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信息化建設規定

《珠海市信息化建設規定》在2003.04.08由珠海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珠海市信息化建設規定
  • 頒布時間:2003年04月08日
  • 實施時間:2003年04月08日
  • 頒布單位:珠海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我市國民經濟和社會信息化的發展,加快信息化建設步伐,加強對信息化建設的規劃和管理,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信息化建設,是指政府、企業及社會各領域套用信息技術改善自身的工作效率、生產水平和獲取信息的能力而進行的各種信息網路、信息系統、信息工程建設和信息資源開發利用,以及信息產業的發展。
第三條 我市加快信息化建設的指導方針是: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統籌規劃、聯合共建、互聯互通、資源共享的原則,高標準、高起點、適度超前地實施信息化建設。
第四條 設立市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信息辦),是全市信息化建設的協調機構。市信息產業局為全市信息化建設的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全市信息資源開發、信息基礎設施建設、信息產業發展、信息工程管理、信息套用培訓、信息安全以及推進信息技術在國民經濟和社會各行各業的廣泛套用等信息化工作進行規劃、管理、協調和監督。
第五條 市政府各部門、各區、經濟功能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建立健全推進信息化工作的組織機構,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本部門和本區的信息化建設工作。
市政府各部門、各區、經濟功能區應當確定一名主要負責人作為本單位信息化建設的責任人,並確定一名技術人員作為本單位信息化建設的聯絡員,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信息化工作。
市信息中心作為全市政府部門信息化建設的技術管理和服務部門,技術上負責全市政府部門公共資源的建設和管理、相關技術標準和規範的制定、信息化建設項目的監管。
第二章 信息化建設規劃
第六條 市信息化建設規劃由市信息產業局組織有關部門擬訂,經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編制市信息化建設規劃,應當符合國家和廣東省信息化建設規劃和市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計畫的要求。
編制市信息化建設規劃,應當廣泛徵求各有關部門和社會各界意見,並組織專家論證。
第七條 市信息化建設規劃生效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或者變更;確因需要作相應調整的,應當按照本規定的程式報批。
第八條 市政府各部門和各區、經濟功能區應當根據市信息化建設規劃的總體要求,制定專項規劃和區域信息化規劃,報市信息辦審核並經市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批准後實施。
第九條 市信息產業局負責檢查政府各部門、各區、經濟功能區信息化建設規劃的執行情況。
第十條 市信息產業局定期或者不定期公布市信息化建設規劃的執行情況,接受社會各界監督。
第三章 信息產業
第十一條 本規定所稱信息產業,包括電子信息產品製造業、軟體業、通信業及相關的信息服務業。
第十二條 市信息產業局應當會同市經貿局等有關部門編制珠海市信息產業發展規劃,指導信息產業發展。
第十三條 從事電子信息產品製造和軟體開發生產的企業,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行業及地方規定的強制性標準;沒有強制性標準的,鼓勵採用國際先進標準。
第十四條 在符合世貿組織相關規則和中國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市政府就電子信息產品的製造、軟體的研究、開發與推廣以及信息資源的開發與利用制定具體的優惠政策和措施,鼓勵開發、生產具有國內、國際先進水平的信息技術和信息產品。
第十五條 市信息辦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信息服務業進行規範管理,保證公平競爭,維護國家和用戶的利益。
第四章 信息工程
第十六條 本規定所稱信息工程,是指以計算機技術和通信技術為主要手段的信息網路、信息套用系統建設、信息資源開發等工程。
第十七條 政府投資的信息工程項目,應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及建設方案報市信息產業局審核後,由市信息辦批准執行;非政府投資的信息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將有關可行性研究報告、設計、施工及質量監理方案報市信息辦備案。
第十八條 市信息產業局和市發展計畫局審查政府投資的信息工程項目,應當按照國家信息化建設規劃和市信息化建設總體規劃的要求進行,引入市場競爭機制,合理配置資源,避免重複建設和行業壟斷。
第十九條 信息工程設計、施工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並執行國家、行業及地方規定的強制性標準,保證建成後的信息網路、套用系統能夠互聯互通;沒有強制性標準的,鼓勵採用國際先進標準。
第二十條 市信息產業局及其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對信息工程質量進行監督,建立並完善信息工程招標投標制度、監理制度和竣工驗收制度。
政府投資的信息工程項目,由市信息中心負責具體監管。
第五章 信息資源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所稱信息資源,是指本市範圍內的組織和個人在履行職責、機構運行或者開展社會活動時及在社會生活中所產生和使用的可以在一定範圍內公開並具有一定社會套用價值的信息。
第二十二條 政府部門的信息資源均歸政府所有,任何政府部門不得對應當公開的信息資源實行部門壟斷。
市政府各部門的信息資源的建設、管理和利用實行統一規劃、統一標準、資源共享的原則,並根據各部門的職責對各領域信息資源的建設、管理和利用實行巨觀指導和監控。
市信息中心負責全市政府部門公共信息資源的管理。
第二十三條 市政府各部門、各區、經濟功能區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分工,開發、建立相應的資料庫及套用系統,對納入全市範圍內信息化服務的公共信息資源和套用系統,必須提供共享接口,通過市信息資源及網路管理中心進行統一管理和數據交換,實現互聯互通和辦公自動化。
第二十四條 市政府各部門、各區、經濟功能區必須將有關政府機構設定及職責分工、辦事程式、辦事條件及依據等一切可以公開的信息資源,通過政府入口網站予以公布並履行開發、更新信息資源的義務。
市政府各部門、各區、經濟功能區網上對外公開的信息,應當允許社會組織和公民無償查詢。
第二十五條 公共信息網路的經營單位和利用公共信息網路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確需收費的,應當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執行。
第二十六條 公共信息網路的經營單位和套用單位應當建立和完善網路運行安全保障制度,接受安全保密部門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合法授權,不得擅自侵入公共信息網路系統,妨害公共信息網路的安全運行。
第二十七條 申請接入國際網際網路的單位和用戶,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辦理有關接入手續,並做好網路信息安全保密工作。
第二十八條 信息提供者和信息發布者通過公共信息網路發布信息的,應當確保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
市政府各部門、各區、經濟功能區網上發布信息,必須遵守國家保密規定,對網上信息內容實行發布單位領導負責制。涉密檔案不得在網上運行,政府專網上運行的檔案不得進入網際網路。
合法的信息受國家法律保護。未經信息所有者許可或者授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刪除、修改信息網路系統中存儲的信息。
嚴禁發布和使用危害國家安全、內容淫穢等國家禁止傳播的信息。
第六章 罰則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規定,擅自變更規劃、或者不按總體規劃內容制定專項規劃和區域信息化規劃的,由市信息辦提請市政府對違規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進行通報批評。
第三十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十九條規定,不執行強制性標準的,由標準化行政執法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所建設的資料庫和套用系統不提供共享接口,或者不將本單位應當公開的信息資源通過政府入口網站予以公布或者不履行開發、更新信息資源義務的,由市信息產業局提請市政府批准後對違規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進行通報批評。
第三十二條 對違反本規定中其它條款的行為,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市政府每年安排專項經費用於政府、公共領域信息化建設;各區政府應當在每年財政預算中安排專項經費用於本區的信息化建設。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由市信息產業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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