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政治制度

瑞士政治制度

瑞士聯邦以委員會制為政權組織形式,以聯邦制為國家結構形成,實行多黨制。長期實行委員會制和在立法上允許公民享有某些直接民主權利,是瑞士聯邦政治制度的主要特點。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瑞士政治制度
  • 外文名:The Swiss political system
  • 官方瑞士聯邦
  • 特點:以委員會制為政權組織形式
  • 屬性:實行多黨制
沿革,政權組織形成,聯邦制度,直接民主制,政黨制度,

沿革

瑞士聯邦的形成經歷了漫長的歷史過程。1291年,瑞士中部的施維茨、烏里、翁特瓦爾登3州結成永久同盟,奠定了成為獨立國家的基礎。14~16世紀又有一些州先後加入同盟,形成了結構鬆散的聯邦,各州仍長期處於封建割據狀態。1815年,維也納會議確認瑞士為永久中立國。此後又有一些州加入聯邦,使瑞士成為由23個州(其中3個州又各分為2個半州)組成的統一的聯邦制國家。1848年制定了《瑞士聯邦憲法》,加強了中央的權力。1874年,為適應資本主義的發展,對憲法進行了全面修改,確立了現行的政治制度

政權組織形成

聯邦憲法規定,聯邦議會、聯邦委員會和聯邦法院分別行使聯邦的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但聯邦委員會與聯邦議會不是相互抗衡,而是議行合一的關係。
聯邦議會  聯邦最高權力機關。由國民院和聯邦院組成。國民院有200名議員,按比例代表制普選產生。議席按常住人口比例進行分配,每個州和半州至少擁有1個議席。每4年改選1次。聯邦院有46名議員,每州選舉2名(半州選 1名),選舉制度和任期由各州自行規定。聯邦議會行使聯邦立法權,它制定的全國性法律對各州有效。此外,還負責審議和保障各州憲法;審議和批准國際條約,以及各州與外國簽訂的協定;制定預算,通過決算;宣戰、媾和、發布動員令、宣布大赦和特赦;選舉聯邦委員會和聯邦法院;等等。聯邦議會對聯邦行政及聯邦司法實行監督。議會兩院權力相等,同時開會並行審議議案。聯邦法律與命令必須經兩院批准方能生效。
聯邦委員會  聯邦最高行政機關。由議會兩院聯合會議選舉產生的7名委員組成。如議員當選,必須辭去原職,議會另行補缺選舉。委員任期與國民院議員任期相同,但連選可連任。委員會設主席和副主席各 1人,也由議會選舉,任期1年,不得連任,通常是由7名委員輪流擔任。主席主持聯邦委員會的會議,代表委員會行使國家元首的禮儀性職責。委員會還參與立法,負責向議會提出聯邦法律和命令草案,審查各州應提請聯邦批准的法律和命令等。委員會實行集體領導,至少須有4名委員出席才能開會議事。委員間權力平等,互不從屬,每個委員各主管一個部。提交議案、決定政策、公布命令均須以委員會名義。委員會的提案被議會否決,委員會無須辭職,對聯邦議會通過的法律和政策,委員會必須執行,無權退回複議,也無權解散議會。委員會實際上是受議會委託的執行機關。
聯邦法院  聯邦最高司法機關由聯邦委員會提名,經議會兩院聯合會議表決通過的26名法官組成。獨立行使司法權,但無違憲審查權。

聯邦制度

各州均有自己的憲法、議會、政府和州旗。各州經聯邦政府同意有權與外國簽訂條約。1874年憲法實施以後,聯邦權力逐步加強。聯邦政府在州和地方設有單獨設立的機構,全國行政和司法機構是統一的系統。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聯邦政府擴大了管理社會經濟事務的職能,加強了對州和地方的監督和控制。根據《瑞士聯邦憲法》,聯邦和州的分權原則是:①聯邦享有外交國防海關貨幣等專有權力;②州和市鎮保留管理警察宗教等專有權力;③在社會福利等方面,聯邦具有立法權,州行使執行權;④聯邦和州共有的權力是稅收教育、衛生等。

直接民主制

《瑞士聯邦憲法》賦予公民一些直接民主權利,作為代議民主制的補充和"國家主權"與“人民主權”統一的象徵。主要表現為允許公民採用直接投票方式行使立法的複決權和創製權。複決權,即公民對議會立法認可或否決的權利。凡是修改憲法以及政府或議會通過的與憲法有關的法令,均須經公民表決,由多數公民投票贊成和多數州通過才能生效。創製權,又稱公民倡議,即某項提案在徵集到8萬人簽名後,就可作為“公民倡議”提出,聯邦政府有義務受理,經議會決定,或按原提案或同時提出對案,交付公民投票表決。這種直接民主制發源於13世紀的露天議會(又稱廣場集會)。當時一些州在廣場上召開集會,由公民舉手直接選舉州長、州政府成員和決定州的法律等重要問題。隨著資產階級代議民主制的發展,絕大多數州相繼廢除了露天議會,只有幾個地域狹小,人口稀少的州或半州仍予保留。

政黨制度

瑞士聯邦實行多黨制,政黨有30多個。1983年大選在國民院中獲得議席的有11個政黨。1959年以來,聯邦委員會一直是由激進民主黨、社會黨、基督教民主黨和中間民主聯盟按 2:2:2:1的比例組成。這種獨特的權力關係是瑞士政府和政局長期穩定的重要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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