洲以外的重要國家的官方
友好小組。成立這些代表團的目的是維護與他國議會的往來,具體形式是與他國議會友好小組舉行定期
會晤。根據規定,會晤一年一次,舉辦場地在瑞士與夥伴國之間
輪換。
代表團自主決定
內部的組建。
主席與副主席各一名,任期兩年,成員10人,其中國民院議員6人,聯邦院議員4人。成員的
資格取決於是否對夥伴國有特殊興趣或與之有特殊關係。
語言能力也是因素之一。例如,與
義大利議會往來友好小組的成員通常能夠運用
義大利語,而且其
祖籍可能在
義大利,或者對義大利文化有特殊的興趣。代表團的活動
經費均由議會籌措。它們在議會中擁有專屬
秘書處。
非官方友好小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