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民

王先民

原國列貧困縣甘肅宕昌縣委書記,原籍甘肅省岷縣。於2010年3月24號被省紀委來人直接從縣政府會議廳帶走,於2010年6月2日以涉嫌受賄罪正式被隴南市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2011年4月6日,被甘肅省白銀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王先民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甘肅岷縣
  • 出生日期:1967年6月
基本信息,工作經歷,1984年7月,1997年11月-2001年6月,犯罪情況,瘋狂撈錢,漸進腐敗,審判結果,一審被判處死緩,王先民被判死刑,

基本信息

王先民,男,漢族,1967年6月出生,甘肅岷縣人,大學文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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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經歷

1984年7月

參加工作。1987年6月入黨,現任中共宕昌縣委書記。1984年7月-1990年8月 隴南地區教委工作(期間:1986年6月-1989年12月參加甘肅省高等自學考試蘭州大學漢語文學專業學習大專畢業);
王先民王先民
1990年8月-1991年5月 在隴南地區行署交通處工作;
1991年5月-1993年4月 任隴南地區行署交通處人秘科副科長;
1993年4月-1993年9月 任隴南地委組織部幹部科副科級組織員;
1993年9月-1997年11月 任隴南地委組織部幹部科副科長(正科級);

1997年11月-2001年6月

任隴南地委組織部幹部科科長;
2001年6月-2002年11月 任隴南地委組織部副縣級組織員、幹部科科長;
2002年11月-2003年2月 任隴南地委組織部副縣級組織員、幹部一科科長;
2003年2月-2005年3月 任隴南地委組織部副部長、幹部一科科長;
2005年3月- 2005年9月 任隴南市委組織部副部長、幹部一科科長,兼任市委人才辦主任;
2005年9月-2006年11月 任隴南市委組織部副部長、兼任市委人才辦主任;
2006年11月- 2010年6月任中共宕昌縣委書記。

犯罪情況

瘋狂撈錢

法院認定受賄犯罪事實29項,受賄1053萬。
在長達41頁的刑事判決書上,白銀市中院羅列了王先民29項受賄犯罪事實和4項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事實。
白銀市中院審理髮現,2004年至2010年3月,王先民在擔任隴南市委組織部副部長和隴南市宕昌縣縣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建築工程承包商在承包工程中提供方便,先後收受14位工程承包商1108.7萬元;收受隴南金鑫建築工程有限公司李某四川綿陽房產一套、成都房產兩套,總計258.1166萬元;利用職權和職務產生的便利條件,在招商引資、礦業管理、市政建設等工作中,收受宕昌鑫達計程車公司經理牛某等人103萬元;利用職權及職務便利,在人事調整調動、春節及本人生病住院期間,先後收受縣直部門及鄉鎮管理人員所送人民幣及購物卡總計86萬元。總計1556.8166萬元。
法院最後認為,被告人王先民受賄現金及樓房3套,總計1053萬餘元,不能說明來源的財產數額為349.9萬餘元。 在任期間日均受賄過萬
王先民涉案資產超過千萬元,作案時間主要集中在其任宕昌縣委書記期間。自2006年11月24日被任命為宕昌縣委書記至2010年上半年案發,王先民在1212天內共斂財1000餘萬餘元,平均每天受賄在萬元左右,可謂日進斗金。
從幾百元到上千元、上萬元,再漲至數十萬元乃至上百萬元;從過年、生病收“人情禮”,到不給錢不辦事;從半推半就到來者不拒,王先民的貪婪令人瞠目,成了宕昌幹部民眾眼裡名副其實的“撈錢”書記。
擁有房產7處一個貧困縣的縣委書記涉案數額如此之大,引起了人們的關注。據了解,王先民案發時實際財產為1514.9350萬元現金及黃金製品、紀念品。具體包括:從王先民家中查扣的現金總計156.56萬元。還有以別人名義存的現金及轉款總計340萬元。凍結的銀行存款有5個存摺、18張銀行卡、61張存單,總計存款556.4748萬元。
同時偵查人員發現王先民有7處房產:蘭州市城關區雁灘路樓房一套、蘭州市鐵路西村和政街一套、蘭州市靜寧路一套、隴南商貿城住宅樓房一套、四川華潤置地小區房產一套、四川鳳凰城住宅樓一套、四川綿陽市房產一套。以上房產總計價值431.9萬餘元。
庭審查明的公訴機關不以受賄罪指控認定被告人王先民收受他人賄賂的黃金製品、紀念品5盒,共670克。

漸進腐敗

受賄金額逐年遞增
王先民案主審法官、白銀市中院刑事二庭庭長王明蓮說,王先民在任宕昌縣縣委書記近4年時間裡,受賄金額逐年遞增:2007年受賄42.2萬元,2008年受賄125萬元,2009年受賄724萬元,2010年1月至3月受賄476萬元。
“王先民的墮落很像"溫水煮青蛙"的原理。人和事物的變化都是從小到大,由少到多,由量變到質變逐漸形成的。一點點小錯誤的積累終究會釀成大錯、覆水難收。”王明蓮說,王先民案涉案人員既有黨政領導幹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又有工程承包商、房地產開發商、高校管理人員及其他社會人員。案件涉及扶貧開發、災後重建、礦山管理、交通營運及人事管理、幹部調整等眾多領域。
王明蓮說:“從一個讓宕昌經濟增速由2006年的隴南倒數第一提高至2008年的隴南市排名第二,工作能力得到大家一致認可的縣委書記,到專權霸道,把造福百姓變成造福自己,使手中的權力蛻變為斂財工具的貪官污吏,王先民的墮落令人嘆息。”

審判結果

一審被判處死緩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先民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1053萬餘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構成受賄罪,並且犯罪數額特別巨大。同時,被告人王先民的財產和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對其中349萬餘元不能說明其來源,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依法應數罪併罰
2011年4月6日下午,白銀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在白銀區看守所對王先民進行宣判:被告人王先民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王先民被判死刑

擔任貧困縣縣委書記三年多受賄金額超千萬,甘肅省宕昌縣原縣委書記王先民被法院判處死緩
正義網蘭州4月6日電(記者 李郁軍)今天下午,白銀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甘肅省隴南市宕昌縣原縣委書記王先民涉嫌受賄及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做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王先民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力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今年43歲的王先民是甘肅岷縣人,2005年9月至2006年11月任隴南市委組織部副部長、兼任市委人才辦主任,2006年11月至案發任中共宕昌縣委委員、常委、書記。宕昌縣,位於甘肅省隴南市西北部,財政支出主要依靠國家轉移支付,人均財政收入全省排名靠後,一直以來是國家級貧困縣。王先民在擔任縣委書記三年多時間李,利用職務之便,在工程建設領域、幹部人事調整、春節及本人生病住院期間,大肆受賄,瘋狂斂財。
2010年3月18日,甘肅省人民檢察院對王先民立案偵查,2010年6月對王先民執行逮捕。檢察機關指控,2006年至2010年3月,被告人王先民在擔任隴南市委組織部副部長和宕昌縣縣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建築工程承包商在承包工程中提供方便,先後收受隴南華業建築公司第十分公司經理楊新平等14位工程承包商人民幣1108萬元;收受隴南金鑫建築工程有限公司李超全四川綿陽房產一套、四川成都房產兩套,總計人民幣258萬元;利用職權和職務產生的便利條件,在招商引資、礦業管理、市政建設等工作中,收受宕昌鑫達計程車公司經理牛佛全等人民幣103萬元;利用職權及職務便利,在人事調整調動、春節及本人生病住院期間,先後收受縣直部門及鄉鎮幹部所送人民幣及購物卡總計人民幣86萬元。總計1556多萬元。另有363萬多元,王先民及其家庭成員不能說明其合法來源。
去年11月4日,白銀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此案。經過審理,法院認為王先民共受賄1056萬元,巨額財產來源不明349萬元,遂做出以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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