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行政機關,通常分為三級:即省、直轄市人民政府;縣、縣級市、市轄區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實踐中,在我國許多地方,省級地方行政機關與縣級地方行政機關之間還有一級人民政府,即市(下轄區、縣的市)人民政府,這些地方的行政機關即為四級而不是三級。 地方行政機關是指活動範圍僅涉及一定行政地域範圍的行政機關,如我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日本的各級地方自治體等。
地方行政機關職權的行使要受到兩種限制,其一是受其管轄區域的限制,它只能在本行政區域範圍內行使職權;其二是受中央行政機關的限制,其只能行使屬於地方所有的職權,而無法行使全國性職權,如國防、外交權。同時,地方行政機關制定的法規與命令還不得與中央行政機關的法規和命令相違背。