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委員會政體下的委員會是以集體領導的形式來行使其最高行政權,各委員不但職權相同,並且進行集體議事,決議是以投票結果來作出的,而且實行集體負責。
1848年
瑞士制定
聯邦憲法,確立委員會制為共和國的政府形式,並延續至今,成為唯一長期實行委員會制的國家。
瑞士聯邦委員會是瑞士最高行政機構,由聯邦議會兩院(國民院和聯邦院)聯席會議選出7名委員組成,從中再選出正、副主席各1人。主席任期 1年,期滿由副主席升任,同時另選出新的副主席,主席、副主席均不得在次年連選連任。主席和各委員之間地位平等,對內負責主持會議,對外代表委員會行使國家元首的各種禮儀性的職責,職權極其有限,無任何特權。委員任期4年,分別擔任各部行政首長,主管部的行政事務,但一切政務均須集體議決,以委員會名義執行。
委員會是受議會委託的執行機關,對議會通過的一切法律必須執行,不得退回複議,更無權解散議會。委員會的決議和建議如遭議會否決,委員會無須辭職,議會也無權通過
不信任投票推翻委員會(見
瑞士政治制度)。
優點
委員會制的優點是能集思廣益﹐對問題能有較周全的考慮。同時,各方面的利益和需求可在委員會內反映出來。更加重要的是,權力在委員會內受到制約而至平衡,能夠防止個人專政等現象出現。
1:實行集體領導,可以集思廣益,減少失誤,避免權力過於集中。
2:委員會是獨立決策機構,決策後的實行有其他機構完成,實現決策和執行的分離。
3:委員會的成員一般由各方面的代表組成,因此,委員會作出的決策必然會廣泛的反應各個利益集團的利益。
4:決策也需要專業化,委員會的成員大多是這個領域的專業人員,更容易做到決策的專業化。
5:委員會可協調各部門的活動,
部門劃分最易形成所謂的“隧道視野”,各部門管理者可通過委員會開闊視野,了解其他部門的情況,是之把本部門的活動與其它部門的活動結合起來。
6,:下級參與管理,使下級管理者和組織成員有可能參與決策制定過程,這樣可以作為一種
激勵因素,從而調動下級人員的積極性。
7:加強溝通。
8:有利於管理者的成長。
缺點
但另一方面,委員會制缺乏一位號召的
領袖,因此容易引致行政領導的權責不清晰,甚至可能會出現委員之間互相推卸責任,使得委員會在決策上及行動上變得緩慢,導致
行政效率失當。
1:為了求得全體委員的一致結論,容易形成妥協和折中的結果。
2:委員會是集體負責,這樣也就沒有一個人在實際上對集體的行動負責,大家都負責往往在實際上形成大家都不負責。
3:在委員會中,往往是少數有影響力的人占支配地位,委員會的決議往往不能反映集體的決斷。
4:耗費時間和成本高。
委員會制適用於因多方利益代表的存在,需要實行集體決策的組織。
特徵
實行委員會制的國家
1、實行委員會制的國家,全國最高的行政權力是由一個委員會來履行。委員會由一定數目的委員組成,委員會主席由委員輪流擔任,而且僅為名義上的國家元首和最高行政長官,並無特殊的職權。
2、委員會從本質上說是
代議制民主政體,它具有人民
直接民主的特點,委員會作為最高行政權力機關,各委員權力均等,而且都不能兼任議會的議員。除非委員自己辭職,否則任何機關均無權對其罷免或將其免職。
3、聯邦委員會是聯邦議會的執行機關,要服從議會的政策,不得解散議會,而議會也不得解散聯邦委員會。
4、委員會委員的出任,由政黨推薦,但本人不一定是政黨領袖,並且一旦當選,就不以該黨身份參與領導工作,只對委員會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